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给交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出来的问题,圈出来的地方是否合法,还有没有其他问题,谢谢

  一一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文作者商榷  上网看到广大劳动者关于咨询维权劳动法律等方面的事宜,有很多劳动者想要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的时候,才知懂得劳动法律知识是那么重要。因此我作为一个劳动者开播了:《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系列讲座开播》,收集材料时发现了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公条例)是不是属于强制性规定的两种相对权威解读观点,两种不同的解读观点发生了碰撞:  一种观点认为:《公条例》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属于强制性规定,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附一:两例)  另一种观点是: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以案说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文中讲到:[住房公积金不在我国的“五大保险”之列,并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需履行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附二:)  分析:首先,《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公条例》的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到:国务院《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缴存时间和缴存方式均依法定。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属于强制性规定。各地方在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时,也不能同《公条例》相抵触,只能和上位法规相一致、相协调。《立法法》第79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虽然住房公积金不在我国的“五大保险”之列,但是同样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公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应被剥夺,单位不能因经营困难、效益不好作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作了规定,该条款并未因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而豁免其强制的缴交责任。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纠纷时,不能去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只能向当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反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存和补缴公积金。    (附一):  1:本市社保缴费多少 住房公积金是否必缴  (日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请问2013年上海社保个人最低缴费是多少?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社保硬性缴纳的范围?有的公司不交是否违法?  姚女士  【解答】  姚女士,您好。现在上海社保缴纳最低基数是2815元。个人缴纳比例为11%,其中8%为养老保险, 2%为医疗保险, 1%为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比例为7%。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按照这一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属于强制性规定。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夏晨律师 仅供参考  2:劳动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  (上海公积金网--维权投诉 & 维权案例)  【案情简介】  职工李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缴存公积金条款。李某离职后向单位提出补缴公积金的要求。某物流公司认为,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缴存公积金条款,且李某入职时明知公司不为职工缴交公积金的事实,在工作期间不提出,却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要求,有失诚信,公司不能接受。  【以案说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缴存时间和缴存方式均依法定。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物流公司负有为李某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住房公积金未作约定,但此事实不能免除某物流公司为李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附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张叶  日期:  [导读]笔者认为本案中仲裁院工作人员的对于此案件处理是正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可以去当地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反映;或者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日前,清河区某企业员工来到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称入职时单位曾与其口头约定,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近期,该员工准备购买商品房时,发现单位并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该员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欲申请劳动仲裁。经过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该员工最终撤回了仲裁申请。  【评析】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究竟属不属于劳动争议。  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也不应受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只有前述的“五大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各地政府机关制定的相关标准为劳动者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由此看出,住房公积金不在我国的“五大保险”之列,并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需履行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其次,根据国务院2002年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征缴和管理住房公积金,是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仲裁院工作人员的对于此案件处理是正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可以去当地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反映;或者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清河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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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强制性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补缴存也属于强制性规定。
  国家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买房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但部分垄断行业高收入企业无视国家规定,以为职工发放高额补贴的方式套取住房公积金,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背离了初衷。违背了住房公积金保护中低收入者利益的制度设计初衷,成了少数高收入单位为职工牟取福利的工具。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真正需要购买住房装修等的普通劳动者要么没有住房公积金,要么因为缴费少、贷款难,住房梦迟迟难圆。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深刻理解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初衷和目的:国家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买房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希望对于破坏社会公平的行为严格追责,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精髓:规定属于强制性。
