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是享受务工补贴村干部职务侵占就无权主张误工费吗

  村官日领23元误工补贴被十年有期徒刑  赵林桦,前始兴县沈所镇瑶族村支部书记、主任。在2002年至2011年十年任职瑶族村书记、主任期间,共领取误工补贴76525元。日被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 日,始兴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赵林桦有期徒刑十年。  始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赵林桦领取的误工补贴是生态林补助款,违反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违反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就会被判十年重刑!!??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为我父亲的下场深感绝望与悲哀!  我父亲说:2004年,由于当时新组建瑶族村委会,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工作难以开展,为了使村委会的工作能正常运作,提升工作效益,因此,村委会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决定从生态林补偿款中每亩收取1元作为村集体收入运作。2005年村委会召开有关会议决定根据以前15%、16%、17%的方案平均拆为二、八分成收取用于村集体经济收入。村集体经济收入用于公共事业建设、村委工作正常运作、村组干部、党员、代表的误工补贴等。为了稳定阶段性二、八提成,日村委会再次取得全村95%的户代表的签名确认。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瑶族村的林改实施方案再次明确了稳定阶段性5年二、八分成不变。2008年集体林权改革不仅受到县委县政府的认可与奖励,还把我父亲评为“始兴县集体林权改革工作先进个人”。  从历届的我村村民自治章程中,可以证实我父亲所说二、八分成方案。2005年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关于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的重新确认》书,也证明了大都数村民知晓并同意二八分成方案。  为此,我不禁要问始兴县人民法院:你们如此判决,居心何在?  1、 领取误工补贴是我村里自1984年以来形成的惯例。——有前规可循。  2、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有法可依。  3、 村委会成员及村各小组组长、村代表、党员等领取的误工补贴每年都予以公开、公布。  4、 2005年的《关于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的重新确认》虽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但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都表明几个村干部挨家挨户去签字,并解释或宣读给他们听并取得全村95%的户代表的签名确认,实际上是召开村民大会的另一种合法形式。  5、 历届的《村规民约》里同样也对误工补贴作出了规定,而且《村民规约》在村里几乎是人手一本。  6、 村干部补贴都在村委会统一标准领取,打有表格且在村公布栏公布。并报送镇政府备案。  7、 根据县审计材料证明,瑶族村年共收入1169000余元(其中留取的两成生态林款共670000元),支出1104000元,帐上余额60000余元。  经过村党员、村代表、村小组长开会同意,经过大多数户代表签名同意,经历三届村委《村规民约》讨论制定并报送县政府、镇政府备案收取的那二成用于村务开支、村组干部、村党员、村代表、村计生小组长误工补贴的生态补偿款,怎么就成了我父亲的贪污款了呢?村委会收取的这两成生态林补偿款,不仅用于村务开支、村组干部、村党员、村代表、村计生小组长误工补贴,还用于偿还前几届村委会欠下的银行款、用于偿还前几届老村委干部工资。为什么我父亲领的那7万多误工补贴就一定是生态林款呢?!  为此,我不禁要问始兴县委县政府:难道仅仅像你们所说:为了平民愤吗?!  对此,我不禁要问弱弱地问始兴县人民法院,难到真像主审法官对我律师私下说的那样,这个案子是县委书记亲自督办的案件,一定要严查严办、办成铁案以平民愤吗?如果真那样,我真的要问问我敬爱的县委范书记:我们瑶族村村民,到底愤什么?  2011年春开始,村民刘春明、邓荣福、邓林福等写举报信说我父亲贪污侵占了村民八百多万元,经各级纪检查实没有这事。后这帮人不服就在村里煽动村民,骗取村民们说,他有同学在韶关市当官的,他同学在上面当官,知道省市给了很多钱给村民,都被我父亲给贪污侵占了,只要把我父亲告倒了,每个人就有二万块钱分,不捐钱、不上访、不参与闹事的就没有的分。有了刘春明上面当官同学的发话,村民们信了,打倒我父亲的动力就这样形成了。