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虑在先商标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延伸问题

商标商誉法律关系影响因素讨论_法制_人民论坛网
商标商誉法律关系影响因素讨论
—以凉茶商标之争为例
【摘要】加多宝、王老吉纷争不断引发商标与商誉法律关系讨论。梳理商标保护历史脉络可发现历史上商标与商誉法律关系在多因素共同作用下呈现出动态特征,外在则表现为商标制度演化不断。商标与商誉时而表现为高度契合,时而表现为分离或半分离样态,二者关系及商标制度未来或将在相关因素影响下继续演化。
【关键词】商标 商誉 注册制度 司法实践 正当性考量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加多宝、王老吉系列诉争、营销大战、甚至大打出手反映出无论法律如何、法学家或世人看法如何,商人都会执着追逐与捍卫他们认可的正当利益。凉茶巨头法庭内外纷争不断反映出案件判决的社会效果太差,也折射出利益之争永无止境。凉茶商标案只是冰山一角,在互联网+时代,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商标法的无奈可能日益增加,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定牌加工、微信商标案等等,商标法不都没能给出有效解决方案吗?寻求案件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其意义不仅在于单个案件之审理,更在于思考商标法应如何在新环境下有效发挥作用,追溯商标制度史探寻影响商标商誉关系的深层因素,对解决该问题或许有所助益。
工业革命前商标商誉关系及其影响因素
早期英美商标案件介绍。追溯商标制度发展历程可以清楚看到18世纪到19世纪中期即商标法发展早期商标与商誉在法律上呈分离样态,商标不是商标权人独占符号,商誉没有进入法律视野。工业革命前商标注册制度尚未确立,商标权人通过使用获取商标,那时&商标权&&实际上只有在遭受侵犯时才能被证明存在&①。当时英国1742年&Blanchard v. Hill&案②与1783年&Singleton v. Bolton&案③,美国1857年Brooklyn White Lead Co. v. Masury案④等几个案件清楚地反映出两国法院立场,出于保护公平竞争秩序,让消费者免于被欺骗,基于此商标才能得到保护。因此只有在使用相同标志,具有欺诈意图(fraudulent design),标志尚没有通用化,这几种情形都具备时法院才会为商标所有人提供禁令救济。美国法院则进一步认为,如果缺少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意图,那么原告所受到的商业利益损失只能被视为公平竞争的结果。&&
上述案件颇让人困惑,从案件相关判决看当时亦赞成现代商标法基本理念,同时给予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商标所有人三者以保护,为什么却采用了与现代商标法截然不同的商标保护方式,仅基于欺诈之诉为其提供不完全保护呢?两大理论支撑英美法院的做法。
一方面,法院认为商标&以信息传播为基础(communication-based model)&⑤,保证商标来源信息真实、可靠、一致,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使消费者免于被欺骗,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商标不具有财产性,按照洛克劳动财产论,商标取自公共符号资源,商标所有人没有在其上添加任何劳动或创造性因素,不可能成为个人财产。理念支撑的不仅仅是行为,还有制度,与此相应商标采用使用制度,而非注册制度,因此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商标不是其专属标志。在法律视野中没有商标权存在,没有商誉存在,即商标与商誉在法律上呈现彼此分离样态是法院秉持正当性理念的必然结果。
上述案件让人困惑之二在于为什么商标所有人听任法院给予商标不完全保护?按照现在的逻辑,不完全保护意味着商标保护的社会效果不好。果真如此,对比加多宝与王老吉对待商标利益的态度,当时商标所有人做法发人深省。
英美早期商标案引发的思考。一是自然经济环境给予的简单可行机会与限制。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⑥,物质制约性是法律本质中的最根本属性⑦。早期商标案件出现在工业革命之前或刚刚启动时,当时英国社会是自然经济,很多商品生产与销售囿于狭小地理区域,商标也在此范围内传播,人们通常熟知本地区商业标志,很容易证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存在欺诈嫌疑,商标所有人制止他人使用自己商标比较容易。即使商标并不是一项独占权,但考虑商标生存环境,当时给予商标的保护比较全面,自然经济环境与当时的法律相互配合提供了以简单方式 全面保护商标与商誉的可能。
农业社会使商标易于保护,但限制了商人的发展,他们在农业社会中是弱势群体,没有话语权,难以推行商标财产化观念,当时以商标权方式保护商标存在客观不能。
二是商标价值缺乏社会舆论认同。没有外在舆论支持,商人要推动商标制度变革难度颇大。商人参与商业实践从中可逐步意识到商誉的价值,但商人在农业社会中数量有限,当时法院、立法机关、农民等社会各界缺乏对商标价值的认同。制度变革成功又必然需要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英国从1862年第一次提出制定统一商标制度的建议到1875年最终确立商标注册制度,前后共历时13年,即便如此在商标注册制度确立后的若干年法院依然对商标财产化观念持疑虑态度,怀疑商誉是否真实存在或价值巨大。显然直接保护所谓商标权缺乏舆论基础。
三是商标所有人保护商标利益的动机及保护模式选择。商人有保护商标的强烈动机,商标所有人启动司法程序,法院以欺诈之诉保护商标就是明证,历史证明无论社会各界认识如何,商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动机驱动下不遗余力与相关方博弈。但保护商标不能等同于用商标法保护商标,前者是商人的动机,后者是一定条件下可行的保护方式;用行为学观点解释前者是驱使个体达成目标的动力,后者是行动指向的可实现目标。个体会基于个人价值观等多种因素,选择最有效满足其动机与需要的手段,商人在乎的是如何低成本有效地保护商标利益,选择欺诈之诉保护商标是因为这就是一定条件下可实现的目标。
如前所述,法院愿意基于欺诈保护商标,但不同意用排他性财产权方式保护商标,商人实力弱小难以影响舆论和法院,在工业革命前采用商标权保护不太可能;但当时自然经济环境又使以欺诈之诉保护商标效果极佳。以欺诈为名保护商标简单快捷效果好,其他方式保护商标困难重重,商人当然愿意法院以欺诈为名保护商标及商誉。这可能就是当时商誉游离于法律之外,没有成为排他性权利的真正原因。商标与商誉的法律关系,乃至商标制度本身是商标所有人在动机驱动下根据可行性条件选择的结果,随着经济等环境的变化,随着其他影响因素的变化,商标制度可能会随之而变。
工业革命后商标商誉关系改变及影响动因
工业革命后受社会经济环境巨变的影响,原有商标保护模式效果欠佳,法院在保护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正义感影响下,商人在保护自己创造的利益动机趋势下,分别对新商品经济做出回应,并由此影响到立法机关、社会公众,最终确立商标财产化观念,建立注册商标制度,使商标商誉从最初的分离,到最终走向彻底融合。