  上海私企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吗?  问:我们公司是注册在浦东的私企,一直只缴纳三金,不缴纳公积金的,目前企业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是强制性规定的吗?  如果我们想要企业补给我们过去的公积金可以吗?  我看很多企业都是只缴纳三金的。  回答:  单位必须为本市及外省市的城镇户口的员工缴纳公积金,本市户口的从1996年开始规定,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员工是从2008年7月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果单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就受到了侵害。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直接向缴存单位提出,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即职工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公积金运用中心或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区、县的公积金运用中心就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进行投诉,先由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进行协调,协调未果的,提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单位限期缴存;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需补缴超过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时,你需携带相关材料先到单位所在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业务网点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到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补缴。其中个人应缴部分需要您自行支付,然后由单位统一补缴入您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中。另外,如果从工资中扣除公积金部分而最终致使您的工资达不到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话,你需再向劳动等相关部门反映维权。  另外,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光需要由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更需要职工本人的主动关注,定期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有助于及时发现单位的侵权行为,更有助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维权和行政执法。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缴纳的吗?  问:是不是国家强制性缴纳?还是各地不一样?还是什么性质的企业需要缴纳?   龚丽女士  回答:  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企业应该对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指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   不少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认识不一,是造成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专家认为,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长期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住房公积金有充分的政策依据   其实,国家、地方各省市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均做了明确规定。   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号);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200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银发[号)等等。   龚女士,由于地方各省市的住房公金的政策规定有几百文件,这里从略,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用人单位的义务具体包括两方面:  一是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乃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追讨住房公积金可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可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履行职责,劳动者可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督促、责令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致杨雄市长的一封公开信:上海政务微博增加@市公积金@市文明委  一一建议上海政务互动(微博)平台增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两个部门。  尊敬的杨雄市长,您好。  最近,我在上海政府微博目录内找寻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因此,特来信建议这俩个部门在政府微博目录内开通互动微博,理由如下:  开通和利用微博的平台能够体现服务性政府部门的职能,网民很愿意通过政务微博关注政府部门动态,搭建百姓和政府部门之间无障碍的平台和快速便利的通道。让上海人民和在上海工作的外来员工们、在事关切身利益的公积金和文眀等民生话题直接同这俩个部门进行互动。服务性是微博最重要的职能,能增加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关注度和力度,千万劳动者关注的热点,政府工作的难点,社会关注的重点。直接互动民生话题,很容易贴近民生,解决民生问题,赢得民心。  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已事关上海千百万劳动者福利保障,建立劳动者和政府部门间更加便捷的互动通道乃微博也。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开通微博也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让获得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广大劳动者的监督,从而督促市文明单位真正担当起员工责任、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等责任,促使其成为真正的名副其实的市文明单位。市文明单位不仅仅是荣誉的象征,更应该成为(日解放日报报道的2013上海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会)遵守上海市经团联编制的《企业社会责任 指南》中关于依法确定“劳动合同与薪酬”、保证员工“社会保障与福利”、真正实现企业的内部和谐劳动关系的保证,这是“企业社会责任核心内容”的八项核心主题之一。担当和保证员工的社会保险保障和公积金福利不打折扣,应当成为市文明单位获称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员工责任是市文明单位必须履践的义务,它也必须时时维系着市文明单位的生命。市文明单位的存在以其承社会责任员工责任为逻辑前提,市文明单位的获称不能仅停留在申报制度上,更要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监督、实地检查考核。倘要跻身市文明单位的行列,在员工责任方面真该实行“一票否决制”。  值此市公积金执法检查之际,盼望杨市长督促市公积金对国资委系统获称的市文明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切莫走过场。例如:因为我所在单位(大超市)的农工商集团公司就是几次荣获(包括第十六届)市文明单位光荣称号的,各超市的所有员工(一直拿上海市最低工资)的劳动合同都同集团公司签订、员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等等也由集团公司掌控。可直至如今:还没有为本市城镇户口符合缴存范围的员工补缴公积金;还没有为本市所有城镇户口符合缴存范围的员工都缴存公积金;还没有为外省市城镇户口符合缴存范围的员工补缴和缴存公积金;还没有为农业户口的员工缴存公积金。所以,急盼认真踏实的执法检查。  因此,今天在这里问杨市长:上海市参评市文明单位的前提和标准到底是什么呢?员工责任、员工的薪酬和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有没有真正列入考核指标中??上海市文明单位是不是公积金强制补缴和强制缴存的单位???  尊敬的杨市长,综上所述,为了方便上海千百万劳动者更直接简便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互动,急盼你促成这俩个政府部门在上海政府微博目录内开通互动微博,技术上没有障碍吧?政务微博的信息能够和百姓的劳动生活节奏相符,及时了解百姓疾苦诉求。通过俩个政府部门微博能更有效地进行信息沟通和互动,让政府部门了解和解决实际的民生问题,真正搭建起政府部门、企业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无障碍通道。使更多的劳动者市民能够看到政府部门实实在在的作为,有利于确立起亲民政府部门的形象。我急盼杨市长的回音。此致!  敬礼!  上海市民
  第六十五讲:外省农业户口7月1日始在上海工作是否缴存公积金?  答复:  近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明确了本市居住证相关政策。按照《办法》,自日起,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日起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发布日期: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播点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标指着外省农业户口在上海工作可以缴存公积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外省农业户口在上海工作真正缴存公积金还将有一段路要走。因为“可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在法律上的表述不具有必须、强制性之意。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吗?  《维权案例》:  李先生想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自住住房,于是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结果未查到任何缴存信息。经了解,原来李先生的单位在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单位据此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为李先生缴交住房公积金。那么,单位的这种做法有依据吗?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缴交住房公积金吗?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无效。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均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强制性的。单位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该条款排除自身责任,损害职工利益,属无效条款。  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李先生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向单位宣传政策,澄清单位认识误区,单位明白了此前行为的错误之处,并表示以后在劳动合同中再不也约定这种违法条款了。单位还依法为李先生补缴了此前的住房公积金。  目前,有很多企业为了节省用人成本,擅自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类似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这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都是无效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的一项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单位应为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本人也应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与单位洽谈或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仔细阅读有关条款,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来源:沪公积金
