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存款变保险怎么办维权?

银行存款变保险--该如何维权?绝不认怂
银行存款变保险--该如何维权?绝不认怂
近年来,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手中的资金也渐渐宽裕,如何存钱、去哪个银行存等话题渐渐出现在百姓日常生活沟通中。但,随着保险金融行业监管不规范、监管力度匮乏等原因的存在,加之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越来越多“银行存款变保险”案例的发生,尤其老年人诸多。
下面结合实务案例给予相关法律、法理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日,在山东做外贸生意的王经理,经营有方,收入渐多,就考虑先存储在银行,等生意用时再取出。王经理选择到家附近的农业银行存款,当时穿着银行工作服,挂银行工作胸牌的刘经理主动向前找王经理询问,得知王经理要存10万元人民币,便告知王经理,储蓄存款利息低,不如存个银行理财产品,利息、分红比较多,比存储高好几倍,而且可以随用随取,没有风险。王经理提到自己做外贸生意,随时用到钱,再次确认可以随用随取,没有损失,虽有一点疑惑,但还是决定试一下。随后,刘经理拿着王经理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在银行内自助机器上进行了相关操作。期间,刘经理并未就王经理的理财产品做其他说明和介绍,操作结束未给予任何纸质合同和凭证。就这样,银行存款变保险在无声无息中实现了。
11月21日,保险公司总部给王经理电话回访,询问是否购买了保险等基本信息,并告知王经理已经过购买保险后的犹豫期了,无权撤销保险合同了,而且未就保险事项及犹豫期救济等作出进一步释明。王经理因工作忙,一是没有时间考虑太多,二是知道随用随取觉得其他不重要,以至于回访就这样稀里糊涂过去了。
12月19日,王经理因外贸业务急需采购一批货物需要10万元人民币,就去银行取钱,这时候刘经理才告知王经理:您办理的是**保险公司的安享利年金万能型保险,前三年每年存10万元,到第五年才可以支取,五年利息在4万元以上,如果现在支取10万元,保险公司要扣除近两万五千元。王经理听至此,有点蒙圈,等回过神来,以随用随取,未告知相关风险提示等与王经理理论,要求退钱,此时的刘经理“理直气壮、咄咄逼人”,说相关条款、风险提示等都已经告诉王经理了,还说王经理这样做不地道,当时说的好好的,现在却反悔,不讲诚信。不懂法律的王经理不仅没有维权成功还反过来被数落一顿,真是“雪上加霜”,令王经理异常郁闷。
二、维权过程、步骤及分析。
无奈之下,不甘被欺骗的王经理慕名而来找到了张律师,希望能帮助维权。张律师首先对王经理进行了安慰,平复糟糕的心情,遇到问题我们要想办法解决,生气只会让自己难受,无法解决问题。经了解,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未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进行说明,未提供保险合同、保单,未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基本可以确定王经理遇到的正是当下网络诸多报道的“存款变保险”的欺骗陷阱。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咨询保监会、银监会、保险公司客服后,本律师基本确定了该事情的性质和维权思路。
维权过程具体如下:
第一步,出于维权考虑,让王经理及时向刘经理索要保险合同、保险单,并通过微信收到了电子保险合同和保险单,并对收到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电子保单明确约定自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有犹豫期内的反悔权,随时退保。
第二步,要求保险公司调取了当时的回访录音,经过听取录音显示,保险公司未告知相关犹豫期的规定,违法在犹豫期后回访,剥夺了王经理犹豫期内的反悔权,且未告知保险公司超期回访后王经理还有三天反悔期的救济权利,导致王经理未及时作出正确的选择。
第三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关于犹豫期的规定,在王经理收到电子保单的第四日(在收到15日内即可)起草了《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邮寄给了保险公司、农业银行及刘经理本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自对方签收之日起生效。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和保存。
第四步,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代表王经理开始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谈判。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和盘托出了保险公司及刘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次刘经理没有再“理直气壮”,明显感觉到了我们的“诚意”。后期,又多次代表王经理与保险公司市分公司和总部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和协商,现就本律师陈述的主要疑问及观点列举如下:
1、刘经理的身份存疑,保险公司人员OR银行人员?
