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书讲中国古代官营工商业和民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关系演变,包括西汉盐铁

本类论文推荐历史沿革/盐铁官营
盐铁官营汉武帝时,为增加收入,打击工商业者,实行盐铁由国家,并设置行政机构具体管理。在中央于大司农之下设盐铁丞,总管全国盐铁经营事业,于地方各郡县设盐官或铁官经营盐铁产销。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时,贤良文学曾对盐铁官营大加攻击,但事关财政收入,除罢关内铁官外,盐铁官营并未废止。汉元帝初元五年(前44)盐铁官曾与齐三服官、常平仓等一同罢废。永光三年(前41)又因困难而恢复。王莽行五均六筦,官营亦是其中内容,到地皇二年(22)废除。
官营措施/盐铁官营
盐官营的办法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募民自备生产费用煮盐,政府提供主要的生产工具牢盆(煮盐用的大铁锅)以间接控制其生产,产品由收购。铁的官营官府控制更紧,包括直接组织开矿冶炼,及销售,即控制了生产和流通的全部过程,不像盐的民制官收。民私自煮盐和在受釱左趾的刑罚,工具有产品没收入官。管理盐铁事业的,多为商贾出身。
主要功能/盐铁官营
盐铁官营虽然在增加收入,抑制商人势力,改进与推广先进技术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亦不免带有封建官营事业共有的弊病,如不少铁器质量低劣,规格不合要求,价格昂贵,还有强迫人民购买及强征人民作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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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官私工商业中是封建生产关系还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的问题,是史学界长期未解决的一个问题。甚而连一些主张汉代是封建社会的同志也认为官私工商业中奴隶制生产关系占据着统治地位。这种意见究竟正确与否呢?马克思曾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他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像中世纪那样工业在城市中和在城市的各种关系上模仿着乡村的组织。”①汉代由于封建地主制的发展和影响,由于农业中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影响,官私工商业中尽管奴隶制残余较多,但封建的生产关系仍然占据着统治地位,这有大量事实可以说明。本章主要就此以及与此有关的问题谈一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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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09页。人民出版社,1972.&&
一、 汉代私营工商业的社会性质
中国古代奴隶制解体后,“工贾食官”的格局被打破了,出现了私人经营工商业而由官府收税的经营方式。春秋战国时这种私营工商业已经得到相当大的发展。西汉时国家的统一和相对安定,为私人工商业的发展进一步创造了条件。同时,西汉初经济残破的状况也需要发展工商业。正如《史记·货殖列传》说“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财匱少而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因此,西汉初期除采取一系列政策发展农业外,为恢复发展工商业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汉书·文帝记》载:五年(公元前175年)夏四月“除盗铸令”。应劭曰:“听民放铸也。”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春三月“除关无用传。”根据注家的解释所谓“传”是用缯帛和木材做的出入关卡的通行证①。“除关无用传”即出入关卡不用通行证。这就大大方便了商贾和行人的通商活动。文帝后六年(公元前158年)夏四月“弛山泽”。师古曰:“弛,解也,解而不禁,与众庶同其利。”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工商业蓬勃发展。《史记·货殖列传》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正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西汉前期私人工商业的迅猛发展,虽带有较多的奴隶制经济成分,但总的趋向是沿着封建制的轨道前进的。在汉武帝官营盐铁之前,西汉私人工商业中封建生产关系占据着统治地位。从下述事实看,这点应无疑问。
(一) 铸钱、冶铁、煮盐业中的经济关系
西汉初期私人工商业的三大部门是铸钱、冶铁、煮盐。《盐铁论·错币篇》说:“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这说明这三大私人工商业部门是文帝时才在国家允许下得到发展的。但这三大部门并不是一般民人能任意从事的。《盐铁论·禁耕篇》说:“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盐铁论·刺权篇》也说:“鼓铸煮盐,其势必深居幽谷,而人民所罕至。奸滑交通山海之际,恐生大奸。”所以当时的铸钱、冶铁、煮盐业主是吴王濞、邓通之类的贵族、官僚和曹邴氏一类的豪民,而主要的劳动生产者则是“细民”、“放流人民”、“亡命”、雇工等。这是当时得到广泛发展的一种经济关系。从直接生产者的身分地位来考察,他们是一种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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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文帝记》载:文帝十二年春三月“除关无用传。”张晏曰:“传,信也,若今过所也.”如淳日:“两行书缯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谓之传也。”李奇曰.“传.柴也。”师古曰:“张说是也.古者或用荣,或用缯帛。棨者,刻木为合符也。”
“细民”、“放流人民”是西汉时采铜铸钱、冶铁、煮盐等工商业中普遍广泛使用的封建性的直接生产者。《管子·国蓄篇》记载战国时齐国地区铸钱业中的经济关系是一种“民下相役”的关系,即富民役使贫民的经济关系。《管子·侈靡篇》说:“丹沙之穴不塞,则商贾不处。富者靡子,贫者为之.”这反映了开采丹沙的劳动者是“贫者”,即贫民。西汉时,采铜铸钱业中普遍大量使用的直接生产者是“细民”。《汉书·食货志》载:文帝五年(公元前175年)“除盗铸令,使民放铸”,贾谊谏曰:
今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各隐屏而铸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虽黥罪日报,其势不可止……
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善人怵而为奸邪……铜使之然也。故铜布于天下,其为祸博矣.
