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17个部门执法执勤用车车编制的单位,还可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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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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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963
&商办〔2012〕14号
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商丘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丘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 〔2012〕2号)精神,加强全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专用车是指卫生、市政、环卫等特种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领导、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购置、接受捐赠和以其他形式取得的各类机动车统一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
(一)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公务用车编制,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同时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3.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及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公务用车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批管理。
4.垂直管理的驻商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各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抄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5.非常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6.行政事业单位撤并、升降格或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的,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应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7.执法执勤用车,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定编、配备。
8.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拨款购置或调拨车辆纳入编制管理,单位自筹资金购置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二)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
1.行政单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不含县处级领导和非领导职数所占编制数)每15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编制数超过15人但不满15人整数倍部分,按四舍五入确定车辆编制数。
2.在职市(厅)级领导干部按核定的领导职数减1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3.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按核定的领导职数减2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超职数和非领导职务按3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4.市直单位人员编制数在16人(含)以下的,包括领导职数所占车辆编制数,原则上车辆编制数不超过2辆,单位人员编制数在10人以下的,包括领导职数所占车辆编制数,原则上车辆编制数不超过1辆。部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根据业务量大小,在核定的车辆总编制内,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部门单位之间可适当调整车辆编制。
5.县(市)区直科级单位编制不足15人的,原则上可配备1辆公务公车。
6.乡(镇)党委、政府配备2辆公务用车。
7.离退休老同志按每30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原则上不超过4辆。
8.有2名(含)以上县(处)级、乡(科)级干部到市或县(市)区人大、政协工作的单位,增加临时车辆编制,适时调整。
9.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按每20人核定l辆公务用车编制。教育系统的学校、卫生系统的医院车辆编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10.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纪检监察及其它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核定,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
11.多块牌子、一套工作机构的单位原则上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2.特种专用车辆纳入公务用车管理,由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可不占编制。
13.新车辆编制核定后,经核定的各单位车辆编制数量,是公务用车编制的上限,可以少配,不准超配。行政事业单位缺编的,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单位申请和工作需要,认真审核报政府批准后逐步增加。
第三章& 配备、更新、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鼓励购置油耗低、排气量小的节能环保汽车。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市(厅)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正县(处)级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6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副县(处)级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的轿车。
(四)乡(科)级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五)机要通信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商务车应控制在排气量3.0(含)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35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排气量应控制在3.0(含)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减一增一的原则,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车辆编制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购置公务用车或业务车辆,不准先购置,后申请使用编制和不按审批的车型、价格购车。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一)购车审批。由购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交书面购车申请,注明购车原因和单位公务用车辆编制情况及拟购车辆型号、价格、排气量、资金来源、旧车处置等情况,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购车单位按审批要求和政府采购规定购置新车。购车价格在12万元以上、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上的和市直单位的所有车辆,由购车单位报市财政局和市纪检监察机关审批;购车价格在12万元(含)以下、排气量在1.6升(含)以下的,由购车单位报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
(二)车辆备案。购车单位购买新车后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审批手续、购车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到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购车价格在12万元以上、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上的和市直单位的所有车辆,由市纪委廉自办备案;购车价格在12万(含)以下、排气量在1.6升(含)以下的,县(市)区购买的车辆,由县(市)区纪委廉自办备案。
(三)车辆入户。公安机关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省(市、县)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关手续,办理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机动车在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划转,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部门应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定期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结合车辆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做到审批与采购相分离。政府采购的公务用车价格,必须低于同一型号车辆的市场价格。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处置、调配、报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规范、节约和残值利用最大化的原则,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置、调配、报废,处置资金及时上缴国库。单位购置新车后一个月内,将淘汰的旧车上缴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经审批后调整国有资产账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越野车、商务车、警卫用车及特种专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工作用车,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公务用车必须建立车辆资产台账。未按规定程序,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拨、处置或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
(三)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四)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五)严禁领导干部因工作调动带走原单位车辆,领导干部离退休后,不得继续使用原工作用车。
第十七条& 加强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本着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路桥费、停车费及年度强制保险等费用)开支,实行公务用车单车费用定额核算和财务单独列项制度,并定期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临时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或领导干部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长期租用下属单位或者企业、个人车辆,不得私自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将公务车辆运行的相关费用转移到企业或下属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定期向同级行政事业单位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同时报送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政策、制度和程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不准违规核定车辆编制,财政部门不准直接向各单位拨付购车款,公安部门要依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审批、备案等有关手续,办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相关业务,并将相关文件、审批备案等手续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的;
(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或处置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的;
(五)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六)公务用车入私户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适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全市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参照本细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各县(市)区不再制定实施细则,依照本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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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