不管我父亲曾经是如何的呕心沥血、上下奔走、把我们村从边远山区的茅屋搬迁出来、住进新村新楼里,村民们为了刘春明在上面做官的同学所说的那“两万块”红眼了。一定要打倒赵林桦(为什么只是赵林桦?!),那怕他为了移民搬迁宁愿把家里那点钱花在移民事业而让儿子高分考上县重点高中却无钱交学费而辍学,就连他儿子的班主任也看不过眼,来家访,哪怕……良心被狗吃了,一切为了那每个人能分的“两万块”,一定要打倒赵林桦——民愤就这样形成了。日,预谋打倒赵林桦的日子到了,刘春明、刘春华、邓荣福、邓林福、赵志诚、盘江山等这些打手们早早来到村委会。敬爱的县委范书记,结果你知道了:赵林桦被打成重伤,腰椎2、3、4、5横突骨骨折,右侧肋骨骨折。当着副县长,县局各副局长,派出所的面,民愤终于展示了它的力量。日,是国庆日,更是刘春明们的庆胜日。刘春明期待的他在上面做官的同学回来了,在同学伍光华家,刘春明、邓献优、刘春华等和他在市里做官的同学喝酒庆祝。喝酒之余不忘商量如何保住他们的“成果”——一定要不断的上访,不断的蛊惑村民捐款闹事,这样才会重判赵林桦,这样公安才不敢进来抓打人者。他们的思路是对的。公安局号就立案了,至今未抓任何一个人,赵林桦也被重判了,连领误工补贴也算进贪污款里重判十年。  敬爱的县委范书记,我还是要弱弱的问您:能以这样的方式平这样的民愤吗?以这样的方式平这样的民愤是否有违我党十八大全面实施宪法法律、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努力增强法治思维、不断构建法治文化,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精神?!   经法院查明:1、村委会有部分种粮直补款未发放(共4万多,我父亲分得一万多,已退回),我父亲在医院住院期间写了一个“关于部份种粮直补款未发放的说明”书信中也证明了这点。2、村委会在西气东输工程施工方超宽田地平整费7521元未入村账(我父亲分得2507元),3、年口粮救济款3852未入村账(我父亲分得963元)。是的,不管以任何理由(我父亲在说明书中说:当初村委会留下这些多报出来的直补款用来交下一年的村民们的农村合作医疗款,我们村是移民新村,是先进村,所以,任务是必须100%完成农村合作医疗任务,真正属于村民们的直补款,村委会并未截留)多报、虚报、截留国家直补款,都是违法行为,这点我没有异议。是犯法了就是犯法了,做了违法的事,就会受到法律制裁,也必须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能因为所谓的“民愤”就可以不顾法律事实、捏造罪名、以个人好恶给别人以重刑,以图心中之快吗?!  附:(我父亲在住院期间写的,要我寄到县委人大)  关于部份种粮直补款未发放的说明  我村是新搬迁的移民村,由于村民对搬迁认识不足,所以整个搬迁过程断断续续不能按时到位居住。致使政府征有给村民的耕地也没有办法分到户,况且当时种田的也不多,2006年上面下拔我村的种粮直补款才700多元,已入村账。我村根据当时情况就平均分配每户10元。但由于户数多直补款不够,村里就垫付一部份,实际付给农户840元。2007年除了发放给农户的剩下5000元全部入最村账。  2008年春开始分田,凡是做了房子搬迁到移民新村的每人分得0.22亩水田,共140亩。从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中所申报的晚造种粮直补款全部发放给了农户。由于当时各农户分得的田亩少,许多农户嫌麻烦而且对种粮直补也不重视,所以提出要求由村委会办理年终把钱发给他们就行了。因此,村委会就集中办了33本存折。2008年农户每人分得0.22亩耕田后,仍剩下部分缺水田、纠纷田和抛荒地共约130亩,当时村委会有规定,为了使这部分的耕地不至于继续抛荒,允许村民自行开发耕种,但是每亩应交回租金50元给村里。后来部分村民自发耕种了这部分耕地,2008年、年村委会也把这部分申报了种粮直补。但由于少部分农户因各种原因造成上造没有耕种,其余农户为了不交50元租金也就不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村委会也就没有办法把这笔直补款发放下去,只有等这部分耕地处理落实时再发放。  这部分的直补款2008年才几千元,2008年村委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农村合作医疗款任务,就把这笔款先垫交。不够部分班子成员每人还垫交了4600元。由于村民应交纳的合作医疗款村民每年都不愿意先交,要在年终分配生态林补偿款时才能扣回,况且罗坝搬迁下来的村民国为没有生态林分配款更是没有办法扣回,只能等他们慢慢自愿的交纳。时间最也要拖到来年的7、8月。这样一来这笔种粮直补款也就用作了交纳合作医疗款的周转金。  2009年这笔暂时没有办法发放的直补款增加到10000元,加上2008年的约有20000元。当年垫交了合作医疗款不够部分班子成员每人还垫交了2000元。2010年6月份才陆续交返20000元,当时由财务保管。7月份出纳认为20000元的现金数目比较大,一个人保管不安全,班子会议讨论就同意分开保管,并记入专账登记,会议记录也作了说明。8月份大家又集中交回完成2011年的农村合作医疗任务,2011年5月份包括罗坝在内的村民才将这笔合作医疗款交齐。2011年6月份班子将当年度直补款全部取出约20000多元,加上上两年20000元约合40000元。其中留出26000多元由财务王金明保管,准备于11月份完成2012年度的农村合作医疗款,剩余14000多元班子才分开保管,也就是说班子成员每人才保管3000多元。