今博祸可除,而七福可致也。何谓七福?上收铜勿令布,则民不铸钱,黥罪不积,一矣。伪钱不蕃,民不相疑,二矣,采铜铸作者反于耕田,三矣……
在这一谏词中贾谊指出,“除盗铸令”后发生的“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就会出现“农事弃捐(损)而采铜者日蕃(多),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多五谷不为多”的现象。而如果禁止民人采铜铸钱而由封建国家加以垄断,就会使“采铜铸作者反于耕田”。这说明西汉时采铜铸钱业中普遍使用的直接生产者是“细民”。所谓‘‘细民”就是小民或平民,它是“豪民”的对应语.这些人可从事铸钱业,也可从事农业,人身较自由,是一种隶属于封建国家的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汉武帝时为稳定金融财政,国家垄断铸钱,严厉打击盗铸者。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而自首赦罪的人又达一百多万,不敢自首比自首的还多,“天下大抵无虑皆铸金钱矣.”①这种情况说明从事铸钱业的直接生产者是“民”,而绝非奴隶。
在汉武帝官营盐铁之前,“细民”也是冶铁、煮盐业中普遍大量使用的一种直接生产者。《史记·平准书》云:
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以致富羡,役利细民,其沮事之议,不可胜听。敢私铸铁器鬻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
这一记载反映了在汉武帝官营盐铁之前,冶铁、煮盐业中经济关系是一种“浮食奇民”“役利细民”的经济关系。这里的细民如果是主人的奴隶,主人怎样役使都是合法的,无所谓“役利”。而这里“浮食奇民”“役利细民”不法行为,遭到了汉政权的严厉指斥和禁止。这种“细民’’当然不会是奴隶。关于“细民,”《盐铁论·未通篇》曾说:“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訾(资)征赋,常取给贱民……大抵逋赋,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急刻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这就说明“细民”是须向国家纳赋的有一定私产和人身较自由的贱民,其主要成分应是贫穷农民和小工商业者。《盐铁论》则称汉武帝官营盐铁之前普遍大量地从事盐铁业的直接生产者为“放流人民”。《盐铁论·复古篇》说:
往者(武帝官营盐铁之前)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
这清楚告诉我们,被称为“豪强大家”的盐铁业主使用的生产劳动者是“放流人民”。他们只是“依倚大家”的一种封建依附人口,并非把自身卖给“大家”作私产或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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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平准书》云:“钱后五岁,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赦自出者百余万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无虑皆铸金钱矣。”
“亡命”西汉时从事铸钱、冶铁、煮盐业生产的一种封建依附入口。《汉书·吴王濞传》载:吴王“招致天下亡命,盗铸钱,东煮海水为盐.”这是把“亡命”用于铸钱、煮盐业的记载。《后汉书·卫飒传》载:建武中,飒为桂阳太守“耒阳县出铁石,他郡民庶,常依因聚会,私为冶铸。遂招亡命,多致奸盗。”这是把“亡命”用于冶铁的记载,虽系东汉初的材料,也反映着西汉的社会状况。根据各注家的解释,“亡命”是一种因犯罪为避祸“脱名籍而逃”的没有户籍的逃亡人口①。“亡命”被主人招致后和主人的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史记·吴王濞传》说:“濞则招致天下亡命者”“佗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讼共禁弗予。如此者四十余年,以故能使其众”。这说明: (一)吴王濞招致的亡命,他郡国吏可来捕捉,说明“亡命”不归吴王所有,不是他的奴隶。(二)由于吴王濞长期庇护“亡命”,所以收到了,“能使其众”的结果.(三)吴王提供生产资料,让“亡命”从事铸钱、煮盐为其创造财富。在吴楚七国之乱时,还让“亡命”为其当兵打仗。这些情况正说明主人与亡命的关系是一种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的关系,是封建隶属关系。
