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逼企业偿还未到期破产重整债务谁来偿还合法吗

四问债务危机!企业家被逼至“悬崖”,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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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债务危机!企业家被逼至“悬崖”,如何自保?
29日媒体报道,曾经的中国500强企业山东天信集团陷入债务泥潭,7家关联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辉山乳业的债务危机还在处理,山东的几家大型民营企业就接连陷入互保链危机。&近期来自地方的企业债务危机事件不断出现,揭示出一种风险趋势:普遍的企业债务违约危机在经济转型时期不断恶化,有可能演化为区域性的金融风险。&编 &辑 | 张达雄来 &源 | 正和岛(ID:zhenghedao)对于刚从山东返京任职银监会主席不久的郭树清来说,近日山东连续爆出的企业债务风险有点让人尴尬。金融背景出身的郭树清号称“金融省长”,但没想到在山东推动金融发展四年之后,山东的企业债务违约事件却可能引发地方性的金融风险。▌&深陷连环劫,GDP第三的大省怎么了?2003年,魏桥纺织成功在香港上市。大股东为山东魏桥创业集团,而该公司的董事长正是中国宏桥主席张士平。3月21日,中国宏桥与魏桥纺织同时发布延迟刊发2016全年业绩的公告。随即在3月22日一早,又同步停牌;&2007年10月,朱玉国掌控的群星纸业就已在港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发行3亿股,募集资金11.31亿港元。日,群星纸业却因年报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有修改收益、利润及现金状况,伪造集团账目及记录,及集团资产遭侵吞等情况的嫌疑”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直停牌;&2013年10月初,长星集团董事长朱玉国,胡润富豪榜的常客,被爆出债务高达60亿元,长星集团也濒临破产;&2016年11月,中国宏桥被一家匿名网站指控,利用多宗关联交易来虚报利润,并将相关的资金转入公司大股东关联的公司名下,日,中国宏桥预期要延后刊发2016年全年业绩,并于次日停牌;······&齐星集团,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支柱企业,日,齐星集团下属公司,邹平铝业有限公司下发停产通告,因集团目前总的流动资产,不足以支撑所有下属公司全部运行,现要求公司被迫暂停铝业生产半年,而铝业正是齐星的主营业务之一。日被爆出全面停产,债务高达上百亿元。&齐星资金链断裂后,造成了36家金融机构存逾70亿信贷敞口。更令人诧异的是,齐星债务的总量不仅限于银行业,还有很多属于社会融资,近40亿元。▌ 火烧连营,企业债务危机会愈演愈烈?不难发现,这些企业的债务动辄都是超百亿,债权银行深陷其中,许多信贷资金可能成为坏账。而金融市场最近几天又开始现紧张,交易所资金紧张,假期临近国债逆回购利率飙升,上交所GC001一度涨23%。这个利率上涨有些吓人。&企业纷纷陷入债务违约困境,对地方性的金融风险爆发是一个示警。地方企业的债务危机演变成风险事件,并不只出现在山东省。据我们了解的数据,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高利贷案件数量已超过2009年全年总和。在地域分布上,东部包括江苏、浙江、广东、山东一带为高利贷案多发区,在全部近4万件牵扯到高利贷的案件中,有将近1.6万件发生在这四个省。&针对近期山东企业高利贷案的频发,天风证券固收研究团队分析师指出:“涉事企业均为山东民企。因为自身势单力薄,获得的外部支持力度有限,企业之间通常会建立互保方式。互保方式虽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也可能造成担保链风险,‘铁索连舟’反成‘火烧连营’的导火索,进而影响区域内的金融稳定。”&中债资信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团队也提到了担保代偿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在邹平地区齐星集团等企业信用风险爆发的情况下,区域融资环境或受到一定负面影响。&周小川指出,收紧流动性将是个逐渐的过程,本轮政策周期已接近尾声。可以预见的是,周期央行的货币政策必然持续收紧,流动性管理差、杠杆过高、盲目扩张、经营不好的企业还会出现类似危机,而这对银行资产质量的危害,似乎更加危险。▌&为何大笔投资接连流入亏损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总体不足的情况下,我国企业部门却以再杠杆化来应对需求不足的问题,即以更大的产能扩张来吸收原有过剩的产能,最后形成更大的产能过剩。由于产能过剩的加剧,工业产品供大于求,价格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利润率下降、亏损面扩大。由于收入增速远滞后于债务增速,形成债务的堆积,而债务杠杆的上升又反过来对总需求形成极大的制约,出现产能过剩和负债率提升的相互强化螺旋。&那么大笔投资为什么总能够一波接着一波的了流入到经营普遍困难的企业?却又出现企业资金链危机?&01 货币政策过于宽松&我们知道企业投资必须有钱,这些钱就是极为方便的银行信贷,或者利率极低的银行信贷让他们预期投资项目能够在未来赚到钱。客观来看,高利贷案的出现与这些地区中小企业集中、民营经济活跃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和银行信贷,是这些企业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2009年的四万亿刺激和史无前例的信贷增长,鼓励了这种重复投资。最近几年,经济下行,央行为了稳定经济,不得不实行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利率一直压得很低,银行信贷扩张严重,而且各种影子银行兴起,看起来好像信贷增速不是非常高,但是企业获得的资金从银行的表外走,杠杆用的极高。&而长期的持续的宽松的货币,让企业容易得到资金,并给他们一个误导,似乎钱很好赚,也很好借,只要借到钱,就能赚到钱,于是开始跨界扩张,构筑所谓的产业链,在自己不熟悉不擅长的领域过度投资。当这些产业开始亏损,他们也更加借债,用新债还旧债,更由于亏损,新债比旧债多,这样就进入恶性循环。&02 &银行风控如同虚设&银行业的风险控制是最核心的原因,对于产业的判断对于企业经营的判断,基本形同虚设,只要每年给我利息,不考虑未来能否收回本金。所以,一旦陷入债务危机,马上就是银行危机,因为企业资金链断裂,贷款就很快变成坏账,如果是过剩产能,债务重组后要盈利非常难。&03 &企业盲目互联互保&中国的债务危机第一波应该是从温州的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开始,最后在长三角和珠三角民营企业发达地区的联保互保危机,这一波危机大概延续了两年,最终结果是民营小企业的大量倒闭。