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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土地公问答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我大学刚毕业,在丰台一国企上班,户口在西城区,近年准备结婚,为减少上、下班路途时间想在单位周边(丰台或良乡附近)购买经济适用房,请问应在哪的区域申请?如何申请?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二、颁布日期: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经济适用房定义: 4.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五、政府作用: 5.1.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 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申请经济适用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七、监管方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八、相关条款释义: 8.1.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可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8.2.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8.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8.4.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8.4.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8.4.2.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8.4.3.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8.4.4.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8.5.特殊家庭定义: 8.5.1.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8.5.2.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8.5.3.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8.5.4.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8.6.配售户型规定: 8.6.1.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 8.6.2.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 8.6.3.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 8.6.4.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九、受助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9.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9.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附表1:9.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4.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十、申购、选房、出售程序: 10.1.1.申请:申请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10.1.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10.1.3.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10.1.4.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0.1.4.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10.1.4.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10.1.4.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10.1.4.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10.1.4.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10.1.4.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0.1.4.7.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0.1.4.8.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1.4.9.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1.4.10.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0.1.4.11.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2.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10.2.2.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0.3.1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10.4.1.公示: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 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10.5.1.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10.5.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10.6.申请相关规定: 10.6.1.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10.6.2.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10.6.3.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10.6.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10.6.5.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10.7.摇号配售: 10.7.1.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10.7.2.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10.7.3.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10.7.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10.7.5.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10.7.1.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10.8.产权界定: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0.9.出售规定: 10.9.1.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10.9.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10.9.3.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0.9.4.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10.9.4.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0.9.4.2.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 户口本等材料。 10.9.4.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 后续的购房人。 10.9.4.4.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 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10.9.4.5.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 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0.9.5.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0.9.5.2.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 户口本等材料。 10.9.5.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 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10.9.5.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10.9.5.5.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0.10.经济适用房从拥有有限产权转换到商品房产权规定: 10.10.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10.10.2.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0.10.3.