2012年3月份村委会又将这笔农村合作医疗款周转金收回。当时班子讨论认为现在才3月份,离11月份完成2013年度合作医疗任务还尚早,就决定把这笔款也分开保管,每人6000元多点。待11月份再收回完成合作医疗任务。3月底班子成员把这笔分开保管的资金全部收回,由财务王金明统一保管。4月份县、镇纪委调查组到我村调查账目,村委班子就曾对镇纪委书记魏才优、县纪委李艳优局长说过,并要求把账本及现金和单据一起带走核对。当时魏书记、李局长就表示只带走账本和单据就可以了。现金还是由王金明手上保管着没问题。按照纪委要求,5月份整改时要发放下去,但由于村民阻挠整改发放没有成功。6月份再次通过镇党委政府才把这笔款又转到了村账号保管。  我们认为调查组及检察院对我们定性为截留贪污我们不能够接受。因为,我们没有故意截留与贪污的动机,难道当了16年的村干部就为了贪污这几千一万元钱吗?如果有动机贪污的话难道还会记入专账管理、记入会议记录本,并且还会每年用于完成农村合作医疗款任务的周转金吗?所以,我们并没有截留与贪污,我们只是把这笔款用于专账待处理发放。因此,请县委县政府、调查组及检察院能考虑到我们的实际情况,不管怎么样,我们班子一直以来的工作都没有丢县委县政府的脸,为维护南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持续发展工作、为县城的生产生活饭用水清洁安全做出了努力。当然,我们在工作中,处理得不够完善、程序不够规范地方在所难免。这是工作中的错误,但是我们班子不能背截留贪污的罪名。请给予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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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农村也作了报道。但对于部分报道必须作出更正。1、“村民发现了50多本以村民名义开户的存折。许多村民表示,他们对存折并不知情,而每张存折上的1万元早在5年前便被人取走。”——这些存折,是县水利用于新村基础建设资金,只是一种走账方式。存折放村委会,只是用于存根,而且不只是50本,基本是户均一本,共150多本。这些资金与村委会无关。2、“2004年后,瑶族村村干部在办理种粮补贴时,只开了33本存折,将全村170余户的补贴款打到这33个账户上,再由33名户主发放。多位村民表示,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种粮补贴被挂在了谁的账户上,也从未领到过。”——所有种田户均有领种粮补助,此时对记者说没领,只是出于一种目的:对我父亲进行污陷,说明人心险恶,墙倒众人推。
  早在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就已将“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这充分说明我们的国家已经开始从人治走向法治。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本就应该是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我们能因为五个人一至同意就随意剥夺、侵犯第六个人的合法权益吗?如果真可以那样的话,我们中任何一个人都将会是那其中的第六个人!那样的话,法律还有它存在的意义吗?法治也将是一句空话。
  关于生态林补助款二八分成,始兴县沈所镇政府在2011年以文件形式回复韶关家园网网民“小蛮子”提到的生态林补助款时,明确讲到,沈所镇瑶族村收取用于村委公益事业的二成生态林补助款,合理合法。
  判决书上,村委班子成员共私分29万余元生态林补助款。1、2004村委会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村代表、村组长、党员、老村干部、镇驻点干部)2、2005年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关于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的重新确认》书,95%的户代表同意签名按手印。3、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瑶族村的林改实施方案再次明确了稳定阶段性5年二、八分成不变(2008年我村的驻点干部是县宣传部、县委常委某常委。现在就是他负责这个案子,他说他当时不知道有二八分成这事,驻村干部一定会参加村里开的每次会议,不可能不知道,当时他还叮嘱村委会:林权改革是大事,一定要做好做漂亮,要给他争光。)。林改方案一定会上报县政府备案,因为最早完成林改,当时县政府给予我父亲“始兴县集体林权改革工作先进个人”。4、、2011年的每次换届后,都会制定每届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上报县、镇两级政府审核通过后,印发《村规民约》每户一本,《村规民约》明确规定提取生态林补助款的20%用于村务开支、村组干部、村党员、村代表、村计生小组长误工补贴。5、误工补贴每年年终通过考勤表(始兴县只有我村有考勤表,最正规的上班制度)发放,有签名册。村账镇管,每年都会公开、上报。————我想问,这也是私分吗??!