  上海法治报《少缴不缴公积金将登“黑名单”沪上首批6家公司昨被曝光》  ——摘自《上海法治报》,日,A01版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将被记入 “黑名单”,受到处罚。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即日起到7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将向社会公布。昨天,首批6家单位因此登上了 “黑名单”。  据了解,此次重点检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所有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企业。检查内容包括: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是否按时 (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 (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行为;单位或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单位是否为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首批黑名单中,上海歆晶光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陆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浩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东兴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瀛安劳务有限公司被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上海卓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未为应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被撤销了 “第三届诚信缴交企业”称号。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依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没有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且不自行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上海新公积金网--新闻 & 热点专题 & 2013年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专栏 & 新闻报道
  上海:力争让每名职工都享有住房公积金  (原题)市总副主席侯继军:力争让每名职工都享有住房公积金  发布日期: 来源:劳动报   近年来,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缴存职工人数大幅增加,归集额持续增长。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公积金中心联合将于今年4月至7月,首次对全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昨天执法检查动员部署会召开,会上,市总工会副主席侯继军表示,住房公积金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益,工会必须予以坚决维护。  6年内缴存人数增近200万  昨天会议透露,至2012年底,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3745.06亿元,累计提取1939.96亿元,累计向167.53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008.60亿元,支持购房建筑面积约1.52亿平方米,有力地支持了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  “尽管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缴存职工人数大幅增加,但是与2012年末全市1100余万从业人员、900余万职工人数、880万工会会员数相比较,这项工作形势依然严峻,距离职工期望仍有较大差距。”侯继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会组织长期以来始终高度关注职工的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是法律赋予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予以坚决维护。  他认为,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是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未全面缴存的一个重要原因。他指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与养老、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一样具有强制性,不存在可以不缴的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要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往年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开展扩覆工作基础上,今年进一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侯继军认为,加强政策宣传、行政监管执法和工会监督,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2006年全市仅有300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到2012年末已达到487.58万,6年内缴存人数净增近200万。  重点检查未登记、未缴存企业  据悉,本次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全市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是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所有职工正常缴存的企业。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包括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为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为劳务派遣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在4月中旬至5月底单位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6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公积金中心将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部分单位进行执法抽查。  配合此次执法检查,市总工会要求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协助利用自身组织网络优势将此次执法检查通知传达、下发到各基层单位工会,督促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如基层工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且拒不整改的情况,应当站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将有关情况向市总工会、市公积金中心举报。  完善机制早日实现全覆盖  如何落实法律赋予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上海工会提出,要早日实现单位和职工“全覆盖”,必须探索完善机制,如近年来,市区两级住房公积金中心、建行和工会三方协作、借势借力的工作模式对扩大公积金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  侯继军昨天表示,市总工会还号召各基层工会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将“为职工全员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协商,写入集体合同;市总工会在各类先进组织和个人评选中将“全员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作为评选的先决条件,以此构筑全市各级工会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立体阵地,力争让每一位职工都享有住房公积金。(记者
张路)  来源:(上海)新公积金网--新闻 & 重要新闻
  劳动者维权知识实用问答系列讲座开播  您的权益被侵犯了?觉得自己受委屈了?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欢迎到此处看看听听劳动维权百答讲座。员工遵章守纪,企业更要守法。为民普法,我的讲座公道不公道,大家看了再评说。  有很多劳动者想要维权的时候才知劳动法律知识重要。因此很有必要开通劳动维权知识方方面面的问答系列讲座,这是法律讲堂:由社会保障、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各大律师事务所等解答。作为劳动者本人将长期为读者采集律师的法律解析,且为此系列讲座而努力。敬请法律人士多多包涵,理解万岁!  任何法律要得到有效的实施,所设定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都有赖于相应的义务予以保障。如果一方空有权利却无制衡手段,对保证劳资双方协商的质量就是一种奢望。特别是,当前劳资双方力量不平衡,对于工资这一劳动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如果不能对企业、职工和行政部门分别设定合理的义务,就很难保证协商的顺利开展。倡导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研究、探索、建立在共赢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工资增长机制,构造企业和员工双赢的和谐劳动关系。  愿:天下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系列讲座开播》已经108讲了。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为民普法宣传,感到责任重大。为了普天下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为民普法宣传义无反顾。如有讲错误导之处,恳请各网友批评指正!感谢版主和网友的支持!谢谢!!