商品经济带来的机会与威胁。一是商人数量增多经济实力逐步强大。19世纪中期以后,商标存在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巨变。当时英国工业革命已经接近尾声,&&&工业资产阶级已经积聚了强大的经济实力&&,19世纪20年代,英国工业生产已占世界资本主义工业生产比重的一半;1821年,英国全部家庭&&从事工商业的占48%&⑧,资产阶级数量众多,经济实力庞大,为他们争夺话语权创造了条件。
二是商标进入远方陌生地理区域。&在19世纪早期,商业还大部分具有地方性,不同地域的商人可能善意地采用相同或近似商标。&⑨当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商品经济日渐发达,商品销售与竞争在更大范围内展开,商品跨地域销售与竞争以及在多层级销售渠道中出售商品成为常态。这种变化打破了商业的地域性,商标随着商品进入新的陌生地理区域内。以前在远方不同市场上在商标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存在两个相似或相同商标,也不会引发消费者混淆,但工业革命后这些商标一旦出现在同一消费者市场上,消费者混淆无可避免。&
三是司法实践中证明存在欺诈变得异常困难。司法实践中要证明欺诈确实存在变得异常困难,商品经济下先前有效的商标保护模式效力降低。商标进入陌生地理区域意味着要证明后来的相似或相同商标所有人是基于欺诈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变得非常困难,而且确实可能存在不知道有人在远方市场上使用与自己相似或相同商标的情形。这种情形即使在现代也没有有效避免,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微信商标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这种情形让法院和商人都处于极端不利的处境中。一方面,法院难于审理涉及欺诈是否存在的商标案件,另一方面商人利益可能失去保护。商标原有保护模式无法有效保护商标及其承载的商誉,隐藏在商标阴影中的商誉有脱离商标权人控制的迹象。
法院对商品经济的回应。一是法院扩张欺诈涵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原来有效的商标保护模式失效,为此法院扩大解释欺诈原则,在判决中悄然引入商标财产化观念。1824年英国&Sykes v.Sykes&案⑩以及1833年Blofeld v. Payne案分别从不同角度扩大了欺诈涵义。前一案件中法官认为被告明知零售商会欺骗顾客,即使自己没有欺诈之行为,实质上还是在做虚假陈述。后一案件中,陪审团认为原被告产品质量相似,但依然认定被告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包装构成欺诈。上述案件显示法院维护正义之决心,同时亦反应出市场机制失灵已经无法有效解决商标冒用问题,必须引入新机制。后一案件中用相同品质产品冒用他人商标本身就是商标具有独立于商品之外价值的明证,这为在法律上认可商标承载着商誉,商标本身具有价值奠定了基础,由此商誉开始走入法律视野,商标与商誉呈现结合迹象,暗示商标财产化观念悄然进入司法领域。
二是法院引入财产化观念。事实上当商品销售跨越空间地域,商标与商标的碰撞越来越多,法院采取的措施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时期多数商标案件中如何证明欺诈问题。加之受同时期商标财产化争论的影响法院开始转变观念。1862年Cartier v. Cartier案是一种标志性转向,案件主审法官认为,商标是私人财产,未经许可模仿他人商标,可据以推测行为人有模仿之故意,还可再推论出行为人试图窃取商标承载的竞争优势,应该禁止行为人之行为。
该案第一次提出好的商标负载着竞争优势,模仿他人商标就是窃取竞争优势,后者可以带来销售量与销售利润,上述案件中法院实质上承认商标具有价值。1863年Edelsten v. Edelsten案,以及Hall v. Barrows案,明确表达出商标可以代表商品质量,商标权人拥有商标,及商标可转让观点,这意味着商标财产化观念在英国司法体系中明确化了。
商人创设商标注册制度回应商品经济。一是经济环境变动下商人保护商标利益的动机再次激发。工业革命后商品经济来临,隐藏在商标背后的商誉逐渐脱离商标所有人控制,此时商标存在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随着商品跨地域销售,商标进入陌生地理区域,司法实践中要证明欺诈确实存在变得异常困难,法院利用欺诈之诉保护商标效果欠佳,即使法院扩张了欺诈涵义,相关商标案件审理依然不尽入人意,商人非常清楚商标中承载的商誉蕴含着巨大价值,渴望有效解决商标冒用问题,遏制不当竞争,由此商标所有人产生寻求新方法保护商誉的强烈动机。
二是商人选择以影响立法方式保护商标利益。商人选择以影响立法方式保护商标利益,1862年试图把商标财产化观念引入法律中,提交《谢菲尔德法案》主张商标注册制度,从而确立商人在其商标注册后的独占使用权。该法案终被否决,但各地商人保护商标利益的愿望非常强烈,在1875年商标注册制度最终确立前的13年间,各地商会不断努力推动商标财产化,引发国会、民众、甚至商人群体本身展开了各种讨论。商人选择以立法方式保护商标利益基于两个原因:其一,原有商标保护模式无法给予有效保护,必须创新制度;其二,这一时期商人实力空前强大,群体规模大,经济实力强,而且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推进,资产阶级还在继续扩展中,有足够的实力影响立法、影响舆论。
三是《谢菲尔德法案》促进各界达成共识。1862年《谢菲尔德法案》真正的意义在于让商标注册制度进入英国国会视野之中,并引发英国国会激烈讨论,虽然胎死腹中,但是该提案给英国社会进行了一次有关商标性质的洗礼,社会各界对商标财产化观念认识更加深刻,商人群体对此问题的理解更为透彻,这场讨论持续了13年,期间民众对商标的认识逐步形成共识,为商标注册制度确立奠定了舆论基础。从此在法律上商标财产权得到确认,商誉正式走出幕后实现与商标的融合。
[责任编辑:张蕾]知识产权资讯_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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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14起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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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有关情况。会议发布了三地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