  假如,经过层层审核公开讨论提取留下的那60多万元不能用于村委班子成员的误工补贴,我还是要问:——根据检察院审计单位审计结果,村委会年共提取生态林补助款60多万元,用于村务开支、村组干部、村党员、村代表、村计生小组长误工补贴等————这十年,我父亲及其它两位村班子成员共领取误工补贴20多万元。这十年,我村其它收入就达30多万元。为什么他们领取的这20多万元就一定是提取的60万中的那部分而不是其它30万收入中的那部分?
  是的,父亲您是有错的,错在那3852元口粮救济款不入帐、不分给该分的人。这种错,不管有什么理由,都不容原谅。出了这事,我很惊愕也很气愤,托律师去质问您,您才说您恨啊,你们村委班子,为了移民新村建设,付出了不少心血,但2008年起,他们那帮赌徒就不停的去告你们、去污陷你们,村民们更是不分是非曲直,不分好坏,天天买六合彩、玩太风车,输光了钱就拿你们出气,听信六合彩庄家(也是这次事件的带头人之一—邓林福)迷惑,把好好一个移民新村搞得乌烟瘴气,被派出所抓了就怨您(派出所有人也说,一直想要我爸做他们的线人,但我爸不肯)。  还有,您说你们也不知分给谁好,当时,上面只是说随便弄个名单上去,你们就随便弄个名单报上,钱下来后,却不知发给谁好,按名单分不合理,反正发给谁都会有人反对,就像村里的低保户,把谁纳入低保户都会有人有意见。所以,你们就分了。错啊,怎么能这样子呢??我们村瑶山里不是还有一个五保户吗?把钱发给他这个五保户就行了呀!父亲啊,您真的是百密一疏,难道因为恨就可以犯错、犯法吗??父亲啊,您是不是真的老了,老的糊涂了??!早就叫您这届不要再做了,可您偏不听,您说移民新村是您亲手画的一幅图,移民三组的街道、猪栏还没做好就等于你画的画没完成,您一定要亲手把画画完,让人生不留遗憾,可现在,您却因为一个恨,就把人生给悔了,把您在儿子心中的光辉打上折扣。不该啊……
  赵林桦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辩护词  始检刑诉【2012】99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赵林桦的妻子吴丁莲女士的委托,作为本案被告人赵林桦的辩护人,庭审前我已查阅本案所有案卷材材、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对本案事实已基本清楚,现本律师依据本案的查明的事实、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依法重视并采纳:  一、本案中,根据案卷材料和刚才庭审调查查明的情况,有下列事实基本明朗:  1、赵林桦、赵石海、王金明等村干部的身份。  2、被告人截留并平分了2007年度种粮补贴965.66
元;  3、按实际田亩分完种粮直补款后4人共同领取了余款47764元,人均领取11941元;  4、 2010年至2011年间截留的口粮救济款3852元,被告人分得963元;  5、2010年西气东输过程中九标段项目部支付的土地平整费7521元,被告人分得2507;   公诉人指控的上述事实,本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林桦截留76525元生态林补助款不够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赵林桦领取生态林补助款时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贪污罪属于职务犯罪,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刑法第93条规定的要件,依法从事公务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即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不是仅凭行为人的身份,而主要是根据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公务范畴,这对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资格尤其重要。本案中,生态林补助款下拔下来后,按照历年的村民规约按2:8比例分配,其中的8成已分配给农户,另2成属于村委会,已成为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财产,其用途在历年的村民规约及小组会议时都表明用于村委会办公、村民公益事业及村委会人员的误工补贴等等,而赵林桦等人在管理、处分这2成集体财产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是“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工作性质更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中规定七项“公务性的工作”,因此犯罪主体不合格。  2、 赵林桦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  首先、误工补贴性质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赵林桦截留的生态林补助款实质上是上任几年为村民工作的误工补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该两法条均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为村民办事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可享受误工补贴的合法性,本案赵林桦是瑶族村的支书,负责全村的基层工作,协助沈所镇政府开展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享受适当的误工补贴合情合理合法。  其次,赵林桦等人领取的误工补贴每年都予以公开、公布。  该误工补贴是村里自1984年以来形成的惯例。  2005年的《关于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的重新确认》虽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但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都表明几个村干部挨家挨户去签字,并解释或宣读给他们听,实际上是召开村民大会的另一种合法形式。  递交的证据证明历年的《村民规约》里同样也对误工补贴作出了规定,而且该瑶族村《村民规约》在本村里几乎是人手一本。  除此之外,村干部补贴都在村委会统一标准领取,打有表格且在村公布栏公布。  最后,赵林桦等人八年来领取的误工补贴金额平均500元,数额适当。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大体相当于当地劳动力的平均收入。现如今广东省劳动力的月平均收入已达到3000元以上,对比下来,500元的误工补贴完全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综上,从赵林桦等人所领取的误工补贴的性质、数额及是否采取公开的形式都清楚表明赵林桦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  3、赵林桦所领取的误工补贴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贪污罪必须在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贪污罪行为人通常都是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和手段,范围仅限于共同参与犯罪决策和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人,不可能采取公然的方式进行,也不可能扩大到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赵林桦等人领取误工补贴通过了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规约》等等公开方式让公众知晓,而且都入了村里的帐。