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替别人担保借款人失踪担保人死亡了借条过了3年中间付了部利息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担保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人“人间蒸发” 担保人成“冤大头”
  碍于情面,为他人担保借款,不料借款人却失踪了。作为担保人的赵某,不仅被告上了法庭,还背上了借款人未还清的债务。3月1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3年,赵某作为担保人,介绍曹某向原告借了17万元,赵某还亲笔代写了一张借条,并表示如果曹某还不清债务,则由担保人负责。借条由赵某、曹某分别亲笔签名。2013年12月,曹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后,便“人间蒸发”。原告认为曹某下落不明,担保人赵某应承担还款责任,便于近日将赵某起诉到了昆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虽然多次约见原、被告双方,协商寻找借款人曹某,但仍没找到曹某的下落。最终,经过调解,赵某表示愿意还款。同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将于日前,分两次偿还欠款,逾期则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办案法官表示,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成为了不可缺少的角色,碍于情面很多市民在不了解借款人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在担保人上签了字。但是担保源于信任,但信任的关键在于借款人有无清偿债务的能力。不思考自己的经济实力、不观察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贸然替人担保,到头来便可能害了他人更害自己。(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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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 担保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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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借条可对应一个债务吗
借款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担责
两张借条可对应一个债务吗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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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借款人借款后不幸身亡,债主不向债务人亲属主张债权,而是将担保人告上法院要求其清偿该债务,那么借款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仍需担责?借款在生活中可能是一个简单的事,但是在法律中可以说一个细节就决定成败人们在写欠条 时可能会出错,那么这时如果你忘记撕毁前一张借条就会给人以可乘之机,那么这时债务人可主张两张借条对应一个债务吗?关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为您做一个简单全面的介绍。
一、借款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担责现年38岁的蒋某某系该县居民。蒋某某诉称:2010年10月,张某某向其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高某某担保并在欠条上签字。后张某某死亡,高某某也不尽担保责任。其无奈于去年12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担保人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返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被告高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予书面答辩。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案外人张某某向原告蒋某某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高某某在借条上签字保证还款,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及担保方式。后案外人张某某死亡,原告向被告高某某催要,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返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案外人张某某向原告蒋某某借款3万元,有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高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并应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借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遂依据《合同法》与《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二、可主张两者借条对应一个债务吗日,被告王木因资金周转在原告陈兰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同年7月5日被告王木妻子李玉也向原告借款84000元,同时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两次借款共计114000元,两被告一直拖欠未还。面对原告出示的两张欠条,两被告辩解,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约定的月利率1.5%均属实。但后来被告妻子李玉又向原告借款了40000元,且被告李玉就该两次借款于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84000元的总欠条,该84000元就已包含了被告王木之前向原告所借的30000元借款及相关利息,两人是一时疏忽忘记收回其中的一张30000元欠条而已,故两被告只欠原告借款84000元而不是114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木、李玉向原告陈兰借款的事实,有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两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该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14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解该案中的30000元借款已由李玉向原告另行出具了总欠条,该30000元借款已不存在的意见,因两被告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两被告该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这就是在关于借款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担责,两张借条可对应一个债务吗的简单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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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死亡留下遗产日,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原告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记载:今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李某成,2000年元月16号。李某成于月因病去世,李某成去世前并未向原告黄某楼偿还......
案情简介7月19日,王某向雷某借款,出具了24.8万元的借条,当日雷某给王某4.8万元现金,剩余的20万元于7月20日通过银行电子汇款方式转到王某的账户。日,王某偿还了借款利息,并重新出具了借条给雷某。借款到期,王某未按时偿还。2013年8月,雷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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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债务人无力还钱,能否起诉担保人,让担保人承担债务,首先需要明确担保的方式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无论是何种担保,担保人都要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时,承担保证责任,只不过担保人提供一般保证时,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到期后既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其他答案(共4个回答)
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即保证人承担责任不以要先起诉债务人而且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债务为前提),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是一般保证,那么按照《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你只有先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如果你和债务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话),判决后如果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的,才可以由担保人来承担责任。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内直接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从该条款不难看出...
如果年利息10%,则利息尚不高,法律不禁止。但如果你父无力还款,不会要求你还款。
我觉得这件事情比较麻烦。通常情况下,担保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所欠债务的情况下是应该由担保人负担的。现在关键看你们的合同是如何订立的,担保合同...
你没有说那借条上是否是他亲笔签字,只要是他亲笔签下的借条,这就是绝对有效的。定于日还清,这就是诉讼时效的起始日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
借款人有借条没有资产且借款人也消失了找不到,借款人就是找不到,向法院起诉这钱能要回来吗?
··暂时是要不回来的,因为债务人没有被执行能力。
重症肌无重症肌无力(MG)是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因神经、肌肉接头间传递功能障碍所引起。本病具有缓解与复发的倾向,可发生于任何年龄,但多发于儿童及青少年,女性比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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