安阳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学伟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翔宇公司针对崔学伟拥有的专利号为、名称为“多功能艾灸仪”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维持本案专利有效的行政决定。翔宇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对本案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且本案专利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遂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艾灸是我国传统中医治疗方法之一,本案专利是将传统艾灸治疗方法与电磁技术相结合,形成一种能够实现自加热、自动控制温度功能的艾灸治疗仪。由于本案专利在相关中医治疗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受到了中医医疗器械领域人员的广泛关注。本案涉及多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权利要求能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对本案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权是否具备创造性等问题。本案判决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主张,逐条进行了充分的论理,依法保护了发明人的利益。
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海林公司针对郑州春泉公司的专利号.5、名称为“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本案专利全部无效。郑州春泉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专利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认定错误。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技术问题复杂的电学领域发明专利。审理法院对相关技术进行了认真审查,严格适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对本案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审理,纠正了专利复审委会的错误决定。通过本案判决,及时挽救了一项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收入的发明创造,依法维护了发明人的正当利益。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宏彬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开滦集团公司针对第三人张宏彬申请注册的第5667073号“开滦”商标,以诉争商标侵犯其“开滦”企业字号权、张宏彬具有恶意抢注行为且未实际使用诉争商标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认为,开滦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未涉及美容院、公共卫生浴服务,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开滦集团公司将“开滦”作为商号或商标使用在诉争商标指定的美容院、公共卫生浴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遂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开滦集团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开滦”的注册损害了开滦集团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71444号关于第5667073号“开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本案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请求权基础为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涉及的在先权利为在先商号权。本案判决从原告商号的形成时间(“开滦”字号形成于1912年)、原告商号的知名度(开滦集团公司系世界500强企业,其字号享誉中外)、原告经营范围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比较、混淆可能性、诉争商标注册人对原告商号的知晓情况和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对“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要件进行了逐条分析论述,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开滦集团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应予无效。本案判决体现了维护知名品牌权益,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维护市场诚信竞争的司法导向。
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同济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檬即从1888及图”组合商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以诉争商标与第3178271号“同巴肌鄙瘫辏匆ど瘫暌唬┘暗3574839号“同济”商标(即引证商标二)近似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济堂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同济堂公司在先基础商标第1093180号“同谩鄙瘫甑闹取⑺哒瘫甑氖导适褂们榭觥⑺哒瘫暧牖∩瘫甑慕瞥潭纫约坝肓揭ど瘫甑牟钜斐潭鹊纫蛩,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判定商标近似时应考虑同一主体的基础商标与诉争商标在一定条件下的延伸关系,并探讨了认定延伸关系的考虑因素。审理法院综合考虑了同济堂公司在先基础商标的知名程度、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近似及商品类似情况、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差异性等因素,最终认定基础商标的商誉可以延伸至诉争商标,因而相关公众可以将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本案判决对于合理维护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钱程诉北京音乐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音乐厅数年来一直以“打开音乐之门”为名义举办了一系列演出活动。钱程系北京音乐厅原总经理,其在任职期间申请注册了“打开音乐之门”文字商标。离职后,钱程以北京音乐厅未经许可,将“打开音乐之门”标识用于相关经营活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音乐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音乐厅在钱程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钱程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北京音乐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涉案商标,钱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钱程的诉讼请求。