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派遣工会托管协议企业税务和残疾人和工会的问题

纳税咨询热点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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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次【
】纳税咨询热点问答汇编(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编印)&&营改增1、2016年5月1日以后纳税人转让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扣除?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2、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七)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3、2016年5月1日以后纳税人转让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税依据中是否包含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4、2016年5月1日以后,自然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月1日营改增后,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额&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6、营改增之后企业转让不动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中是否包含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因此,营改增之后,企业转让不动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不包含企业转让不动产缴纳的增值税。&7、请问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劳务税前扣除时发票方面有何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的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8、营改增之后企业异地提供建筑劳务,预缴增值税时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在何处申报缴纳?&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营改增之后企业异地提供建筑劳务,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9、2016年4月30日前个人已签订住房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事项,5月1日以后办理的,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二条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10、2016年5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2、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3、投资者个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时,如何确认允许扣除的股权转让成本?&答: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4、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5、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的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新办企业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6、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能否继续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得再继续弥补。&7、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因此,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若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9、企业在当年12月份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1月份发放,能够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以及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因此,企业在当年12月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1月份发放,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10、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股权捐赠的,如何确认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1、自然人将股权低价转让,其中被投资企业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占较大比例,请问每股净资产是否需要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经认定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1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1、2016年5月1日以后个人出租或转租房屋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增值税部分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2、个人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3、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怎样征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5、外籍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已经办理过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是否还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申报?是否二选一申报即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因此,若此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则在正常办理年度申报以外无须办理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否则,也应办理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6、农民个人种植树木、树苗销售给园林绿化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农民个人种植的树木、树苗销售给园林绿化企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7、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是否可以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文件、财税〔2009〕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8、非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股权奖励,是否必须在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递延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一)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9、个人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能否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是什么?&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11、单位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否准予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2、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六条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项目为:&(一)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13、计算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何原则?&&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契税和耕地占用税&1、请问一套房契税税率是多少?&答:根据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请问二套房契税税率是多少?&答:根据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3、请问六安市住房契税补贴标准、范围和时限是怎么规定的?&答:(1)六建城〔2015〕62号文件规定&至2016年9月30日前,在六安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应纳契税50%的比例给予补贴。