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10.10.4.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10.10.5.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十一、撤销规定: 11.1.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11.1.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11.1.2.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11.1.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11.1.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1.2.1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政发[2007]27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北京市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第二章 供应对象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第九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第三章 房源筹集第十条 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第十二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户型设计控制为中小户型,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制定。第十五条 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收购。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有关竞价方案或价格审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建委等部门办理。第四章 审核与销售第十七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四)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上述由政府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 已经由市建委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局处理。(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处理。(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建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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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近视,看东西有点不清楚,习惯成眯着眼看不清楚的东西,就会看起来没有精神
眼睛近视成0.4了,看东西不清晰,养成了一种习惯,时不时眼睛会眯起来看东西,所以整个人看起来很萎靡,没有精神,去配眼镜一查才50度近视,就懒的带眼睛,请问有什么好的建议啊?
近视眼的治疗可分为手术疗法和非手术疗法。 (1)近视眼最好的治疗方法——配戴一副合适的眼镜。 近视眼病人的远视力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看几米以外的景物朦胧不清,到商场去,看不清陈列的商品和标价牌;走在路上,辨认不清对面走来的熟人,不与人打招呼,被人认为摆架子不理人;学生看错黑板上的习题,做错作业。凡此种种,令近视者苦恼不堪。要走出这朦胧的世界,唯有配戴眼镜。但是,有一些患近视眼的病人,宁可看不清远处的东西,眯着眼 睛干着急,也不愿意戴眼镜。理由是年轻人戴眼镜不方便,怕碰又怕摔。也有人认为戴眼镜不好看,有碍仪表。害怕戴上眼镜后越戴度数越深,眼镜戴上了就甭想再摘下来,把配好的眼镜放在口袋里,只有在看远处时才戴。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有近视眼的人,由于进入眼内的平行光线不能在视网膜聚焦成像,因此看不清远处物体。看近距离的东西虽然比较清楚,但是,学习时眼睛距离书本太近,很容易引起眼睛疲劳。小孩子有了近视眼,表现不活泼,上科注意力不集中,看不清黑板学习成绩下降,有时还可产生斜视。如果戴上一副合适的近视眼镜,就可以把视网膜前的影像向后移动,使其恰好落在视网膜上,于是马上就能看清楚东西了。这样无论对工作或学习都会带来极大的方便,何乐而不为呢?至于戴眼镜不方便,不好看,这些顾虑应该打消,戴眼镜是为了矫正视力缺陷,减少眼睛疲劳,戴一些日子就习惯了,也没有什么不好看。戴眼镜后,近视度数会不会越戴越深?我们说一般是不会的。近视度数发展与否,和戴眼镜毫无关系。的确有些患近视眼的人,自戴眼镜后过了一段时间近视度数又加深了,还要重新验光配镜,这是什么原因呢?有人配完眼镜就觉得万事大吉了,写作或看书时,仍然离得很近,不重视视力卫生,阅读时间太长,或躺着看书或走路看书或在照明不足的地方看书等,时间久了,同样导致视力疲劳,近视度数就不断增加。