其主要原因是金融危机后,对于中国低水平的制造业需求萎缩,出口下降,企业转型困难,最终只有关门。&从辉山到齐星集团,主要是大型民营企业,产生危机的原因是产能过剩,或者盲目扩张,而最近央行几次提高公开市场利率,货币有所收紧,但只是很轻微的收紧,就已经出现了这些大型民营企业的危机。▌&作为企业主,究竟如何进行债务重组?&企业发生债务不能按时偿还时,传统模式下一般有两种方法解决债务纠纷:一种是采用法律手段申请破产;另一种,是要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既可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获得重整旗鼓的机会,又可使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券款额,减少损失。可谓“两全其美”。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虽然发生严重债务危机但仍有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那么作为企业主,究竟要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呢?&面对公司的债务危机,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应该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此次危机,最终使公司度过危机获得良好的发展机会,从而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得到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面对危机,经营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可选择协商清偿债务。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其次,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债务危机,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债务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依法及时地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保证自己的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同时,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规定在债权之上可以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担保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可以选择通过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公司的资产或股份的方式,将其他公司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资格或者对其他公司形成控股,以改变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公司或控股公司对被吸收公司或被控股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公司一旦遭遇债务危机,往往会牵涉出多方,尤其是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阻碍,我国法律对于公司还债的方式规定的较为活跃,这也为公司债务的偿还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经营者应该大胆尝试,充分重视并利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积极的为公司的发展谋求生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最终使公司的债务得到有效的解决。&综编来源警惕企业债务诱发,一旦诱发该如何救济(猎律网)周德文:债务重组是危机企业走出困境的一条途径(中国经济时报)警惕企业债务诱发 区域性金融风险(一财网)山东企业债务连环劫,这些企业都中招了(易简财经)山东债务链断裂可能是债务危机第二波( 四维环球金融智库微信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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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务“悬空”现象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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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务“悬空”现象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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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的贷款客户因为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该银行的债务,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该企业取得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B. 对于该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三个月前无偿转让的一笔财产,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C. 银行发放给该企业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到期D. 自破产申请受理时银行对该客户的贷款停止计息E. 该银行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后申报其权利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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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权(Bank Loan)
  银行债权是指银行基于放贷行为产生的,并依法享有的要求借款人或承担的按期还本付息的权利。
  (一)债务主体利用各种手段,悬空,