刘经理到底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还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是保险公司的人为什么穿戴银行服装、佩戴银行胸牌,也未向王经理表明身份,这让人有理由相信刘经理是银行的人?是银行的人,为什么在卖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未出示相关代理资质及相关证明?
《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银行作为代理机构应当办理代理人资质。刘经理在此番询问下,竟说不出自己到底属于哪一方的人员,明显在身份上存在误导甚至欺骗行为。
2、保险公司及刘经理就保险合同等未尽相关出示、提示、释明义务。
《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综上,在保险产品销售中,保险公司负有就保险合同、合同条款、犹豫期、退保、免责、费用扣除、产品说明书、投保说明书等事项进行释明和说明的义务,实际是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确保投保人完全知晓保险的相关内容,系自愿为之。既然是义务,保险公司就应当主动实施。本案中,刘经理除了说明是高收益的存储产品外,其他诸如保险类型、保险合同、保险单、犹豫期、风险提示等未进行出示和阐明,严重损害了王经理的利益,导致王经理在是否购买保险产品上产生了重大错误认识。
3、保险公司及刘经理严重违反犹豫期的规定。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对万能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及刘经理未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告知关于犹豫期的规定,且在日订立保险合同直至日才向王经理进行回访,严重违反了15天犹豫期内进行回访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超期回访中未告知犹豫期规定的情况下直接告知王经理已经超过犹豫期,不能反悔了,且未告知超期回访的救济措施,导致王经理无法真实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保险公司及刘经理的行为性质,如王经理进行投诉,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将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
4、保险公司存在欺骗、隐瞒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公司及刘经理以高利息存储为名,隐瞒保险合同有关的犹豫期、免责、风险承担等情况,诱导王经理入保,完全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欺骗、隐瞒行为之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如王经理进行投诉,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有权按照规定至少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业务许可证。保险法对116条规定的欺骗和隐瞒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保监会的处罚公告中有大量类似的处罚案例,充分体现处罚力度。
5、王经理可得利益损失较大。
王经理是做机械设备外贸出口业务,当时正好有一单出口业务的国内采购需要资金,且业务非常紧急,过了时间就错过了这单业务。本案,因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使王经理未能取出10万元进行采购,导致出口退税损失和差额损失2万余元(机械设备的出口退税为17%,%=17000元,出口差额利润3000余元)。以上为王经理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补偿。
6、明确提出了我们的主张:
&&&&(1)即刻退还王经理存款1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
(2)赔偿王经理因保险公司违法、违规后维权支出及可得经营利益损失。
(3)目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零容忍,查处力度相当大。如保险公司不给予合法、合理的解决,王经理将直接投诉至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由保监会直接处理。
(4)王经理只是想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希望保险公司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处,尽快给予解决。
综上为第四步中与保险公司协商谈判的主要思路,当然还有很多小细节未能一一列出,所列出的也主要是谈判之所需。
三、维权结果。
经过多次协商谈判,保险公司明确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尽快退还王经理的本金10万元整,并就王经理的交通费等进行适当补偿。
截止目前,王经理已经收到保险公司退回的本金及适当补偿。同时,王经理表示此事就此作罢,不想再浪费时间,对本律师工作表示相当满意。
四、案件之所思所想。
据银行、保险业内人士介绍,由于中国保险业和理财产品起步较晚,保险和理财产品观念尚未得到普及,不少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银行柜员手中用现金购买了保险或其他理财产品,等到取款时才发现另有“猫腻”。但其实,保险和储蓄是两码事。保险有保障功能,而从分红的角度看,如果保险公司运作较好,可能分红就多。效益不好,则就会导致当时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落空。因此,消费者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一定要记得向工作人员求证,自己所办的业务是否为储蓄类型,同时,仔细查看自己拿到的单子,是保险合同还是存款凭证。
工作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在所难免,所以,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法律意识。
存款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1、不熟悉存储业务人员,尤其是老年人尽量让办理过业务的朋友、子女等陪同。
2、存款要去正规银行,核对好工作人员的身份,避免去其他机构存款,以免卷入“非法吸储、集资、诈骗”。
3、存款时,不要仅仅要听业务人员的介绍,一定要亲自核对好相关合同、凭证等书面材料,尤其当业务人员建议存个利息高的、分红保险、万能型保险等字眼时,更要擦亮眼睛,避免掉入存款变保险的深坑。
4、银行存款要保留好存款的原始凭证。如确属自愿购买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寿险产品,应当在办理前索要保险合同、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文件,充分了解保险相关内容,尤其就保险合同相关的免责事项、犹豫期、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充分理解并接受,一旦出现不适合自身情况条款,建议停止办理保险产品,选择银行存储即可。
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被诱导存款变成了保险后该怎么办?