在客观上完全不符合贪污罪的“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这一客观构成要件。  4、公诉人认为赵林桦等人截留生态林补助款违反《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而够成贪污罪其实是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本案中,《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是由广东省财政厅及省林业局发布的一个地方规章,对赵林桦等人违反此《办法》够成贪污犯罪完全不能适用,效力层级远远不够,所以公诉人根本就是在法律上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  综上四点,根据主客观归罪的原则,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林桦截留76525元生态林补助款不够成贪污罪。  三、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赵林桦贪污邓荣福与邓新连的救助款2万元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1、关于这2万元的救助款的关键证人谢伦详并未出庭,其证言在询问笔录里有诸多矛盾之处,且庭审时,三个被告的供述与证人谢伦详证言出入非常大(行贿的数额非常不清)。因此,谢伦详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赵林桦贪污邓荣福与邓新连的救助款2万元的证据。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刑事案件证据运用的规则,只有谢伦详的供述这一孤证,不应该定罪。:“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惟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果断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被告人赵林桦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1、被告人赵林桦及其他被告人在案发前均已积部分退赃,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实际损失。毕竟是对村集体多余稻田的种粮直补款占有,未对村民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性不大。  2、被告人赵林桦在纪委接受调查时就已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八次讯问笔录都相当稳定,无多少出入,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  综上,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赵林桦量刑在三年以下。  以上辩护意见,祈盼合议庭采纳!  汤安平律师  日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刑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赵林桦,男,日出生,身份证号:4402221  ,瑶族,广东省始兴县人,高中文化,原始兴县沈所镇瑶族镇瑶族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瑶族村委会主任,住始兴县沈所镇瑶族村一组13号。现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上诉人赵林桦因涉嫌贪污罪,不服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12)韶始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12)韶始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赵林桦领取76525元生态林补助款构成贪污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原审法院中认定上诉人赵林桦截留的76525元生态林补助款并非事实,而是赵林桦担任沈所镇瑶族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瑶族村村主任十年来的误工补贴。该误工补贴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条第三款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中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其合法性。  其次、上诉人赵林桦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上诉人赵林桦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处分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财产时也不具备公务性质,因为该十年的误工补贴不一定全部是生态林补助款,还包括了村里其它的集体财产。  再次,上诉人赵林桦所领取的误工补贴具有公开性,不符合贪污罪秘密占有的属性。虽然上诉人领取的误工补贴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但是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比如证人赵玉林、邓献桥、邵东发、赵文金、赵日才、王金生等等都表明几个村干部  都明确表示知道这回事,而且《关于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的重新确认》都由村干部挨家挨户去签字,并解释或宣读给他们听,实际上是召开村民大会的另一种形式。历年的《村规民约》里同样也对误工补贴作出了规定,而且该瑶族村《村规民约》在本村里几乎是人手一本。除此之外,村干部补贴都在村委会统一标准领取,打有表格且在公布栏公布,那么多年来都没有村民表示过反对。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赵林桦领取76525元生态林补助款构成贪污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由此可见,构成贪污罪所适用法律的效力层级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但是原审法院所依据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是由广东省财政厅及省林业局发布的一个地方规章,原审法院依据此地方规章认定被告人赵林桦构成贪污罪完全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而且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此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林桦  2012年
  现在是村官基本都是大同小异!选举都不是靠实力和文凭 都是靠拉票和送钱!我那边就是这样!没得说啊!
      
  判决书上说关于‘二八’是他们三人私自行为,不知道法官是不是因为近视还是因为????。。。没看到呢?2005年和2008年都有签名的重新确认和实施方案一书。法官说是骗取村民签名的,能骗一个还能骗全部吗?说这种话不觉得幼稚吗?这就是所谓的‘依法依据,公平公正’吗?!!!
