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固定资产入账标准两家公司共用入账咨询

关于公司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作为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问题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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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份A公司决定成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于2016年8月拿到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备案注册资本2000万, B公司章程规定股东A以固定资产出资,不足部分以现金补齐。资料如下&&母公司A以固定资产和货币资金对B公司出资,A公司账面固定资产原价1500万,已计提折旧300万,月计提折旧15万元(账面价值0),预计还可以试用3.5年(不考虑净残值)评估后公允价值1400万其余用600万元以货币资金出资:一、母公司A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价1500万,已计提300
每月计提15万折旧,评估价值1400万 货币资金出资600万,A账务处理如下: 1、 固定资产进入清理状态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累计折旧300贷:固定资产1500 2、 A公司以固定资产评估价对B公司出资借:长期股权投资1400固定资产清理1200贷:营业外收入200&& 3、剩余部分以货币出资借:长期股权投资600贷:银行存款600二、B环保公司账务处理,B公司依据评估价值计入注册资本1、借:固定资产1400&&&& 货币资金
贷:实收资本&&2000 2016年由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导致折旧每月多计提(不考虑残值)1400/(3*12 6)-15=18.33万元,此部分折旧需要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消 三、合并报表抵消分录借:实收资本(子公司期末数据包含货币资金出资部分)2000
累计折旧<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4.0color:#.33(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每月计提的折旧额)
营业外收入 200(母公司市政公司处理固定资产产生的损益)贷: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利润调整后的金额)2000&&管理费用&&18.33 (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每月计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200&&(固定资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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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发票有两个公司共同支付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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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筹建期间托其他公司代买的几台空调,开的发票,但抬头是那家代买公司的,发票里面也有他们买的一台空调,请问这样空调怎么入账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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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发票分割单~
如果一张发票上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发票的单位,开给其他单位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发票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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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0 天[LV.7]名震江湖
建议你让对方去厂家重新开具发票,不是你们单位的抬头一般是无法入帐的,如果你想使用发票分割单建议你最好咨询一下主管你们的税务局,一般税务局对发票分割单并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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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3 天[LV.3]江湖少侠
具体操作是怎样的呢。因为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固定资产,应该是不能抵扣的。让代买公司把发票复印盖个章,然后按相应金额开个收据,这样行不行。要用去税务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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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3 天[LV.3]江湖少侠
就是因为发票无法重开的,是苏宁开的,苏宁说是按小票来开的增票,因为小票上原有的名称就是那家代买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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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现在固定资产从09年起不是可以抵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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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可以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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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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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LV.1]初涉江湖
学学.............................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实务中一些固定资产入账会计和税法总结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问题
(一)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三节第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2、《小企业会计制度》第1502科目(累计折旧)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号准则指南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至此,我们已得出可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会计操作:
1、如果企业没有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则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先按暂估价值入账,待实际成本确定时,再对原值和已提折旧作出调整,虽然《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说出折旧的调整,但调整的话是该段的最后一句,从语法上,可以判定调整的不仅是原值。
2、如果企业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则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先按暂估价值入账,待实际成本确定时,再对原值进行调整,但不调整已计提的折旧。
3、综上可知,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该把这个业务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进行追溯重述,否则,应该作为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二)所得税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第五条,都有明确规定,大意是: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79号文第五条的最后一句惹了大麻烦,大家的解释开始见仁见智了。达成共识的是,固定资产可以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该暂估价值和折旧金额在所得税处理问题上是可以确认的,差异问题是:实际成本确定以后,折旧要不要调整,最后一句如何理解。一般的理解是,如果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了发票但在上述期间没有做出调整,则“不再调整”。还有部分理解是,不管发票的取得是在12个月内还是之外,都需要作出调整。还有第三种观点,如果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则税务处理时不再调整12个月内的折旧额,只调整计税基础,以后按累计取得发票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并以直线法按其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固定资产在 2009年3月1日开始投入使用,该资产实际成本在2010年8月1日取得,则这个折旧的调整金额应该分成两个部分,有9个月的差异要调整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有7个月差异要调整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实际成本是在2010年2月1日得到的,则可以全额调整2009年的应该纳税所得额,因为没有超过12个月。
我的意见就是:
新准则下:计税基础和会计不一定相同,仅仅产生时间差异,不是永久性的差异,顶多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准。。。。金额不多的情况下,可以忽略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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