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户转卖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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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不合格怎么办?不合格回迁户不收房可以吗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房屋如果验收不合格,那就会影响到入住之后的质量,而且房屋质量问题如果比较严重,买方就需要考虑退房,验房是收房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步骤,那么验房时发现回迁房不合格怎么办呢,回迁房不合格回迁户不收房可以吗?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回迁房不合格怎么办 1、如果买方所购置的房屋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出现了质量问题的话,那就要看是否能够通过加固来修复,同时还能确保建筑物安全。如果可以,买方就可以请求卖方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等补救措施。 2、如果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但不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内进行修复。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3、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4、如果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或者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刘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与支持。 回迁房不合格回迁户不收房可以吗 回迁房的业主不应拒绝收房。业主也不能简单的以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否则视为卖方已经交付。但如果存在下面几种情形,可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以上就是关于胡前方不合格以及不收房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了,大家都知道普通商品房在面临房产质量问题的时候可以根据合同约束拒绝收房,那么今天小编告诉您其实回迁房也同样适用相关的规定,遇到这样的问题相信您一定知道该如何处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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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地税局第1期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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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地税局第17期政策解读会内容餐饮、旅游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发布时间:日信息来源:常州市局法规处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355  餐饮、旅游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计税规定:  (一)、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旅游业、餐饮业的变化  旅游业、餐饮业都属于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下的不同子目,新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实施后,餐饮业在计税依据等方面没有根本的变化。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旅游业的变化: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其他旅游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理解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该条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变化:一是适用主体发生了变化,不再局限于“旅游企业”而是对所有纳税人,这也解决了过去不少没有旅游企业资格但实际组织境内外考察的单位差额征税问题。二是扣除费用仅限于扣除列举的两类费用:①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除此以外的费用均不得扣除。②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  (二)、旅游业营业税计税问题  1、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向公交、客运及其他有运输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包车用于运送旅行团,其自行承担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扣除。(参照:苏地税函[号苏地税函[号)  (三)、营业税扣除的合法有效的凭证  1、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行为发生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另外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除以上细则中列举的三项合法有效凭证外,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掌握的口径应以总局下文明确的合法有效凭证为范围,如(国税函[2005]77号文件)中列举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除此以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凭证,都不能作为扣除凭证。此外,细则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  (一)、收入确认类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流转税退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总局和省局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3、企业安置“4050”人员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否为不征税收入?  答:在企业已经为安置的灾区劳动者、“4050”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条件下,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资产损失类  1、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是否可归属到以前所属年度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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