  县政府说不知道这件事那不知道上面的章是谁盖上去的呢???这个社会我们该向谁申诉?又能向谁申诉?因为林改我爸被评为“始兴县集体林权改革工作先进个人”。05年林改后06年我村被评为‘广东省省级文明村’06年2月8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省委书记张德江莅临我村视察工作,并对我父亲的工作给予很大的肯定。06年2月15日时任广东省省委副书记欧广源.市委书记覃卫东在我家与我父亲亲切交谈,对我父亲工作进行指导!这件事情被层层封锁望有正义之媒体能给予曝光于众!!!!
        
  @子游zzw 14楼   县政府说不知道这件事那不知道上面的章是谁盖上去的呢???这个社会我们该向谁申诉?又能向谁申诉?因为林改我爸被评为“始兴县集体林权改革工作先进个人”。05年林改后06年我村被评为‘广东省省级文明村’06年2月8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省委书记张德江莅临我村视察工作,并对我父亲的工作给予很大的肯定。06年2月15日时任广东省省委副书记欧广源.市委书记覃卫东在我家与我父亲亲切交谈,对我父亲工作进行指......  -----------------------------  现在我父亲这冤案反映不到上面去我们该怎么办?
  我村公布栏上公布的《村民自治》章程,章程上明确规定二八分成方案。      
                
                  
      这就是日刘春明等在村委会现场用于煽动村民打砸抢村委会及鼓动村民打我父亲时落下的举报信复印件。  从举报信可以看出,此举报信非刘春明、邓荣福、邓林富之辈能写的出的。刘春明、邓献优等跟村民们说这事经他韶关的同学(韶关市旅游局一科员、我村原村民)商谈并寄出举报信应该是真的、应该是可信的。  如果举报信中提到的款项是真的,是经过刘春明在韶关做官的同学手中发出的,那我真要问问,那些钱哪去了??因为现在法院已查明,举报信中所提到的都与我父亲无关。即然我父亲没有拿,刘春明在韶关的同学又确认有这些钱,又说弄到这些钱就每个村民都有两万块钱分,根此我们是不是也要追问一下,钱哪去了?为何法院、县委会为了平这几个人的“民愤”而不顾法律事实,拿我父亲的误工补贴来凑数、重判我父亲!为何法院一审判后,县委就有人叫这几个人去县政府接受慰问,还问这几个人:这样子判行不行、服不服?并接受邓荣福等人的宴请。你们是在弹冠相庆吗?
  如果举报信的内容都是杜撰的,只是用来作为打砸抢村委会、打击我父亲的工具与借口,那我们的法律机关是不是要有所作为?那刘春明在韶关做官的同学,你是不是也要反省反省:你这样子做到底行不行?你敢当着我面亲自向他们传授“乌坎”经验以扳倒我父亲,亲自承认你在乐昌购得两套商品房及一间门面的事实,胆子是有,但这好像与你现在所处的位置极不相符吖。你好不容易从我们那远山壁岭的山村里走到今天这一步,你本应踏踏实实,做好本质工作,然后回报这生你养你的村子。可你却不顾事实,听信你的同学和你亲属,杜撰举报内容,参与策划寄送不属实的举报信,诬陷我父亲。你这样做会不会觉得有点过分了。前年,你跟我父亲说,要弄两套房子给你父亲和你哥,我父亲没办到。这也不能怪我父亲呀,我们村分三批移民搬迁,我父亲三番两次去动员你父亲搬迁出来,他都不肯、不愿意搬。现在,搬迁工作已结束了,你却硬要我父亲帮你弄房子,这在我父亲的能力之外呀。你怎么能就这样公报私仇呢?做人要把良心做好,做官更得要有官德与肚量啊……。
        
  社会太让人心酸了,想不通是人心变了还是社会变了
  广大网民可是期待着这件事情的进一步处理结果呢!
  支持一下,觉得这件事的背后肯定是有文章的!!!!!