1、首先回想下办理保险的时间及办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告知了那些内容,电话回访的内容等。确认办理保险前,保险公司是否就保险合同、犹豫期、免责、违约等事项进行说明?是否收到保险合同、保险单、投保说明书等文件?是否告知犹豫期的规定且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进行了回访?是否存在欺骗行为?是否存在隐瞒合同内容行为?......
2、确定了保险公司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后,可以进行协商谈判或者直接向保监会进行投诉。
3、如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联系律师搜集、固定证据,确定保险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维权。
张海山&律师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精准法律服务专家
电话:(微信)
座机:,8224666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商会大厦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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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变保险 储户如何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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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保险 分红险
& & & & 一年前,王女士到某银行存款,禁不住工作人员劝说,当即将35000元办理了理财业务。今年2月中旬,因急需用钱到该银行支取现金遭拒绝。工作人员称:&保险产品不能提前支取,要扣除2500余元的违约金。王女士很惊讶,储蓄怎么变成了保险?也从来没人说不能提前支取啊?
  从王女士所述情况看,保险公司存在两方面过错。
  首先,在银行储蓄网点从事保险业务是一种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代理人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其次,《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营销员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已经向你做出&提前支取承担违约金&等风险提示的证据,那么收取违约金就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接受你的提前支取,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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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钱被误导买了保险咋维权
作者:高学治
一位八旬老翁的控诉:
  一段时期以来,存款变保险的诸多报道频频见诸报端,本报“说说保险那些事”栏目自开办以来,收到不少读者的投诉,一些公司及其销售人员不断变换花样,使不少老年人和涉世尚浅者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被误导购买了保险。右边这封八十多岁老人的来信便是其中的典型个案。然而消费者投诉后,得到的依然是银行喊冤、保险公司表示自己无辜的回复。遇此情况,消费者究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消费者张女士的做法或许有借鉴意义。
  我们在倡导消费者理性维权的同时,更提醒有关公司自律,也希望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被误导购买保险后怎么办
  在众多保险销售误导案例调查中可发现,消费者一旦得知自己被“忽悠了”,就会怒发冲冠,第一反应是马上打电话给当时向自己推销保险的业务员或去找保险公司、银行讨个说法,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不会成功维权,最后吃亏的还是消费者自己。对此,有成功维权经验的张女士给出的建议是:发现自己被忽悠购买了保险之后,首先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惊动保险公司,先通过和业务员及银行、保险公司人员的再接触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然后再去银行、保险公司维权。如果直接去找保险公司或者银行,其业务员一句“证据呢?你凭什么认定自己当初是被误导的?”你就一点辙也没有了,毕竟现在是讲、讲证据的时代。也就是说,一旦发现自己“上了当”,在银行营业厅内购买了保险,首先要做一些维权前的准备工作,具体而言需做好以下三步。
