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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哪些情形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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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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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715人阅读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的解除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那么在用人单位想要单方的时候,哪些情形下是不能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些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的。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是否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被确认为已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这里的负伤指非因公负伤。对患病或者负伤,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劳动者有一定的治疗期。例如,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日国务院发布)第21条的规定,企业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上述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则应顺延到医疗期满。(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比如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役期内的、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在期限内的,等等。这些情况一经出现,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然而,上述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是绝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30条的规定,即使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但只要劳动者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各位劳动者请注意,即使存在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但是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时候, 用人单位依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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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也不能解除合同的6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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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合同。女职工在三期内,正常情况下,合同要延续到哺乳期满。哺乳期为12个月,从婴儿出生日起,至满1周岁。5、合同期满时,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单位没给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以及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合同。除非承担了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并把检查结果告知了劳动者。而且合同要延续到劳动者职业病消失。6、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可解除合同。所谓医疗期,就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病休息时,虽然不能上班,但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间内,不但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法定的病假待遇。以上,就是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合同的6种情况,赶快收藏,以防吃亏哦!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也不能终止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你知道吗?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就算到期,单位也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劳动报微信8月17日发布《一贴看懂!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也不能终止合同的9种情况(一)》一文,邀请到了上海市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唐启盛,来为大家详解社保转移的具体知识。
问1:合同终止就是合同解除吗?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么协商解除,要么单方解除,强调主观因素;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更加强调客观因素,即基于某些客观情况的发生,而导致劳动关系终结。
2、事由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一条,比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可以分为过失性解除、无过错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而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具体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丧失主体资格或主体消亡等。
3、程序不同。为了避免解除权被滥用,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最典型的就是通知工会程序;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因为一般是客观因素所致,所以在程序方面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
4、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在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中,还可能涉及代通金,而劳动合同终止则不存在代通金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注意准确使用解除和终止这两个词,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问2:如果有职工在终止合同前,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安排离岗前的体检,合同终止后职工发现自己患了职业病,这应该由谁来买单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就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即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要注意,应该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一旦超过法定时效,合法权益将很难再获得保护。
另外,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一般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3:伤残等级与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关系?
答: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视伤残等级,区别对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这时候企业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则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即可终止。
问4:在什么伤残等级,终止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但职工可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赵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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