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公告网上报名取消了,可以再让招标机构继续邀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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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如何确定?
17:22&&&&【&&】
  如何确定邀请招标,不仅是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需要认真把握的一个课题,也是广大采购人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举证,说明必须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经常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因采购需求的专业性较强,有意识地向具备一定资信和业绩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它是招标采购的另一种法定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相比,邀请招标又具有节省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操作相对简便,促进采购管理等优点,因而被各地普遍采用,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又规定,不能用邀请招标来规避公开招标,实施邀请招标须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如何确定邀请招标,不仅是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需要认真把握的一个课题,也是广大采购人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举证,说明必须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经常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确有许多同志对这个问题还感到很难把握。为此,本文就此发表一些浅见。   确定依据邀请招标确定的依据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在实际工作中,这其中的&特殊性&、&有限范围&、&比例过大&又如何理解和掌握呢,依笔者之见:所谓&特殊性&,就是采购人申请的政府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一种情况是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如环境监测仪器、航空设备、地震预测设备等;第二种情况是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不多,就一个省而言只有2~3家或更少;第三种情况是采购量和采购金额都不大,在量上大于询价采购的数量和金额。如某市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一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实行询价采购,10万~30万元的实行邀请招标采购,3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所谓&有限范围&就是指可以参加招标的投标人数量有限。这种有限又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提供这种采购项目并具有一定资信和业绩的供应商不多;另一方面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建立的供应商诚信档案中,可提供具有这方面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限,一般为7~10家,但不少于4家。所谓&比例过大&是这样衡量的,就是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花费在各道程序上的费用总和大于或等于实际可能产生的节约额时,就可以认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而应采用邀请招标。   确定方法   综合不少地区的做法,确定邀请招标的方法主要有三种:1、评估法。就是由专家或专业人士通过评定估算而确定是否能实行邀请招标的一种方法。这也是现实中普通采用的一种方法。其做法是先由精通或比较熟悉此次采购项目的专家或专业人士,一般3~4人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代表,共同来进行评估,确定采购人申请的采购项目是否具有特殊性,并且是否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若有充分证据能证明此次采购项目具有专业性强、采购需求急、时间紧等特殊性的表现,并且只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可供选择,则就可以申请邀请招标。反之,就必须再履行估算程序,即分别估算出本次预计得到的节约额和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预计发生的费用总额,然后进行比较,若公开招标费用大于节约额或等于节约额,并且经测算采用邀请招标,减去制作公告和发布公告,召开招标会等费用后,确有一定的节约额,则就说明应采用邀请招标,而可不必采用公开招标。   分析法。亦称比较法。就是逐一与公开招标方式、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法定条件比较而得出须进行邀请招标的一种方法。使用此种方法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必须在已使用公开招标方式且发生废标的情况下才使用,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这种方法的次数较少。其做法是首先分析废标后能否再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如有事实证明再举行第二次招标,会直接影响采购人工程的正常施工或单位的正常运行,那就说明可不要再进行公开招标方式,有进行邀请招标的可能。接着就分析能否实行询价采购方式。如果此次采购项目与询价采购方式的法定条件,即与&采购的货物、统一、现货贷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不相符合,则就说明不能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然后再分析,废标的原因是否合符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法定条件,就是因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标的而废标的,倘若不是,则就说明,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而只能使用邀请招标方式,相反,就必须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而不能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经验法。就是通过参照本地区或其他地区的采购先例而确定采用邀请招标的一种方法。此种方法比较简单,就是查阅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档案或其他地区甚至国外的政府采购信息,先看有没有已采用邀请招标的先例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同。   注意事项   在确定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防止少数人以某些假象来制造&邀请招标&的法定条件,从而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一是防止以&品牌&代替&特殊性&。一些采购人往往以本单位需求特殊为由,指定购买某种品牌产品,有意无意地排斥具有潜在竞争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而说明供应商有限,导致只能采取邀请招标。与此相类似的情形,还有以采购项目是才问世的新产品,或是安装进口设备用的配套设施等等,强调特殊性,为达到邀请招标找理由。   二是防止以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或以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为名来代替&有限范围供应商&。有的地区和部门经常打着保护本地企业的旗号,发布行政命令实施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竭力强调供应商有限,使得政府采购部门不得不实施邀请招标。   三是防止将招待费用混入公开招标费用,有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帮助&采购人的申购项目能达到邀请招标的目的,将相互间&你请我,我请你&的招待费也算入预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以形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事实,从而实现邀请招标。说穿了,上述三种现象不是属于理解的错误,就是巧立名目、强词夺理,因此,作为采购人来说必须转变为邀请招标而邀请招标的现念,该实行公开招标就要实行公开招标,切不可为私念所困;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必须改变图省事,怕麻烦,一味讨好采购人而为其实行邀请招标,对采购项目进行&包装&的做法。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来说,必须改变浮在纸上,就材料而审材料的作风,必须坚持原则,强化监督,深入实际弄清事实的真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确定的邀请招标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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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连徐支队物业保洁服务项目邀请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受采购人委托,徐州国信招标有限公司对其物业保洁服务项目进行邀请招标,请接到邀请函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项目名称:物业保洁服务&
二、项目内容:支队驻地及所属大队驻地保洁、食堂等物业服务,其中保洁范围为执法业务用房及所在场院公共区域,包括垃圾清运(从办公楼清运到所在办公场所指定垃圾存放地点);食堂包括一日三餐、厨房打扫、厨房物品采买以及日常管理。&
三、项目预算:专职厨师3000元/人/月,保洁工(钟点工)1800元/人/月。&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6、投标人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列入《2016年-2017年度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清单》。&
说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五、报名办法&
本次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同步,有意愿报名的供应商请将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参加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和单位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等企业信息填写在《采购供应商报名表》上(该表请在徐州国信招标有限公司网站下载中心直接下载,网址:),填好后再发送到徐州国信招标有限公司邮箱()审核通过后可获取招标文件。&
六、投标有关信息&
1、报名时间:2017年4月24日—2017年4月28日下午5:00 &
2、开标时间:2017年5月10日上午9:30&
3、开标地点:徐州国信招标有限公司第一开标室&(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1558室)&
七、采购单位: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连徐支队&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潘塘&
联系人:王主任&
联系电话:5 &
八、招标代理机构:徐州国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1588室 &
联 系 人:赵娜娜&
联系电话:6&& &
&&&&&&&&&&&&&&&&&&&&&&&&&&&&&&&&&& &&&& 徐州国信招标有限公司
&&&&&&&&&&&&&&&&&&&&&&&&&&&&&&&&&&& &&&&&&&&2017年4月24日&
“江苏政府采购网”是江苏省财政厅主办,江苏省级唯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所有招投标信息,未经书面许可其他任何网站和个人不得转载。否则,“江苏政府采购网”将追究转载者的法律责任。
新华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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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中有哪些违规行为?