  搞清情况。消费者张女士告诉记者:“在得知自己被误导购买保险后,首先应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对自己手中的保单进行分析,弄清楚哪些是保险公司或银行应该必须告诉消费者的,哪些是消费者必须自己填写的等。然后结合自己购买保险时业务员是怎么向自己推销、自己又是如何购买的这份保险的过程,搞清业务员的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还是保险公司人员,其推销时的语言有哪些是存在违规的(即业务员的说法和合同不一致的)地方。最后确定一下保单是否自己本人签字,38个字的风险提示语:"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是否自己本人抄写,有无电话回访等……总之,要尽可能多地找出对方可能存在的违规之处,务必做到搞清情况维权有数。”
  全面取证。在有了上述知识作为基础后,接下来就是取证,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只要你取证成功,维权就成功一半了。其过程如下:先找到当初卖给你保险的那个人或者银行,以再咨询或者借口想给家人再购买一份相同的保险为由,让业务员从头至尾再详细讲解一遍,同时全程录音、录像(当然是暗中操作)。在此过程中不妨捡一些重点问题来问,如:肯定比银行收益高,是吧?没啥风险吧?中途取钱不会有太大损失吧?这保险真是无偿赠送的啊?总之,之前是他误导你,而此时你要做的,就是要“麻痹”他,让他继续误导你。
  进行索赔。取证完毕后,就可以带着证据去找银行,很多银行在一开始都会推辞责任:“是保险公司卖给你的,与我们无关,你找他们吧!”这时候千万不要被银行“牵着”去找保险公司,否则会走很大的弯路。因为有些保险公司的人是道行极深的“老江湖”,很多时候纵然你铁证如山,也不见得能抵住对方的死皮赖脸和百般狡辩,所以一定要坚持以银行为首要阵地,而不是去找保险公司。明确告诉银行:“我来银行是存款的,不是购买保险的,要找保险公司也是你们去找。”因为早有明文规定:“禁止保险公司的人在银行卖保险”,所以“为防止保险公司与银行互相推卸责任,一定要直接找当事银行。”消费者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以直接去银监会和投诉,这种做法非常有效,但程序较繁琐,等待时间较长,也不排除遇到不作为的情况。所以还可以同时采取其他方式方法,比如网络维权、新闻媒体维权等也是正常的维权方式。
  怎么应对保险公司业务员
  谈起如何应对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张女士侃侃而谈。她说,遭遇保险销售误导后,在维权退保的过程中要坚持以银行(在银行营业厅内购买的)为主要作战阵地,原则上尽量避免与保险公司直接接触,因为保险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受制于银行,比如它要利用老百姓对银行的信任,以银行为销售场所来提高销售业绩等,所以消费者聪明的做法是通过与银行直接交涉,让银行去给保险公司施压,达到尽早退款的目的。
  同时张女士认为,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消费者通常还是免不了要和保险公司发生正面交涉,那么,一旦如此,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抛出一些说法来推诿搪塞为自己开脱,我们又该如何应付呢?她对此开出了如下“药方”。
  “证据何在?”―此话表明,让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受害方举证其实很不公平,试问谁去银行存款时还特地带着设备随时随地录音、录像呢?倘若证据不足,你不妨反问他:“那你凭什么来证明你当初没有误导我?你有证据吗?”
  “这款保险其实挺好的,既多了一份保障又能得到很不错的收益……所以还是不要退了吧!”―此时保险业务员继续在忽悠,极力劝阻你别退保,消费者对此直接闭目塞听就是了。
  “当初卖给你保险的那个人已经辞职了,我们现在也找不到他。”―人走了没关系,公司还在,因为法律有规定,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归保险公司承担。
  “你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既然你当初自愿在合同上签字,就说明你是充分理解保单及合同内容的。”―这是典型的小偷被抓之后不但不反思自己的错误反怪失主家门不严。应对办法:“我是在你们花言巧语的蒙蔽下才签字的,保单和合同的内容那么模糊深奥,有几人能看懂?再说假如一切以文字为准的话,为何还要安排业务员在银行推销?”
  “电话回访时你不是都回答说知道了吗?”―“那是因为你们业务员提前叮嘱过我,说回访电话只是核实一下我的个人信息,走个过场而已,问什么就回答"好的"、"知道了"、"是"就行了。”事实上很多保险推销员确实是这样叮嘱客户的。
  “你这个情况我们已经反映给领导了,但是因为需要层层批复,你得耐心等待一段时间……”―试图采用“拖延战术”来消磨你的耐心和意志,不要听他的真去傻等,果断采取下一步措施直到退款。
  张女士强调,消费者碰到的情况可能不止这些,总之,保险公司的各种招数一定会让你大长见识,致使很多人在经历过这一环节之后心情变得压抑沮丧,对自己到底能否全额退保也失去了信心。其实此时恰恰应坚定信心,别看他们表面上很强硬,其实在法律面前他们内心很脆弱,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就一定能够成功。 (高学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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