&&&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少公务用车总量”的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从严从紧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通知》要求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会议精神,青岛市认真组织开展了全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测算及核定工作,努力实现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量和实有数量的“双压缩”。&&& 一是从严从紧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出台的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办法规定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条件和标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认真测算各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在此基础上,分别与单位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和实有数进行逐一比对,确保新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数不突破原编制总数和实有总数。&&& 二是严格限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机构和人员。根据单位机构编制文件及单位实际履行的执法执勤职能,严格限定各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范围,准确认定各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人员数量,确保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测算基数的准确性。同时,做好与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衔接,确保不重复核编。&&& 三是合理认定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根据单位填报的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对照我市党政机关公车专项治理相关信息,结合各执法单位内设执法执勤机构及其人员数,对部门实有车辆进行了合理划分,并以财政部门审定的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为依据,作为执法执勤车辆的压缩基数。&&& 四是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息。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市财政局及时召开各区、市财政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会议,传达部、省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会议精神,强调纪律、细化要求、明确时限。同时加强对各区、市执法执勤用车核定工作的督导,加强与市级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不厌其烦地催报信息,并将全市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信息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厅,按要求完成了相关执法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开封严把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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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严把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开封市政府
&&& 从市财政局获悉,为加强公车治理,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我市财政部门近日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进行部署,将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执法车编制核定工作。目前我市已完成相关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预核工作,并已于7月31日将相关数据信息上报省财政厅,此后还将按照上级安排进行复核。
&&&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是关系到公车治理工作进度和效果的一个关键因素,根据编制核定办法,此次执法执勤用车核定工作将坚守“双红线”:新核定的编制数不得突破原编制数,也不得突破实有数。各县区财政局在核定工作中将严格认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机构和人员,合理认定执法执勤用车的实有数,从严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严格执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按照核定办法,党政机关的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核编,以确保汇总后总编制数和分系统编制数实现“双压缩”。
&&&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市财政部门在核定纪委、公安、检察、法院、农林、畜牧等部门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内设机构与人员数量时,将坚持从严从紧、符合实际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确定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此外,市财政局还将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和完善执法执勤用车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执法执勤用车入编、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反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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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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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区环保系统业务工作会议材料之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用于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固体废物和危险(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机动车环境管理、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的车辆,如应急指挥车、应急监测车、大气及水质监测车等。第四条 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共同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监督和指导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提出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编制由自治区统一执行的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地州市财政、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建议和购置、更新计划,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监督和指导本辖区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第五条 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科学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配备管理第六条 环境保护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二)有法定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第七条 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后,财政部门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将车辆逐步配备到位。第八条 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下列因素核定:(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  (二)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  (三)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  (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  (五)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九条根据上述因素,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计算方法为:(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环境监察机构:根据编委批准的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内实际从事环境执法监察的人数,按自治区级每3人、地州市级及县级市每3人、县级每4人1辆核定;2、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编委批准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数内实际从事环境监测的人数,按自治区级每15人、地州市级每20人1辆核定,县级按1辆核定;3、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根据编委批准的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内实际从事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的人数,按自治区级每5人1辆核定,地州市级1—3辆核定;4、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管理):自治区级按3辆、地州市级按1辆核定;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保护区面积,按照每平方公里1辆核定;6、其他机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根据机构编制、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核定7、对于交通、地理、气候等其他影响车辆编制的因素,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最高上浮不超过10%。(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环境监察机构:按照每个自治区级、地州市级机构1辆多通道卫星通讯执法指挥车核定;2、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自治区级环境监测机构和地州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按每个机构2辆核定污染源采样运输专用车;按每个自治区级环境监测机构和地州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各1辆大气自动(应急)监测车、水质自动(应急)监测车核定,环境敏感、环境风险较大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可酌情核定大气自动(应急)监测车、水质自动(应急)监测车编制。3、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按每个自治区级机构2辆放射性自动监测车、1辆应急指挥车、1辆放射源收贮专用车核定;按每个地州市级机构放射性自动监测车、应急指挥车各1辆核定;4、化学品环境管理机构:按照每个自治区级机构1辆现场专用多功能车核定;5、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按照每个自治区级1辆移动环保检测车、4辆标准比对车核定;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地州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按每个机构1辆移动环保检测车、2辆标准比对车核定,其他地州市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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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公务用车编制情况的通知
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时间:
&&&&点击:2500次
各市(区)、韩城市公车改革办:
为进一步规范保留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中央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车改工作完成后,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请你市(区)于日前上报全市(含所属各区、县)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情况(具体表格见附件)。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情况
1、本级车改保留30%一般公务用车数;
2、本级车改后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3、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实有数
4、部门保留车辆编制数(分部门填写);
5、财政保障平台车辆编制数。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情况
1、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保留基数(车改时按照编制数60%、70%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数);
2、分系统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
3、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实有数;
4、机关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指公安局机关、检察院机关等);
5、一线基层单位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派出所、交警中队、工商所等)。
1、各级要高度重视,认真填写统计表,确保数据真实;
2、未核编的地市要写明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具体的核编时限。
3、市、县两级分级填写,由市公车改革办统一收集上报。
附:1、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在下载中心)
  2、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在下载中心)
联系人:刘鹏程
联系电话:  
  陕西省公车改革办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30%保留车辆数
核定总编制数
公务用车实有数
财政平台公务用车编制数
各部门保留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执法执勤各系统
核定编制数
机关保留编制数
一线基层单位保留编制数
市中级人民院
备注填写一线基层单位数量,诸如:派出所、巡警中队数量等
榆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办
办公地址:榆林市新建北路榆林宾馆院内 联系方式:
陕ICP备号-2 技术支持:智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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