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怎么写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能源局申请补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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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
上周五,国家能源局副局长许永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下称&新能源司&)司长王骏分别因涉嫌受贿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距另两名官员&&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核电司司长郝卫平落马的时间不过2天。四人中,许永盛、郝卫平及王骏等三人曾在电力部门中共过事,王骏最近的6年间,一直于新能源司主持工作。
业内人士分析,四人所在的电力、煤炭及新能源部门都握有项目审批权,此次腐败窝案可能将能源项目审批环节中所出现的权力寻租、灰色利益链再度曝光。一位从事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管理层人士以&金太阳&项目为例,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讲述其中的利益关系。审批是关键&金太阳&全称&金太阳示范工程&,这是国家2009年起实施的一项光伏补贴政策,目的为支持国内光伏发电(如分布式项目)的技术进步及规模化发展,其拨款来自于中央财政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在首批补助中,国家按发电系统及配套工程总投资的50%至70%给予补助,此后每年的补贴额度并不一样。尽管补助额不同,但国家财政总计为&金太阳&提供了上百亿元的补贴。&拿到&金太阳&的补贴,对光伏企业而言显得十分重要。&前述光伏企业管理层人士对记者说,&金太阳&的实施单位是自建自用的电力用户、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配电网等投资主体。获补后,那么企业则能&守株待兔&&&坐等组件及其他设备的投资额降低,&当国家的补贴额与项目投资的实际成本一致后,企业再建光伏电站,相当于企业没掏一分钱。&假设一个10兆瓦的工厂屋顶光伏电站,按每瓦7.5元来计算,其投资额为7500万元。若能搞定补贴,好似国家帮这家厂投了电站,企业相应节省了大量电费。如何敲开门?为了获取补贴,每家申报&金太阳示范工程&的投资方会使出各种招数。前述光伏企业管理层人士就告诉记者,&金太阳&是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下称&能源局&)三方一同来推动的。拿到&金太阳&补贴,企业先得有一个报批文件。该文件内,要告知相关部门其所使用的光伏组件效率、项目大小、电网接入标准等等。这些内容齐备后,该文件需提交到所在市、省及国家能源局等。而能源局、科技部及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则会通过人才专家库来寻找合适的专家,并请鉴衡机构、各部委人员一同来对项目做评审。评审合格后,相关部门会对&金太阳&的过关项目进行公示。该管理层人士说,假设没有任何门路,只是按照程序来报批&金太阳&项目,也有可能获得补贴。但如果有门路并&请客送礼打招呼&的话,部分企业会使用这些方式,从而确保项目顺利。当初,他所在公司要报批&金太阳&项目时,他直接找了当地的市级能源部门,而北京方面并未直接寻找能源局有关人员,而是由其他关系来帮忙搭线的。能源部门相关人员可以参与项目评审,也可以给项目评审专家打招呼。该人士还透露,有些企业会在落实了&金太阳&补贴后,再寻找新屋顶开建。如果企业提前找好屋顶再拿着材料去评审及报批,可能会错过拿补贴的时限。这位人士透露,&金太阳&的补贴虽然总量大,但项目太多(几百个),因此每个项目涉及的资金额并不大。但如果有司级干部授意的话,这类项目基本没很大问题。在2012年11月~2013年3月,审计署对节能环保资金审计后发现,有8个&金太阳&项目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的问题。其中包括广东汉能、安徽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等项目。其违规问题涉及:编造虚假申报材料、套骗资金、&报大建小&、重复申报等。他还称,在&金太阳&工程的评审阶段,有关部门的管理也存在疏漏,&他们不可能一个个项目去做严格审核,去查看你要建的光伏项目屋顶所在地等。如果那样做的话,工作量会太大。&因此,此后&金太阳&项目也被&度电补贴&所取代,补贴方式也从&金太阳&的&事前补贴&改为了&事后补贴&,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骗补行为的产生。同时,目前的光伏项目也从原来的审核制变为了备案制,从而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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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有关负责人解读绿证
来源:中电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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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证自愿认购交易正式启动以来,迅速成为社会热点话题。7月6日,就绿证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有关负责人。
  问:奥运冠军申雪、赵宏博夫妇通过购买绿证,使他们的家庭用电100%源于绿色电力。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申、赵夫妇家庭用的物理电力并没有变化,那么如何阐释这一表述?
  答:一张绿证代表1000千瓦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也称为绿色电力。从能量价值看可再生能源电量和传统火电电量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可再生能源具有无碳、清洁、环保、可再生的特点,其所具备的环境价值是传统火电所不具备的。并且,由于目前可再生能源电力发电成本相对较高,需要在燃煤标杆电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补贴才能支撑其发展,目前这部分额外的补贴是通过国家补贴的形式支付的。
  绿证主要就是体现了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是对其环境价值的支付。消费者购买绿证以后,其实是获得一种声明权,即可以宣称自己使用的是绿色能源。因此,如果申雪、赵宏博夫妇购买了足额家庭使用电量对应的绿证,就可以宣称他们的家庭用电100%源于绿色电力。
  问:绿证交易机制中,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挂牌价不能高于补贴价,为何这么设计?由于挂牌价不能高于补贴价,那么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证交易的动力在哪儿?