&&(2)六建城函〔2015〕536号文件规定& 契税补贴的实施范围:(一)在我市市区(包含金安、裕安、开发区)范围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均纳入契税补贴范围。(二)在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含起始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3)承办机构及咨询电话:六安市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4、个人缴纳契税具体办税流程如何?&答:(1)如果为购房人第一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首先填写《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在地税窗口免费领取),在查询窗口查询审核后缴税。(2)如果购房人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为非住房,直接缴税。&5、个人查询住房套数及缴税需要哪些资料?&答(1)已婚的: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夫妻双方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2)达到法定年龄未婚的:身份证、户口本、填写未婚声明(在地税窗口免费领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3)离异单身: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未再婚声明、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4)丧偶单身:身份证、户口本、配偶死亡证明、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6、两年前购买的一手房,至今还未缴纳契税。问现在缴纳契税按什么标准缴纳?&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税总纳便函〔2016〕27号)规定执行,即&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据此,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契税的优惠税率。&7、纳税人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已经缴纳契税,但在2月22日之后办房产证时需要补缴面积差契税,同时符合《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的优惠条件,是否能够按照优惠税率补缴契税?&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配合做好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宣传解答工作的通知》 (税总纳便函〔2016〕27号)附件2.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规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本案例的面积补差行为是2月22日前申报行为的延续、补充,不是完整的申报行为,应按照第一次申报时的政策适用税率。&8、合伙企业将企业名下的房产转回合伙人名下,该房产权属的转移是否需要计征契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因此,合伙企业将企业名下的房产转回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9、对于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可以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因此,对于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契税计税依据不得减免。&10、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何时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11、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何时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应税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   已享受减免税的应税土地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当天。 &13、哪些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14、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先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结算补税时是否加收滞纳金?&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资源税&1、以资源税应税产品投资或抵债的,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2、用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六条(一)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3、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或金锭的,应在哪一环节缴纳资源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五条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4、计算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时,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否包括运杂费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一条(一)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请问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目前对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享受财税〔2016〕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二)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3、物流企业购买的土地计划建设仓库用于商品仓储,但目前还在在建工程阶段,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只有实际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才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4.单位购买一块土地准备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土地已经交付但实际未使用,目前闲置的该块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该土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请问六安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文件,并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根据不同繁荣程度和地租级差细化成四个不同等级:&(一)一级土地:安丰路----皋城路----长安路----长安路桥----华山路----新安大桥----淠河(含月亮岛)----将军路----龙河路----平桥路----佛子岭路----安丰路闭合区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二)二级土地:北至沪蓉(陕)高速----西到商景高速----南至宁西铁路----东到先生店路----三元河----瓦西干渠闭合区范围内除一级土地列举范围之外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三)三级土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一、二级土地列举范围之外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四)四级土地: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一、二、三级土地列举范围之外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五)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所辖的行政区域适用四级土地税额标准。&6、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止。&&(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7、 地下车库是否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8、加油站罩棚是否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土地增值税1、请问六安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地税﹝2010﹞50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预征率为0.5%;(2)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3)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5%;(4)别墅、高级公寓、渡假村,预征率为3%;(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2、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应如何确认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的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因此,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3、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4、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第六条规定执行。