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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梦亲子·美国】美国哈佛大学全真学习生活体验营15日游 &&
线路编号:L100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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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对象:12-16岁或17-2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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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包含: 1.签证:包含办理美国签证费用;2.机票:行程中所含飞行段机票费用;3.住宿:等同中国三星的酒店;4.餐食:普通团队午晚餐;5.交通:包含行程中城市交通游览用车;6.门票:包含行程中所列景点首道门票;7.导游:包含行程中各地优质导游服务;8.小费:包含全程所需支付的小费;9.保险:赠送大地境外救援游学险报价不包含:1.单房差;2.护照费;3.行程列明以外的景点或活动所引起的任何费用;4.个人行李托运超重费用,司导超时工作费用;5.上述“报价包含”条款中未列明的一切额外费用。
交通:1.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2.飞行时间、车程时间、船程时间以当日实际所用时间为准。3.本产品如因淡季或收客人数较少,有可能与相近方向的发班线路拼车出游,届时请游客见谅。住宿:1.按2人入住1间房核算,如出现单男单女,尽量安排该客人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团队用餐:十人一桌,十菜一汤,人数不足十人时,在每人用餐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调整餐食的分量。游览:1.景点游览、自由活动、购物店停留的时间以当天实际游览为准。2.行程中需自理门票和当地导游推荐项目,请自愿选择参加。3.请您仔细阅读本行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出游过程中,如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需放弃部分行程的,或游客要求放弃部分住宿、交通的,均视为自愿放弃,已发生费用不予退还,放弃行程期间的人身安全由旅游者自行负责。4.团队游览中不允许擅自离团(自由活动除外),中途离团视同游客违约,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赔付旅行社,由此造成未参加行程内景点、用餐、房、车等费用不退,旅行社亦不承担游客离团时发生意外的责任。5.如遇台风、暴雪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按约定行程游览,行程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按旅行社团队操作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6.出游过程中,如产生退费情况,以退费项目旅行社折扣价为依据,均不以挂牌价为准。购物:1.当地购物时请慎重考虑,把握好质量与价格,务必索要发票。差价说明:1.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门票、交通价格等,按调整后的实际价格结算。2.赠送项目因航班、天气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赠送的,费用不退。3.如遇区域性促销活动,产生不同预订城市价格差异,差价不予退还。4.本线路价格为团队行程综合旅游报价,持有任何优惠证件的游客均不再享受景区门票的优惠政策。出团通知:1.出团通知最晚于出团前1天发送,若能提前确定,我们将会第一时间通知您。
1.线上签约:通过在线签约页面进行签约,付款成功后,将通过电子版合同发至您的手机,电子签约。2.上门签约:专人提供上门签约、收团款及出境材料服务。支持POS刷卡支付(不刷卡游客可选择汇款、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形式,上门签约不收取现金)。3.门市签约:在门市进行签约付款。签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北方明珠大厦1号楼2010室。&
旅行社违约:行程前120日至30日,退还全额旅游费用,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行程前29日至8日,退还全额旅游费用,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行程前7日至1日,退还全额旅游费用,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退还全额旅游费用,支付旅游费用总额7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退还全额旅游费用,支付旅游费用总额70%的违约金。旅游者违约: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行程前120日至30日,收取旅游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行程前29日至8日,收取旅游费用总额80%的违约金。行程前7日至1日,收取旅游费用总额9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收取旅游费用总额10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收取旅游费用总额100%的违约金。
病患者、孕妇及行动不便者:1.为了确保旅游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情况,因服务能力所限无法接待:(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50克/升以下的病人;(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老年人:1.&70周岁以上老年人预订出游,须与我司签订《健康证明》并有家属或朋友(因服务能力所限无法接待及限制接待的人除外)陪同方可出游。2.&因服务能力所限,无法接待80周岁以上的旅游者报名出游,敬请谅解。3.&因服务能力所限,不受理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预订云南跟团产品。4.&因服务能力所限,不受理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预订四川跟团产品。未成年人:1.未满18周岁的旅游者请由家属(因服务能力所限无法接待及限制接待的人除外)陪同参团。2.因服务能力所限,无法接待18周岁以下旅游者单独报名出游,敬请谅解。外籍友人:本产品网上报价适用持有大陆居民身份证的游客。如您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护照,请在预订过程中注明。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章术语和定义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条旅游行程单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的时间;(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第三条订立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九条合同的变更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第十条合同的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其他责任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第七章协议条款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出发时间年月日时,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共天,饭店住宿夜。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4岁):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元/人;旅游费用合计:元。旅游费用支付方式:旅游费用支付时间: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自行购买;□放弃购买。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成团的最低人数:人。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旅行社履行合同;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旅游者同意(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旅行社成团。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艺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旅行社盖章:证件号码:签约代表签字(盖章):住址:营业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北京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 12301 & &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 & 邮编: &100022 & & & 附件1:旅游报名表旅游线路及编号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姓 名代表签字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身体状况姓名 & & 健康状况姓名 & & 健康状况姓名 & & 健康状况 & & & &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与 同住, & & 与同住,与同住,与 同住,与 同住,与同住,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其他补充约定:客人名单(姓名和身份证号) &
如人员过多,后附名单,并且签字确认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客人代表手写签字 & & & & & & & & &年 & &月 & &日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服务网点名称旅行社经办人业务员签字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详见出团通知。(带团号的行程,需要客人签字留底,一式两份,各留一份)旅游者:(代表人签字)旅行社:(盖章)代表手写签字经办人:(签字)2014年 8 月7日附件3: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分钟)其他说明旅游者签名同意年 &月 日 时祥见行程签名:年 月 日 &时签名:年 月 日 &时签名:旅行社经办人签名:附件4: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和内容费用(元)项目时长(分钟)其他说明旅游者签名同意年 &月 日 时祥见行程签名:年 &月 日 时签名:年 &月 日 时签名: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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