  难怪这水,这么浑,原来是被贪了
  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深瓦 内幕,惩处贪官。。。。。。。。。。
  2009年度还旧帐工资表  姓名 还旧帐金额(元) 余欠金额(元) 签名 日期  赵石海 2000 全清
  邓衍明
  赵演灵 .5
  邓观全 500 1575.35
  赵秀莲 500
  合计 6000
  瑶族村委会  日  2009年度村代表误工补贴工资表  姓名 补贴金额(元) 签名 日期  赵学文 400
  陈春莲 400
  邓献桥 400
  邓保古 400
  赵玉才 400
  赵演灵 400
  赵程生 400
  邵新才 400
  赵志生 400
  张壬发 400
  邓衍全 400
  合计 4400元
  2009年度党员误工补贴工资表  姓名 补贴金额(元) 签名 日期  赵学文 400
  赵玉林 400
  赵来金 400
  赵田福 400
  王呈凤 400
  邵伟军 400
  邓献桥 400
  邓衍明 400
  邓观全 400
  邓唐福 400
  赵演灵 400
  邓房安 400
  邓石优 400
  邓衍全 400
  邓美春 400
  邵明福 266.6
  赵及坤 133.4
  邓林凤 50
  赵石才 50
  赵玉才 50
  潘连凤 50
  瑶族村委会  2010年元月5日  2009年度计生户小组长补贴表  姓名 补贴金额(元) 签名 日期  赵学文 200
  邵新才 200
  邓衍全 200
  合计 600元
  瑶族村委会  2010年元月5日  2009年度理财小组误工补贴表  姓名 补贴金额(元) 签名 日期  赵学文 200
  邵新才 200
  邓衍全 200
  合计 600元
  瑶族村委会  2010年元月5日  2009年度廉政监查员误工补贴表  姓名 补贴金额(元) 签名 日期  王呈凤 200
  赵演灵 200
  邓石优 200
  合计 600元
  瑶族村委会  2010年元月5日  2009年度小组长误工补贴工资表  姓名 补贴金额(元) 签名 日期  赵学文 800
  陈春莲 800
  邵新才 800
  赵程生 800
  张壬发 800
  邓衍全 800
  瑶族村委会  2010年元月5日  瑶族村2009年度还老干部工资表  姓名 补贴金额(元) 余欠金额(元) 签名 日期  邓衍明
  赵演灵 .5
  邓观全 500 1075.35
  赵秀莲 500 1195.68
  瑶族村委会  日  瑶族村2009年度班子成员及计生专干工资补贴表  姓名 补贴金额(元) 签名 日期  赵林桦 6000
  赵石海 6000
  王金明 6000
  赵周文 6000
  合计 24000
  瑶族村委会  日  每年都是如此发放误工补贴。全村党员、村组长、村代表、村干部、村计生专干都列表发放,并经镇政府审核。为什么现在,只有村干部和村计生专干的误工补贴属于私分?为什么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就是贪污呢??
  我相信社会还是美好的
  相信这个事情一定会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的,
  天黑了,走路小心
  太惨了啊!!希望能尽快解决
  太牛了 一样的执法不一样的结果
  怎么还没处理?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都等不及了
  操蛋zf!这种事情发生过很多了,楼主也一定不是最后一个受害者!有钱没钱,都提高警惕!有条件就移民!
  5000年来最黑暗的时期!
  这个世界,不想说话了
  现在,是每一个没有条件移民的中国人停止麻木的时候了
  有法有天时人民奉公守法,无法无天时人民替天行道。
  老天爷打个炸雷吧,劈死那些丧尽天良的人!看他们还做坏事不了
  用法律制止他们
  苍天啊!大地啊!没有天理!!!!!!!!!!!!
  额…此事有蹊跷?
  和谐的社会,这就是和谐,
  要抓就是一大片
  同情中啊!这么敏感的话题,还真敢顶风上啊!!
  内容被人和谐的狗日了,我只能连管理员都一起骂TM不去死
  狗日的贪官!群众们可以起来了
  太多的无视潜规则,很清晰,但是又能说什么呢....
  我不觉得夸张,现在神州是这样的,只是这次还没吃到你~
  灭了他们哪些杂尿
  简直是无法无天了!能让这种事存在这个社会嘛,   楼主我顶你,千万不要放弃,追终到底!
  社会黑暗啊,不敢想象。。。。。还是学校比较好
  天刚刚黑了,  狂风聚起,  让风暴来得更猛烈些吧。
  我靠!我靠!我靠!我靠!靠!靠!哥TMD不蛋定了。麻了隔壁的
  只要事情一天没有定论,我们这些人都一天不会放弃
  穷不与富斗,民不与官争,身外之物,弃之,才能愉快的活。
  顶出真相
  看看这点事啊  真是太气人了  批注:
  有钱就移民,别像我们这些屁民一样在这个国度。
  要相信人间自有公道,  终究邪不压正, 期待那些腐败分子落网的那一天!!
  以上属实,就是山高皇帝远的原因让这些黑暗一直延续着·······
  和谐社会什么时候才能少一些这样的声音呢?
  太可怕了
  @babya-30 11:27:53  村官日领23元误工补贴被十年有期徒刑  赵林桦,前始兴县沈所镇瑶族村支部书记、主任。在2002年至2011年十年任职瑶族村书记、主任期间,共领取误工补贴76525元。日被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 日,始兴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赵林桦有期徒刑十年。  始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赵林桦领取的误工补贴是生态林补助款,违反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  -----------------------------  还让不让人活
  有这么多人的支持,相信正义的法律一定会为好人做主的!
