非法合同农村山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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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山地被侵占
具体情况如下:本村大面积山地在1991年已经卖给了开发商。当时的价格是一亩!如今已经19年过去了,山地依然荒置,开发商未开发!而今土地价格升值后,当时介绍开发商来购地的人现在来侵占,!已经过了18年未开发,开发商从未问津!至今当时的开发企业已经不存在了也说不定!我想问一下,已经19年过去了,山地的享有权应该是属于谁!是当时已经把山地出卖的农户,还是公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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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不能转让,开发商的买地行为无效;二、土地应属于村里集体所有。三、如开发商还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拿回土地,具体可委托律师代理。
一、要了解该土地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二、如属国家所有,则政府应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如是集体所有,则可以解除发承包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要看当时的具体约定。
集体土地不能出让、买卖。如果当年买卖,也应该是无效的,土地所有权应该还是村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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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海丰县附城镇联河粉围村集体土体被盗卖,国土资源厅渎职不管 - 问政焦点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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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附城镇联河粉围村集体土体被盗卖,国土资源厅渎职不管
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渎职滥权,掩盖、鼓励腐败造假,还是村民举报不属实? —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求助信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我们是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联河村委会粉围村村民。海丰县联河村委会干部官商勾结、上下串通,通过造假的手段非法盗卖我村粉围陂集体土地约2万平方米(市值近1亿元),海丰县国土资源局违规违法协同造假予以办证一案,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终于在日等来了汕尾市国土资源局的《复查意见书》(见附件:《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汕国土资信复字[2013]03号)。该《复查意见书》虽明确了造假的事实情况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处理意见,但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官场潜规则,仍存在避重就轻、只调不处的情况。《复查意见书》发函抄送后,海丰县各职能部门依然无动于衷,并未采取任何纠正行动。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能再次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核,希望省国土厅能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以免让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再次踢皮球。但令人失望的是,省国土厅不但没有认真调查,依法依规办理,反而回复了一份自相矛盾、颠倒黑白的《复核意见书》(见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粤国土资信核字[2013]41号),既核定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复查意见书》(汕国土资信复字[2013]03号),认定事实清楚,予以维持。却又以关于你反映的材料作假等信访事项,海丰县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为由,作出与《复查意见书》所核认事实相违背的结论,拒不作出注销海丰县国土局非法办理的国土证的决定,把问题又踢回当地政府,严重违反了《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复核规程和《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至此,不仅我们所反映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反而在精神和感情上受到更大的打击和伤害。首先,海丰县国土局违法违规办证,海丰县人民政府涉及批文造假问题,他们会自己处理自己吗?县公安局敢查县政府吗?这就是为什么县公安局2012年10月和2013年5月两次受理案件后一直杳无音信的主要原因(干部任职时间均有资料档案可查阅,是否造假一查便知,海丰县公安局立案至今已1年之久,但却迟迟不予查办将案件搁置。见附件:《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市国土局《复查意见书》核实协议书造假的事实情况后,仍以关于你反映的材料作假等问题,海丰县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为由,予以推诿、搪塞拒不作出处理决定,此举实在不妥。难道相关资料、证据与复查结果都是浮云?其次,我们要的不是一纸空文!