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不签连续签了三次劳动合同同也视为无固定期限用工吗

  工作满十年如何签劳动合同?
  符合条件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以保护自己权益,该合同有效期至法定退休日止
  劳务工咨询的劳动争议问题几乎占了所有咨询种类的40%。很多咨询者在知道自己享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时,往往因不理解&无固定期限&的含义而陷入误区,导致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
  误区一:工作满十年即可申请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此,我们可以认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所谓&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连续无间断。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有间断,即使累计达到了十年,也不能认为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了十年,因此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误区二:员工提出签订,用人单位必须同意
  根据《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以双方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基础,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愿续签,就会导致合同终止。员工也不得强行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所以还是要以双方愿意为签订合同为前提。
  误区三: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合同
  《劳动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并且用人单位不得随时解除合同关系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之日止。
  但无固定期限并非终身合同,在遇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前解除,如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与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等。另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可以约定在固定期限内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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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延边律师推荐:李书敏律师 李书敏律师 手机号码: 执业证号:79017 执业机构: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刑事辩护 地 址:延吉市天池路3343A号(金达莱广场延吉市法院西侧) 邮 箱:@16&&[]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能解除吗?
  一、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有明文规定: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关系也自劳动合同成立时成立。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下特点: 1、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
  企业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据统计,不管是在西方还是东方其他国家,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比例都是7:3。而中国恰恰相反,中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占10%都还不到,90%以上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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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春季班
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第三次是不是”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员工没有提出,企业也必须签吗?如果企业没签,而是继续签了固定期限合同,按法律规定会怎么样?
菜鸟一枚,恳求各位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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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秋季班
从目前立法的意图和相关部门的解释来看,企业没有选择权,但是实践中各地的观点确实不一样,有的支持给补偿后,企业具有选择权。
2013秋季班
很多企业都采用员工短暂离职的方式来规避规定,也可以采用签的时间长点,比如第一次三年,第二次五年,一个员工能够在一个企业连续干八年,这样的员工签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没什么了。
2014春季班
各地操作不太一样,比如上海,一般是签了两次以后,第三次是否续签单位说了算,如果不签,给补偿就可以;
但是在陕西这边,一般是必须签订的。
还是要看各地操作了。
2014春季班
<div class="re-con" id="j_reply_txt_08年之后算起,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次数为两次,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未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当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需要保存员工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书面申请
13:14 发布
2013春季班
协商一致是可以签订固定有期限合同的,员工同意是完全可以的。
2013秋季班
在2008年以后,如果员工已经与企业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那再签的一定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即使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上也视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企业还会有须支付员工2倍工资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013春季班
由员工提出,
2013春季班
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可以签无固定期限,但并不是一定要签。但要有一个续签的通知书,上面把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方式都规定清楚,双方签字。双方协商一致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好了、
2013春季班
这不是必须的,就看对方有没法律意识了,大家双方同意,可以继续签固定期限合同的。不过话说回来,其实你没必要在意固定还是无固定,其实有着没什么不同,就是时间问题而已,反正老板解雇员工就是不想赔钱的,所以找到合适解雇员工的理由会更好
2013春季班
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第三次是否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强制性要求,其实连续签三次以上包含三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从劳动法上来说就已被视为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3春季班
员工提出需要签企业一定要签。
当然,人力资源部做的什么工作?改变员工,改变思想,灌输思想。即是说:首先改变员工的思想,说服其改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合同前签一份申请签订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申请书。OK,可以签合同。这个是合法的做法。还有就直接签,以后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签订合同一般视作双方协商一致。
2013春季班
写一个员工本人自愿申请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模板。和员工好好沟通,让员工签个字。
然后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一个办法哈。
不过我请教个问题,若期限是:——;——.后面的签订的期限,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而言,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算是第三次,还是第二次呢?请牛人指教!
2013春季班
& & 这种情况如果是继续续签了固定期限合同,这肯定是协商一致签订的,仍然按照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执行。
& 如果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的第一项、二项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建议和员工续签有固定期限合同,这样能减小用工风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请牛人指教。
2013春季班
如果企业没签,而是继续签了固定期限合同,按法律规定会怎么样?第二个问题可能存在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013春季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未按规定签订的,员工提出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案例中提到的企业故意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企业必须无条件签订。
2013春季班
如果在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013春季班
按劳动法,第三次必须签无固定合同,如果签了固定期限,按劳动法也会视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员工有明确书面提出不签收固定合同
2013春季班
我们公司是这样执行的 &第一次三年 & & 第二次 &一般是六年 & 第三次应该就是无固定期限了 &首先要征询部门意见 & 再就是征求个人意见
2013春季班
日以后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
除劳动者本人提出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外,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以前签的不计入。
比如:某员工与企业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至;至.这样的话,就要分段计算。2008年以后的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所以这位员工第三次续签合同,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公司是否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谢亦团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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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年,公司是否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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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劳动报》日 合并工作年限满十年公司能否拒签无固定期合同   □案情介绍   日,顾女士进入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工作,服饰公司将其安排在上海的某大型商场担任营业员,双方签有多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外加提成奖金,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止。劳动合同尚未期满,公司就提出顾女士之后的劳动合同改由与服饰公司上海子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日至日止。从合同订立主体发生变化外,其他内容如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约定均未发生任何变化。   2013年3月初,顾女士听到上海子公司可能在合同到期后不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消息后,于3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上海子公司发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理由为本人在服饰公司及其子公司连续工作超10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上海子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并未予以理会,而是于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裁判结果   顾女士于是委托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上海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5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上海子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持了顾女士主张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事项。   □律师点评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本案中主要涉及工作年限的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等。   一、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中,顾女士根据服饰公司的安排与上海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只是劳动合同主体进行变更,应当认定位&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应当将顾女士在服饰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上海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已满十年。   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此,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顾女士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书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子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顾女士根据服饰公司和上海子公司合并后的工作年限主张赔偿金于法有据。 连续工作满十年,公司是否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日,顾女士进入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工作,服饰公司将其安排在上海的某大型商场担任营业员,双方签有多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外加提成奖金,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止。劳动合同尚未期满,公司就提出顾女士之后的劳动合同改由与服饰公司上海子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日至日止。从合同订立主体发生变化外,其他内容如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约定均未发生任何变化。   2013年3月初,顾女士听到上海子公司可能在合同到期后不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消息后,于3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上海子公司发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理由为本人在服饰公司及其子公司连续工作超10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上海子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并未予以理会,而是于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裁判结果   顾女士于是委托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上海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5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上海子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持了顾女士主张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事项。   □律师点评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本案中主要涉及工作年限的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等。   一、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中,顾女士根据服饰公司的安排与上海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只是劳动合同主体进行变更,应当认定位&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应当将顾女士在服饰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上海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已满十年。   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此,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顾女士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书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子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顾女士根据服饰公司和上海子公司合并后的工作年限主张赔偿金于法有据。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谢亦团律师 本案例具有原创性,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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