&5、个人销售商铺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税款?答:不可以。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车船税1、请问安徽省车船税的适用税额有何具体规定?答:根据《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三条: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附件:&&&&&&&&&&&&&&&& 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税 目&计税&单位&年税额标 准&备 注&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每辆&18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700元&4.0升以上的&3900元&商用车&客 车&中型&每辆&48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大型&540元&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货 车&整备质量每吨&8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整备质量每吨&40元&&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80元&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80元&摩托车&&每辆&60元&&2、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如何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印花税1、公司准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请问这份旅游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2、工业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应税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两个工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他1、建安行业纳税人在六安预缴增值税时,地税随征部分如何征收,分别征收哪些税种,税率是什么?  答:(1).建筑安装行业外埠单位纳税人持外经证在国税窗口报验并预缴增值税后,在国税大厅设立的地税窗口工作人员会进行地税的随征,征收的税种和税率分别是:①.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税率分为三档,市区7%,县城、镇5%,非市区、县城、镇1%;②.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税率为3%;③.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税率为2%;④.水利建设专项收入,计税依据为发票不含税金额,税率为0.06%;⑤.个人所得税,品目为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税依据为发票不含税价金额,税率为0.5%;⑥.工会经费,计税依据为发票不含税价金额,费率为0.1%.(2).建筑安装行业个人在国税局代开发票,地税征收的税种及税率如下:①.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税率分为三档,市区7%,县城、镇5%,非市区、县城、镇1%;②.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税率为3%;③.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税率为2%;④.水利基金,计税依据为发票不含税金额,税率为0.06%;⑤.个人所得税,品目为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为2%.2、为什么六安市要对建筑安装行业征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建安行业工会经费征收费率是多少?答:为进一步规范六安市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六政办秘〔2014〕36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和受工会部门委托,自2014年6月1日起,六安市范围内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建安行业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经工会部门测算,建筑安装行业按照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征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3、六安市个人出租房屋如何开具发票,各项税费如何计算?答:个人出租房屋,如果对方需要发票,可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的其他单位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一)代开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征收的税种及税率: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区分出租住房和出租非住房分别计算缴纳各项税费。(1)增值税: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租金&(1+5%)&1.5%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租金&(1+5%)&5%注:个人出租房屋的月租金少于3万元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免交增值税。例如:出租门面房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10万元,可以将10万元租金平摊至各月,每个月租金都不超过3万元,可以参照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月租金是否超过三万,都要缴纳增值税。(2)附加税费:1.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税率分为三档,市区7%,县城、镇5%,非市区、县城、镇1%;2.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税率为3%;3.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税率为2%;4.水利建设专项收入,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0.06%(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1.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个人出租非住房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计算公式=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税率(4)印花税:政策规定:财税(2008)24号文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出租非住房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按合同规定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税目为&财产租赁合同&,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缴纳。计算公式=合同租金金额&税率(5)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根据财税(2008)24号文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所得,税率为20%。个人出租房屋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按次征收,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凭合法有效的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扣除。对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房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但每次扣除不得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租金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6〕43号文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或20%)4、请问六安邮局可以代开发票么,代开发票缴税需要什么条件,需要缴纳哪些税?答:根据国税和地税部门与邮政部门的协议,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人单月开票累计不超过50万,且单月开票不超过10次的,就可以到附近邮局代开。 邮政部门代开票时,主要代征以下税费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5、企业销售免税货物,但当时误缴纳了增值税,发现后将增值税退回,相应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是否可以一并退还?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误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同时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免抵增值税额是否应作为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仅指自然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小微企业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9、请问有哪些途径可以向地税机关进行纳税咨询?