  一是利用、承包、、等方式,如组建新企业时,承租原企业的全部设备,把的贷款本息挂账悬空,将企业的全部设备和资产承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规避银行债务。重组时只兼并,不承担银行债务。二是利用改制方式,把原来的老企业化整为零,变成多个核算单位,分流企业资产,致使真正承担银行债务的老企业成为“空壳”。三是利用引进新,将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投资注入新组建公司,把银行债务和留在原企业。四是利用开户,蓄意逃废。部分企业借改制更名重新开立或多头开立账户、专用账户当作基本账户使用,使原贷款银行收贷收息工作十分困难。五是企业在经营困难或者了解到金融机构要对其采取时,就策划由其能控制的或其它关系较好的对其。原被告双方与法院协调配合,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查封,致使其它法院无法重复查封,而企业仍使用该资产正常经营,金融机构则收贷无望。
  (二)失实,银行资产损失
  一些地方资产评估部门或评估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评估随意性大,过多地剥离资产,造成企业人为的,使银行贷款无法在企业财产处理时按“债随资产走”的办法得以保全,或在改制重组中低估资产、评估中遗漏债务、对潜在的债务不予关注等,使债权银行无法得到保护。
  (三)地方政府对企业实行“封闭改造”,逃避
  一些地方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心理的支配下,以保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为借口,人为地干预企业的,使一些早就应该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在企业改制时债权银行封锁消息,不让债权银行参与制定和企业清理、资产评估,对有效资产随意打折处理,随意确定不同债权人的债权落实比例,通过,导致既成事实后,再,使银行丧失维护的机会。
  (四)借之名,逃废银行债务
  目前我国不规范、不成熟的破产体制很容易使企业“假破产,真逃债”。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行审批制,企业从申请破产到争取到破产指标再到进入破产程序将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在此期间,经营者有充分的时间将企业的有效,或将较优良的资产合法地偿还给关系较好的债权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的变现和评估也内部操作,在制定破产预案时人为调整,实施破产过程中增大,降低的变现价值,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后,银行债权的清偿率已接近于零。
  (一)地方保护主义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方便
  当前,地方政府的政企职责尚未完全分开,面对行业利益条块分割的形势,少数地方政府出于局部利益考虑,认为“企业是地方的,银行是国家的”,导致以牺牲银行利益换取的短期行为,在金融机构维权工作方面支持的内在动力不足,有的甚至暗地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开绿灯。地方政府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纵容,还表现在地方行政部门直接干预的审理和执行,使司法部门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对银行起诉逃废债务企业不能公正执法。
  (二)金融机构防范工作不到位,缺乏整体协作配合意识
  银行内部执行不严,、和贷后调查流于形式,对缺乏足够的认识,信息反馈不足,缺乏提前的参与意识,以致在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致使本来可实现的债权不能实现。另外,受本位利益的驱动,无序竞争,置当地对逃废债务企业实施联合制裁的文件于不顾,对逃废企业在开户、等方面给予方便,制裁作用难以发挥,从而助长了逃废债的不法行为。
  (三)缺少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
  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都确立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缺少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在法律制度的内容上多有断层,使金融机构对打击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没有直接依据。已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银行债权的保障更多地表现为威慑性的,难以达到规范控制复杂性经济活动的目的。如并没有真正解决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以至于政府常常利用任意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了地方利益,强制企业破产或强制不准破产。又如还不健全,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无法解决,影响了社会稳定,以至于使政府对企业破产产生了恐惧感。
  (四)社会信用缺失,信用观念淡薄,缺乏防范的
  是不少企业法人代表毫无诚实守信和遵守契约观念,为了谋求私利,想方设法逃废金融机构债务。金融机构对企业逃废债除了呼吁、反映、通报曝光等舆论制裁外,缺乏有针对性的积极主动的有效制裁。保护也尚未形成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没有发挥其应尽的作用,没有共同维护金融债权的良好。
  (五)金融债权不尽完善,履行债权管理难度大
  目前由人行牵头,建立了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在债权管理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金融债权管理机构组成面窄,权威性低,其决定对其他部门没有约束力。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与各金融机构内部债权管理机构分工不够明确,低,部分金融机构内部未建立健全有关债权管理的规范与考核制度,影响债权管理工作。
  一.我国银行债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在和《贷款通则》颁布前,对于银行债权保护的概念还十分陌生。近年来,伴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虽然我国银行债权的保护有了一些进步,但仍面临较大困境。其主要原因是:
  中央与地方利益的。我国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拥有全国绝对多数的,四大银行都是一级法人,都是国家控股,地方政府在处理银行与本地企业的时,往往更多地考虑地方经济、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想方设法帮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通过牺牲国有银行利益来保全地方局部利益。
  债权人与利益的冲突。理论上,银行作为债权人,发放贷款是为了赚取利息;借款人作为债务人,申请贷款是为了用于以获得。在理想状况下,两者的利益是和谐一致的。但在现实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借款人贷款到期后往往不能按时偿还,形成借贷纠纷。
  对银行债权保护过严与保护不力之间的失衡。如果保护过严,例如将借贷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动不动就上升到刑事责任,可能让借款人产生惧贷的心理。反之,如果保护不力,对过于宽容,则会助长借款人逃废债的倾向,从而让银行产生惜贷的心理。因此,国家必须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然而在我国,由于保护严重不力,天平早已失衡。
  由此,要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对银行债权做到适度保护和有效保护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即法律和政策引导、法律支持以及法律惩戒。
  二.对各方进行科学积极的引导
  对于银行,政策要鼓励和引导其放贷。面对危机,我国政府实行和,需要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如果银行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银行就会惜贷、惧贷,刺激的目标就难以达到。
  对于债务人,政策要鼓励和引导其积极用贷,按时还贷。对于按时还贷、信用良好的借款人,要给予激励和保护,使其更加容易获得,形成、生产周转资金的良性循环,实现银行、企业、社会的多赢局面。
  在我国,地方政府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干预由来已久。《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很多地方政府出于短期政绩以及局部利益考虑,没有把银行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来看待,也很少考虑贷款的风险,使得资金被大量投放到经营效益差、濒临破产的企业,导致严重不合理,其中不少最终形成了。《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后,上述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有银行纷纷股改上市,其自主权明显增强。这使得银行贷款在债权发生阶段基本实现了从行政主导向民法意思自治的回归。但是在贷款收回环节,仍很严重。
  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摆正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维护社会安定,又要自觉保护银行债权,维护。另一方面,应当通过法律主要是行政法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加大的力度。对因干预银行行使债权造成损失、当地恶化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
  三.对银行债权保护予以有力的法律支持
  银行债权既是普通的民事债权,但又具备较为特殊的社会属性,其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这决定了对银行债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意义,是普通民事债权所不能比拟的。因此笔者认为,在银行债权保护方面,法律应当赋予银行更多的权利。例如可以借鉴国外银行的“”,即银行向借款企业派遣兼职董事,当企业经营正常、良好且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时,作为最大债权人的银行对公司的活动不加干预;当企业出现而不能按约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接管公司,实现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显然,这种制度对于银行保护债权来说是有利的。
  当然,除了“相机治理机制”外,法律对于银行债权保护还有其他方面可以尝试,如对中规定的撤销权、代位权、不安履行等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手段,可以进一步修改完善等等。
  四.对妨害银行债权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惩戒
  当前,我国信用建设仍然较为滞后,违约行为代价太轻,同时,银行的信贷制度和风险防控方面仍有欠缺,银行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笔者认为要从以下方面严格治理。
  加强信用建设,打击逃废债行为。信用建设既要有正面宣传引导,更要有惩罚机制作保障。在现实中,借款人想方设法逃废银行债务的事件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惩罚力度过轻,起不到惩戒作用。因此,对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厉制裁,让其违约代价远远大于其所获得的利益。
  加强银行,减少乱放贷款的现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强化,对信贷决策和执行中的每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最大限度降低不良贷款发生的概率。
  要。司法机关要树立保护银行债权就是维护国家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理念。对于银行债权纠纷,一方面要依法办案,不能依照地方政府的指示办案,牺牲银行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等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防止。
包晓慧.银行债权的法律保全.
李中立.加强对银行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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