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灰灰是桂林传销陈泰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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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背后不为人知的真相:直销还是传销?
  【商界招商网 记者/何俊峰】“每天睡到自然醒、拿着高工资却不用每天上班打卡、定时出去……”这样的工作真的存在吗?  国庆期间,记者在火车上遇到了一群从事这样工作的人,他们称自己是“安利家人”,此次正是前往广州“旅游”。其实他们还拥有另外一个标签:直销人员。  在中国这个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业,有着数百万的从业人员,他们往往被旁人以“虚假传销”的眼光看待,但却始终不断有人涌入,只是为了追寻所谓的“财富自由”梦想。  安利家人:竞争者能和平相处?  “为什么你们都是卖着相同的产品,却能像"家人"相处?不怕竞争吗?”  当记者询问眼前这群“安利家人”时,他们没有直接回答,而是讲了一个段子:  甲乙丙3个人,一直是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一天,一个朋友给了甲2块钱,甲拿出1块钱给乙,让他给自己理发洗头;另外1块钱给了丙,让丙把他的衣服鞋子洗得干干净净。此时的甲已经是焕然一新,而乙和丙各得1块钱。  已经有1块钱在手的乙,向丙付出了1块钱,让丙洗净了他的衣服和鞋子。有了2块钱的丙也取出1块钱让乙给自己收拾一下头发,并再付1块钱给甲,让甲替他洗衣服和鞋子。这样,丙浑身上下变得干干净净,甲和乙每人拥有1块钱。  最后,乙把他的1块钱付给甲,让他给自己清理了头发。至此,甲乙丙3人都改变了形象,成为新人。可那2块钱转了一圈又回到了甲的手里,甲又把钱还给了朋友。钱还是回到了那个朋友身上,可3个人却因此都改变了形象。  他们继续说:“我们很多人都习惯了这种“蓬头垢面”的日子,而缺乏一股像上述“2块钱”一样的外力在我们背上猛推一把,因此我们的生活也无法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听完这段话,记者终于明白,所谓的家长,或许这是传说中的“下线”或者“团队”。  “如果你脑子里还是只想着产品,而不是发展"下线",那你就根本混不下去。”一位在安利有十多年经验的“营销主任”如此感叹。不只是安利,完美、雅芳、康宝莱等众多知名直销企业员工大都感同身受。  梦想、财富吸引着众多人走进直销大门,可是走进去才发现,金子并不是弯腰即拾。业绩的压力与竞争的混乱使得他们疲于应对,产品的热销并不能完成最初期盼的财富梦想,他们要找下线、结团队、组家庭,要不断在“互惠互利”中才有可能完成财富积累。而在此过程中,直销最初的初衷也已经悄然“变质”。  直销初衷:产品暴利的终结者  直销概念最早源于1886年诞生的雅芳公司,雇佣雅芳小姐来进行单层次直销。而具有现代意义的直销,亦即具有多层意义上的直销,则诞生于1959年成立的安利公司。  众所周知,新教在正是利用家庭式聚会,见证神迹的分享机制,取得迅速的传播与发展。而二战后的美国经济的调整增长与竞争环境,正在为这种传教机制在在商业行为上找了更恰当的突破口与载体多层次直销。  起初,如果你问及几乎所有直销人为什么要参与直销这个行业,他们几乎会异口同声地回答:“产品太棒了!”如果产品是如此的优质,几乎所有的使用者都会很快体验到一种生理上得到满足的快乐,这种生理上的快乐,必然会引发人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一个社会诉求,那就是忍不住要去分享。这种社会心理诉求所促成的分享,无疑也再次强化了这个产品使用者的快乐。  传统的商品渠道要通过经销商将生产商生产的产品销售至消费者手中,而经销商往往从上到下至少三级以上,各节渠道对产品利润的分摊最终由消费者买单,而如果能缩短销售渠道,让厂家与消费者直接建立联系,便能减少渠道商对产品利润的侵蚀,使得消费者享受更加便宜的价格。直销正是基于“缩减销售渠道、降低产品终端价格”这个核心理念诞生而来。  