  侯继军表示,市总工会还号召各基层工会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将“为职工全员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协商,写入集体合同;市总工会在各类先进组织和个人评选中将“全员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作为评选的先决条件,以此构筑全市各级工会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立体阵地,力争让每一位职工都享有住房公积金。  来源:(上海)新公积金网--新闻 & 重要新闻
  侯继军表示,上海市总工会还号召各基层工会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将“为职工全员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协商,写入集体合同;市总工会在各类先进组织和个人评选中将“全员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作为评选的先决条件,以此构筑全市各级工会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立体阵地,力争让每一位职工都享有住房公积金。  来源:(上海)新公积金网--新闻 & 重要新闻
  力争解决每起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事件  发布时间:杭州余杭政府网
  随着深入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和稳步推进我区企业住房公积金建制,职工投诉用人单位不为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呼声越来越高。为进一步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对待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相关负责人于近日调查了杭州气门有限公司、文好幼儿园等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  在调查的过程中,分中心人员首先询问了这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职工月缴存额度以及缴存基数等情况。接着认真地讲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带有强制性、义务性、互助性和社会性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专门为职工购建住房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各个用人单位应尽的一项法定义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着重要意义,有利于单位留住人才,有利于完善自身管理制度。最后分中心要求被调查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按相关规定限期整改,对经营困难的单位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被调查单位相关领导也表示将按照要求解决问题,努力支持住房公积金事业在我区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力求解决每起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事件,不仅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广大职工的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推动我区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来源:公积金分中心
  市总工会副主席陈国华在“建行杯第三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百佳诚信缴交企业”命名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建行杯第三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百佳诚信缴交企业”命名大会,目的是为了总结和交流经验,树立和表彰先进,进一步弘扬单位诚信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良好风尚,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维护。在此请允许我代表上海市总工会向荣获“建行杯第三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百佳诚信缴交企业”称号及荣获“建行杯第三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诚信缴交企业”的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建行各区县支行所有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同志们和高度关注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工会干部表示敬意和感谢!  “住房公积金百佳诚信缴交企业”评选活动至今已开展三届,今年的评选活动发动面更广、效果也比以往更明显。评选活动自6月启动以来,经过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及建行各区县支行精心组织和广泛发动,全市有五万余家企业踊跃申报、参评,最终有32000余家企业获得诚信缴交企业称号,远高于上届,这充分体现了诚信缴交企业评选活动在各单位和广大职工中的影响力显著提升。刚才有几位同志做了交流发言,听后我感触颇深:越来越多的企业自觉做到了为职工(包括外省市城镇职工、农村户籍职工)按时足额缴交公积金,职工从中得益,工作积极性更高,企业的劳动关系更和谐,企业和职工间实现了双赢。  明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是做好新时期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下面,我想谈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认识诚信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意义。  住房是民生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之一,也是广大普通职工群众最关心的诉求之一。同时,广大职工深切感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条件的改善所带来的变化和实惠。2006年,全市仅有300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占全市职工总数的60%。近几年来,通过百佳诚信缴交企业的宣传评比,缴交数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今年,结合百佳诚信缴交企业评比,还开展了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100天行动,受到了明显的效果。现在,全市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数已达到了400万,覆盖率超过了70%。五年内缴存人数增加100万,覆盖率增长10%,确属不易。尽管如此,这项工作仍面临一定的困难,仍有三成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比,两个条例颁布主体相同、法律地位相当,故从属性上看,住房公积金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项社会保险一样具有强制性,不存在可以不缴的问题。我们要站在贯彻国务院条例的高度来认识做好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突出重点,不断提升扩大覆盖面工作水平和效果。  在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覆盖面工作中一直有两大难点:一是非公企业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较高;二是一些企业不为劳务派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是企业法人为控制用工成本,少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因担心失去工作也不敢理直气壮地主张这项权利。我们要高度重视、牢牢抓住这一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破解难点。一是要加大对职业中介机构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强化落实各职业介绍机构、劳务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的法律意识和征缴责任,对违反规定未正常缴交的,要坚决责令纠正;二是要加大对非公企业依法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宣传和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特别是要以督促新设立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为重要抓手,抓好源头治理,提升住房公积金扩大覆盖面工作成效。  三、完善机制,积极履行工会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职责。  随着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职工群众追求体面劳动、不断提升生活质量的愿望更加强烈。