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里有一个没有二手复式房照片的单位保障性住房,父母名下一个88米住宅和一个继承爷爷的50米老房子。三套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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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问答
  第一部分 网上申请
  1.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轮候?
  答: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上申报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系统网址: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http://bzflh.)
  具体申报材料及工作流程,可登录系统,在申请时阅读办事指引。
  已持有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需要补充申报的,统一在新系统申报。
  网上申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完成申报,已提交过的申请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在取得轮候《备案回执》并通过终审后,进入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市主管部门发布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认购安居型商品房的相关通告时,轮候册中的申请人可以依据自身的需求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认购安居型商品房,但不能同时享受上述两类住房。
  2.有咨询服务电话及地址吗?
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一楼深圳市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
福田区住建局
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行政服务大厅
罗湖区住建局
罗湖区文锦中路罗湖区委行政服务大厅
南山区售房中心
南山区常兴路164号
宝安区住宅局
宝安区新安2路57号(宝安区住宅局104房)
龙岗区住建局
龙岗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1楼业务办理中心
盐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盐田区沙深路112号建工大厦11楼1107室(办事大厅)
龙华新区城建局
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行政服务大厅19号窗口
大鹏新区城建局
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委会4号楼4307房
坪山新区住房保障和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坪山新区东纵路145号国税大楼A912室
光明新区城建局
光明新区光明大街401号华友大厦夹层2楼201室
  3.无法注册用户怎么办?
  答:如果您在本系统启用前已在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站(/)或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使用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报系统的,应当用原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本系统。
  如果仍无法注册,请及时拨打技术支持电话: 。
  4.为什么手机接收不到验证码短信?
  答:如果为非深圳手机号码,则接收验证码短信的时间可能会很长,建议使用深圳手机号码注册。
  5.注册时,为何输入身份证号码后提示已经有过申请?
  答: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每个身份证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申请账户。有此提示,说明此身份证号已注册。如果您在本系统启用前已在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站(/)或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使用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报系统的,应当用原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本系统。如果本人未在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报系统注册过,也未在本系统注册过,可以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诉。
  6.如何预约提交书面纸质申请材料的受理时间?
  答: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在线预约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受理时间。
  对于没有条件进行网上申报的家庭,区受理窗口可提供电脑设备由申请人进行填报。为保障受理工作场所及申报流程的顺畅,建议申请家庭优先采用自行网上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7. 为何无法打印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答:因为您使用的浏览器的安全级别限制,禁用了系统打印控件,请设置浏览器安全级别后即可打印。设置方法: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在Active X控件和插件下将所有选项选为启用或提示即可。
  8. 通过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系统,可申请什么类型的住房?
  答:申请人可通过系统(网址: http://bzflh.)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两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的轮候申请。
  9. 在进行填报操作时,为什么有时系统会提示“系统与市规土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的数据接口处理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若多次仍出现此问题,请联系技术部门。”?
  答:系统在申请人填写完资料后,会通过与市规土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的数据接口对申请人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可能在通信过程中出现问题,如果看到这样的提示,可以重新操作再试。
  需联系技术部门的,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
  10. 刚出生子女没有身份证号的,如何填报?
  答:先申报并网上预约,取得《备案回执》前完成入户登记的,直接在系统中修改并重新打印《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申请表》;取得《备案回执》后完成入户登记的,应当在30日内持户口本到市主管部门窗口申请变更信息。
  第二部分 轮候申请条件和配租、配售标准
  11.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轮候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1)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十五年。
  12.申请公租房轮候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2)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6)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13. 单身居民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时,对年龄有何特别要求?
  答: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时,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即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但父母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时,单身居民年满18周岁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既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也可以将父母(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作为共同申请人。
  14.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的,哪些成员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时,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申请人为单身的除外),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一并申报。成年子女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时,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1年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一并申报。
  15. 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能否申请轮候?
  答: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军官证或士兵证等。
  16. 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如在本市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因离婚分割或房产转让,现未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否申请轮候?
  答:不能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
  分割或转让住房满3年,并符合其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17. 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已购买(或曾购买)单位自建房、集资建房、军队建房的,可否申请轮候?
  答:已购买(或曾购买、或以长期租赁等形式变相购买并实际拥有)单位自建房、集资建房、军队建房等各种形式住房的,无论是否已办理房改或产权登记手续,视为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不可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但因分割或转让住房满3年的,并符合其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18. 拥有住房但未取得《房地产证》的能否申请轮候?
  答: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包括政策性住房、市场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无论其是否已取得《房地产证》,均不能申请轮候。
  19. 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因离婚分割或转让自有住房,且现在名下已无自有住房的能否轮候?
  答:在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在本市分割或转让自有住房(含政策性住房)满3年,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在本市分割或转让自有住房(不含政策性住房,详见上述19条)满5年,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
  20. 申请人或配偶有超生子女行为的,是否可以申请轮候?
  答:申请人或配偶有超生子女行为,且提出轮候申请时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理满5年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接受计生部门处理满15年的,可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时需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满规定年限(公租房5年,安居型商品房15年)的计划生育证明。
  21.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因生育小孩、收养小孩、结婚等,申请增加未成年子女或配偶的,可否继续轮候?
  答:增加未成年子女或配偶后仍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保留轮候资格且轮候顺序不变。
  22. 申请人在轮候期间相关家庭成员死亡的,可否继续轮候?
  答:如果仍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保留轮候资格且轮候顺序不变。
  23. 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对申请人的社保条件有什么规定?
  答:(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2)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时,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它险种)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它险种)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24.配售安居型商品房的家庭人口数如何界定?
  答:配售的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成年子女不作为共同申请人,子女成年的确定时点,为各配售通告中确定的审查时点。
  25. 配租公租房的家庭人口数如何界定?