钱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使用“打开音乐之门”标识的一系列演出及宣传活动中,对外宣称的主体均为北京音乐厅,该标识与北京音乐厅之间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固定的联系,北京音乐厅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成立,其对“打开音乐之门”的使用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审理法院深入分析了新商标法有关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对在先商标性使用、标识知名度、使用者主观态度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说理充分。本案判决依法维护了北京音乐厅近十二年来持续使用的“打开音乐之门”这一品牌,合理平衡了商标在先使用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极科极客公司是“极路由”路由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极路由”路由器用户在极路由云平台下载安装“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后,通过“极路由”路由器上网,可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爱奇艺公司认为,极科极客公司生产销售的“极路由”路由器通过安装“屏蔽视频广告”插件过滤了“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极科极客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1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极科极客公司为获取商业利益,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直接干预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行为,超出正当竞争合理限度,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极科极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经营者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则,不应当以影响其他竞争者正当合法的经营模式为代价获取自身利益,极科极客公司以强行改变爱奇艺公司经营模式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正当利益,必将导致爱奇艺公司因难以支付高额的版权使用费而难以为继,网络用户的利益最终将受到不利影响,极科极客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环境下竞争纠纷日趋激烈,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法律定性较为困难。审理法院通过分析网络经营者的主观恶意、被诉行为对他人合法经营模式的侵害、消费者最终利益的影响等,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于网络环境下竞争关系的认定和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等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乐动卓越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 on line》、《我叫MT 2》的著作权人。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MT》。乐动卓越公司对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对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乐动卓越公司认为昆仑乐享公司等未经其许可,在《超级MT》游戏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和人物,侵犯了其著作权;昆仑乐享公司等在《超级MT》游戏中抄袭了《我叫MT》游戏的名称,在游戏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乐动卓越公司的游戏及其人物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诉游戏中人物形象与乐动卓越公司游戏中的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昆仑乐享公司等的行为未侵犯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乐动卓越公司的游戏在先上线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同为手机游戏经营者的昆仑乐享公司等对乐动卓越公司的上述游戏和人物名称不但未合理避让,反而采用相关联的表述方式,并进行了违背事实的宣传,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昆仑乐享公司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3.5万元。
(三)典型意义
作为新兴文化产业,移动终端游戏是文化与科技融合的产物,享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案是一起涉及移动终端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事实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且疑难。审理法院对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等简短词组能否构成文字作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移动终端游戏名称是否能够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均作了细致的分析阐述。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审理法院充分考虑了原告游戏的市场份额、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最大限度的保护游戏权利人的利益,依法打击了不正当攫取他人利益的行为。本案明确了对移动终端游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路和方向,对推动移动终端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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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中的商誉延续问题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产地来源的同时,也承载着企业长期经营下所产生的商誉。消费者在市场中购买一件商品或者接受一项服务时,往往首先通过商标判断其