答:(1)电话咨询,碰到涉及地税的各种涉税问题,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直接电话咨询。(2)网站咨询,六安市地税局门户网站为您提供以下服务:&税务咨询&、&发票真伪查询&、&网上报税&、&办税指南&、&下载服务&、&政策辅导&、&税收法规&等。如果您有以上需求,请您登录该网站。也可登录安徽省地税局网站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有关税收政策。(3)安徽地税移动办税(2.0版)客户端提供&通知公告、征期日历、发票验真、法律法规、办税流程、办税地址、12366服务、征纳互动、欠税公告、地税微博、地税微信&等11项功能,方便纳税人办税。如有以上涉税需求,敬请下载安装该客户端。(4)通过关注安徽地税、六安地税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可以及时获取最新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政策法规,也可通过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咨询。10、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投诉、反映问题?答:投诉、反映问题的主要途径有:(1)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有专人接听并受理您的维权事宜。(2)登陆六安市地税局门户网站&投诉信箱&或&举报信箱&。(3)光临各地办税服务厅直接投诉反映或通过&举报箱&、&意见箱&投诉举报。(4)您也可向第三方维权组织提供你的维权主张,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维权。电子税务局1、网报开通提示纳税人不存在或者无权限,是什么原因?答:1、IE版本问题、权限不足;2、三证合一用户使用社会信用代码,而纳税人识别号未同步修改。2、纳税人忘记了电子税务局的登录密码,如何处理?答: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置电子税务局密码即可。3、CA证书登录电子税务局时,提示&Ukey加载失败或密码错误&,原因是什么?答:原因可能有证书密码输入错误、证书驱动未安装、CA控件未加载成功、浏览器版本问题。4、申报后进行实时扣款时,返回&与国库通讯超时通讯故障&扣款失败,再查询显示&无该纳税人欠款信息&,如何处理?答:在银行进行日切时,会将当天所有发生的交易进行核对,将未成功的交易统一定义失败状态,次日在功能查询模块查找&单笔交易处理&模块,将前一天发起扣款但显示状态未知的交易信息填入,查询到该笔交易后点处理会出现&将按TIPS状态修改&,处理完后再重新发起扣款。5、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缴款的界面上,没有银行可选,如何处理?答:原因可能是未签三方协议或三方协议没有通过验证等,请联系主管税务局查询三方协议状态。6、电子税务局进行实时扣款时,返回&交易处理失败&,原因是什么?答:银行系统返回此结果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账户余额不足&&纳税人账户错误&,具体原因联系本地商业银行询问原因。7、财务报表报送时,提示&资料小类没登记&,原因是什么?答:1、在核心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时候没有选择财务报表报送小类,所以不能选择相应的资料报送小类。2、未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8、报验户为何无法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土地使用税?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允许正常状态的纳税人申报,如果报验户只有做了跨区税源登记之后才可以申报。&移动办税&1、安徽地税移动办税(2.0版)客户端系统有哪些功能?&答: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便民春风行动&,根据&互联网+安徽地税&有关行动部署方案要求,安徽地税于2016年正式启动了&安徽地税移动办税系统(2.0版)&项目(以下简称移动办税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如影随形&的纳税服务。其主要功能包括:&(一)企业办税。包括:催报催缴、企业信息、申报信息、纳税信息、应报税种、税费缴纳(含三方协议、支付宝、银联三种缴款方式)、缴款凭证查询及报表上传提醒等服务功能。&(二)个人办税。包括:核定信息、纳税信息、申报信息、社保查询、缴款凭证、12万申报、税费缴纳(含三方协议、支付宝、银联三种缴款方式)、自然人登记等服务功能。&其他功能,因与之交互的&互联网+安徽地税&相关系统未正式上线,故暂不开放。&2、安徽地税移动办税(2.0版)客户端系统下载安装的方法有哪些?&答:(一)下载地址&移动办税客户端(安卓版)&http://www.ahla-l-/liuan/nsfw/xzfw/5126.htm移动办税客户端(苹果版)系统安装文件已发布至苹果公司App Store中,纳税人通过网站、扫描二维码或访问App Store等方式下载安装。&(二)二维码二维码请使用QQ、UC浏览器等(微信除外)二维码扫描软件扫描。&&(三)登陆六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ahla-l-)下载&APP&安装包和用户操作手册,利用各种手机管理软件安装。&3、安徽地税移动办税(2.0版)有何应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答:(1)下载安装。纳税人通过访问网站、App Store或者扫描二维码等方式下载移动办税系统至手机并安装。&(2)系统注册。纳税人首次打开移动办税系统,在&系统管理&页面选择&点击登录&链接,在&用户登录&页面左下方选择&快速注册&链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然后选择右侧的&校验&链接,在出现的选项中选择与本人信息相符的记录,随后在输入&身份证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完成注册(注册时间8:30-18:00)。&原移动办税系统1.0中的账号,不再适用于移动办税系统2.0,需重新注册。(3)登录使用。注册完成后,纳税人可登录移动办税系统使用。为提高系统安全,系统&税费缴款&功能中,&三方协议&仅对签署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开放,银联和支付宝缴款均跳至银联或支付宝官方缴款页面缴款。(4)运维支持。纳税人在使用移动办税系统的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寻求各级地税机关支持解决。办税厅导航序号区县名称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1六安市市局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人民东路与健康路交叉口&&市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窗口长安路建设大厦一楼2开发区六安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办税服务厅市经济开发区管委办公楼3金安区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六安市球拍东路4&木厂分局办税服务厅木厂镇街道5&三十铺分局办税服务厅三十铺镇街道6&孙岗分局办税服务厅孙岗镇街道7&张店分局办税服务厅张店镇街道8&双河分局办税服务厅双河镇街道9&东河口分局办税服务厅东河口镇街道10裕安区裕安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六安市梅山中路11&裕安区地税局苏埠分局办税服务厅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12&裕安区地税局独山分局办税服务厅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13&裕安区地税局徐集分局办税服务厅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14&裕安区地税局丁集分局办税服务厅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15叶集区叶集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叶集区民生路16&叶集区地税局姚李办税服务厅姚李镇光华大街17舒城县舒城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舒城城关花桥路18&舒城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窗口)舒城城关桃溪路19&杭埠分局办税服务厅舒城县杭埠镇20&南港分局办税服务厅舒城县南港镇21&万佛湖分局办税服务厅舒城县万佛湖镇22&干汊河分局办税服务厅舒城县干汊河镇23&晓天分局办税服务厅舒城县晓天镇24&河棚分局办税服务厅舒城县河棚镇25霍山县霍山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26&霍山县地方税务局佛子岭办税服务厅衡山镇迎驾厂社区27&霍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沛河东路与经六路交叉口28金寨县金寨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金寨县产业园(县政务中心)29&金寨县南溪分局办税服务厅金寨县南溪镇30&金寨县古碑分局办税服务厅金寨县古碑镇31&金寨县斑竹园分局办税服务厅金寨县斑竹园镇32&金寨县天堂寨分局办税服务厅金寨县天堂寨镇33霍邱县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霍邱县蓼城路34&长集分局办税服务厅长集镇街道35&户胡分局办税服务厅户胡镇街道36&石店分局办税服务厅石店镇街道37&周集分局办税服务厅周集镇街道38&孟集分局办税服务厅孟集镇街道2017&&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皖国税发〔2016〕184号)&& &码&上知税事&&&&&&&&&&&& &版权所有: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2007 皖ICP备号 地址:六安市人民东路 邮编:237000 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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