西汉时,雇工也是工商业中的一种直接生产者.据《管子·轻重甲篇》载战国时齐国地区已有“聚庸(佣工)而煮盐”的情况。《商君书·垦令篇》载有雇“庸民”修缮房屋的记载。《汉书·食货志》载贾谊的话有“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一语,说明在铸钱业中有“顾租”这种经济关系存在。何谓“顾租”呢?租即占租,占租就是自报财产数及应向国家缴纳的租税数②。《盐铁论·水旱篇》说“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说明在武帝官营盐铁之前,盐铁业主在向国家呈报财产和缴纳租税的前提下,便可冶铁、煮盐。但“顾租”还有雇佣的含义,师古日:“顾租,谓顾庸之直。”所以应是指国家允许雇工铸铜锡为钱并向其交纳租税的一种经济关系。《汉书·景帝纪》载景帝后三年(公元前141年)正月诏:“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即官吏如征发民人采黄金珠玉就如同雇工采黄金珠玉一样。要当作盗贼来惩办。这也说明当时民间存在着雇工采黄金珠玉的事情。《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列传》载东汉末年夏馥曾“入林虑山中,隐匿姓名,为冶家庸。亲突烟炭,形貌毁瘁,积二三年,人无知者。”这反映了雇工冶铁的状况.汉代的这种雇工身分地位低下,一般说来应是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
①《汉书·张耳传》云:张耳“尝亡命,游外黄”。师古曰:“命者,名也。凡言亡命,谓脱其名籍而逃亡。”刘奉世曰:“颜解太迂直,避祸自逃其命尔。”《后汉书·光武帝纪》载:“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李贤注:“亡命谓犯耐罪而背名逃者。”
②《汉书·昭帝纪》始元年秋七月“令民得以律占租。”如淳日:“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汉书·食货志》说“诸贾人……各以其物自占.”师古曰:“占,隐度也,各隐度其财物多少,而为名簿送之于官也。”
(二) 小手工业者阶层及其属性
战国时社会上已出现了一个独立的小手工业阶层,汉代这个阶层更为广泛。《汉书·食货志》载汉武帝颁算缗令规定“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什么叫“诸作”呢?如淳曰:“以手力所作而卖之者”。这就是说凡是“手力所作”向国家缴纳租税和铸造器物的手工业者家有资产缗钱四千向国家出一百二十钱的算赋,比其他商人“率缗钱二千而算一(一算一百二十钱)”,少缴纳一半的财产税,这是汉政权对手工业者的一种优待。这些自做自卖的小工商业者,其中包括铜器、铁器、漆器、陶器等等器物的制作和买卖,是一个广阔的自食其力的小工商业阶层。《汉书·食货志》又载王莽改制时规定“嫔妇、桑蚕、织袵、纺绩、补缝、工匠……及它方技商贩贾人……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这表明这个要向国家纳税服役其人身对国家有一定隶属性的小工商业阶层在汉代是一直存在着的。《汉书·货殖列传》云:“庶民:农、工、商贾”,也说明小工商业者是庶民的一部分。由于这个小工商业阶层人数众多,是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因此,在考察西汉工商业生产关系时,对它们是不能忽略的。
(三) 商业中的经济关系