汕尾市国土局的《复查意见书》发函抄送至今数月,海丰县各职能部门依然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不采取任何纠正行动,一直拖着不办,多次信访咨询,都被各职能部门踢皮球(省信访局写介绍信让我们直接找县信访局,县信访局拿到介绍信后又写介绍信让我们自己去找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又让我们去找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又让我们回去找县国土局……附件:《信访事项介绍信》)。当地政府反而还以《信访条例》为借口,作出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告知单》(见附件:《信访事项告知单》),当地政府部门既不按市国土局《复查意见书》的处理意见依法处理解决问题,又要拒绝受理信访事项,此举无疑是要让我们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诉,让案件不了了之。如上所述,由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该案件又被地方政府处理成无头公案,让我们的维权陷入了更大的困境。因此,我们只能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六条、《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和指导精神,强烈恳请胡春华书记、朱小丹省长以及各位领导秉公执法、主持正义,责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我们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审核,纠正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复核意见书》中作出的错误决定,依法注销海丰县国土资源局非法办理的国土证件。切莫让三级信访终结制成为政府官员腐败滥权的工具,成为宰杀人民百姓合法权益的屠刀,真正实现依法治省,幸福广东。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事件原由及基本情况1999年,时任粉围村村主任、群南生产队长的吴*治(现联河村委会副主任)在村民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下与其他几位生产队干部将属于我粉围村集体所有的粉围陂及周边土地租给吴*治自己注册的海丰县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并故意在合同中将实有80多亩以上的面积写成约30亩(见附件:《租赁合同》)。租到土地后,吴*治便勾结联河村委会干部以联河管理区的名义并伪刻联河管理区办事处公章,伪造征地协议书,以每平方米3元的价格非法盗买盗卖该租赁范围内的粉围陂集体土地约2万平方米(见附件:《征用山地协议书》),并勾结海丰县国土局个别人通过各种造假的手段非法办理了国土证,侵占我村集体土地,市值近1亿元人民币。2010年,因县城修建西三环北路,土地已被偷卖的事实才露出水面。震惊之余,村民小组干部、村民们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上访控诉。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终于在日等来了汕尾市国土局的《复查意见书》。该《复查意见书》虽然明确了一些造假和违规的现象及问题:我局信访部门无法认定该地块的具体权属(《复查意见书》第2条)、我局认为其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时间存在不实问题(《复查意见书》第3条),但仍存在避重就轻、只调不处的情况。于是我们向省国土厅申请复核,本希望省国土厅能秉公执法,依法注销该非法骗取办理的国土证件,维护我粉围村的合法权益。岂料省国土厅竟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在事实与证据面前睁眼说瞎话。省国土厅在《复核意见书》中既认定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复查意见书》(汕国土资信复字[2013]03号),认定事实清楚,予以维持。却又以关于你反映的材料作假等信访事项,海丰县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为由,草率认定 1997年合法买卖土地,已办理用地手续,权属清楚,做出与《复查意见书》所核认事实相违背的结论。既然关于你反映的材料作假等信访事项,海丰县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那么,在公安部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又怎能罔顾事实与证据,草率认定1997年合法买卖土地,已办理用地手续,权属清楚?省国土厅作出这样一份自相矛盾、是非不分的《复核意见书》,我们怎能接受?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叫谁来保护?二、《复核意见书》答复自相矛盾,省国土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一)、土地权属有证可查,有据可鉴1、汕尾市国土局已认定《山林权证》无法作为该非法办证地块的权属证明依据。汕尾市国土局已确认被非法盗卖并办证的土地是在联河村委会持有的《山林权证》界线以外(见附件:《山林权证》图和卫星地图图示相片),认定该地块不属于联河村委会所有的山林地,在《复查意见书》中对于土地权属问题回复:我局信访部门无法认定该地块的具体权属。既然汕尾市国土局认为无法认定该地块的具体权属,海丰县国土局又是如何依法确权办证的?省国土厅既然核定市国土局《复查意见书》的核查情况认定事实清楚,予以维持,又是如何认为其权属清楚的?另,《复查意见书》第5条已注明:该用地项目尚未建设使用,目前仍处于闲置状态。《国土法》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明文规定,省国土厅为什么不作出处理意见?2、粉围陂及周边土地确属我粉围村所有的事实与依据:(1)1996年,由海丰县纪委、监察局和附城镇党委、镇政府主持解决粉围村和联河管理区土地权属争议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对大云岭开发区等土地权属问题,凡原权属清楚的,按原权属不变;对未开发的,长期以来属谁经营谁管理,仍维持原属不变(见附件:《关于粉围村和联河管区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等问题的调解意见》)。确认粉围陂及周边土地的权属仍为我粉围村所有。(粉围陂自1953年由我村建成后,一直都是由我村自行管理使用,灌溉着本村600多亩的耕地。