  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其他家庭成员为非共同申请人,不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但非共同申请人应当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中关于住房和住房补贴的规定。
  其中,共同申请人包括:①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子女;②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③非深户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非共同申请人包括:①非深户且未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②申请人(配偶)父母无深户的一方;③成年子女的配偶(无论是否有深户)。
  子女成年的确定时点,为各配租通告中确定的审查时点。
  26. 如何确定公租房配租、安居型商品房配售的建筑面积?
  答: (1)配租人数为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配租建筑面积的标准为:①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②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③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独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可以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2)安居型商品房:配售人数为申请和共同申请人。配售建筑面积的标准为:①单身居民、2至3人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②4人及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左右。
  在册轮候人可以自愿购买低于其家庭人口结构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但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部分 申请材料
  27. 书面申请材料要重复提交吗?
  答:已取得《备案回执》补充申请公租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已提交过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未取得《备案回执》,同时申请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相同的申请材料只需提交1份。
  28.申请安居型商品房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以下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1)基本材料
  ①《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安居型商品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②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
  ③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未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2)补充材料
  ①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②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且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提交学历、学位、职称证明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③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④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⑤未成年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须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⑥ 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政策的,申请时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但在配售时须提交;已违反超生政策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已满15年的计划生育证明。
  29.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以下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1)基本材料
  ①《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②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另行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
  ③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未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2)补充材料
  ①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失独家庭须提交独生子女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年以下的,需提交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认证文件。
  ③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④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⑤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须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成年子女就学的,还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⑥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政策的,申请时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但在配租时须提交;已违反超生政策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已满5年的计划生育证明。
  30.提交轮候申请材料时是否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答: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政策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但在配租或配售时须提交。
  已违反超生政策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满规定年限(公租房5年,安居型商品房15年)的计划生育证明。
  31. 申请家庭属于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的,在申请轮候时是否须提交相关证明?
  答:不需要。
  32. 申请人在取得《备案回执》后离异的,应如何处理?
  答:离异双方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须符合申请条件)保留轮候排序,另一方退出轮候。无法协商一致的,离异双方均退出轮候,可各自重新申请。
  离异双方协商一致的,需提交协议书。
  33.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人才如何认定?
  答: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人才须符合《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中关于人才的有关规定。
  第四部分 其他
  34. 申请条件的审核时点如何确定?
  答: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社保累计缴费年限、住房转让年限、离婚分割住房年限以及超生行为接受处理年限的时间计算节点,为网上完成填报轮候申请信息之日当日。
  35. 已取得轮候申请《备案回执》的申请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姓名、身份证(居住证)、婚姻、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及申请变更事项相应的材料到市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轮候信息变更;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轮候;变更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系统,在网上自行修改。
  36.申请人在取得《备案回执》后能否补报符合申请条件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
  答:可以,但视为重新申报,需重新轮候。
  由于此前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时未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配偶父母的申请材料,已持有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补报配偶父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的,在日前,不需重新轮候;之后补报的,视为重新申报,需重新轮候。
  37.网上填写完申请信息后,如何修改已填写的信息?
  答:未取得公租房或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的,申请人可在系统中自行修改,修改后应当重新打印《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申请表》。
  已取得公租房或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且家庭人口、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姓名、身份证(居住证)、婚姻、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书面材料,到市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轮候信息变更,其他信息变更的,申请人可直接登录系统在网上自行修改。
  38.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哪些险种?
  答: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但不包括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它险种。
  39.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哪些?
  答: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主要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单位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40、什么是诚信申报?
  答:申请人对其在网上填写的申报信息以及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41、不诚信申报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申请人如有虚报、瞒报等不诚信申报的情况,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51、52、53、54、55条等相关规定。最全:五十一个问题详解“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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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五十一个问题详解“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地税于近期梳理了“十二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推荐给大家“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大家更方便总结和比较,小编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将问题进行重新进行排列。
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
营业税-企业部分
1.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取得的政府的补偿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2.公司将单位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员工,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因此,公司按以上规定出租的住房可免征营业税。
3.公司按房屋成本价销售住房给员工,请问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公司以房屋投资入股另一家公司,请问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个人部分
5.个人出租房屋在营业税方面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6.个人转让房屋在营业税方面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7.个人将房屋赠给配偶,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个人将房屋赠给配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企业部分
8.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保障性住房,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9.房地产公司出售住房土地增值税有什么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第九条的规定:“将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
10.因国家征用的房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11.分立公司承受被分立公司的土地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2.企业合作建房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13.公司将旧房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个人部分
14.个人之间更换自有住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五条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5.个人销售住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税
房产税-企业部分
1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个人部分
17.个人或者单位出租房屋,请问房产税有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六条规定,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18.房屋大修期间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单独建造的地下停车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改造安置的住房用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居民自用住宅是否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08号)第七条规定,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和廉租住房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耕地占用税
2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3.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契税
契税-个人部分
24.已购公有住房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5.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26.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7.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规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8.个人因房屋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是否可以享受契税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29.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0.个人因自然灾害损毁住房,重新购买住房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3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77号)第二条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因此,个人购买住房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减半征收契税或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如不符合条件,按3%征收契税。
32.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变更,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育,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契税-企业部分
3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34.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35.机关单位购买办公楼,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36.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三条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37.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三条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38.公司合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9.公司分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0.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
印花税-个人部分
4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2.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企业部分
43.经济适用住房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4.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45.改造安置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第一条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46.个人转让自有住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7.个人的房屋被政府拆迁,取得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48.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9.个人将房屋赠与给亲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个人将房屋赠与上述文件规定中的人员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50.公司按房屋成本价销售住房给员工,员工以低于市场价格而取得的住房的差价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51.个人取得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对职工个人按《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号)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3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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