由于当时从事采铜铸钱、冶铁、煮盐业的“浮食奇民”,“豪强大家”、“豪民”等大工业家同时就是大商人,小独立手工业者即“诸作”同时又都是小商人。因此,手工业中是封建性的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同时也就决定有关商业部门也是封建经济关系占据着统治地位。这是无须多言的。在一些与手工业较脱离的纯商业领域中封建经济关系是否占据着统治地位呢?虽然《史记·货殖列传》提到的大商人诸如洛阳师史、宣曲任氏,长安无盐氏、关中田氏时没有提到他们经商是否使用奴婢,似乎不能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史记·平准书》说:“而富商大贾或蹄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在这里“蹄财役贫”一语反映了囤积着大量财物转动着成百辆车子的富商大贾普遍地役使的是贫民,而非奴隶。《史记·货殖列传》又云:“洛阳街居在齐、秦、楚、赵之中,贫入学事富家,相矜以久贾,数过邑门而不入,设任此等,故师史能致七千万。”这说明在洛阳这个商业中心,从事商业的劳动者普遍是贫民,大富商师史就是任用这些贫民经商而成为巨富的。上述这些情况,说明这些大商人是封建性的大商人,而绝非“工商奴主”。在小商业领域中也是封建经济关系占着统治地位。如汉初樊哙“以屠狗为事”,灌婴“贩缯”,娄敬为人“挽车”,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酒馆中使用的劳动者“庸保”(庸即佣工、保系佣工中受主人信任者)①西汉中期以后,据《汉书·贡禹传》载“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丰”。这么多的民人参与了工商业劳动,工商业中怎么会奴隶制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呢?根据上述这些事实,西汉私人工商业中封建经济关系占据着统治地位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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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五七《司马相如传》载:相如“卖车骑,买酒舍,乃令文君当卢。相如……与庸保杂作,涤器于市中。”师古曰:“庸即谓赁作者.保谓庸之可信任者也.”
(四) 对私营工商业中奴隶制成分的分析
当然,汉代工商业中的上述状况,决不能说当时工商业部门没有奴隶制经济成分存在。从当时情况而言,商品经济和商品生产获利较大给使用奴婢留下了较大的可能,同时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又极不平衡,更何况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特殊情况总还是常常出现,所以当时某些地区某些部门中奴隶制残余相当严重。这些现象并不说明奴隶制经济成分在工商业中占据着统治地位。
西汉初年,蜀临邛地区卓氏以冶铸铁器致富,“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程郑“家僮……亦数百人”,以“冶铸……富埒卓氏”。对这两个使用奴婢的突出例子应作具体分析。蜀卓氏不仅是冶铁家,也是铸钱和贩运商。《华阳国志》卷三《蜀志》载“汉文帝时,以铁铜赐侍郎邓通。通假民卓王孙,岁取千匹,故王孙货累巨万亿。”《汉书·货殖传》载卓氏“运筹算,贾滇蜀民”。师古曰:“行贩卖于滇蜀之间也。”这说明卓氏是以冶铁、铸钱、贩运而致富的.程郑除冶铁外,也是个贩运商。《史记·货殖列传》说他“贾椎髻之民”。《索隐》说是“通贾南越”。《汉书·货殖传》说他“贾魃结民”,“魃结”同“椎髻”,师古曰:“魃结,西南夷也。”《汉书·西南夷传》载:“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榨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这说明巴蜀地区在与西南夷贸易中买卖“僰僮”,奴隶制残余较重。临邛距出“莢僮”闻名的川南、滇东少数民族地区较近,而卓氏“贾滇蜀民”,程郑“贾椎髻之民”“通贾南越”,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买到廉价的奴婢。因此,像卓氏、程郑这样的冶铁工商奴主并不代表一般情况。中原地区,战国到西汉时期的大盐铁商诸如猗顿、邯郸郭纵、宛孔氏、鲁曹邴氏就未见有使用奴婢的记载.