有的青年人把戴眼镜当成一种负担,一会儿戴,一会儿不戴,高兴时戴,不高兴时不戴,或只在看远处时戴,使眼睛经常处于不稳定的调节状态,也会使近视度数逐渐加深。还有的人没有经过散瞳验光或验光师经验不足使眼镜配的不合适。也有人随便在商店买一副或拿别人的眼镜戴,即使戴镜后有时也能勉强看清,但不能持久,时间一长眼睛就会感觉酸胀不适。不但视力不能提高,反而会使近视加深。因此,有近视眼的人,一定要到医院散瞳验光或请有经验的验光师验光,配一副合适的眼镜,除了睡觉和洗脸以外,一天到晚都要戴着。切记千万不要盲目借戴别人的眼镜。 怎样才能配得一副准确、舒适的眼镜呢? 青少年患近视,配镜时一定要到医院检查视力,散瞳验光。散瞳验光又称为客观验光,是应用药物(如2%后马托品、1%阿托品眼药水等),使睫状肌完全麻痹,瞳孔散大,失去调节作用的情况下进行验光。这样就排除了由于调节作用的干扰影响和由其引起的假性近视成分,客观而准确地确定眼的屈光状态。然后,按照验光确定的眼镜处方去磨制眼镜片,将磨好 的镜片装备在事先选定的眼镜架上。通常于散瞳验光以后的一定时间,还要进行一次复验。观察由客观验光验出的屈光度的试戴镜片有无头晕、恶心、视物不清、视物变形或行走不稳等异常不适。通过复验,有机地将客观的散瞳验光结果与主观的后检查结果两者一致地结合起来,最大程度地保证眼镜验配的高质量,从而达到最佳矫正视力的效果。 有的青年人不愿意散瞳验光,怕散瞳后眼睛不舒服,看不清近处的东西。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药理学上散瞳验光所用的药物(如阿托品、后马托品等)为抗胆碱类药。其作用使瞳孔扩约肌和睫状肌麻痹松弛,表现为瞳孔扩大和调节作用麻痹,这种药物作用只是暂时的,只要不再继续使用,经过一定时间以后,药物的麻痹作用便会自然消失。如果不用散瞳验光,由于睫状肌,晶状体的调节作用,可能验出度数过大或假性近视的结果来,所以,青少年近视眼应当散瞳验光,选配合适的近视眼镜。只有存在下列情况时: (1)检查发现前房浅、眼压偏高或正常值的高限,怀疑为青光眼的病人,应待详细询问病史,明确诊断后再行验光。青光眼病人绝对禁忌应用散瞳验光。 (2)严重的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角膜白斑,由于检查困难,散瞳验光也就没有意义了。 (3)严重的瞳孔粘连,应用散瞳药后瞳孔也不能正常散大,也没有必要散瞳验光。 (4)40岁以上的人,由于睫状肌调节能力减弱,一般不再散瞳验光。 目前,制作眼镜片的主要材料为光学玻璃,也叫光学眼镜片。此外,还有光学树脂眼镜片。 光学玻璃具有以下优点 (1)透光率高 透光率可达92%,若在镜片表面镀上一层或多层氟化镁的增透薄膜,镜片的透光率可达(2)吸收紫外线 避免紫外线对眼部的损害。 (3)化学性稳定 耐酸、碱等化学物质的腐蚀。 (4)折射率恒定准确 折射率为恒定而准确,加工后屈光度准确。 光学树脂的特点为质轻、硬度接近玻璃,折射率为新的高折射率热硬化树脂的折射率为表面镀以超硬膜和无反射多层膜,增强耐磨性,透光率可达98%,并能遮挡紫外线。由光学树脂磨制的眼镜片,不易破碎损伤眼球,安全性大,目前已广泛使用。水晶的材质坚硬耐磨绝热性好,但紫外线的吸收性能比光学玻璃差,透光率也差,不是制作眼镜片的理想材料,更不是养眼的佳品。 眼镜片层光度的加工务必精确,磨制成镜要与处方一致,屈光度的误差一般不应超过的国家轻工业部的部颁标准。两眼镜片的光学中心距离与两眼的瞳孔间距亦需一致。 大家日常看到的和戴用的都是架在鼻梁上或夹在耳朵上的眼镜,很不方便。还有一些人,一只眼近视度较大,另一只眼度数小;或一只眼做了白内障手术,另一只眼正常。由于两眼屈光参差太大,一只眼看的东西大,另一只眼看的东西太小,视觉中枢无法将它们融合在一起,因此,普通眼镜是无法戴的。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戴上了却又看不出来的眼镜,俗称隐形眼镜。它是直接戴在角膜的泪液层表面的镜片,在角膜与镜片之间存在着泪液构成的一液体镜。这样就由镜片、液体镜、角膜和眼的其他屈光间质构成新的屈光系统。在医学上称之为角膜接触镜。 隐形眼镜根据镜片的材料不同,可分为硬接触镜和软接触镜。硬接触镜是由以甲基丙烯酸甲脂为主的有机玻璃制成,质硬,不易变形。适用于矫正高度散光和圆锥角膜。其缺点是透气性差,不能渗透氧、二氧化碳、水分和新陈代谢物质,戴起来不太舒服。软接触镜是以甲基丙烯酸羟乙酸或硅橡胶为材料,质软,透气性好,且能吸收水分,戴着柔软舒服,可用来治 疗角膜病,但容易改变形状不适用于散光眼。 按配戴方式有长戴型和日戴型之分。隐形眼镜配戴过夜,连续两天以上者为长戴型,包括周戴型、月戴型甚至免脱型。长戴型镜片连续配戴多日才取下清洗一次,泪液中蛋白质等物质沉积在镜片上,最终发生永久性混浊斑点,影响镜片的清晰度。更为严重的是细菌的藏纳滋生,极易发生感染性角膜炎,鉴于此,目前已不提倡长戴方式。日戴型连续戴用不超过14小 时,每晚必须取下进行必要的清洁、消毒和妥善保存,到此日再戴。由于日戴方式每晚取下镜片进行清洗,镜片不会出永久性混浊斑点。每日的清洁消毒,感染性角膜炎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因此,必须坚持日戴方式,长戴方式不可取。隐形眼镜具有普通眼镜所没有的优点,解决了普通眼镜不能解决的问题。由于隐形眼镜与角膜紧密吸附,且可以随着眼球的转动而转动,无论眼球转向任何方向,光线总是通过镜片中心进入眼内,消除了普通眼镜边缘部产生的三棱镜效应和斜向散光的缺陷。隐形眼镜是根据病人角膜表面弯曲和屈光度磨成的,它紧贴于角膜上,使镜片、泪液层和角膜组成了一个新的屈光间质,参与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光学单位,镜片表面的弯曲度可根据屈光要求随意磨制。取代了角膜表面不规则弯曲度,有效地消除了角膜不规则散光,缩小了两眼物像大小的差距。由于隐形眼镜紧贴角膜,与眼球的中心距离缩短,光线通过后,在视网膜上形成的影像与不戴镜时差不多,看起东西来不会放大或缩小。