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持股权益不足12个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时点是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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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分析与案例解读详解.ppt 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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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海普瑞员工持股计划要素持股员工的范围员工类型员工范围工作年限(工龄)选择标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无明确要求,但要求在职员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人)和员工,持有人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共97人,占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公司员工总数的8.19%范围界定维度对象确定原则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对象确定流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草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监事会对名单进行核实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是否存在摊派等)2.2海普瑞员工持股计划要素资金来源与数量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亿元,资金来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所得,公司控股股东乌鲁木齐飞来石科技有限公司将以其持有的部分股票对该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不得为持有人依员工持股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员工持股计划运用了外部杠杆,参与的员工不需要提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对于员工有较大的吸引力广汇能源案例:广汇集团员工作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本着本人自愿、量力而行、鼓励长期持有的原则,将自筹资金委托广汇集团统一代收代付给证券公司设立“宏广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由证券公司在托管银行监督下进行专业化投资管理,参加“计划”的员工委托资金只能交易广汇能源流通股股票,按照1:1融资买入广汇能源(SH600256)股票并长期持有万科地产案例:根据市场消息,目前,盈安合伙(万科地产员工持股计划主体)外部融资杠杆至少为1:22.2海普瑞员工持股计划要素股票来源与数量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批准后,由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国联汇金2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相关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904万股,涉及的股票数量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13%,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操作方式方案审批时间要求价格风险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无需审批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从董事会公告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开始购买,期间股票价格波动风险较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计划其他员工54.55%45.45%2.2海普瑞员工持股计划要素存续期和锁定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的两年,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持有人代表可授权管理机构在持有计划存续期间出售本计划所购买的海普瑞股票。一旦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海普瑞股票全部出售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之后,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代表2/3以上份额同意后,将相关议案报送至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存续期的延长不少于6个月持有人通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国联汇金2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并由海普瑞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12个月取得股票方式持股期限起算时间二级市场购买12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根据该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实际锁定时间(加权平均后)将可能超过12个月2.2海普瑞员工持股计划要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若因任何原因导致海普瑞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分情况处理职务变更解雇或辞职仍在公司或者子公司任职,则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在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内,持有人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被公司或子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后在公司或子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形下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终止其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取消其参与资格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2.2海普瑞员工持股计划要素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持有人所持有的国联汇金2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或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但可以得到合法继承(详见前文分析)权利义务在股东大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从13年1月1日开始,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政策,即持股时间越长,税率越低。具体地,在红利发放时,上市公司预扣5%的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客户所持卖出时,客户应补缴15%,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客户所持股票卖出时,客户应补缴5%,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客户股票卖出时无需补缴,实际税负为5%。
请问:持股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除权日起还是买入日起?
比如,12年11月8日买某股2手,该股1
从13年1月1日开始,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政策,即持股时间越长,税率越低。具体地,在红利发放时,上市公司预扣5%的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客户所持卖出时,客户应补缴15%,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客户所持股票卖出时,客户应补缴5%,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客户股票卖出时无需补缴,实际税负为5%。
请问:持股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除权日起还是买入日起?
比如,12年11月8日买某股2手,该股13年6月8日分红除权,假设13年7月3日卖出1手,13年11月9日卖1手。这两手股票分别算持有多久?
学习了,原来就知道5%,10%,和20%的区别,以为分红时就扣呢。看了说明知道了,分红时都扣5%。
这样很合理。按照这个说法,计算日期应该是从买入日到卖出日计算。和除权日没有关系。
比如你的例子中,12年11月8日买的股票,13年月分红时先扣5%税,13年7月3日卖出1手时,因为不满1年,但超过1个月了,所以补再补交5%。而13年11月9日再卖的时候,过1年了,就不补交了。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当年7月分红增持了股份,今年3月又增持了,不知道这个分红给怎么算。
没有细则,我也很想知道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目前股票市场的分红扣税暂实施10%的税率.
1,现金分红,10%的税有个人出(若现金加送股分红,10%的税一起扣,然后冲减现金部分金额).
2,若仅仅送股,...
1、持有期从你买入的时候算起。认购的从认购时算起,申购的从申购时算起。
2、不同波段购入的持有期分别计算。若认购了2万,5个月后又申购了1万,赎回时2万从认购...
如果是15日下午三点之前从建行申请的,就按15日的净值;如果是三点之后,就按16日的净值.由于休市,可能有关信息没有及时发送,不必担心.祝新年快乐!
答: 百瑞源中国枸杞馆是不是比较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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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及案例解读上市公司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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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让相关限制的法律法规汇总--阿杜.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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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让相关限制的法律法规汇总--阿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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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转让相关限制的法律法规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收购人可以向我会申请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可以向我会申请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近来,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咨询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是否符合《收购办法》和《重组办法》的上述要求。我会认为,《收购办法》、《重组办法》的上述要求,旨在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相对稳定,以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保障投资者可基于控制权归属的明确预期作出投资决策。实践中,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案例,反映了部分上市公司基于资源整合及长远规划发展的考虑进行集团内持股结构调整的合理需求。经研究,我会认为:一、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时,在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的情况下,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上述规定限制转让的范围。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相关市场主体不得通过持股结构调整进行利益输送等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三、前述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完成后,受让方或实际控制人仍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相关承诺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诺义务。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否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明确,依据适当、充分,法律分析清晰、合理,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将对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和签字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此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给予重点关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上述股份转让中,涉及股份过户登记的,应按照有关流通股协议转让规则办理。第二十七条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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