披着直销外衣的传销  “挖地沟”、“拉人头”、“无证培训”、“乱收费”……而所谓的“团队计酬”及安利默许的“跨区域经营”,更让一位有十年安利直销经历的“高级客户主任”质疑,安利中国直销模式涉嫌传销。  原本以分享为驱动力以缩减渠道为目的的直销模式,在中国却演变成了以“拉人头”为晋升工具的逐利模式。虽然日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禁止团队计酬和网络直销。《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而《禁止传销条例》则将“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列入传销行为。但众多企业却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安利中国一直试图规避直销法规的约束。据2012年8月中国经营报(,)报道,早在2003年,安利公司就规定每个经销商都与公司独立签约,也各自从当地店铺直接提货,在安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只有一个环节,即安利经销商。但不为公众所知的是,在经销商这个环节却又暗藏着20个子环节,这就是安利经销商的20个层级。每个经销商都隶属于某个团队某个更高级的经销商,这20个层级的安利经销商总计可以拿到20项佣金。安利20层经销商的奖金播出率总计达到了税后营业额的54.3%,实际上远超直销法规明确规定的“佣金封底在30%”的标准。  而在安利公司内部,其奖金制度包括九种十二项:个人销售佣金奖、市场开拓奖金、领导奖金、红宝石奖金、深营销总监、全球政策咨询委员年终奖金等。在这九种十二项奖金中,安利公司只向国家报备了市场开拓奖这一项,将这一比例规定在27%,是为了规避《直销法》所规定的30%上限。  根据调查发现,在直销法出台以前,安利公司每个月末给员工发放的奖金,每项都有明细,但直销法出台后,安利改为分两次分别在月初和月末发放佣金,月初发销售佣金奖,月末发其他11项奖金,合起来称为市场推广费,且不再有各奖项明细。虽然奖项的名称改变了,但是老安利人都知道这一项制度不过是新瓶装旧酒罢了,总的奖金并没有发生变化。中国反传销协会会长李旭对此曾明确指出,安利“采取了团队计酬的模式”,“实际上是不规范的直销企业”。  永不消亡的直销  直销最初以分享为驱动力以缩减渠道为目的得以在全球迅速发展,但在分享演变为对利益地追逐时,欲望的膨胀便使得直销制度一度失控,演变成了一项“拉人头,结帮派”的类“庞氏骗局”的攫利行为。虽然如此,但直销的本质精神在如今的商业战场,仍有着不可替代的借鉴意义。  渠道缩减是直销的核心精神,通过最大程度上拉近厂家与消费者的距离,达到终端售价的最低化。笔者观察,如今盛行的电商、020都是基于此模式的变形,同是为了达到缩短销售渠道、降低销售成本的目的。  毫无疑问,互联网的电商发展仅用短短十年时光就轻易颠覆了百年的直销模式。消费者与厂家直接关系的建立不再那么难,一个互联网光纤就能将他们随时随地联系起来,而借由互联网产生的分享评论机制,更是催生了新时代电商的巨大信用体系,通过这种信用体系,最初的口碑相传效果得到了指数式的迅速扩展。  而如今020的崛起,正是在电商疲弱之后的短板拓展。通过020,将线上的体验与分享延伸至线下,消费者不再被困于虚幻的互联网世界,而能够真正的实现线下体验、线上购买,厂家通过双渠道一同发力将原有电商的优势延伸至线下、而短板则更由线下补充。将直销的分享与渠道缩减模式得到了极大的改良。  直销的本质是分享与缩减渠道,背离直销本质的传销必然走向末路。中国目前商品处于普遍的价格虚高,而品牌推广与渠道分红则是价格虚高的主因,基于此,符合商业规律的直销模式必将再次兴起。在如今传统的直销模式触顶触顶的今天,结合线上与线下的互联网直销新模式才能成为新一代商业模式的弄潮儿。
10/14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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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货 微商还是微传销?