各级工会要坚持共建共享原则,突出维权基本职责,维护和发展职工合理合法的各项权益,让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住房公积金是法律赋予职工的一项强制性福利,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将规范缴交住房公积金宣传和督促工作进一步常态化,争取将住房公积金缴交列入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中,使公积金缴交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明年,我们已在研究将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缴交纳入市总工会对各级基层工会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并将作为各项创建评比活动的重要参考,力争让每一位职工都享有住房公积金,坚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同志们,还有三天我们就将迎来2011年,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们希望各企业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背景下能取得更大的发展,希望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能得到更好的改善和提高,希望有更多的企业进入诚信缴交的行列、进入百佳诚信缴交企业的行列,为创建共建共享共赢劳动关系做出新的贡献!值此元旦春节来临之际,祝大家新年快乐,吉祥如意!  2010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中心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  8月7日下午,市公积金中心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启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会议由市公积金中心主任沈正超同志主持,会上市公积金中心党委书记柳亚东同志作动员报告,市建设交通系统第一督导组组长王来娣同志作重要讲话。市第七督导组成员,市建设交通系统第一督导组成员,市公积金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党工团干部、处室全体人员、民主党派代表出席会议。  柳亚东同志在动员报告中指出,一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丰富内涵,充分认识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找准中心“四风”突出问题,对作风之弊、行为之诟,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取信于民。二要结合实际,准确把握,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各环节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准确把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目标任务、总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公积金中心工作实际,围绕“四风”问题,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开门搞活动,积极倡导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从领导干部做起,真改、真转、真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各环节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周密安排,确保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三个环节”,坚持统筹兼顾,两手抓、两促进,加强宣传引导,以良好的作风推进教育实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王来娣同志传达了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对市公积金中心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筹备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教育实践活动提出三点要求:一要牢牢把握中央和市委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二要深刻认识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积极投身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要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既要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向深入,又要完成好本部门的工作。  沈正超同志最后就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三点要求:一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二要抓紧工作部署;三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  最后,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通过填写无记名调查问卷的形式,对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各处室和管理部、中层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民主测评。  发布日期: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4周年。  
  市委通报常委会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韩正指出  整改落实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准  新民晚报讯 11月2日,中共上海市委举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市委常委会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会。市委书记韩正指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只是一个好的开端,关键在于解决问题。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要按照中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紧密结合上海实际,做到“六个高度重视”,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准,把整改落实做成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中央第九督导组组长高祀仁、副组长王晓安出席。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雄主持会议,市委副书记李希代表市委常委会通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市领导殷一璀、吴志明、杨晓渡、应勇、徐麟、沈晓明、朱生岭、沙海林、尹弘出席。  韩正指出,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大家紧密联系实际,聚焦反对“四风”,以整风精神,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着力查找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教育实践活动进入第三环节,要善始善终、善做善成,关键看整改落实能否真正解决问题、取得实效。市委常委会要继续示范带头,在增强思想自觉、务实解决突出问题、以作风转变促进改革发展上带好头。韩正指出,抓好第三环节工作,要紧密结合上海实际,做到“六个高度重视”——  高度重视“回头看”。要按照中央要求,看学习教育是否扎实、查摆问题是否到位、自我剖析是否深刻、是否真正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否有实质性整改措施、是否做到边学边改和边查边改。关键是已有的成果要巩固、查找出的不足要补课。  高度重视解决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要有的放矢,不放过一个问题;落实责任,做到任务明、措施明、责任明。要让群众来检验,改什么、怎么改、改得怎么样,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准。  高度重视建章立制。坚持自上而下建制度,严抓制度执行。违背制度要有明确严格的处罚追责办法,让党员干部明白“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不能干的事情干了要承担什么样的惩罚”,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用刚性的制度约束防范作风问题反复。  高度重视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既要全面有序推进,又要聚焦重点,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普遍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属于“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高度重视分类指导。整改落实、建章立制,要坚持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促进工作实效为目的。  高度重视两手抓、两促进。当前最重要的是结合贯彻落实即将召开的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正在推进的各项改革创新举措,解决作风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以更加求真务实的作风,推动各项工作,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韩正要求,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先期准备调研工作要先启动,把能找的问题先找出来,能即知即改的问题先改起来,形成前后衔接、上下联动、解决问题的良好局面。
  时刻关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经整正四个月了。上海学习推进了四个月。整改落实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准。公积金的补缴和缴存查的怎样?这就是试金石。
  时刻关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经整正四个月了。上海学习推进了四个月。整改落实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准。公积金的补缴和缴存查的怎样?这就是试金石。从建议投诉公积金四个月应是一个分水岭!核实工作我马上要开始了!有沒有見效?