中原地区手工业中奴隶制残余并未绝迹。西汉中期大官僚张安世家使用奴婢“手技作事”,以增殖财富就是一例。《汉书》卷五九《张安世传》载:“安世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衣弋绨,夫人自纺绩,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霍)光。”这是一个很特殊的事例,张安世是个“食邑万户”的大官僚,但由于自己很节俭,“身衣弋绨”(弋绨,黑色的厚缯)。夫人亲自纺绩,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等原因,所以比大将军霍光还富。东汉初年,光武郭皇后弟郭况有“家童四百人”,“功冶之声震于都鄙”①说明其家用奴婢从事着手工业生产。这两个例子虽然特殊,但说明中原地区手工业中奴隶制的残余并未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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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太平御览》卷八三三引王子年《拾遗记》.
在商业方面以齐人刁间任用“桀黠奴”经商作为奴婢劳动充斥着商业部门的论据是缺乏说服力的。《史记·货殖列传》分明记载“齐俗贱奴虏,而刁间独爱贵之.桀黠奴,人之所患也,唯刁间收取,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怎么能把刁间使用“桀黠奴”这种特殊的一般人不能干、不肖干的事情作为普遍现象看待呢?从刁间任用这种奴婢“连车骑、交守相”看,从这种奴婢说“宁可不当有爵位的庶民,也不能不当刁间的奴婢”①看,这种奴婢当然只能是奴仆管家,决非商业中的劳动者。当然,这并非说商业领域没有奴婢劳动的残余存在。《汉书·鲍宣传》说外亲丁、傅和幸臣董贤家“使奴从宾客,浆酒霍肉;苍头庐儿,皆用致富;非天意也”。这一记载说明商业中存在着奴隶劳动,但“非天意也”一语又说明这种现象在社会要受到谴责,是不合法的。因此,它不是占统治地位的现象.
汉代封建经济关系在私营工商业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是整个时代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当时的战争已不以掠取奴隶为主要目的,作为奴隶重要来源的战俘奴隶基本断绝。在封建国家限制下,债务奴隶和通过买卖而来的奴隶又不可能太多。同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奴婢价格提高和怠工反抗,决定了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奴婢用之于生产是不合算的。当时的大盐铁业主动辄使用上千的劳动力,而西汉时一名奴婢的价格一般为15 000到20 000钱,l 000名奴隶则值 l 500万到2 000万钱,再加上奴婢要倍算,劳动要吃穿,这得多大的花费。西汉时家产达1000万钱就是个大富豪了,②而这样的富豪全部家产还没有l 000名奴婢值钱多。当时家产达5 000万以上就是全国最大的富豪,即使这样的富豪要使用1000名奴婢进行生产,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很难的。与此同时,由于封建经济规律所决定,大量农民和手工业者贫困破产“依倚大家”就为工商业提供了现成的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这就决定了工商业中的奴隶劳动不可能占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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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贷殖列传》载刁间的奴婢曾说“宁爵毋刁。”《索隐》注:奴自相谓日:“宁免去求官爵邪”?曰:“无刁,相止之辞也,言不去,止为刁氏作奴也”。
②《汉书·宁成传》载宁成曾说:“仕不至二千石,贾不至千万,安可比人乎!”这是宁成把当官当到二千石和经商至千万二者相提并论,说明家产达千万就是个很像样的富豪了。二、 官营工商业的社会性质
汶代的官营工商业,在汉武帝实行官营盐铁等措施之前,在整个工商业中所占比重是微不足道的。因为那时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铸钱、冶铁、煮盐等工商业部门都掌握在私人手中。汉武帝时国家又逐渐垄断了重要的工商业部门。如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置盐铁官。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管天下盐铁。这一年又在郡国置均输,京师立平准。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专令上林三官铸钱,非三官钱不得通行,禁郡国铸钱。国家垄断了铸钱、冶铁、煮盐等工商业部门,从形式上看这些部门仿佛回到了西周时代,但就这些部门的生产关系而言,仍是在现实的基础上向前发展的。
