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申请书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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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法人)
法定代表人
(2014)江海法执字第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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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朗霞镇杨家村杨家工业区创业北路6号
(2014)江海法执字第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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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海法执字第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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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海法执字第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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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上步路62号604
(2014)江海法执字第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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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海法执字第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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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海法执字第487、536号
企业借贷、买卖合同
江门市澳奇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七东工业区(自编A18厂房)
(2014)江海法执字第557号
江海区悦兴经营部
江门市江海区新中里22号地下
(2014)江海法执字第569号
深圳市鑫祺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工业区茶树A栋厂房六楼C
(2014)江海法执字第598、599、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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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礼乐五四村委会均围工业区
(2015)江海法执字第545号
佛山市南海区东成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小塘狮西大高村
(2015)江海法执字第459号
江门市江海区益科灯饰有限公司
江门市高新区科苑西路36号1幢6楼
(2015)江海法执字第298号
江门市中信电子有限公司
&江门市高新西路42号麻二工业园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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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鹤山市委 鹤山市人民政府 承办 鹤山市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6.0, 分辨率浏览本网公司欠债,作为占股10%的企业法人已经用个人的钱偿还了个人股权对应的债务金额,会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 知乎3被浏览388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新闻热线:021-
失信“老赖”被企业解聘 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制图庄豪&nbsp&nbsp&nbsp&nbsp张律师是镇海区某机械配件公司的法律顾问,近日,他向记者提供了一个案例,并希望借助记者,给那些欠债不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者提个醒:在法治越来越完善的现代社会,如果仍然忽视个人诚信,将会付出意想不到的代价。&nbsp&nbsp&nbsp&nbsp张律师任法律顾问的这家公司有十多年历史,其中一些客户还是上市公司。李某(化名)是公司负责销售的副总,是几年前从杭州一家企业“跳槽”过来的。今年春节前,公司听到一个消息,李某因拖欠他人款项100多万元,被对方起诉,法院判决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nbsp&nbsp&nbsp&nbsp由于李某是个人欠债被诉,因此公司起初对此事并不关注,只是觉得李某的债务数额有点大。但后来,又传出一个消息,由于李某一直未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且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被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所谓的“老赖”),并向社会公布。更没想到的是,公司负责人后来接到业务单位的电话,对方提及李某失信之事,并表示出对公司的某种疑问。虽然公司负责人反复解释,李某所欠债务与企业无关,但明显感到李某的个人行为已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为此,他们立即与法律顾问张律师进行商量,最后决定,解除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就是李某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nbsp&nbsp&nbsp&nbsp上个月底,公司负责人直接找李某谈话,并把解聘决定书交给了他。面对公司的这个决定,李某感到突然,表示不能接受,他一再称,自己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录,与其从事的工作无关,而且这些债务是几年前发生的,债务诉讼也不是发生在宁波。如果公司一定要解聘,必须依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参与谈话的张律师当即表示,企业这样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果李某不服,可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李某被解聘后,曾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但最后放弃了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显然,他意识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充分理由的。&nbsp&nbsp&nbsp&nbsp那么,镇海这家机械配件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何在呢?张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八十七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要单方面提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在本案中,液压厂提前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但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他们这样做的一个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不仅对用人单位的权力进行限制,也对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如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nbsp&nbsp&nbsp&nbsp在这个案件中,李某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其个人信用、信誉与工作其实有一定的关系,但他并未主动向公司说明自己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的情况,对公司的信誉造成一定的影响,这违反了作为企业管理人员的义务。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此外,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关于“信用惩戒的范围”中指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自然人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就不适合担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的李某是公司副总,显然符合这一条件,因此,该公司以这一理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有充分理由的。&nbsp&nbsp&nbsp&nbsp鄞州法院民事庭一位法官表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下决心解决执行难问题,出台了多种对失信人员的限制性措施,失信被执行人会因此而付出更大的代价。从法院的执行实践可以看出,多方面限制失信人员的行动,比单纯采取拘留等强制性执行措施更管用。这个例子充分说明最高法院推出的限制失信人员的行动,正在产生积极作用和影响,镇海这家企业采取的行动值得肯定,它不仅直接保护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很好地配合了法院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行动。