  答:绿证的价格按照国际惯例基本都是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但各国绿证价格差异较大。结合我国国情,一方面要考虑与现行国家补贴衔接,发电企业可以通过绿证收益补足成本;另一方面绿证单价不宜过高,以便于在推广初期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公众参与交易。因此,我国的绿证价格仍考虑以市场定价为基础,但不高于相应的国家补贴后的价格标准。
  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证交易有这么几方面好处:一是目前国家补贴资金缺口日益增长,出售绿证可以提前回收现金,缓解公司财务压力;二是参与绿证交易可以提升企业影响力和绿色环保形象;三是参与绿证交易可以在未来电力市场交易中为大用户的绿色电力采购提供一种有吸引力的新选择,通过“大用户直供电+绿证”捆绑销售模式,向有需求的大用户提供稳定的绿证供应渠道,从而达到稳定售电量和电价的效果。
  问:水电、分布式光伏、生物质、海上风电为什么被排除在绿证交易之外?将来有可能纳入吗?
  答:考虑到水电装机规模较大,对水电核发绿证将导致绿证供应量过大,不利于绿证价格稳定,并且水电项目一般执行固定电价,大型水电项目基本是一厂一价,由电网公司统购统销,无需国家财政补贴;海上风电初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较高,执行绿证交易可能给项目收益带来一定波动风险;光热发电刚刚起步,还未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电价政策也处于探索阶段;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监管和电量计量上有一定难度,且可能对初期的绿证交易造成一定冲击(澳大利亚就为此专门对分布式光伏实施单独交易);生物质发电技术类型较多,且各技术类型电价政策不尽相同,环保监管难度也较大,上述项目均暂不考虑列入绿证核发对象。
  而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技术较为成熟,项目规模在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中的比重高,需要国家大额补贴支持,先期让这些项目参与绿证交易有助于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因此,考虑首先将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内的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绿证核发对象是客观务实的。
  未来随着产业发展及技术进步,再考虑将分布式光伏发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水电等项目逐步纳入核发对象。
  问:自然人、普通的中小企业等,可能对绿证的认购意愿不强,如何设计激励措施?绿证未来能否像献血证一样,享有一些社会福利?或者,与信用挂钩?
  答:自然人和普通中小企业对绿证的认购意愿不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此前,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向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兰州等10个城市的3000名受访者发起调研,结果显示,97.6%的被访者表示愿意购买绿色电力,其中有四成被访者表示一定会购买,北京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强于其他城市。在愿意购买绿色电力的基础上,超过九成被访者可以接受一定程度上的费用增加。事实上,拯救日益污浊的空气,让下一代活得更健康,这对普通大众认购绿证来说本身就是最好的激励。
  当然,绿证认购进一步推广肯定离不开更多激励措施的设计,确切地说是离不开更多实质性的激励。譬如在荷兰,如果消费了绿色电力,可以适当减免企业的生态税;同样在美国的一些州,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使用绿电达到一定比例后,能够在贷款上享有优惠政策,获得较高授信额度,进行绿色金融贷款,这与你提到的与信用挂钩本质上是一样的。这些对于企业和个人实质性的激励措施,随着下一步绿证认购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都是可以考虑的。我们的宗旨就是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绿色电力的消费中来。
  问:有学者认为,政府机关出钱认购绿证,与直接支付补贴性质一样,都是财政埋单。对此种说法,应怎样看待?
  答:政府机关出钱认购绿证,更多的是起一个宣传和引领的表率作用,表明的是政府对于绿色电力的支持态度。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对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的补贴政策本身就是一种实质激励,就是表明了政府对于绿色电力的支持。所以购买绿证和支付补贴,就是政府支持绿色电力的两种表现形式,他们本质的内在目的是相同的。
  问:根据国外经验,绿证似乎终究得靠强制推广才能取得较大成效。未来,绿证会与非水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制、碳排放权交易结合起来吗?
  答:按照试行通知,自2018年起将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因此,未来的绿证交易一定是自愿和强制两个方向同时前进。自愿交易市场体现的是绿证的公益属性,一定要坚持下去,这在国外也是有很多成功经验的;而强制性配额市场中,绿证是配额制的载体之一,因为强制配额制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所以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来同步实施,从而营造一个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环境。
  绿证和碳排放权交易从本质上来说都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减排温室气体,只不过二者的角度有所不同,前者以促进清洁能源利用为主要目的,而后者以二氧化碳减排为主要目的。如果一个项目被同时赋予多种用途(碳减排量和绿证),那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以一方面出售绿证,同时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也可以申请签发CCER(碳市场核证自愿减排量)在碳市场当中出售,这就会产生一些争议。
  目前碳市场的设计并没有考虑绿证,如果未来两个体系继续相互并行、互不影响,那么非电力控排企业并没有动力购买绿证,因为其电力消耗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不能通过绿证抵消;而绿证的使用者将主要集中于火力发电企业,火电厂可以同时购入绿证和减排量分别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指标和碳排放履约的目标。
  如果两个体系互相影响,例如企业购买绿证后,相应的绿色电量不在碳市场中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那么需要届时制定规则的时候对于互斥性作出明确限定,即申请绿证的发电量无法申请CCER(或相反),否则这部分减排量就会产生重复计算的问题。因此目前来看,绿证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主要还是并行发展为主,未来两者结合的交集还需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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