既然在汉武帝官营盐铁之前,在私人铸钱、冶铁、煮盐业中封建经济关系已居于统治地位,那么汉武帝官营之时,就只能大体在这一现存的经济关系基础上组织官府工商业经济,不必要也不可能靠着政府一时的法令和暴力来根本改变现存的经济关系。事实也正是如此。《史记·平准书》载汉武帝官营盐铁时使“盐铁家富者为吏,吏道益杂,而多贾人矣”。这表明汉政权使用的主管盐铁的官吏,就是原来的盐铁商。而官府工业中的直接生产者,除使用一些奴婢而外,则由私营时的“细民”、“放流人民”等变为官府招募的民、佣工和卒(服役农民、手工业者)、徒与工匠了。只要我们对这些直接生产者的状况加以分析,就不难看出官府工业中同样是封建生产关系占着统治地位。
(一) 奴婢不是官府工业中的主要生产者
从汉初开始官府手工业中就有奴婢从事生产。如《汉书·外戚传》载初汉“曹参等虏魏王豹……而薄姬输织室”,说明官府丝织业中有奴婢从事生产。武帝后元元年(公元前88年)让赵过推行代田法时曾在“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①,说明当时在铁器铸造中有奴婢从事劳动。虽然如此,官府工业中的主要劳动者不是奴婢,汉武帝实行官营之后的官府工业也是如此。关于这一点,《盐铁论·散不足篇》说:
今县官多畜奴婢,坐禀衣食,私作产业为奸利,力作不尽,县官失实。百姓或无斗筲之储,官奴累百金;黎民昏晨不释事,奴婢垂拱遨游也。
盐铁会议是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的,上距赵过推行代田法仅七年,这时的官奴婢普遍是“坐禀衣食”,“垂拱遨游”的寄生虫。这种情况说明,那时官奴婢参加生产的只是极少数,不代表官奴婢的普遍情况,因此谈起官奴婢的一般情况时可以不把这些从事生产的少数奴婢计算在内。《汉书·贡禹传》载:
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钜万,宜免为庶人,廪食,令代关东戍卒……
这也说明西汉后期汉政权各官府的“十万余”官奴婢均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的寄生虫。所以贡禹建议把这些奴婢“免为庶人”,给食,令其代替关东的戍卒守边。对上述这些情况加以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官奴婢决非当时官府工业中的主要生产劳动者。
(二) 官府工业中的主要生产者是民、卒、徒、工匠
民、卒及其代役佣工和徒、工匠是官府工业中主要劳动者。汉武帝实行官营盐铁时,据《史记·平准书》载盐铁丞孔仅,东郭咸阳上言谈到煮盐业中的经济关系时云:
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②
这句话《汉书·食货志》也照引不误,但注家却各有其解释。索隐注引苏林曰:“牢,价直也。今世人言顾手牢。”王先谦《汉书补注》解释这句话时说:“顾手牢不知何语,详其文义,当是雇佣价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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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
②这一段话《盐铁论·刺权篇》记载为:大农盐铁丞咸阳、孔仅等上请:“愿募民自给费,因县官器,煮盐予用,以杜俘伪之路。”
如淳日:“牢,廪食也。古者名廪为牢。”所谓“廪食”,即给食。盆,就是煮盐的大铁盆。另一种解释是:牢盆即煮盐用的大铁盆。而所谓“官与牢盆”就是官府按民工煮盐的盆数给予工价报酬。上述这些解释并不绝对矛盾,而是可以统一的。根据这些解释,最初官府煮盐业中的经济关系是:由官府召募贫民从事煮盐,官府供给煮盐用铁盆等器具,并给直接生产者以雇佣价值(其中包括口粮),而产品则全交官府统销。
除上述招募的民工外,服役的卒及其代役佣工是煮盐、冶铁业中的一部分主要劳动者。《盐铁论·禁耕篇》云:
故盐冶之处,大校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堪),责(债)取庸代。
这一记载说明煮盐、冶铁的地方路途遥远,劳动强度大,服役卒无法忍受,所以借债雇人替自己服役。《盐铁论·禁耕篇》又云:“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而贱平其准。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百姓病苦之。”这是说官府有时按户口收铁,而管理物价的平准官又贱给其价。同时,盐铁产品又分摊给民户运输,所以“良家”又不能不按道路远近“发僦”(雇工运输),费用大,深受其苦。《盐铁论·水旱篇》载;“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病苦之。”这都说明官府盐铁业中使用着大量的服更役的卒及其代役庸工。这些卒及其代役庸工都是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他们与封建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封建经济关系。