  打到贪官!把反腐败进行到底 。
  2012来了,,就这样把,
  支持正义,严惩贪官,贪官不办,人民不安
  村官日领23元误工补贴被十年有期徒刑  赵林桦,前始兴县沈所镇瑶族村支部书记、主任。在2002年至2011年十年任职瑶族村书记、主任期间,共领取误工补贴76525元。日被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 日,始兴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赵林桦有期徒刑十年。  始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赵林桦领取的误工补贴是生态林补助款,违反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违反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就会被判十年重刑!!??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为我父亲的下场深感绝望与悲哀!
  如果这个社会什么样的事都有啊! 里面是不是有什么!
  有这样的事情吗
  马上去找中国顶尖的法律高手帮忙。他们会给你寻求法律保护,暂时不要露面,
  邪恶会被正义征服的,  我相信社会是美好的,  像这种欺压百姓的,  绝对会受到惩罚 !!!
  要是真的话我们都可以帮助你讨个公道啊  一个人的力量就是小,多找一些人
  @babya-30 11:27:53  村官日领23元误工补贴被十年有期徒刑  赵林桦,前始兴县沈所镇瑶族村支部书记、主任。在2002年至2011年十年任职瑶族村书记、主任期间,共领取误工补贴76525元。日被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 日,始兴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赵林桦有期徒刑十年。  始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赵林桦领取的误工补贴是生态林补助款,违反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  -----------------------------  太过份了
  天理何在,真的是没有弱势群体说话的地方了吗
  谁不懂这个啊 不就是拿着手中的权利乱用吗
  细细的看一遍,  这里面确实是有可告人的勾当的
  公道自在人心,好不好人民心里都有一本帐的
  为什么老百姓连个伸张正义的地方都找不到,   悲哀的社会啊。
  真的很难想象,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遇到就完蛋,根本没什么道理可讲。
  【中华论坛】贫困县人大主任女婿身家过亿,猖狂违纪卖官无人敢查发表于: 13:49:20作者:他岳父是李刚发短信加好友更多作品  级别:列兵积分:10android智能电视客户端 2012让我们一起重生 南方民生冷暖谁之过?   照片上就是曾被网上发帖实名举报的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造假腐败官员,其中主席台正中坐的就是被网友实名举报的现任该镇党委书记——张青山,男、汉族、1972年出生、曾是一名阜南县保险公司职员,自从娶了该县原县委副书记、县人大主任刘xx的女儿后,其不仅官运亨通而且还财运大开,先是由一名卖保险的摇身一变成了阜南县田集镇党委副书记,后于2002年1月调到该县苗集镇担任副镇长主持工作,2003年坐上镇长,2006年坐上镇委书记兼镇长。据了解,光一个阜南县驾校他就拥有一个多亿股资,其妻在里面掌管财务,另外他还拥有多处房产。从2006年12月——2012,五年间,以该镇书记张青山为首的众官员,滥用职权,为所欲为,视《党章》如儿戏,最典型的就是将该镇祥和村书记之位卖给其非党员小车司机李建华,不惜多次违法乱纪造假,对质疑者和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并导致一名老党员、老村干部陈立杰同志含恨而死。更荒诞的是他们将李建华这位1971出生的现任村书记,造假成从1960年起就拥有了党籍。在当地被人们戏称为“从娘胎里入党”的奇人。并且在该镇官员的授意下,目前该村党支部班子都由曾经的犯罪成员组成。  敬请关注!/data/thread//21/5_1.html
  这个必须顶。
  他们真的是tai无法无天了,难道没有人管吗?
  想必对方背后有 权势+黑社会  建议:  1,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先搬移住处吧。  2,跟警察局打招呼,说明情况,并希望他们提供安全保障。  3,要是明显警局也是黑的,那就做好只靠自己的准备,那时候生死由命了,买好铁棍砍刀吧。  4,要是能确保了安全,再走法律路子吧。
  社会黑百姓苦
  虎躯一震,拿分走人
  贫民小百姓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我也支持楼主的维权行动
  会不会到今天政府还没看到帖子吗?还是看到不管?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点音讯都没有
  在这权大于法的地方里,哪里还有公平和法律,简直就是黑社会一样!
  他们这么做,终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在高层眼中,你我都是平等的!
  这叫什么事
  顶上去,让更多人看到
  在雄起中爆发,就在不雄起中灭亡!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真的不要以为你们真的可以一手遮天,会有人收了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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