这是一个人尽皆知的事实,无可争议。1993年镇政府建设鲤鱼山工业区时,征用我粉围陂东部水面及旱园地30亩,联河管理区收取我村每平方米5元的土地鉴证费,剩余水面和坑垅田(可耕地)面积约80多亩。见附件:《鲤鱼山工业区规划图》)(2)吴*治1999年利用职务之便自租自用的《租赁合同》四至清楚,界线明显,联河村委会也作为证明单位,盖章证明、承认该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为我粉围村所有。试问,如果海丰县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海丰县伯豪实业有限公司1998年已依法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为何1999年还要向我村进行租赁(被非法盗卖并办证的土地,明显是在《租赁合同》所标北至范围内)?《租赁合同》完全证明 粉围陂及周边土地1999年还未被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和伯豪实业有限公司征用,还是属于我粉围村集体所有的。(3)本村持有的地貌图与《租赁合同》所标四至吻合,也与联河村委会所持有的山林权证界线相符(此地在联河村委会持有的山林权证界线以外,不属于联河村委会的山林地)。三者相互印证,更足以证明该地貌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证明该地为我粉围陂范围内的土地。(该地貌图为1993年海丰县国土局聘请武汉大陆测绘技术开发公司测绘队测绘,县国土局有资料可查。见附件:《粉围陂地貌图》)(二)、征地协议书和办证时间均属造假1、《征用山地协议书》所署时间为1997年4月,协议甲方为联河管理区。但签订人却是1999年才当选上任的陈*杰、吴*、吴*锋、沈*玲等联河村委会干部(见附件6《征用山地协议书》签名),并非1997年联河管理区书记吴*笑、主任吴*禄、文书吴*生的签名(见附件:《关于粉围村与联河管区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等问题的补充协议书》签名)。因此,该协议书是伪造和无效的。在事实面前,联河村委会干部不得不如实汇报: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和伯豪实业有限公司于99年12月(因当时为方便办理相关手续,故协议书的时间写为97年4月)向我村委会征用山坡地(见附件:《情况汇报》),承认协议书造假一事。2、汕尾市国土局在《复查意见书》中已核实认定:经复查,海丰县附城镇联河村委会‘因当时为方便相关手续,故协议书的时间写为1997年4月’,我局认为其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时间存在不实问题。既然征地协议书是1999年12月才签订的,不论协议时间如何篡改,县国土局都不可能在1998年就已合法予以办理了用地手续。既然是1999年12月才签订的《征用山地协议书》,又何来1997年的县政府批文?而我国日起实施的新《国土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该三宗土地买卖的行为已严重违反1999年实施的新《国土法》的相关规定并构成犯罪,海丰县国土局明知故犯予以办证依的又是什么法?省国土厅在《复核意见书》中既已核定汕尾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复查意见书》(汕国土资信复字[2013]03号),认定事实清楚,予以维持。承认《复查意见书》所核实的我局认为其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时间存在不实问题,为何又以关于你反映的材料作假等信访事项,海丰县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为由,作出1997年合法买卖土地,已办理用地手续,权属清楚的荒唐结论?既然材料作假等信访事项,海丰县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在调查未果的情况下,省国土厅便如此妄下结论是否为时过早?如此草菅人事,简直视国法如无物,视人民群众如蝼蚁!三、粉围村民的叩问一问:为何几位基层的村干部能一手遮天,胡作非为?二问:为何海丰县国土局敢于知法犯法、明知故犯,违规违法予以办证?三问:为何省国土厅自从派工作人员到海丰调研后,办事态度和做法就180度大转变,竟作出如此草率而荒唐透顶的《复核意见书》,包庇、纵容贪官污吏坑害我们老百姓?四问:被盗卖的土地征地协议书上竟然是每平方米3元!市值近1亿元的土地,6万多元就给卖了,竟成为廉价的地摊货。请问,全中国99年以后有哪一块地是每平方米3元的(1993年附城镇政府征鲤鱼山工业区时,联河管理区收取我粉围村的鉴证费都要5元每平方米)?在巨额利润的猫腻中,究竟隐藏着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综上所述,这是一个早有预谋、集体参与且荒唐至极的土地诈骗案。海丰县国土局在办证过程中明显存在着极大的错漏和问题,严重违反了1999年实施的新《国土法》的相关规定和办证规程,有着不可推卸的巨大责任。然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为一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却为一己之私而无视《国土法》和《信访条例》的存在,省国土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错不纠,立法又有何用?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土地,是我们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再次恳请尊敬的胡春华书记、朱小丹省长以及各位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关注我们的诉求,责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我们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审核,纠正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复核意见书》中作出的错误决定,依法注销海丰县国土局非法办理的国土证件,维护我粉围村民的合法权益。此致 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联河粉围村
省国土资源厅不按《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规定和章程处理解决问题,如何依法治省,如何让百姓信服?