&nbsp&nbsp&nbsp&nbsp链接&nbsp&nbsp&nbsp&nbsp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nbsp&nbsp&nbsp&nbsp因为各种失信问题被列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不仅会遭到各类曝光,而且行为将受到极大限制,如被限制出境,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的联合限制,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不得有以下各种消费行为:&nbsp&nbsp&nbsp&nbsp(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nbsp&nbsp&nbsp&nbsp(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nbsp&nbsp&nbsp&nbsp(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nbsp&nbsp&nbsp&nbsp(4)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nbsp&nbsp&nbsp&nbsp(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nbsp&nbsp&nbsp&nbsp(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nbsp&nbsp&nbsp&nbsp(7)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梅生&nbsp&nbsp&nbsp&nbsp原标题:失信“老赖”被企业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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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老赖”被企业解聘 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日 09:39 来源:宁波日报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制图庄豪&nbsp&nbsp&nbsp&nbsp张律师是镇海区某机械配件公司的法律顾问,近日,他向记者提供了一个案例,并希望借助记者,给那些欠债不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者提个醒:在法治越来越完善的现代社会,如果仍然忽视个人诚信,将会付出意想不到的代价。&nbsp&nbsp&nbsp&nbsp张律师任法律顾问的这家公司有十多年历史,其中一些客户还是上市公司。李某(化名)是公司负责销售的副总,是几年前从杭州一家企业“跳槽”过来的。今年春节前,公司听到一个消息,李某因拖欠他人款项100多万元,被对方起诉,法院判决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nbsp&nbsp&nbsp&nbsp由于李某是个人欠债被诉,因此公司起初对此事并不关注,只是觉得李某的债务数额有点大。但后来,又传出一个消息,由于李某一直未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且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被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所谓的“老赖”),并向社会公布。更没想到的是,公司负责人后来接到业务单位的电话,对方提及李某失信之事,并表示出对公司的某种疑问。虽然公司负责人反复解释,李某所欠债务与企业无关,但明显感到李某的个人行为已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为此,他们立即与法律顾问张律师进行商量,最后决定,解除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就是李某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nbsp&nbsp&nbsp&nbsp上个月底,公司负责人直接找李某谈话,并把解聘决定书交给了他。面对公司的这个决定,李某感到突然,表示不能接受,他一再称,自己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录,与其从事的工作无关,而且这些债务是几年前发生的,债务诉讼也不是发生在宁波。如果公司一定要解聘,必须依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参与谈话的张律师当即表示,企业这样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果李某不服,可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李某被解聘后,曾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但最后放弃了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显然,他意识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充分理由的。&nbsp&nbsp&nbsp&nbsp那么,镇海这家机械配件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何在呢?张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八十七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要单方面提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在本案中,液压厂提前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但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他们这样做的一个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不仅对用人单位的权力进行限制,也对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如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nbsp&nbsp&nbsp&nbsp在这个案件中,李某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其个人信用、信誉与工作其实有一定的关系,但他并未主动向公司说明自己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的情况,对公司的信誉造成一定的影响,这违反了作为企业管理人员的义务。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此外,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关于“信用惩戒的范围”中指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自然人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就不适合担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的李某是公司副总,显然符合这一条件,因此,该公司以这一理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有充分理由的。&nbsp&nbsp&nbsp&nbsp鄞州法院民事庭一位法官表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下决心解决执行难问题,出台了多种对失信人员的限制性措施,失信被执行人会因此而付出更大的代价。从法院的执行实践可以看出,多方面限制失信人员的行动,比单纯采取拘留等强制性执行措施更管用。这个例子充分说明最高法院推出的限制失信人员的行动,正在产生积极作用和影响,镇海这家企业采取的行动值得肯定,它不仅直接保护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很好地配合了法院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行动。&nbsp&nbsp&nbsp&nbsp链接&nbsp&nbsp&nbsp&nbsp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nbsp&nbsp&nbsp&nbsp因为各种失信问题被列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不仅会遭到各类曝光,而且行为将受到极大限制,如被限制出境,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的联合限制,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不得有以下各种消费行为:&nbsp&nbsp&nbsp&nbsp(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nbsp&nbsp&nbsp&nbsp(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nbsp&nbsp&nbsp&nbsp(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nbsp&nbsp&nbsp&nbsp(4)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nbsp&nbsp&nbsp&nbsp(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nbsp&nbsp&nbsp&nbsp(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nbsp&nbsp&nbsp&nbsp(7)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梅生&nbsp&nbsp&nbsp&nbsp原标题:失信“老赖”被企业解聘阅读本文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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