  上海市公积金党委书记、主任万曾炜受贿595万于11月8日公审  [提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8日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万曾炜涉嫌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万曾炜利用职务之便受贿595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万曾炜此前还曾担任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同时也是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原标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万曾炜被控受贿595万余元  新华网上海11月8日电(记者 黄安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8日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万曾炜涉嫌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万曾炜利用职务之便受贿595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万曾炜,男,64岁,博士研究生学历,原系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兼党委书记。1996年至2000年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局长兼党组书记。2000年至2002年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党组书记。2002年至2009年,担任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兼党委书记。2009年8月退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称,被告人万曾炜利用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局长,管理、签发相关房地产规划、审批项目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595.5万余元。  公诉机关称,2008年8月,万曾炜以购买小叶紫檀木家具为由收受贿赂款100万元,2008年9月至2013年3月,万曾炜以其妻领取挂名薪酬的方式收受贿赂98.2万余元;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境外公司以“咨询费”为由收受贿赂195万余元。此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还以补贴购房装修费等名义贿赂万曾炜,有的则为其购买商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万曾炜在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价值595.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万曾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万曾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他陈述,虽然2000年后,自己已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局长,一些房产商还是会在开发、经营某些项目前征求他的意见,“因为自己对这个行业比较熟悉,对国家房地产的政策比较熟悉。”  万曾炜此前还曾担任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同时也是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据悉,万曾炜于日因涉嫌受贿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为上海千万劳动者公积金打通公开公正公平阳光透明的诉求之门  
  第255讲:保密费遭拖欠,能否不守协议  我在2013年初辞职,当时办离职手续时,公司要求签署一份为期2年的保密协议,并在协议上规定每半年支付1000元保密费,共支付4次。  辞职后我换了一个行业,一直遵守保密协议,公司也按时将保密费汇入我的账户。  但是今年公司没有按时支付保密费,我几次催要,公司还是一直拖着没有付。  请问律师,公司不依约支付保密费,我是否也可以不遵守协议?  ——陆先生  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回复如下:  陆先生既然与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双方都应全面履行协议,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保密费应视为违约行为。  虽然用人单位已经违约,但保密协议仍是有效的。  建议陆先生先书面致函用人单位,告知其拒绝依约支付保密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陆先生依约或依法要求解除保密协议。这样,保密协议对陆先生就没有约束力了。  
  我之《劳动者维权知识实用问答系列讲座开播》  第243讲: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有工伤待遇  【导读】应该借鉴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直接视为特殊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直接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退休返聘人员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  现在社会上退休人员返聘继续从事工作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却往往比普通劳动纠纷更加复杂,因为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决定了其权利义务和普通劳动者有所不同。比如退休返聘人员一旦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就成了常常引起纠纷的问题。  那么,相关法律对此是否有所规定呢?  多地明确不属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所谓“工伤”,首先其受伤的情形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此时才会产生是否可认定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出现争议。  一种观点是持否定态度,其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也明确要求工伤认定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因此是不能做工伤认定的。  较多地区倾向于这一观点,例如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21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19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三)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反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第14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  可以参照工伤待遇  但是,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应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最典型的就是上海市,其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着特殊劳动关系,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可以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如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 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 《实施办法》 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实践中,对于退休返聘者来说,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如果不能认定工伤,是否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呢?  笔者认为,即使不能做工伤认定,也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的通知》 的规定办理。  而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由此可见,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时,虽然双方是劳务关系,也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来处理是有依据的。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由于用工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这就直接影响了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因此,应该借鉴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直接视为特殊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直接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退休返聘人员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  返聘也应签订合同  同时,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也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因工作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等,这样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规定而产生纠纷。对于未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作专门约定的,在发生工伤后,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应该有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处理。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给退休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这样不仅能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也能降低企业的风险。  日 来源:上海法治报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沈斌倜