避免了普通眼镜的缺点,最适合于两眼屈光参差大或单眼无晶体者。隐形眼镜又薄又轻,吸附在角膜表面,比起高度近视眼镜又厚又重的镜片方便的多。另外,给一些特殊需要的人(如演员、运动员)带来极大方便。正是由于隐形眼镜具备这么多普通眼镜所不具备的优点,所以其应用范围也比普通眼镜广泛的多。如有以下情况更适宜戴隐形眼镜: (1)高度近视眼,双眼屈光参差超过者,角膜混合散光或不规则散光。特别是一些文艺或体育工作者,由于职业的需要,戴普通眼镜会影响工作或比赛成绩,均可选取用隐形眼镜。 (2)一些人做了单眼白内障手术,由于屈光参差太大,无法戴普通眼镜,也只能戴用隐形眼镜。 (3)软性隐形眼镜可用于治疗角膜水肿、暴露性角膜炎、干燥性角结膜炎。在镜片周围涂上和虹膜一样的颜色,中央部保持透明,可以消除白化病病人和虹膜缺损病人的怕光症状。近年来还有专门为治疗目的而制做的角膜接触镜,接触镜内浸吸了某种药物,可定时释放到结膜囊,这样不但减少了点药次数,节约了药量,同时可使结膜囊内始终保持较高浓度的药量,达到较好的治疗效果,如治疗青光眼、角膜溃疡等。 虽然隐形眼镜具有不少的优点,然而,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并非人人都适合配戴。隐形眼镜配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禁忌。 *自身条件 眼睑内翻倒睫,闭合不全,泪囊炎,干眼症,严重沙眼和慢性结膜炎、角膜炎、糖尿病、高血压病、副鼻窦炎等。 *环境条件 风沙、粉尘、挥发性化学物质和严重污染的环境。 *个人素质 卫生习惯不良,自理能力差,不能坚持认真护理者,如中小学生。 尽管隐形眼镜在不断的改进,其化学性能、舒适性和安全性都已达到了较为理想的水准,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随着应用的普及和长时间的临床观察,出现了一些程度轻重不等的并发症。如角膜损伤、结膜炎症、角膜感染等。 多少年来,治愈近视、摘掉眼镜,成为广大因近视而戴眼镜人们的迫切心愿,盼望着近视的克星和福音的到来,圆一个摘掉眼镜的梦。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迎合家长和青少年渴望摘掉眼镜的心理,使那称之为有效率高达95%以上的治疗器具和药物便不断应运而生。 曾经试用治疗近视的方法有针灸疗法,梅花针法、耳针、电针、低频电流法,超声波法和穴位激光照射法等。这些疗法在对近视的预防和假性近视的治疗方面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对真性近视没有确切肯定的疗效。近年来无数从事于眼科工作的医务人员和药学专家对近视眼的治疗进行了有益的研究,配制了一些治疗近视眼药物,如夏天无眼药水、1%地巴唑眼药水、 丹参眼药水、红花眼药水、近视眼1号、2号眼药水等。这些眼药水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除睫状肌痉挛,对轻度近视眼,特别是青少年近视眼和假性近视眼有一定疗效。一部分病人的视力可以提高,但疗效不巩固。总之药物治疗近视眼的效果目前还不能令人满意。至于磁疗眼镜、视力保健仪、视力保健器、视力矫正仪、理疗镜、眼罩、神镜等近视治疗器具可谓品种繁 多,广告频频见于各种宣传媒介,其广告词极为夸大,更有甚者,有的还冠以国家专利,煞是诱人。使许多抱着试试看心理的人落了个搭钱又搭时间,最后还得配戴眼镜。 (2)近视眼的手术治疗 近视眼手术治疗适应症:年龄满18岁以上;近视屈光度或以上;戴镜矫正视力正常;有摘掉眼镜的需求;角膜无活动性病变或圆锥角膜;无糖尿病史或胶原性疾病。 如前所述,近视眼可以用针灸、药物等方法治疗,但是比较确实可靠的治疗方法仍为配戴近视眼镜。但是,无论是配戴框架式眼镜还是配戴隐形眼镜又都有这样或那样难以克服的不足。能否用手术的方法来矫正视力呢?进入20世纪80年代,世界一些先进发达的国家先后开展了近视眼的手术治疗—放射状角膜切开术,简称PRK。此手术方法起源于日本,后经前苏联 和美国等国家的眼科医生在手术方法和仪器设备上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使放射状角膜切开术的精确度有了极大提高,并积累了大量的临床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治疗效果。尤其对20岁以上的青壮年的轻、中度近视的手术成功率在95%以上,对的高度近视,绝大部分可以摘掉眼镜,对以上的高度近视也能减低近视度数。对近视散光也有一定效果。放射状角膜切开术为治疗近视眼开辟了一条新途径。我国近视眼手术开展的较晚,约在80年代中期,放射状角膜切开术传到我国后,便风靡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医院纷纷披挂上阵,包括把俄罗斯的老外请来执刀。由于缺乏手术器械和临床经验不足,术后矫正视力不太理想,并发症也多。近几年,我国的一些大医院已购买了国外先进的手术器械—金钻石刀。这种刀不但锋利,且刀刃菲薄(仅0.1毫微米),并有刻度显示,可随意调整切口深度。术后角膜瘢痕细,宽度及深度均匀,引起不规则散光的机会少。因此深受近视眼病人特别是高度近视眼病人的欢迎。 除放射状角膜切开术外,国外还出现了许多手术治疗近视眼的新方法,国内某些大医院也相继开展了这些手术。 (1)表层角膜镜术:利用异体角膜,冷冻处理后在特制的机床上磨出不同的屈光度,然后在病人角膜的中央部分行板层分离,将特制的角膜镜片嵌进角膜板层内,周围缝合,达到矫正近视眼的目的。 (2)角膜磨削术:利用自己的角膜,从中央作板层切除,取下的角膜组织经低温处理,使之硬化,并在精细的车床上按照需要磨削,达到需要的屈光度以后,再缝回原处。 (3)激光角膜切开术:利用准分子激光(波长为193毫微米)行放射状角膜切开。使切口更加精细、准确、矫正效果更好,大大减少了手术并发症。 (4)后巩膜加固术:此手术是应用医用的硅胶海绵、异体巩膜或阔筋膜等作为保护加固材料,加固和融合后极部巩膜,支撑眼球的后极部,阻止后极部的进行性扩张和眼轴进行性延长,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近视眼的度数。同时,术后形成新生血管,增强脉络膜和视网膜的血循环,兴奋视细胞,活跃生物电,提高视敏度。此术适合于控制高度近视的眼轴进行性延长,尤以青少年高度近视眼球轴长超过26毫米、近视屈光度每年加深发展超过者有重要意义。 手术并发症 近视眼手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度近视的戴镜问题,也满足了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工作的需要,受到了近视眼病人的欢迎。但是,手术无论多么的简单、安全,也绝非万无一失,况且,近视眼手术还不是一个十分成熟的手术,许多方面还需要提高和改进。目前主要的手术并发症有: (1)术中角膜穿孔并发白内障和细菌性眼内炎; (2)角膜溃疡,切口延迟愈合和角膜内皮损害; (3)术后瘢痕、上皮囊肿,造成不规则散光,严重影响视力; (4)残留近视、屈光参差、散光或矫正过度
血溶 秀才 二级(133)我的提问我的回答我的消息(0/7)个人中心退出 新闻网页贴吧知道MP3图片百科帮助 百度知道 & 健康/医疗 & 保健养生相关问题•我是近视眼,告诉我一些保健的方法. •请问谁能提供给我儿童近视眼前期的保健食品? •眼睛保健 •近视眼保健方法是什么? •近视眼的形成及预防方法 更多&& 订阅该问题近视-南京东南眼科医院近视分低度、中度、高度及超高度近视,传统方法是配戴眼镜。大部...视博士治疗视力产品招商加...加盟前景及优势:视博士新视力健康开发中心针对每位患者的视近视眼预防与眼睛保健是这样的,今天看了大江晚报关于11月16日B4版中《近五成孩子视力不正常》的问题,的关于近视眼的文章。很有感触。 现有一篇关于这方面的文章,我在许多的讨论上发了以后,都说好,但没有人推广。可能是认为无利可投。 我现在有十几个人(包括我儿子在内,几十了,他们的视力都正常),正在用这种方法。 戴老花眼镱(即远视眼镜)可以预防近视和治疗近视眼 本人认为也是一个本人做了几十年的实验,是一个成熟的实验。 最近,新闻联播中说,人类的近视眼到某某年后会达到1.3亿,要有一个办法来解决这一发展进程。 所以请原谅,本人认为自己的这个方法很有用。就是没人推广,因为无利可投。请位多批评指正,各位高人点评点评。在此谢谢了。 走进小学,看到那么多可爱的孩子,有的才刚走出幼儿园,就终日戴上近视眼镜,多心疼。虽然,各种预防近视的做法都很正确,但毕竟受条件限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我在上初中时,老师有一次在讲物理课,当讲到透镜的工作原理时,我当时就产生了一种预防近视的想法,以后经过我自己亲自不断实验,又经过教许多其他小孩使用我的方法,包括我自己的小孩,现在他们都成功地预防了近视的发生,他们的视力都在5.0以上(新视力表以从0开始到5.2为最好视力)。 具体的做法非常简单,就是让儿童在每天看电视或看书时,戴上150度的老花镜1--1.5个小时,就可预防近视的发生或可以治疗假性近视。 主要原理和说明如下: 从此不再近视 小孩子,从上幼儿园开始,在看书学习时,戴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老花眼镜,即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凸透镜,每天戴1-1.5个小时,就可以预防近视眼的发生。 一、原理: 1、在医院里,眼科医生在给人眼验光的时候,当近视眼时,常先在眼上戴一个能插多个凹透镜的眼镜架,然后先插上一个如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凹透镜,能否看清指定的字,再决定加上另一个50度diopter(屈光度)或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凹透镜,继续进行测定。 这就是说,两个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凹透镜放在一起就等于一个200度diopter(屈光度)的凹透镜。相反,一个400度diopter(屈光度)的凸透镜加上另一个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凸透镜,就等于一个500度diopter(屈光度)的凸透镜。 2、为了简化问题,和易于理解,先作如下的假设:人眼的lens(晶状体)实际上就是一个凸透镜,假设人眼的lens(晶状体)的正常的diopter(屈光度)为500度,在近距离看书学习时,lens(晶状体)的diopter(屈光度)必须要调节到600度的diopter(屈光度),才能看清书本上的文字。由于长期用眼,产生了疲劳,人眼的lens(晶状体)调节到了600度的diopter(屈光度)以后,不能再恢复到500度的diopter(屈光度),产生了近视;那么就要戴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近视眼镜,即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凹透镜,以抵消lens(晶状体)100度的diopter(屈光度),使眼睛的整体视力diopter(屈光度)保持在500度。相反,老年人,由于lens(晶状体)失水,lens(晶状体)的diopter(屈光度)下降,假设下降到了400度的diopter(屈光度),那么,就必须要戴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凸透镜,以弥补lens(晶状体)diopter(屈光度)只有400度的不足,使眼睛整体的视力diopter(屈光度),仍保持在500度的diopter(屈光度)。 