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糕店外购品企业信誉度什么地方的信誉度高?

企业以外购产品和自产发放职工福利,会计与税务处理大不同!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案情:随着中秋临近,各企业也在抓紧置办职工福利用品。近期接到一企业咨询,想知道给职工发放的福利是否可以计入企业的销售收入。 具体情况是这样,该公司规模较大,员工较多,中秋发放给员工福利是从商场采购的高压锅,该企业的管理层询问,该发放福利的行...
& & 案情:随着中秋临近,各企业也在抓紧置办职工福利用品。近期接到一企业咨询,想知道给职工发放的福利是否可以计入企业的销售收入。
  具体情况是这样,该公司规模较大,员工较多,中秋发放给员工福利是从商场采购的高压锅,该企业的管理层询问,该发放福利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那么能否在账务上计入销售收入。由于员工众多,发放福利的商品价值也较高,汇总起来的金额也是比较可观的,对于管理层业绩的考核也很有帮助。
  下面,我们就该案例进行分析如下:
  一、该发放福利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用外购商品发放福利费的行为,商品所有权已经从企业转移给了员工,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会计准则讲解对于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版 第十章 职工薪酬》中,对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因此,该商场发放外购商品给职工作为福利,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假设公司用来发放福利的商品购入成本为100,增值税率17%。
  借:成本费用117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
  银行存款等117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此时税会是有差异的,即会计上不作为收入,但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计入收入。如果该福利商品为自产产品,则根据准则解决规定,应计入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此时税会是没有差异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需要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这个外购的资产可以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曾经在《》(,已失效)中有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税函〔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了,但是其对于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的规定,却在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有明确体现,&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该公司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应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总结,该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不能计入销售收入。济南中瑞良品品牌策划帮助企业提高信誉度搜索覆盖量 - 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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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社会激烈的竞争条件下,企业在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特别是在促销活动中,会发生对外无差别派送礼品的业务。那么这些业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一、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这要根据企业的目的以及业务内容来确定,具体说来包括销售(买一赠一等)、宣传(向待发展的非客户赠送等)、公关(公关活动中发生)、无偿赠送(一般具有公益目的)。  1、对于买一赠一等活动,企业的目的实际上是销售,会计上礼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收入与其他产品一块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2、对于向非客户赠送,应当计入“销售费用”,原因是企业的目的就是宣传。  3、对于公关活动中发生的赠送,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4、对于无偿赠送,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这里给大家提醒一点就是会计上这些产品最好都做视同销售处理(准则对是否应当视同销售没有明确,但我们应当考虑赠送从本质上说实际上是先销售,后赠送),因为这样可以增大销售(营业)收入,增大扣除额。  二、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  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下面分别予以表述。  1、增值税  (1)如果礼品用于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则不视同销售,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个人消费一般理解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职工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  (2)如果礼品是用于买一赠一活动或者业务宣传、无偿赠送,则税务机关很可能都会认为属于无偿赠送,让纳税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且纳税人没有充分的依据反驳。为避免纳税风险,建议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实际上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不大,购进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进项税,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确认销项税额即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当前的金融机构),确实增加了税负,感觉很不合理,但是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这个问题,存在补税的风险(实务中很多会员曾经被税务机关查过这类问题,只有与税务机关沟通,没有太好的办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当然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是税务机关征税的主要依据。针对用于业务宣传活动,纳税人反驳的主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用于业务宣传,并不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用视同销售处理。针对买一赠一活动,纳税人反驳的主要依据是不属于无偿赠送,其价格已经包含同时销售的其他商品上。但是税务机关是否认可,存在不确定性。  2、企业所得税  (1)如果礼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公关活动)、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无偿赠送,则应当视同销售。当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改变了资产的所有权,应作视同销售。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如果礼品用于买一赠一活动中赠送的货物,则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其属于组合销售,礼品不作为赠品,但是应当分摊确认各自的收入,这么处理符合业务的实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  除买一赠一等销售活动外,其他情形按赠送的对象以及赠送的方式确定按什么税目征税。  (1)买一赠一等销售货物行为,由于个人实际上是花钱买了多个商品,所以不视为捐赠,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纳税人可以依据国税函[号文来沟通,在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考其他税种的规定。  (2)其他情形的赠送礼品,向本单位员工赠送,个人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向本单位以外的人赠送,则个人按其他所得纳税;如果是顾客抽奖性质的所得,则个人按偶然所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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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声称的最美好的岁月其实都是最痛苦的,只是事后回忆起来的时候才那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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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的选择决定今天的生活,今天的选择决定三年后的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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