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材料退运上海海关超过1000退运80天是不是要到外汇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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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报关单,海关报关单查询,过境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海关总署,中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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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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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也是外汇指定银行与外汇管理局凭以办理进口售付汇和核销手续的重要依据。在实际的货物进口活动中,并非所有持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要对外支付外汇。有些进口货物是不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的,有些则需要依据其他材料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为了防止进口单位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海关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按以上原则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外汇指定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手续时,必须依据报关单上“贸易方式”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属本通知所列“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见附表1),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可以在核查报关单真伪后,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二、凡属本通知所列“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见附表2),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除核查报关单真伪外,还必须按附表2所列的购付汇条件,审核其他材料。确认其符合售(付)汇条件后,方可为其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三、凡属本通知所列“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见附表3),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均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四、对贸易方式为“9739其他贸易”的报关单或其它特殊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原则上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如进口单位要求对外付汇,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甄别后决定是否售(付)汇和核销。
五、鉴于贸易方式的名称在报关单和其电子数据上只显示前6个汉字,但有些贸易方式的名称超过6个汉字,为此,对于名称超过6个汉字的贸易方式,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各分支局应核对贸易方式代码后予以确认。
六、对于“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报关单,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以不同的颜色显示或提示,以示区别。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应注意识别。
七、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对报关单的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布实施。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下发后,附表1、附表2项下的进口货物,各海关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凡属附表3项下的进口货物,除易货贸易(0130)、补偿贸易(0513)、进料料件退换(0700)、无代价抵偿(3100)、其他(9900)项下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鱼等海关总署明文规定应予签发的以外,各海关不再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十、本通知自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2000年发布施行的《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0]17号)同时废止。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海关总署反馈。
附表:1.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
2.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3.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3种)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表1: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来料以产顶进(或加工专用油)
日前的 纸质报关单为“来料 以产顶进”,之后为 “加工专用油”
保区进料成品
保区来料成品
保区进料料件
保区来料料件
进料非对口
三资进料加工
附表2: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购付汇条件
来料料件内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来料成品减免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设备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加工设备内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进料深加工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9)78号《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属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来料边角料内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保税仓库货物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8)97号《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国轮油物料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海关核发的加工手册,对于属于进料加工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保税区仓储转口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2002)74号《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原报关单及关税完税证明,增值部分可准予办准予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租赁不满一年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租赁合同,对属经营租赁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属融资租赁的,不得凭以办理贸易项下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应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此报关单注销结案,其租金付汇按照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凭外债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关税完税证明,已完税部分可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合资合作设备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对进口日期为日以后报关单,按照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对日以前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审核:1、对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照章”的,进口单位可以凭报关单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购付汇手续,银行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无须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或《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外汇管理局也可以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的报关单类别为进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2、对报关单“征免”为“全免”的,进口单位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进口合同及发票,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将报关单注销结案,属于现汇投资的凭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审核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属于实物投资的不得付汇)。
外资设备物品
货样广告品A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货样广告品B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受赠资金来源证明,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企业办理退款的有关购付汇手续。
附表3: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3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备注
来料深加工
来料余料结转
来料料件退换
不作价设备
加工设备结转
减免设备结转
进料余料结转
进料以产顶进
进料料件内销
进料料件退换
进料成品减免
进料边角料内销
保税间货物
常驻机构公用
暂时进出货物
无代价抵偿
其他进口免费
承包工程进口
驻外机构运回
驻外机构购进
来料成品退换
进口溢误卸
进料成品退换
留赠转卖物品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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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分别见附件1、2、3、4)。现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自日起施行。 ???二、?自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asone
???三、?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分支机构做好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各银行总行应于日至7月20日期间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5)。 ???(二)?截至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三)?日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 ???技术咨询电话:010- ???特此通知。???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5.《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则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企业应当按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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