  为方便网友参阅吾之《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系列讲座开播》  贴文目录排在如下讲座里,请见谅!  第141讲:《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系列讲座开播》之目录(一)  第142讲:《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系列讲座开播》之目录(二)  第143讲:劳动法法律法规手册目录一(上海版共三)  第144讲:劳动法法律法规手册目录二(上海版共三)  第145讲:劳动法法律法规手册目录三(上海版共三)  第146讲:上海市公积金缴存政策法规文件重大会议目录  第241讲:《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系列讲座开播》之第141至190讲目录(三)  第242讲:《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系列讲座开播》之第191至240讲目录(四)  愿:天下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上海连续三年三个文件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上海工作又拿工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又不缴纳公积金的,员工投诉追讨,公积金管理部门需作出:企业和员工所缴公积金必须全部由企业来承担补缴。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4〕6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为18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为17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沪人社综发〔2013〕1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沪人社综发(2012)1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上海连续三年三个文件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上海工作又拿工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又不缴纳公积金的,员工投诉追讨,公积金管理部门需作出:企业和员工所缴公积金必须全部由企业来承担补缴。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4〕6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为18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为17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沪人社综发〔2013〕1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沪人社综发(2012)1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上海五一节3天全加班 最少可拿585元加班费  这个“五一”小长假你要加班吗?你知道加班工资怎么算吗?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五一小长假的放假模式是“1+2”,即1天法定假日以及两天公休日,合计3天。根据规定,如果3天全加班且没有调休,起码可以拿到585元的加班费。  今年劳动节放假安排为,5月1日(星期四)至3日(星期六)放假调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市人保局表示,用人单位在5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5月2日、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820元。这意味着,5月1日当天加班的,加班工资至少为251元。如果3天都加班,不调休,加班工资至少为585.7元。如果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被克扣,可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或拨打电话12333举报。  日
记者 周寒梅
  在上海工作的外省城镇户口员工应享受同等的公积金权利  现有外来兄妹问我。她们在上海某知名企业单位中工作:工种相同、拿到手工资也一样,可是外省城镇户口员工比上海城镇户口员工的公积金少缴百分之三十五。为什么?希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回答!盼回复!!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4〕6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为18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为17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3〕16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450元调整为16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2)18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起调整 月缴存上限2116元 下限226元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宣布,今年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均工资,月缴存额上下限分别为2116元、226元,缴存比例仍为7%。补充公积金1%-8%。  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了解,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方面,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另外,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26元。届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将参照此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 部署开展《信访条例》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信访工作,推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将 《信访条例》 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部署开展 《信访条例》 执法检查。6月17日,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在京主持召开 《信访条例》 执法检查重点抽查动员会,部署安排对相关重点省份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进行抽查。  国务院于2005年修订实施的《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领域最重要的行政法规。从近几年实施情况看, 《信访条例》 在畅通信访渠道、强化工作责任、解决合理诉求、维护信访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相关规定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信访工作的相关指示精神,国办决定开展 《信访条例》 执法检查。  本次执法检查从5月上旬至7月底分阶段进行,其中6月下旬至7月中旬为重点抽查阶段,主要是在前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自查基础上,由国家信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5个执法检查组,分赴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15个省份和10个部委开展实地执法检查。重点抽查将围绕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全面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和诉访分离、实行网上信访和“阳光信访”等10项内容展开。  会议强调,检查组全体同志要带着责任和感情深入一线,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建议。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找出症结,列出清单,落实整改责任。要通过这次检查,深入推进 《信访条例》 和中央有关信访工作改革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的水平,进一步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日
