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公司工伤保险怎么查询却说买了保险,要等180天才可以作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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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8:20:18对跨地区活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并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2、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进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进步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正当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遵照的普遍原则有: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要么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同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进步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用度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职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用度,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公道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鸣。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条件。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由于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办法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当前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涉及的程序问题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及流程、工伤认定中需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及工伤索赔项目的举证等,现分述如下:(一)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是工伤保险适用的条件条件,所以工伤认定是适用工伤保险的前置程序,同时也是当事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中的关键之一。1、工伤认定程序流程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故工伤的认定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要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要么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要么其直系支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要么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证据&问题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问题,如前所述,工伤认定带有很大随意性,既体现在工伤认定职员的主观判定,又体现在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问题上。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按照规定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根据《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业伤害程度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实;(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实书要么职业病诊断证实书(要么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要留意的是,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即使答应签订也总是推迟签订,或未来得及签订就已经发生了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发生事故应该怎样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实呢?理论上以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问题是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固然相关法规规定只要有工友证实即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由于当前很多工人担心替工友作证后遭老板报复或被开除,迫于生存的压力,不愿意替工友作证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有出工记录,有关的书面记录也为用人单位所把握,工伤受害者难以获得出工记录,这就为工伤职工的举证带来一系列困难。笔者以为,可以采取两种对策:其一是采取事前防范办法以防止问题的产生,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其能克服种种顾虑,自律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有先有后,可能由于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而事故就已经发生,所以应该在工作当天或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发生事故后无法证实劳动关系;其二是,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工伤职工应留意及时收集证据并妥善保管,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由于工伤职工处在弱势地位,由其举证存在一系列困难,也不符合公城阳则,所以应立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仅需提供一些简单的证据即可,如身份证、工作起止时间及工作地点等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假如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则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反证据证实,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特别的举证原则。有学者以为,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仅凭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是无法认定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不是属于工伤。其原因是工伤认定某种程度上更倾向于事实认定,而非专业认定,工伤认定不是认定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是不是属于职业病,而是通过类似的审查程度,确认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系职业伤害,并且符正当定范围的工伤的相关条件。笔者以为,工伤认定的确更倾向于事实认定,但这也是所有举证、认证活动普遍追求的,并不是只有工伤认定如此,固然劳动鉴定结论和职业病诊断证实(职业病鉴定结论证实)是由专业机构来完成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这并不与事实认定相排斥,相反是利用专业结论来为事实认定服务,提供充分、科学的根据。也就是说,没有专业认定就很难进行科学的事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工伤认定的相关机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真实性,假如确认材料上内容真实,完全可以认定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不是属于工伤。根据证据规则,工伤认定机构对材料的调查核实只是对证据的认证过程,并不是证据中的一种,也就不算是其他证据,所以学者以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后可以认定所遭受的伤害是不是是工伤。(二)工伤索赔中的&证据&与举证责任1、工伤索赔中的&证据&工伤索赔中的&证据&是指在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时,所需提交的相应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在实践中,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时,针对不同的赔偿项目应提交不同的证据。例如,工伤职工要报销医疗费,而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等,针对不同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所以就必须提供个人病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实、医药费和住院费收据等;假如工伤职工要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就要提供有关的发票或收据。