3、现在,当正常眼睛在看书学习时,如果戴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老花眼镜,即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凸透镜,这时在近距离看书时,人眼的lens(晶状体)的曲度只要调节到500度的diopter(屈光度),就可以看清书上的文字。这样就达到了预防近视眼的发生的目的。即使用眼疲劳,人眼lens(晶状体)的diopter(屈光度)仍保持在500度正常的diopter(屈光度),因而不会产生近视眼。 二、实验:笔者当他才十五岁,上初中二年级时,有一次上物理课,当老师在课堂上,讲解凸透镜的原理和人的眼睛关系的时候,他就产生了一个奇想。他认为,如果正常人看书时,戴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老花眼镜,即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凸透镜的时候,就可以预防近视眼的发生;而且,还能矫正假性近视。从那时起,他用自己的眼睛做实验,每天戴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老花眼镜,即凸透镜,约1-1.5个小时看书学习。并且,多次将自己的眼睛造成假性近视,看黑板上的字已经很模糊,然后,通过戴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老花眼镜,即凸透镜,进行矫正。一直到现在,他已经38岁,他的双眼,还是保持在1.5的正常视力。他的儿子已经10岁,以及他朋友的孩子,在他的指导下,从幼儿园开始,就戴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老花眼镜,即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凸透镜,他们眼睛的视力现在都保持在1.5的良好正常视力。他儿子在上幼儿园,中班时,双眼的视力下降到了视力表范围为:为正常视力),经过戴100度diopter(屈光度)的老花眼镜,每天戴1-1.5个小时,现在已经上小学五年级,双眼视力,仍保持在1.5的正常视力。三、结论:笔者的这一思想,得到了中国安徽省芜湖市弋矶山医院眼科医生的肯定。同时,由于老花眼镜,即凸透镜,具有放大镜的效果,增大了视角,更有利于用眼。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是,其价值巨大,这可以挽救全球几十亿双儿童的眼睛,也可以使未来,地球上不再有近视眼。 本人从初中就开始做这个实验,上大学时是双眼都是1.5去,但还是带了一副150度的老花眼镜.现在,本人双眼视力正常. 有几个小孩子,在幼儿园时,视力不好,通过100度老花眼镜,每天小时,半年以后,现在视力都正常. 举个例子,如果人眼的晶状体是凸透镜,在正常时(正常平视)为500度,那么,近距离看书时,就可能为600度,才能看清书上的字,如果此时戴100度凸透镜,则看书时,眼睛的晶状体的度数就只要500度,(500+100=600)就能看清书上的字,即使长时间看书,眼睛疲劳了,也不会产生近视,因为此时,眼球的晶状体,不需要从600度恢复到500度的. 这一点在医院的眼科就能得到证实,在测视力时,用两个50度的凸透镜就能替代一个100度的凸透镜. 这是一个逆向思维的问题,有一点”收回拳头,再打出去”的感觉. 对于散光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检验。而且对于己经近视,或高度近视的,无能为力,只能说如果不再配戴更高度近视镜,就会维持现状。 本人己进行了十几例实验,都收到了较好效果,即目前这些小孩的视力都正常。所以至少可以说,这种方法是很有相关性的。 那么,近视中的散光,远视眼中的散光,现在都是如何治疗的呢? 这只不过是通过“提前远视的办法,让正常眼睛工作”以起到预防近视和治疗假性近视的目的。 因为远视戴老花眼镱(即远视眼镜)是没有什么危害的。对于散光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检验。而且对于己经近视,或高度近视的,无能为力,只能说如果不再配戴更高度近视镜,就会维持现状。 本人己进行了十几例实验,都收到了较好效果,即目前这些小孩的视力都正常。所以至少可以说,这种方法是很有相关性的。那么,近视中的散光,远视眼中的散光,现在都是如何治疗的呢? 这只不过是通过“提前远视的办法,让正常眼睛工作”以起到预防近视和治疗假性近视的目的。 因为远视戴老花眼镱(即远视眼镜)是没有什么危害的。对最佳答案的评论不错还行,不过最重要是自己好好保护眼睛,吃饱饭可以出去散散步,看看绿色的植物。还行,不过最重要是自己好好保护眼睛,吃饱饭可以出去散散步,看看绿色的植物。视力总会下降的,但我们小学,中学做过的眼保健操可以缓解视力下降,你还可以不时的去看看绿色的东西.我也是近视眼(假近视),去看了医生,他说假近视恢复不是没有办法---一两个星期不看书,电视,电脑.....有条件的话去山上走走看看.是可以恢复的,但我想很多人是做不到的. 视力总会下降多吃蔬菜最好防近视的方法就是别让眼睛疲劳.平时看书,打电脑都要间歇性地远眺一下. 视力是要靠保养的,高效率看书,让眼睛多休息,别使之疲劳才是最好的,靠眼药水是不行的,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视疲劳. 回答者:探险BOY - 试用期 一级 2-25 21:28
以上的方法真的很不错,建议你先配一副眼镜,工作时戴,平时少戴,结合以上方法,应该会有不少的收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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