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历史遗留的房产问题房产分配问题。。。

老年人再婚房产继承问题(真实案例讲座一)
“银龄中国”法律知识讲座,以案说法。
讲授人:李银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信用与法律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联系方式:,
案例一 & & &
老年人再婚房产继承问题 &
一天我在办公室接待了一位某知名大学的老教授、终生博士生导师。老教授老伴去世已五年,膝下有两男一女,均已过了不惑之年,且各有自己的事业,一个在国外两个在国内。尽管都很孝顺,也为老教授请了保姆,但老教授还是觉得工作之余有些孤独,希望再找个老伴,安度晚年。三个子女对老教授的的想法均表示支持,但建议其慎重择偶。老教授对其财产在婚后的归属有疑问,遂来咨询,提出的问题是:
一、他有一套学校分配的三居室的房子,在老伴去世前房改时购买了,如果他再婚,房子的权属有无变化?要不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二、如果他先于后老伴去世,后老伴有无继承他房子的权利?
对于任何一个再婚者,都会顾虑上述问题。
(一)关于房子权属问题。
1、该房子在老教授老伴去世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老教授的房子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单位分的房子并在老伴去世前房改时购买了,该房子在老伴去世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每人各占一半份额。
2、在老伴去世后该房子依法应当属于老教授和三个子女的共同财产,老教授占该房产5/8的份额,三个子女各占1/8份额。
老教授老伴去世后,其一半的遗产依法进行继承,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老教授的老板去世前其父母早已去世,她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老教授老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老教授和三个子女。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虽有但放弃继承的)。也就是说,老教授老伴的生前拥有的一半房产,四个人继承人每人应继承1/4的份额。对于整套房子来说,属于老教授和三个子女的共同财产,老教授占该房产5/8的份额(即房子的一半加上1/4),三个子女各占1/8份额。
3、再婚房子的权属不变。
老教授再婚,该房子的5/8属于老教授婚前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再婚后的配偶没有产权份额。
4、婚前财产公证问题
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由自己决定。一般情况下婚前的房屋能够确定购买时间,如有购买合同,付款票据,有房产证,这些证据均能显示出购买房子时间。再婚时有结婚证,结婚证上标注着结婚时间。因此可以不进行公证。
(二)再婚后继承问题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老教授如果先于后老伴去世,其个人财产,后老伴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三个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老教授拥有住房的5/8份额,这5/8的房产应当有四个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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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法眼|遗嘱与遗赠协议起冲突 去世老人的房产该如何分配?
法眼|遗嘱与遗赠协议起冲突 去世老人的房产该如何分配?
微笑谈生活
福州市晋安区,一位老太太李某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产。关于这套房产的归属问题,老人既留有遗赠协议,又有遗嘱,但这2份文书的内容却是冲突的。结果老人的2个儿子及其家人之间,为了房子的产权争得矛盾重重,最终闹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法庭上,原告是大哥,被告是弟弟,第三人郑某平、郑某海分别是原、被告的儿子。母亲留下的这套房产究竟如何继承,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指出,母亲生前与自己均居住在讼争房产内,她去世后,被告(弟弟)为争夺遗产,于2015年10月前后破门而入,将其间一间房屋锁上,侵占至今。对此说法,作为被告的弟弟予以了否认,反而指出,20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哥哥)占据着讼争房产,不肯搬离,也不让被母亲与其丈夫居住,自己也未如哥哥所称,为了争夺遗产破门而入,肆意打砸。大哥说,讼争房产是母亲与父亲的共有房产。父亲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所以按规定,父亲的那一半份额,由他和弟弟、母亲共同享有。也就是说这套房子,母亲一人享有6分之4的份额,他和弟弟各占6分之1。母亲去世时留下遗嘱,将她所有的6分之4份额都归大儿子所有。既然这套房子的6份之5由哥哥继承,弟弟只占6分之1,哥哥愿意按照市场价或者协商价补偿给弟弟。弟弟表示,对于这套房子自己只占6分之1的事实没有意见。但第三方,两个孙子,也就是原告的儿子和侄儿,对于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这份遗嘱家里人基本不知情,而且原告提供的遗嘱见证人署名有李某,陈某、胡某三人,但实际在录像中出现的只有李某一人,帮助念遗嘱的人,也不是见证人,也没有在遗嘱上署名。该遗嘱显然违反了法定形式,依法应当确认无效。而且,在这份遗嘱之前,奶奶已经留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是将奶奶对于这栋房产的权利,平均分配给两个孙子。作为原告的儿子,郑某平也证实,当时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他和堂弟郑某海共同签署的。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在本案中,就应当以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为准。但原告认为,尽管我国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但两个孙子都没有按要求好好赡养奶奶。那么,这份遗赠扶养协议也应该失效。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新的遗嘱形式要件及法律要件都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该遗嘱无效,奶奶的份额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考虑到大儿子照顾老人的时间较多,最终判定被继承人李某6分之4的遗产份额,50%由大孙子郑某平继承,15%由小孙子郑某海继承,大儿子获得35%的份额。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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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老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不能协商一致就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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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老人去世了,留下一个没有产权的房子还没有房改,房产局跟公证处都办不了任何手续,而且老人只留下了口头遗言这房子留给我也没有遗嘱但兄弟姐妹都同意都在场但还是怕以后房改了没有纸质证明家里起纠纷想问一下律师能不能做个证明这房子由我继承,然后兄弟姐妹签字同意的那种协议。免得以后麻烦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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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好!其他继承人可以做一个放弃继承的公证,但是涉及未房改公房,有可能公证处不予处理,你可以去咨询一下。
关于离婚财产分配问题的咨询 1、夫妻结婚已经17年,现在男方提出离婚,咨询一下财产分配相关问题,现况是2人有楼房一栋,小挖掘机一台,车床几台,银行存款情况不详,请问这种情况双方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父母给男方20万元人民币(其中10万元是因为男方办厂子资金不足找女方父母借钱,女方父母协商后给男方10万元,另外10万元是给男方买车用的),现在男方先提出离婚,女方父母要求要回20万元人民币,因为不太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想咨询,麻烦帮解答一下谢谢! 关于离婚财产分配问题的咨询关于离婚财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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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2、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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