汉代官府铸钱,冶铁两种工业中的主要劳动者是十万以上的卒、徒。《汉书·贡禹传》载:
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已上,中农食七人,是七十万人常受其饥也。
这里的吏是管理者和监督者,卒、徒才是这两项工业的主要生产者。在数量上每年都有lo万以上的人从事这两项生产,中等农夫一个劳动力生产的粮食可供7人食用,10万人从事这两种生产而不务农业就等于损失了70万人吃的粮食。这些卒、徒决不是生产奴婢。卒是服徭役的劳动人民。汉代劳动人民的徭役负担很重。按《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如淳关于更役的注和近人对此问题的研究可知:汉代的徭役和兵役定期轮换更替。男女23岁至56岁,都得服役。每人每年在本郡或本县服役一个月,称为更卒或卒更。每人一生到京师服役一年,称为正卒.每人一生戍边一岁,称为徭戍或戍卒。不去服役者:可以钱代役,晁错说汉代5口之家的小农“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按此比例2/5的劳动人民都得到官府服役,数量是很大的。西汉时铸钱、冶铁业中从事生产的卒,就是这种服徭役的劳动人民中的一部分,是封建的生产劳动者。如果把卒视为奴隶,就无限制地扩大了奴隶的队伍,会导致极其错误的结论。徒即刑徒是因犯罪被罚服苦役的人,也不是奴隶。这是因为:其一,汉代的法律规定刑徒服役有一定期限,刑满后可免为庶民。这就决定了刑徒不能被任意买卖和赐予,不是封建国家可任意处置的财产或物件。在这一点上刑徒与官私奴婢有着本质的不同。其二,刑徒在服役期间由封建国家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其进行生产,无任何人身自由。这似乎是封建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刑徒就是封建国家的奴隶。然而这种意见显然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列宁在《论国家》一文中说。“农奴主一一地主不能把农民当作物品来占有了,而只有权占有农民的劳动并强迫他担任某种劳役”①。刑徒就是因犯罪被封建国家强迫服役的特殊的封建徭役劳动者。刑徒因犯罪被封建统治者视为危及封建秩序的异己力量,使他丧失一切自由,并用封建国家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封建国家进行生产。但也正因如此,它就不像奴隶一样是“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的商品,不是封建国家的财产。这就是说,封建国家只能占有刑徒的劳动,不能把刑徒当作物品和财产来占有。所以刑徒不是奴隶。马克思说,在封建徭役劳动下,直接生产者以一部分劳动时间“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犁、牲口等等)来耕种实际上属于他所有的土地”,②为自己的小私有经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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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列宁选集》,第4卷,46页。人民出版社,1972。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889页。人民出版社,1974。
行生产。刑徒在服役期满或遇大赦后可以回到家中经营其私有经济。因此,只要全面分析这种情况就可看出刑徒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封建徭役劳动者。其三,从封建国家对刑徒的政策上也反映出刑徒不是奴隶。汉政权为防止刑徒数量过多会危及封建统治等原因频繁地大赦罪人、刑徒。据不完全统计在西汉204年的历史中,“大赦天下”罪徒的记载有83次,“赦天下徒”和某一地区徒的记载有15次,共计98次,几乎平均两年一次.在东汉193年的历史中“大赦天下”罪人的记载74次,平均不到三年一次。如果刑徒是封建国家的奴隶或财产,上述现象是不好理解的。如果把汉代视为奴隶社会,徒又是主要的“生产奴隶”,那么如此频繁赦免刑徒的事实又该如何解释呢?其四,西汉的刑徒和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各朝代因犯罪被罚服苦役的罪人已无质的差别。如果西汉时的刑徒被定为奴隶,那么以后各朝代服苦役的罪人是否奴隶。但现在并没有人论证汉以后各朝代的罪人是奴隶,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要把汉代的刑徒当作奴隶呢?总之,西汉宫府用于铸钱、冶铁两项官府工业中的10万多卒、徒都不是奴隶,而是封建的徭役劳动者。
