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盘楼盘冻结的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可以退回吗

这个楼盘十年内不得销售,还值得投资吗?
这个楼盘十年内不得销售,还值得投资吗?
最近一段时间,杭州楼市风云变化,何时出手才是最佳时机?什么样的楼盘值得投资?来听听浙江之声房产节目《楼市大参考》主持人狄可怎么说?丁建婉您好,想问一下,做投资用,长龙领航城88方和江南之星89方哪个更好一些?如果不是不是特别依赖地铁,个人觉得长龙的位置更好。长龙领航城的交通十分便利,一个路口就能上三桥。由于地块相比周边项目拿地价格便宜,且本身具有“十年内不得再销售”的特别约定,让很多投资客望而却步。对于自住者而言,而这个约定也杜绝了一大批炒房投资客,无疑让居住率更高,入住体验更好,但纯投资就不是很合适。十年之后的房产市场,很难预测。另外,十年之内的资金相当于冻结,如果不是兼具居住,这个长线持有时间有点长了。另外楼盘物业是绿城的,也是加分项。滨江江南之星目前预售证暂未领出,具体加推时间待定。毛坯按照前期推盘价格还是比较合理的,江南之星目前周围的配套稍成熟,距离五号线也比较近,交通也方便。如果作为投资使用,觉得89方的江南之星更为灵活和合适,总价低,又是毛坯。狄可冷龙城北滨江的万家之星怎么样?那块区域将来的发展趋势如何,值不值得买?万家之星仅剩1、6、11号楼3幢房源待售,全部一梯两户设计,主力户型分别为89平米大三房、119平米及123平米大四房,108平米大三房附带大露台,一楼跃层带花园。从开发商角度,滨江旭辉万家之星还是品牌的保证。周围配套还稍显不足,最近的话只有万达广场,西田城等配套。但若价位合适,和前期推盘持平的话,还是可以入手。期待四号线十号线开通后对交通的改善。附近还可以考虑下海德公园,万科杭宸等。平你好,我想在闲林,老余杭,未来科技这附近板块买个房子,最少3房,首付要6成,总价最多160万,能帮我推荐几个楼盘吗?不急着住,谢谢!基本上160万的预算,90方以上,要求最少三房,在未来科技城核心区块选不到房子。按照目前的价格来看,未来科技城核心区块,要280万的预算。融创金成未来海也不够这个预算。你可以去找找东海闲湖城,桃园小镇的尾盘。或者干脆再一路向西,融创金成英特学府,能满足你的预算要求。虽然周围面貌一般,但也在轻轨的起点附近,交通方面将来可以预期,另外,该楼盘的学校资源是有需要的家长们艳羡的。胡斌狄可老师你好,昨天看了宝嘉誉府和上塘宸章,能否帮忙分析下,预算300350这样,希望能够有比较好的学区资源。前者确实能占到马爸爸的光,云谷学校,西湖大学,紫金港这些光环究竟能否惠泽该楼盘,需要一点时间效应,等待周围的配套实现。目前,106方价格在28000——29000左右,接下去会推4号楼。小区绿化还不错,户型得房率还高的。周边“幼小中大”全龄段学校都全。但房子要等交付才能谈到学区的问题。高架边上,有点噪杂。上塘宸章也是有类似的问题,同样在石祥高架以北。上塘宸章在桥东智慧城的大范围内,目前看起来环境有点杂乱,但拆迁工作已经开始了。周围的征迁已经达到了33000左右的标准了,加上桥西板块没有地了,这部分客户的溢出,使得桥东板块备受关注。98方起步,中规中矩的中间套,但从层高,主卧的开间来说比原来的90方的户型会更理想些。两者相比,价格上,宝嘉誉府会更实惠些。但桥东的面貌也非常值得期待。小雪总价460万全款买,要四个卧室,四代人住,滨江附近哪里有合适的房源麻烦解答一下。滨江区块现在也没有合适你的新房,后期推出的也只有金茂府。但明显,你的预算不够。一般现在的房子一般120多方就可以满足四个卧室的需求。但如果需要增加舒适度,建议可以重点关注奥体板块的绿城桂雨江南,四房朝南,面宽也做的非常不错,140多方,能满足你的需求。现在主要要看价格,是不是还需要增加一点预算。时代奥城也是一个选择,但这个盘最近一波开盘卖的太好了,已经卖完了。五月下旬会推出139、145方,你也可以关注。另外还可以看下龙湖天璞,洋房的面积段比较大,也是龙湖奥体首个带洋房的项目,是龙湖体系比较高端的产品。关键还是看价格。奥体的几个盘,先看价格,再看喜好吧。秋風飕飕主持人您好:海宁买房也已经限购,如果再去买房做投资,现在是不是晚了?1、选择好的投资产品,什么时候都不晚。2、怕就怕,在不合适的时间点,选择了不好的产品。海宁限购,主要还是针对沪苏外溢客户。炒房客带动当地楼市。目前,一线以及热门城市周边的三四线城市都有类似炒房的行为。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各大地产商纷纷在三四线城市乐观拍地。但其实这里面某些城市的库存量还是非常大的。这个时候选择产品就非常重要。如果非要选择投资,1、尽量多了解这个城市的政府规划,选热点,迎合城市发展的重心。2、要谨慎那些一直滞涨的房子。3、尽量选择品牌开发商和品牌物业。《楼市大参考》主持人:狄可播出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0:00咨询方式:现场咨询:可以拨打热线9微信咨询:回复“房产+内容”到浙江之声公众平台。哈哈,也可以直接在该推送下方留言哦。2017浙江之声关注浙江之声微信,收看新闻早晚餐,这里的新闻有速度,有深度,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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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按揭贷款中的房产可否被查封冻结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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