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是该找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代为求偿,还是起诉法院对我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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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为求偿及诉讼赔偿
,对方逆行把我刚买两个月的新车给撞了,事故责任书已下,对方全责,最主要的对方车辆无保险还是挪用号牌车。关键是与对方协商赔偿有争议。对方也不配合电话也不接。我现在采取了诉前保全,把对方的车保全了。我想问的是:1、我走自己的保险代位求偿,代位求偿中保险公司先行给赔付修车费用吗?是全额赔付修车费用还是有比例的?还是我自己先垫上,然后再像保险公司索要?2、诉前保全对方车辆期限是15天还是30天?我要是起诉对方索要车辆折旧费的话,也就是车辆贬值费用,法院支持吗?
律师回答地区:山东-济南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69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建议直接来电咨询。 16:25地区:山东-青岛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648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有证据可以,建议委托律师维护你的权益。 16:30地区:山东-青岛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03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7 人您好!根据保险合同内容具体分析,15天。希望采纳 19:37地区:山东-青岛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71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没有车辆贬值费用。 21:42地区:山东-青岛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17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建议委托律师解决 08:25地区:山东-青岛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021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你先垫付再到保险公司报销。折旧费一般不予支持。 15:34直播预告:5月9日14时,顺义法院审理“豪车运输途中被烧毁 保险公司起诉要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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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因被告某物流公司承运的货车起火,造成了投保人委托被告某物流公司运输的商品车保时捷卡宴被烧毁,该商品车已在原告公司投保,原告在向被保险人理赔后,现向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72649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物流公司辩称:我方在运输过程中确实发生了货车起火事故,但是这属于不可抗力,不是我方主观故意所为,而且我方也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故我方现在没有支付义务。&
普法意义:被保财产受损后,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
本案定于日14时在顺义法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
直播地址:
[供稿单位:北京法院直播网]
[责任编辑: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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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保险公司向代驾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案判决
法院判决代驾公司赔偿2.65万元
发布: 09:52:5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记者侯劲松 □王治国 徐秋子&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王治国 徐秋子) 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向作为被保险人的车主理赔之后,是否可以向代驾司机、代驾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呢?对于这起沪上首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予以理赔后又反向该驾驶人追偿的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精心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酒后找来代驾
     谁知发生单方事故
     日晚,钱先生开车与同事外出聚餐,因为喝了酒,便叫了代驾公司。上海安师傅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接单后,派了两名代驾司机前往服务。
     晚9点,代驾司机陈师傅开车经过浦东新区浦东南路高科西路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和路基损失。经交警认定,陈师傅负全部责任。
     钱先生开的这辆车并非是他的,而是登记在他儿子陶先生名下。2014年7月,这辆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购买了保单,被保险人是陶先生,险种含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
     日,依据汽修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及增值税发票,大地财险出具了《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日,大地保险依据《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结果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随后大地财险起诉,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决安师傅公司、代驾司机陈师傅连带支付保险理赔款2.65万元。
     陈师傅说,自己是安师傅公司的驾驶员,当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按照代驾协议,应当由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安师傅公司则称,陈师傅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大地财险无权向其进行代位追偿,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限责条款不生效力
     法院判赔2.65万元
     审理中,法院将钱先生、陶先生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钱先生系被保险人之父,其委托代驾人陈师傅代为驾驶投保车辆,符合&被保险人允许&之条件,代驾人具备投保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符合&合法驾驶人&之条件,且大地财险对代驾人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安师傅公司称,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之前,与钱先生签署了一份《代驾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如因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安师傅公司仅承担被代驾车辆有责部分的差额赔偿。根据本案情况,商业险已经将汽车损失全部赔偿完毕,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对被保险人来说,其已没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大地财险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安师傅公司认为,《代驾服务协议》中的限责条款已加黑加粗予以明示,应为有效。对此,钱先生及同事均否认曾签署该协议。法院认为,协议系代驾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涉案条款又系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被代驾人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根据陈师傅的陈述,其仅作简单说明、也不清楚被代驾人有没有看协议条款,更未将条款协议交付,显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法院确认该条款对第三人钱先生、陶先生不具约束力,代驾人不能由此对抗保险人的追偿权。
     本案中,安师傅公司与代驾司机陈师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事发时陈师傅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安师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安师傅公司赔偿大地财险2.65万,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周士钧表示,这一判决明晰了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公司和代驾公司的责任范围,有助于推动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和代驾行为的约束,促进代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他也提醒代驾公司,应当自行投保代驾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分散风险。
 责任编辑: 尤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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