“工匠”和“工”也是汉代官府工业中的一种生产劳动者。《盐铁论·水旱篇》中说官府冶铁业中除卒、徒之外,还有“工匠”参加劳动。《汉书·贡禹传》载“齐三服官作工各数千人,一岁费钜万。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等等。这表明“齐三服官”(齐郡三服官织造皇室用的冬服、夏服和冠戴用的首服)中的生产者是“工”。蜀、广汉郡生产金铜扣漆器的劳动者也是“工”,出土的器物铭文中有工人的称号,如“素工广、素工严、上工贵、铜扣黄涂工勋、画工长、玥工尊、清工博”等,即是证明。西汉除中央设有一些工官外,地方有8郡设有工官,其中都有“工”和“工匠”进行生产。由于材料缺乏,只能从现有材料出发,对部分“工匠”和“工”的身分地位初步作如下判断:其一,官府冶铁业中有“工巧奴”从事生产,说明“工”与奴在这里是同一种身分的人。但就一般情况而言,这种劳动者被称为“工匠”、“工”说明它与奴婢、卒、徒等有所区别。其二,从考古出土的金银扣漆器铭文中可以看出这些“工”要受到卒的监护和丞、掾、佐等官吏的管理,所以“工”的人身不是完全自由的。但铭文中记载了这些“工”的称号,说明他们有一定的独立人格,不能一律视为奴隶。其三,《盐铁论·散不足篇》说当时官府奴婢是“坐禀衣食”、“垂拱遨游”的寄生者,与此相应“黎民昏晨不释事”,黎民“泮汗力作”.而当时用的金银扣漆器又是“一杯棬用百人之力,一屏风就万人之功”。只要把前后文联系对照起来分析,生产这些器物(杯椿、屏风)的是黎民一类人当无疑问。《后汉书·百官志五》载“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无分士,给供本吏”。本注曰;“在所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这就是说,其郡有盐、铁、工、都水官的,都由所在的县差遣“吏”与“更卒”给役;此外不另拨士卒。汉代手工业者也要服更役。所以,这些工和工匠,应是在官府服更役的手工业工人。由于制造手工业器物需要较高的技巧,频繁地轮流更换服役无法适应需要.所以这些工和工匠中的一部分人应是由代役钱雇来的长期在官府做工的手工业者.
(三) 官府商业中的经营者、劳动者
西汉时期的官府商业也是封建经济关系占着统治地位。虽然上引《盐铁论·散不足篇》载“官奴累百金”而又“私作产业,为奸利”来看有些官奴婢无疑是参加了商业活动的。但他们决不是官府商业中的主要经营者和劳动者。当时官府商业中的经营者是吏,《汉书·食货志》载官府商业中是“令吏坐市列,贩物求利”,就说明了这一点。商业中的劳动主要是运输商品的劳动。而运输商品的主要劳动者则是雇工和服役的卒.《史记·平准书》载;“诸官各自市,相与争,物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索隐注引服虔曰:“雇载为僦,言所输物不足偿其雇载之费也。”这说明官营商业普遍是雇人运输的。上引《盐铁论·禁耕篇》说“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等,说明官府盐铁产品的运输是按户口分摊给民户的。虽然殷实民户即“良家”可雇人运输,但贫穷民人还是要由自己运输的。这些记载都说明官府商业中使用的是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
基于上述事实,汉代官府工商业中虽有奴隶劳动的残余存在,但是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是封建的经济关系。这种封建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强迫卒、佣工(用卒所纳代役钱雇取,实为变相服役卒)、徒进行封建的徭役劳动。
马克思主义者“在评判自己对社会关系的估计时……是以这种估计本身的正确性及其与现实的相符合为标准的。”①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历史上的社会关系时要实事求是,力争做到与历史实际相符合。正是本着这种精神,作者认为:汉代官、私工商业中,虽然奴隶劳动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但封建经济关系居于统治地位。这样的观点较为符合历史实际。此外,不应忘记种桑养蚕及丝麻的加工纺织,大部分均出自个体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并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大作用。因此,应该说封建经济关系在工商业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是毫无疑问的。
继春秋、战国之后,西汉是个工商业生气勃勃的大发展的时期。手工业在炼钢、丝织、漆器制作等方面都远远走在世界的前列。这一切成就的取得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不是没有联系的。那时直接生产者如果没有得到一定的人身自由,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一定的主动性、积极性,要取得那样的成就是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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