总之,工伤职工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要结合前文中论述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只有针对赔偿项目提供相应的单据才能获得赔偿。2、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仲裁要么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承担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实事实的责任,否则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在解决争议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在工伤索赔案件中,为了切实、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别规定。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要么其直系支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可以根据受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这些规定,可知在工伤案件中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工伤职工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时要提供劳动关系证实,医疗诊断证实等。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而与此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还在摸索和试行阶段。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工伤保险法》或《社会保险法》,以提升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运行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预防、康复、赔付的三位一体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更好地维护工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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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中山某塑胶制品公司的一名人事助理,由于主管人员更换频繁,现在工伤的事也由我来跟进,我入职不到二个月,就有一单工伤。某车间员工阮某(女),日入职上班,4月16日因操作机器不当,且机器的红外线保护发射器失灵,造成该员工左手中指前关节至指甲端被机器压断,现已截除该节并康复。员工在车间工作三月份的工资为2600元右右(扣除生活费),现在员工休养至本周,未进行工伤鉴定,因为该员工未买工伤保险,但买了份商业保险,请各位前辈帮我指点以下问题:1、不知如何来跟员工协商工伤理赔之事。工伤大概是10级还是9级(我个人认为不影响其工作生活,只是破相难看而已,本人也同事受伤员工有此伤害)标准,伤残赔偿费用大概要多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2、该员工继续工作还安排原工作岗位或调岗都可以吗?3、目前从发生工伤后到现在我们只是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这样合理吗?4、我们公司买了商业险,有不计名名额,如果走保险,如何处理?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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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春季班
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14春季班
不是日才发生的吗?不能以企业的名义申报,还可以以受伤职工本人的名义申报,时限是1年。只是申报前的医疗费用要由你公司负担了。
2014春季班
这个至少是八级,指端解除了,看看当地的工商管理条例,公司要补一次性医疗和一次性就业(如果还能回来上班,可以不需要了) 还有住院休养的工资。补助是按照当地的上半年的平均工资 不是个人的工资。商业险只能报销住院费用
2014春季班
@侠客行之天行健:谢谢,没您判定的那么严重。10级好了,商业伤残险也有一定比例的,只是较少。谢谢
我也在中山,我说一下我个人的看法吧
1、出现这样的事情,如果是正规公司就去咨询一下当地劳动局,劳动局会给你相关建议的,也会让你填写工伤鉴定申请表,申请后劳动局会安排去博爱医院或其他医院做工伤鉴定,鉴定结果大概要一月才能下来。没有购买社保,工伤只能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了。依照你说的情形,已经截除了该节工伤等级至少在9级了,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要至少一次性赔付他24个月的个人工资,或中山市社平工资,这样的话其他什么费用都不用承担(前期因治疗的相关费用等,公司全部承担),个人建议应在劳动局的面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协议须找律师审核,一式三份,工伤者本人一份,劳动局存底一份,个人留一份,这样的话工伤者本人就不会后期滋事。
2、如果该员工还可以胜任原有岗位工作,可以找她谈一下更换的想法,但工资只能升或不调,但不能降。
3、因公司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员工出现工伤,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而不能按照中山市劳动保障工资1310来发放。
4、你们保险应该是团体意外险,出事的时候有没有跟保险代理员说把这个人的名字加进保险名单里面去?如果没有后期操作会有一定的麻烦。如果要走保险,这个人也在团体意外险名单里面,就必须要提供病历本、诊断证明、用药清单、住院证明、费用发票,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整理好,并做好1-2份复印件防止以后协商不妥的证明。除此之外,赔偿如果是给公司的,就不用员工提供银行卡账号,至少这个赔偿可以弥补该员工治疗工伤时的医药费。
2014春季班
@青鸟之音:谢谢前辈。您说的太对路了,我们目前正准备按这样的程序来走。不过先要协商。只是有经验人士说这人最大可能10级。你的指教对我很有帮助,再次谢谢!
2014春季班
@青鸟之音:学习了
@非常小器:昨天中山统计局发布了2013年中山市社平工资2240,对于你们来说,如果要赔偿又要增加费用了。http://www./tzgg/wjtz/715.html
2014春季班
@青鸟之音:员工工资高过这工资呢,那不是更吃亏?
2014春季班
1、按政策:申报工伤——评残——按相关待遇100%执行;
2、私了,只要双方能接受就行了,但有一定的后遗症。
2014春季班
@fdsa0101:谢谢。但我们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了,如何操作?
2014春季班
@非常小器:不是日才发生的吗?不能以企业的名义申报,还可以以受伤职工本人的名义申报,时限是1年。只是申报前的医疗费用要由你公司负担了。
2014春季班
@fdsa0101:对,是这样操作的,谢谢!
首先,要积极处理此事故,因为未买工伤保险,不能有人社局进行工伤医疗赔偿,但是可以根据商业保险进行医疗赔偿,赔偿流程可以咨询参保的商业保险公司。
再次,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成功后按照制度进行“工伤停工留薪期”申请,后按照其基本工资发放住院及休养期间的工资。
然后,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由劳动部门核定其伤残等级;若是按照你的说法,他是9或10级,根据规定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费用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贵公司未给其参加工伤保险,此部分费用可能会由贵公司支付。
最后,关于工作的问题,先与本人协商,根据他的要求调整(不能任由调整)。
2014春季班
@豆芽:非常感谢你花这么宝贵时间给我解释和指导。因为我没亲手处理过工伤,所以好多细节不知道,长见识了。不明之处可能还要请教,谢谢!同时也谢谢其它前辈和同学们。
@非常小器:客气。共同学习
2014春季班
先安抚对方情绪,公司必须要积极处理工伤,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合理的。
2014春季班
@狮子星星:thanks!
2014春季班
2014春季班
请牛人们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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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说做司法鉴定,做工伤鉴定可以吗
黑龙江 齐齐哈尔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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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认定工伤,逾期单位不认定的,劳动者个人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以后,对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依法享受工伤待遇。需要帮助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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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株洲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用工单位因未在30日内为员工申报工伤,被判承担在此期间员工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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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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