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伤赔偿标准一般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农民工工伤一次性赔偿标准_律法网法律知识库
农民工工伤一次性赔偿标准
导读: 安岳李关平在成都九级工伤协商赔偿金额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3000元月X9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元=16个月X4970元3、治疗停工期间的工资元=3000元X12个月 4、护理费: 元=元/天X天 5、生活补助费、营养费 元=元
安岳李关平在成都九级工伤协商赔偿金额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3000元月X9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元=16个月X4970元3、治疗停工期间的工资元=3000元X12个月4、护理费:
元=元/天X天
5、生活补助费、营养费
元=元/天X天
6、交通费元
7、第二次手术治疗费、
以上合计:元
案例: 蒋能贵八级工伤补偿项目及金额、依据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根据工伤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受伤住院到工伤鉴定结论时间6个月【根据工伤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二项共17个月。经单位通过银行每月存入的工资记录,蒋能贵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325元【见附件】。
以上二项小计元=2325元X17个月。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8个月,计26个月【根据【四川省政府 发[2003]42号(摘要)】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八级伤残26个月;资阳地区2015年统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为2958元】
元=2958元X26个月
4、护理费:3600元=60元/天X60天
5、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2100元=35元/天X60天
6、交通费500元
7、住院治疗费元=元-5500元
以上合计元
四川省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201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5,873元,2013年上涨12%,计元
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川省政府 发[2003]42号(摘要)】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患职业病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对于2014年社保是多少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相比看。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川省政府 发[2003]42号(摘要)】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患职业病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想知道。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农民工蒋维全在四川省人杰建筑有限公司作木工,日受伤。受伤时39岁。经依法鉴定,蒋维全为二级工伤,需全护理。从受伤住院到鉴定的前日,住院210天,由亲属2人护理。2012年8月,本人家属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四川省人杰建筑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相关费用。
下面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规定,计算出蒋维全二级工伤的一次性赔偿金额目录清单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市或县一级为范围进行统筹;在该统筹区域内上年度所有的职工月工资平均值;
蒋维全所受伤的 统筹地区是资阳市安岳县,蒋维全于2011年受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安岳县社保局公布,上年度即2010年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为元/12个月。
下列假设一至十级工伤都以蒋维全为参照例,分别计算出1--10级工伤待遇金额:
蒋维全的二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12个月X25月=.08元;
2、一次性伤残津贴元/12个月X0.85X108个月(36年X3个月/年)=元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12个月X10.8个月(36年X0.3/年).2元
4、一次性生活护理费元/12个月X0.5X25.2个月(36年X0.7/年)=元
5、住院护理费:80元/人。天X2人X210天=元
6、病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25元/天+10元/天)X210天=7350元
7、误工费(按照实际工资发放)
9、交通费(按照实际支出或适当考虑金额解决),本案估计1000元计算)
10、医疗费(按照医院票据据实支付)
11、养老保险金:(按照2012年资阳市标准,4600元/年,本人支付70%,公司支付30%,缴费15年)4600元/年X30%X15年=元
本案,以上各项,合计金额元
1、按照人均岁数75岁计算,本人受伤时间是日受伤,当年受伤人39岁,故计算年限为75岁-39岁=36年
四川省2011年的上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元/12个月
注意:五至十级无伤残津贴,只有1.4级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五----十级工伤补偿标准【工伤条例33、36、37、川府发[2003]42号第8条】
十级工伤赔付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7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共计10个月【四川省政府 发[2003]42号】
5、住院护理费:60元/天------100元
6、病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25元/天+10元/天)。
7、治疗停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为工伤级别鉴定结论出来之前一日。
9、交通费(按照实际支出或适当考虑金额解决)
10、医疗费为工伤级别鉴定结论出来之前一日)
本案,以上各项,合计金额 元
九级工伤赔付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9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一次性伤残津贴(7-10)级无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6个月
5、住院护理费:100元/人。
6、病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25元/天+10元/天)
7、治疗停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为工伤级别鉴定结论出来之前一日
10、医疗费(按照医院票据据实支付)
本案,以上各项,合计金额 元
八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工资 11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一次性伤残津贴(7-10)级无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8 个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 8 个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
5、住院护理费:100元/人天
6、病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7、停工留薪6个月X 2325.58元=.48元【治疗停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9、交通费(按照实际支出或适当考虑金额解决)
10、医疗费(按照医院票据在社保局中报销)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 13 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一次性伤残津贴(7-10)级无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6 个月
5、住院护理费:
6、病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7、治疗停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9、交通费(按照实际支出或适当考虑金额解决)
10、医疗费(按照医院票据据实支付)
六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一次性伤残津贴(7-10)级无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8 个月
5、住院护理费:
6、病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7、治疗停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9、交通费(按照实际支出或适当考虑金额解决),本案估计1000元计算)
10、医疗费(按照医院票据据实支付)
本案,以上各项,合计金额 元
五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 个月;
2、一次性伤残津贴(7-10)级无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个月【由企业支付】
5、住院护理费:
6、病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7、治疗停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入院至工伤鉴定之日
9、交通费(按照实际支出或适当考虑金额解决)
10、医疗费(按照医院票据据实支付)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21个月
四级伤残津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0.75X(75岁-受伤时的岁数)X2.4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 23个月
三级伤残津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0.8X(75岁-受伤时的岁数)X2.7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25个月
二级伤残津贴: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 0.85X(75岁-受伤时的岁数)X3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27个月
一级伤残津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 0.9X(75岁-受伤时的岁数)x3.3
【四川省政府 发[2003]42号】
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招用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遭受工伤伤害的农民工,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和相关待遇支付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作管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
按照前款的计算办法,伤残农民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每满一年增发0.3个月(职业病人员加发0.2个月),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需要生活护理的人员,按照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发0.7、0.5、0.3个月生活护理费,不得低于14、10、6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农民工,可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
(二)符合条件的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待遇计算办法为: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供养亲属,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三)我省境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支付待遇。
(四)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在待遇核定时提出;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由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在待遇核定时提出。均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农民工工伤,待遇问题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待遇问题尚未处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日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元,月平均工资34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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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文章(13)2017年农民工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受了工伤怎么赔偿?
法律法规网
17:26:29  评论(/)
原标题:2017年农民工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受了工伤怎么赔偿?
农民工都是不容易的,每天起早的努力工作,虽然现在的工资还算可以,但是危险性极高,一个不小心都是要命的,所以没有那个农民工叔叔是不累的,但是没有他们就没有高楼大厦,如果不小心受了工伤怎么赔偿的?(一)医疗费1、标准:从工&
农民工都是不容易的,每天起早的努力工作,虽然现在的工资还算可以,但是危险性极高,一个不小心都是要命的,所以没有那个农民工叔叔是不累的,但是没有他们就没有高楼大厦,如果不小心受了工伤怎么赔偿的?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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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因工死亡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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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补偿标准  未参加工伤的农民工因工死亡可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务工人员生前15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通知下发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选择一次性或继续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选择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本通知规定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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