邀请招标中有哪些违规行为?
08-12-31 &
在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一个简要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据此规定,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应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属于承诺。招标投标行为不仅具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因其是一种竞争机制的合同订立方式,故其还具有许多的特殊性,所以说招标投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正是基于此,《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才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不完全相同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更加具体的要求和更加严格的限制。现在我们转换一个视角,通过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的分析,以达到加深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则,同时可以更好地分清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正确掌握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规范合法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减少招标投标纠纷的发生。 因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违法程度和法律后果不同,其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一、 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三、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一)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二)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2)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3)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有关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五、有关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拒绝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二)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改变或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并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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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创新,防范招标人违规行为的发生  体制创新。如何才能对来自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招标人实施有效的监管呢?以往的监管模式都是由各自行业的招标办来实施监督,这样就形成了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的现象,怎么会监督到位呢?比如:交通部门有交通工程招标办,水利部门有水利工程招标办,各个系统的评标用的也是本系统的评委。所以这种分散管理的模式弊端渐现,有必要进行体制的创新,推行集中监管模式,建立起地区性的统一监管部门,制订一套适合各行业的监管办法,才能真正做到对各行业招标人的有效监管。   建立健全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达到对招标人行为的规范。目前,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规范分散在各个招标法规的一些条目之中,有必要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一个专门用于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的实施意见,使得对招标人的监督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电子化招投标。首先是电子化招标。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上网,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都可以通过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不必事先报名和购买标书,这样一来,招标人事先就无法知道有哪些单位参加投标,避免了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的可能;   其次是电子化投标。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进行制作,比如电子标书中的施工组织方案采用同样的字体和文字排版格式,商务标采用相应的造价软件生成统一的数据库文件,这样做的好处是评委在评标时无法获知电子投标文件为何单位的。     再次是电子化抽取评委。建立计算机语音随机通知评委的系统,通知评委由电脑完成,最后参加评标的评委名单也由系统密封打印,使得在场人员无法知道有哪些评委参加评标,使得想事先与评委打招呼的人无机可趁。   最后是电子化评标。通过建立计算机评标系统,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全部导入该系统,由评委上机操作,对投标人价格的评审等复杂性的计算由电脑来完成,一是大大缩短了评标的时间,减少了评委的工作量,二是评审变得更加的客观,比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调整了不可竞争费用,在电脑屏幕上就会以红字显示,谁想说情包庇都无济于事。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可以邀请行风监督员、投标人代表参与开评标全过程的监督,让群众来评判某项招标过程是否公正公平。群众监督不仅可以监督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是否做到了客观与公正,还可以监督现场招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真正履行了监管职责,这样做实际上也是招标监管机构自我加压的一种好的做法。有了群众参与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监管机构要十分重视标后的质疑与投诉处理,通过对投诉的处理,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足,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形成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办三方相互制约机制。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办在确定中标单位方面都有一定的权力,放大任何一方的权力都会引起腐败。  先谈谈招标人的权力。《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定标决策权,明文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可见招标人既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不授权,招标人自己直接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排序,一些招标人认为:我是招标人,合适哪个就选哪个中标,实际上这是不对的,七部委 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扩大招标人的定标权,想让哪家中标就选哪家中标,那招标还有什么意义,那就真成了“虚假招标”了。   再谈谈评标委员会的权力。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受招标人的委托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但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不是没有约束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既然是招标人组建的,就要对招标人负责,通过评审,推荐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绝不能逾越法律界限随意确定中标候选人。   最后谈谈招标办的权力。其实招标办的权力主要是行政监督权,只要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过程合法合规,都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来进行的,就无可厚非,招标办就无权横加干涉,影响评标结果。但是,如果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评标结果有失公允,那招标办就要行使手中的监督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改正或依法重新招标。   由上可见,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在确定中标人方面有着不同的权力和作用,三方面要相互制约,才能保证最后结果的公正,也才能有效遏制招标人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招标人违规行为的防范是一项长久性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这有赖于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有赖于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更有赖于招标人法规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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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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