征地协议书明显伪造属于无效合同,海丰县国土局却违法违规予以办证。
1996年由县纪委牵头处理解决归还我村;1999年3月被吴淑治利用职务之便强行租用,联河村委
会作为证明单位,盖章承认该四至范围内土地为我村所有;1999年12月被非法盗买盗卖。
被非法盗卖并办证的土地,至今仍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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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好说,要看看政府的政策了,您的地契时间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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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一定要有土地使用权证,地都不是你的就别乱建了。建了就违章会被拆掉。
2.你可以先到规划局扩图,经过规划局批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经过建委部门同意批准建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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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还比较新,就是离地铁口远了一点。
看您和原业主签订的合同还有一些条约,有的允许转让,有的是未经允许不能转让的
这个是正常的,因为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你父亲开荒种地,等于是国家借地给你父亲使用。而你没有任何证明,土地一直都是你父亲一个的劳动成果,所以国家补偿会发到村里归集体所有。最主要还是因为你没有证明。
有土地证就可以的,现在集体证不可以交易了.
只要您购买的那套房子里面没有别人的户口,您的户口直接就可以迁进去。
到当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的窗口去申请、填表,带上您的房产证(购房合同)、身份证。
低层住宅1-3层高度10米
多层住宅4-7层10-24米
小高层住宅8-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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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以上
如果是住宅性质的,就属于限购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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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揭露开平官商“上下团结一致”许可炼山
“合法”霸占承包地的劣迹
焦点核心提示
谢水兴的承包山地在广东省开平是这样被官吃掉的,侵占人关锐清用假冒的合同申请炼山,通过红光村委会――金鸡林业站――金鸡镇政府――开平林业局审批许可炼山――一把火烧光谢种植的果树――让关锐清实施侵占――再由红光村委会――金鸡派出所和金鸡镇政府利用公权力和政府场地强制解除原农业承包合同――让关锐清免费得到价值过百万的山地。事件揭露开平官商“上下团结一致”可怕的违法乱子。
谢水兴,广东省电白人,2000年到广东省开平市金鸡镇投资林业,承包金鸡镇水山村(现红光村委会)背后唯一整片山头,承包四至清楚,期限四十年。承包后,投入巨资修路开发,种上荔枝和沉香树。2002年全国兴起大面积种植速生桉,地价升值,我的承包地成了“唐僧肉”而不断受当地人的破坏。由于我在广州做生意,承包地委托当地金鸡人管理,直至2007年7月,我到承包地视察树的生长情况,发现东北面近七百亩沉香和荔枝全数被烧,而且已被人种上速生桉和松树。我马上向当地金鸡镇政府和红光村委会反映,但一直无人处理。想转让给出价120万的其他人,但红光村委会主任司徒瑞芹声称绝不同意,只能转让由村委会指定的新会人林锡恩。无奈之下,2008年3月14日签订《转租承包经营承权协议书》,以70万转让种荔枝部份,协议书同时写明未转租的被关锐清侵占的不属于转租范围。
焦点一镇政府和派出所为何介入迫签
