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订了合同后招标中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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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明知中标人投标文件造假还签订工程合同怎么处理
安徽&12-20 14:53&&悬赏 0&&发布者:阳光BEN & 回答:(1)
3亿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由于是串标而放弃签订合同,但在公示期内有人举报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造假,招标人未处理,在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放弃后,招标人依然和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签订工程合同(第二名投标文件造假事实已经在相关单位),第三名中标候选人是否可以向公安经侦以串标罪的行为报案?经侦可否立案?律师你认为该如何维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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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363482来源:《中国招标》2012年第32期 作者:朱小平;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不签订合同
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承担违约责任?
完成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如果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目前,学界对此观点不一,主要观点有如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提出了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合意,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意味着合同成立并生效。签订合同的实质是合意,如果当事人将签订合同书本身作为合意的内容,那么毋庸置疑,在签订合同书时,当事人才完成了合意,故此合同才成立。而《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即是表明合同签字盖章,合同成立。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别,招标投标双方事实上都已签字或盖章(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上),当然是合法有效的。若非招标投标当事人事先将签订合同书形式作为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才生效,如果招标人、投标人事先无此约定,那么是否签订合同书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既然合同已成立并生效,那么招标人拒不签订合同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招标......(本文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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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出版:中国招标杂志编辑部
出版周期:周刊
出版地:北京市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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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如何索赔?
】【】&&来源:
  案例简介: 日,四川B农工商公司要修建双降解塑料厂综合楼,根据有关规定,四川B农工商公司将工程投标者须知、工程地址及现场条件、工程承包范围、方式、工期要求、工程技术要求、其他说明事项等编写了《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书》,并对外张贴招标公告。四川A建筑公司领取了施工招标说明书,交纳资料费300元和招标保证金1000元参加了该工程投标。日,该工程招标小组在招标大会上宣布:四川A建筑公司中标四川B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次日A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与某日杂废旧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购钢材合同,并交纳定金5万元;与侯某签订了一份购木材合同,并交保证金2万元。同日,A建筑公司按招标公告要求,向四川B农工商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时,该农工商公司以工程停建为由拒收。同月16日,A建筑公司进人施工现场搭建工棚,支出工人工资、拉运材料等费用900元。由此发生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赔偿,并双倍返还保证金2000元和资料费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A建筑公司依照招投标程序取得承建B农工商公司综合楼中标资格,应属有效。A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必需的钢材、木材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并缴纳定金和保证金,其行为是基于中标资格的产生,与中标存在直接联系,A建筑公司的中标资格未取消,承建B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按规定应当发生。A建筑公司因B农工商公司不履行招标单位义务导致订购钢材、木材合同不能履行,其定金、保证金等经济损失应由B农工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A建筑公司负次要责任。并作出判决:(1)四川B农工商公司返还四川A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2)四川A建筑公司进场施工的材料、搭建工棚、工人工资等经济损失900元及为中标工程订购钢材、木材等经济损失70800元,共计70900元,由四川A建筑公司承担13270元,由四川B农工商公司承担5663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17080元,由四川A建筑公司承担3400元,由四川B农工商公司承担13600元。   一审判决后,四川B农工商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B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A建筑公司由此取得的中标资格应受法律保护,B农工商公司以该工程停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据有关规定,应承担向A建筑公司返还资料费和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的民事责任。为修建本案所涉工程需要,A建筑公司与某日杂废旧公司日杂建材分公司、侯某签约订货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现尚未经法律程序确认,A建筑公司为履行该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和保证金是否已为当然损失尚未明确,A建筑公司即在本案中径行提起请求B农工商公司赔偿该定金和保证金损失的诉讼,其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A建筑公司应在损失依法确定后,另案起诉。A建筑公司在已知B农工商公司决定停建综合楼工程后,仍强行进场搭建工棚,对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B农工商公司没有过错,应由A建筑公司自行承担,B农工商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四川B农工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四川A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3.驳回四川A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9010元,由四川A建筑公司承担2703元,四川B农工商公司承担6307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8010元,由四川A建筑公司承担2403元,四川B农工商公司承担5607元。   评析说法:在招投标法律关系中,依我国现行合同法有关规定,招标公告性质属要约邀请,投标属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才属承诺。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同时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中标时,合同尚未成立。在中标后,招标人拒绝签定施工合同的责任在法理上应归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它仅限于赔偿责任,而且赔偿范围仅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通常为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据此分析本案,A建筑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为订货合同的违约损失以及资料费、保证金;但A公司未能有效提供订货合同违约损失的证据,其依据的订货合同并不能当然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因此二审法院未能支持该主张;资料费及双倍返还保证金则得以支持。(本案例由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法律顾问室林桢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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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招生方案&试听课程网络课程&& 申论套餐&& 行测套餐&& 联报套餐&先签订施工合同进场施工,又补办招投标手续,中标后又签订了备案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应当以哪份合同进行
问: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已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承包方已经进场施工。此后,发包方为了应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双方又补办了招投标,依据中标通知书,双方再次签订了施工合同,进行了备案。问,两份施工合同应当以哪份合同进行结算?
第一、&&&要看工程项目是否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如果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先合同因没有招投标,就是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后合同因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以及在中标前投标人与招标人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导致中标无效,所以后签订的备案合同也无效。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本案在没有招投标之前,承、发包单位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因此,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而本案的所谓招投标,仅仅是补办招投标手续,可想而知,中标人必然还是已经进场施工的承包人,其他投标人只不过是摆设。以上情况符合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的规定。
第三、在先合同和后合同都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先合同进行结算。
第四、应当强调,这种情况签订的前后两个合同,不符合黑白合同的规定,不是黑白合同。
因为“白合同”的成立应当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本案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无效,所以不符合白合同的条件。
2012年初,我所律师把相同的案件拿到东北某中级法院立案,我们主张前后两份合同都无效,应当以先合同,也就是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但是,当地中级法院的法官说,这类的案件,法院都以后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理由是,后合同因为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应当视为是对合同效力的补正。我们认为,这样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合同效力的补正,应当是以合同效力待定为前提的。而本案讨论的前后两个施工合同,均因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已经构成了无效合同,因此,根本不存在合同效力的补正问题。
另外,如果工程项目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承发包双方先签订了施工合同,又办理招投标手续,中标后再签订一份合同并且进行备案的,这种情况标前合同有效,备案合同也有效。但是,司法实务中认为备案合同的效力高于标前合同、结算时按照备案合同进行结算。当然,如果工程项目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承发包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则应当按照两份合同以后一份合同为准,或者两份合同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的原则,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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