提供者,继而在判断该件商品或服务与其价格是否相符时,就会考虑到该提供者在相关行业内的影响力与知名度,这就是商标法意义下的“商誉”。“商誉”作为商
标中所隐藏的一种价值,必然会有其归属与延续。
&& 一、商标的商誉延续所需要具备的要件
  在处理商标案件的实践中常会遇到关于商标商誉延续的问题,就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做出相关规
定: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
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
以看出,商标权人对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是相对独立的,其商誉延续并非当然产生的,而是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基础商标的商誉要想得以延续,首先需要基础注册商标
在市场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也就是获得了“商誉”,在“商誉”客观存在的前提条件下,才能有是否可以延续的问题产生。其次,就是“商誉”如
何延续?已经形成的“商誉”要顺利延续,必然需要基础商标与在后的商标具有特定联系,也就是说,能使消费者在见到在后商标时,自然的会联想到在先的基础商
标,这种使二者产生联系的因素就要归结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商誉”才能得以合法合理的延续。
& &二、商誉延续在市场实践中存在的影响
  在多元化的市场环境中,同类产品的竞争往往如过江之鲫,一旦某一新兴产品成为消费热点,会迅速产生众多经营者的争相制造,并衍生出一系
列的相关产品。一个品牌的营造过程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企业在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中使其品牌在市场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时,如希望新
产品能够迅速打入市场占领市场份额,就需要一件能够承继其在先品牌商誉的商标,这样做的好处就在于能使新的产品在最短的时间内,利用最小的金钱成本获得最
大程度的消费吸引力。
  举个例子来说,某一品牌的电脑产品、专业鼠标、音响、键盘等外接设备在长期的经营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在这一阶段,经营者希望在上述
某一产品上打造一个高端系列品牌。这时,如果在这些鼠标、音响等产品上创造一个全新的品牌,那么势必要投入等量的金钱和时间成本重复做一次宣传和推广,才
能使新品牌的产品拥有等同于在先品牌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通过在在先品牌的基础上进行新商标设计的方法进行对新产品的推广,就可以在避免新商标出现重
复投入资源的浪费情形,因为消费者在先已存在对其在先品牌使用商品认可的因素,往往会将这种认可与信任延续至其新商标使用的产品中,从而更容易去选择购买
新品牌标识的产品。
三、关于对商誉延续问题存在的误区
  通过商誉延续能为企业带来节约人力、物力、时间成本等众多好处的同时,经营者也常会走入种种误区。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情况:
  第一种误区:一件未经使用的商标,或者已实际使用但未形成知名度的商标,“商誉”可以延续至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
  第二种误区:某一品牌的产品在市场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知名度,有些经营者此时会想,该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与企业自身统一为一体,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作为同一家企业,推出另外一件全新的不同商标,也应继承此前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种误区:已经使用在一种商品上的商标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那么使用设计一模一样或近似的商标在另外一种完全无关联的商品上,因为标识识别要素完全相同或近似,之前使用的商标所拥有的商誉应延续至该商标在另外无关联性商品的使用上。
  第四种误区:在在先商标的基础上随意增添元素,合法合理,商誉当然延续。
  出现上述几种误区的原因,是经营者忽视了商誉延续所需的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在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关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查中,如果缺
失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那么关于商誉延续的主张就不能得到支持。为避免上述误区的出现给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先商标首先需要享有“商誉”,也就是经使
用在市场中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是为前提条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在先商誉的延续存在较高的要求,在先后两件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上要求“基本
相同”,在商品类似方面也要求商品属于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限度内。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新增添
元素后的商标不能与其他在先权利形成冲突,否则同样会出现侵权的风险。
  商誉的延续可以使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市场影响力、提高新产品销量、推广新品牌的过程中,大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能够使资源得到最优最合理的利用。但是如对商誉延续不能准确理解,无疑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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