签订协议书的第二天,即20008年3月15日(星期六),红光村委会主任司徒瑞芹要求谢水兴到金鸡镇府农办备案,谢不知有诈。到农办后现场对方共有七、八个人,有司徒瑞芹、林锡恩、水山村正副村长、还有一个重要人物代表金鸡镇府的农办工作人员甄书源。另有三个不明身份的人坐在农办门口。正是这个便衣人2008年6月16日在开平法院审判楼门口被歪打正着揭穿是金鸡冠派出所的副所长黄滚洪,警号:173637。原来警察也早“依法”加入经济纠纷和迫签势力了。而我方只有三个人,甄书源拿出一纸《解除合同协议书》要谢水兴签字,谢不同意,因为谢说只是转租部份,被关锐清侵占不属于转让范围,合同不能解除。双方一直僵持到傍晚六时半,谢考虑到转帐款和人身安全,无奈签下不平等协议才得以安全离开金鸡。2008年4月24日,广州四大传媒接到谢的投诉后,专到金鸡镇府了解,但甄书源一见记者的指名采访,慌忙从农办逃出,记者苦等一个小时未见其露面。
焦点二假合同、炼山审批表显露黑幕
几经艰险调查,谢得到炼山审批表和假合同等重磅证据。侵占的焦点源头是林业局违法发出炼山许可证,否则关锐清绝对不能侵占,从法律角度说就是林业局程序违法导致关锐清侵占。所以事件随着红光村委会与关锐清炮制的假合同在行政诉讼中露馅而彻底曝光。
炼山审批表证据显示,关锐清申请炼山山名和经纬度的均在谢的承包范围之内。原来,2006年10月26日,关锐清便以假冒申请人的身份层层通过红光村委会、金鸡林业站、金鸡镇政府、开平林业局申请炼山,并于2006年11月20日取得开平林业局的行政许可炼山。把谢水兴种沉香树的承包地一把火烧光,种上速生桉和松树。关锐清的假合同和炼山审批表证据曝光成为红光村委会、金鸡镇府、林业局等一帮人自打嘴巴自曝羞闻重磅炸弹。
焦点三行政许可违法大开绿灯
关锐清的合同第十二条写明:“本合同附件:按林业部门确定《(山地平面比例图)(山地发包附件)》作为不可分割的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村委会及鉴证机关各执一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关锐清的合同根本没有林业部门核发的山地图和合同管理处的鉴证书随合同作附件。因为承包山是谢的名字,谢的原合同承包范围内也只有一份鉴证书和山地图,关锐清绝不可能有!《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关锐清的合同是附成就条件才能成立的合同,而合同是无附件的,附条件不成就,所以合同根本不具合法性。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要对申请者的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是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这一点足以说明审批单位是严重的法盲;核实最简简单单的方法就是在林业局电脑电子信息量库输入关锐清三个字便知真假,这是不用出门也可核实的方法为什么审批单位不做?其背后的动机又是什么?村委会也有我的合同存档、金鸡林业站也给出承包山地图,金鸡农办合同管理处也有我的鉴证档案,难道真的全“发鸡盲”吗?〈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级行政机关的初查程序对“上下团结一致者”根本是一种“摆设”。因此印证了行政法用语――典型的乱作为、法盲。开平林业局的领导到现在为止仍认为其“程序合法”,如按其逻辑思维,中国还不知要死几多的无辜百姓才能达到“法治”。
焦点四背后的利益链条
请大家把上述证据串连在一起,形成了先――作出假合同――层层乱批许可炼山实施侵占――利用镇政府和派出所公权力强制解除谢的原合同―――最后关锐清不花一分钱免费“合法”得到价值过百万几百亩山地。《解除合同协议书》有一句话:“现因乙方将合同转让给林锡恩(受让方)承包,”按这句话的函义,林锡恩应当事后全签合同,得到我全部的承包地,但由于我的代理人在迫签解除协议书后第三天及时把一份严正声明送到金鸡林业站和金鸡镇政府。林锡恩只能按《转租承包山地经营权协议书》各方约定签下转租种荔枝的部份山地合同和鉴证。细心的网民可能发现《解除合同协议书》和关锐清的假合同竟然漏洞百出,破绽重重,造假手段如此之劣拙露骨是莫大的嘲讽,同时也证明官场腐败达到肆无忌惮的可怕情度。
“法治”社会的思考
官爷们想食人,请在下一个猎物时做高明些吧!!!
《康熙微服私访记》有这样一句话:“朕在朝上听到的话是讲一句隐十句,但来到民间微服所听所看句句是真。”省政府、江门市、开平市的领导者又怎么看此乱子?我公开此事的目的是提醒其他到开平投资者慎重,防止重蹈覆辙中招而已。谢水兴把开平林业局的所作所为书面呈江门市林业局长曹石金,但谢水兴却得到的却是不受理信访告知单。上级必须维护下级的“良方”显露无为。
本案若有进展或其他法律文书,会及时在网上公开,以便网民跟踪。
引用郑达先生日前在节目中说过的话:“有权不使,过期无效,大有大贪,小有小贪。”网民对此事如何看法,相信其自有论断。
证据如下:
谢水兴的原承包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炼山审批表、关锐清的假合同、山地图,现场照片。以上证据真实,均有合法来源。
谢水兴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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