来源:上海法治报
据新华社报道
  国家信访局原副局长许杰被开除党籍被查收受巨额贿赂并与人通奸   09:46:01 来源: 东方今报(郑州)   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国家信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许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许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对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发生的系列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与他人通奸。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许杰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新华社  注:我曾给许杰副局长写过几次百人联名信,可至今沒有解决!!!  国家信访局原副局长许杰被开除党籍 涉与人通奸  台海网(微博)6月27日讯 据中国青年网援引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国家信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许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许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对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发生的系列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与他人通奸。  许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许杰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文来源:台海网
  第355讲:上海城保补缴申报操作指南(网上的补缴)  一.业务说明:  网上的补缴申报是指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由单位依法为其个人办理了新进或转入等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手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单位应当补充申报自职工本人被单位用工起,至单位为其办理上述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手续之前,该期间单位和职工个人所应缴而未缴的常规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操作。  须特别强调的是,网上的补缴申报受理范围仅限于最一般化的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业务,而不包含其它各类特定情况下的补缴申报(如转入补缴转出、劳动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补缴、办理核定养老金手续时补缴到年底等)和特殊政策补缴申报(义务兵补缴、外省市转入补缴、征地补缴等),且对可予补缴的时限作出了最多前推六个月的限制,即补缴起始年月不得早于办理申报当月之前半年(不计办理申报当月)。  二.操作步骤:  1. 录入补缴人员的公民身份证上的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  2. 点击相应的选项按钮,选择"补缴人员的姓名"或"补缴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两者之一录入,然后在对应的录入框中录入该人员公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或其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PID);  3.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校验通过后,您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您需核对上述身份信息并重新录入,或点击页面右下角的"返回"图标,退回到首页中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4. 录入补缴起始年月,格式为四位的年份加两位的月份;  5. 录入补缴截止年月,格式为四位的年份加两位的月份;  6. 录入补缴人员的用以确定当年补缴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为元;  7. 若需补缴上一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缴费的,则录入补缴人员的用以确定上年补缴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为元;  8. 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填入"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最多可录入100个汉字  9. 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您录入的信息;  10. 待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输入下一条信息按钮,可继续录入第二条信息;  11. 取消按钮清除当前页面的所有录入信息;  12. 点击页面右下角的"返回"图标,可退出页面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13. 如需查询申报结果,可在"社会保险办事网"首页中点击"核定表打印"图标,或直接点击当前页面右下角的"查看结果"图标,进入相关页面查阅最近三个月内的各类申报;审核通过的申报还可打印相应的核定表。  三.录入项解释:  1. 补缴人员的身份证号和姓名:指公安部门颁发的公民身份证上的号码和姓名;  2. 补缴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职工指定的唯一的社会保险标识码;  3. 补缴起始年月:指本次补缴时段中的最早月份;  4. 补缴截止年月:指本次补缴时段中的最近月份;  5. 确定当年补缴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指用以确定职工本次补缴当前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缴费基数所对应的月平均工资;  6. 确定上年补缴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指用以确定职工本次补缴上一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缴费基数所对应的月平均工资;  四.办理注意事项:  1. 确定当年补缴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必须与补缴人员的缴费基数或用以确定其当前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保持一致,以保证当年补缴基数等于其缴费基数。  2. 补缴人员必须为正常缴费的在职职工,不得在网上为各类封存人员直接办理补缴申报。  3. 补缴起始年月不得早于办理申报当月之前半年(不计办理申报当月),补缴截止年月不得晚于上月,最大补缴月数不得超过6个月。  4. 其它各类特殊补缴申报业务,应由单位至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柜面直接办理。   录入。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单位办事-社会保险-城保补交申请
  上海市建行ATM机可自助查询住房公积金  为方便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助查询住房公积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共同推出了ATM机自助查询住房公积金服务。  持建行发行的各种银行卡(包括借记卡、贷记卡、各种联名卡等)即可自行在上海市建行所有的自动取款机、存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简称ATM机)上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的服务项目。操作6至7个步骤。  建行ATM机分布在上海市各区、县786个地点,共计2233台(附全市建行ATM机分布图)。截至6月30日,其中1450台ATM机已安装完毕,可提供查询服务(附分布表),其余将在8月30日前开通。  
  上海市建行ATM机可自助查询住房公积金  为方便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助查询住房公积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共同推出了ATM机自助查询住房公积金服务。  持建行发行的各种银行卡(包括借记卡、贷记卡、各种联名卡等)即可自行在上海市建行所有的自动取款机、存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简称ATM机)上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的服务项目。操作6至7个步骤。  建行ATM机分布在上海市各区、县786个地点,共计2233台(附全市建行ATM机分布图)。截至6月30日,其中1450台ATM机已安装完毕,可提供查询服务(附分布表),其余将在8月30日前开通。  
  商业零售用人单位不依法缴养老金公积金大量存在,有20年历史的上规模有几百职工的私企的公积金帐号也沒有、别说员工的帐号开通了。用人单位缺乏依法缴费意识,不遵守社会保险法,不履行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义务,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保和公积金的记者敢同我一起去暗访吗?  上海有很有名气的黄金首饰店企业的员工无劳动合同、无养老金、无公积金的三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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