日 07:41 来源:北京日报  
  随着微信朋友圈里“生意人”越来越多,微商开始进入全民视野。然而,同样是做微商,有的人将生意做得有声有色,有的人却已沦为传销的下线。
  如何识别微商与微传销
  所谓微商,是指借助微信、QQ以及第三方APP软件等集移动与社交为一体的新型电商模式,其本质依然是商业模式的一种,只不过销售和购买路径因科技的发展出现了转化。然而,随着微商的出现,传销也搭上了科技的“顺风车”,甚至愈演愈烈,以至于面对朋友圈铺天盖地的商品推销和加盟邀请,很多人难以区分到底是微商还是微传销。
  微传销是以智能手机为工具,以微信、QQ、微博及其他微软件为平台,以电子商务、网上创投、微商、金融互助等旗号为内容,以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行卡等为资金流转工具的传销活动。就本质而言,“微传销”与传统传销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只不过借助新型社交工具的帮助;都是通过洗脑让人相信一夜暴富,卖产品是假,骗钱才是真;都没有实体项目支撑,也没有明确投资标的和实体机构,只是依赖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在表面特征具有一定混淆和迷惑性的前提下,微商和微传销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对比分析:一是产品价格与价值的对比。观察销售商品是否属合格商品,如果卖价和实际价值不等值,甚至根本没有产品,完全是虚拟的,那更多的可能性就是传销。
  二是代理费的交纳。部分传销人员转战微商平台之后,时常以微商为借口,让下级代理交代理费,这很可能属于传销,即使其宣称属于直销,亦不可信,因为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三是收入模式的金字塔分布。部分微传销中,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代理,但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成为代理后,就可以发展次级代理,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
  四是售后服务的对比。正常微商不仅在意商品的流通性,更在乎客户的评价和售后服务,但传销式微商只重销量,不重售后。
  法律禁止传销行为
  作为一种非正常的敛财方式,传销的危害巨大,不仅对参与者的精神心理和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破坏,亦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国务院于2005年公布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了传销的定义、具体表现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不仅规定了从事传销行为应当受到的法律惩罚,而且提供帮助条件的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传销法律监管滞后
  无论是传统传销还是微传销,都是社会发展中某些不良社会风气和扭曲价值观孕育的“怪胎”。对于微传销的法律规制,虽可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由于其传播手段的快速和隐秘等特点,导致法律监管出现了诸多难点。
  其一,电子数据的采集困难。微传销的认定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电子数据,而此类电子数据的分散和隐秘性导致其很难被监管部门发现。故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授予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更大范围的电子数据采集权,设立网络传销检测点,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其二,管辖部门的不确定性。与传统传销地点的固定性不同,微传销借助于网络优势,时常涉及多个地域或者根本无法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由何地的监管部门负责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不以法律形式明确,则易出现行政推诿或懈怠的局面。故此,应当确定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便于及时快速查处违法行为。
  其三,信息传播渠道的顽固性。网络传销包括微传销,大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网络,建立专门网站、网页,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实时交流,其中不乏服务器设在境外的情形。面对此种情况,监管部门如果要实现有效监管,不仅需要与通信、网信部门协作,还涉及有关线索的移送、查处机制以及案件办结后对于网站的技术处理方式,如此种种都需要从法律的层面予以完善,才能让执法者有法可依。
  除此之外,坚决执行微信、QQ和微信支付实名制,也是查处微传销的有力措施,网络平台应对此尽到何种程度的监管责任及未尽义务的法律惩罚,亦是法律规范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延伸阅读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2005年国务院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第2条对于传销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至于具体的传销行为,该条例第7条进行了列举:(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传销的本质在于缺乏正常的经营行为,盈利模式为金字塔型,即金字塔上所有人的收入来源是从发展新人加入所交高额的入门费而来。为了迷惑他人,也有不少传销人员宣称他们的行为是直销,符合法律规定。其实直销和传销的判断并不复杂,国务院于2005年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而且对于直销员的报酬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能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可见,直销的销售方式和直销员的收入模式与传销存在本质区别。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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