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交付没有儿童设施,业主提出要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指南置办,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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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对没有车库和车位的,业主的车不让进小区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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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车位、车库的法律定性。 1、(概念区别)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车辆为目的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车库,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存放车辆为目的具有封闭的空间的场所。 2、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判别车位、车库权
阿扬的世界
不合法,没有买停车位只能是不能在车位里停车,进入是完全可以的,但至于你的车停哪里,这个是个问题。物业没有权利制止你进入,但他们可以管理你停车,这也是个矛盾的问题。但是你的车是完全可以开进小区的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小区内的车位物业公司要优先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不得出售给业主以为的人。 如果您没有购买车位,同时您的小区又没有时租车位,或者车位满了。物业不让您的车进小区。是合理的。 这事的关键是“想买车库和车位,他们说卖
一般来讲: 1、小区的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及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只是被雇佣的服务机构。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单方面制定的规定无效; 2、车位占用了业主的公摊面积,其土地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不得侵占。其看管费用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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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公共区域是全体业主 物业只是代为管理的 建议你联合其他 业主 直接和物业谈判的 不行的话 直接上诉,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小区道路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物业对小区仅有管理权,如小区有空地可以停车而不让小区业主进场,则不合法。相反如果小区无空地停车,则物业有权将业主的车辆暂时拒绝在门外。 如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请采纳!
1.物管有权对车位进行收费 车位属于共有车位 物管是这共有车位的管理人 物价局对物管收取车位的费用是有备案的 收取的这费用是补充物管费的不足或维修基金 2.物管收取的是车位管理费 不是车辆保险费 你的车被砸、刮等物管是不负责的除非 你和物
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有可能合法. 首先要看这个制度是谁制定出来的,虽然是物业公司在执行,可能不一定是物业公司制订的,所以建议去咨询物业公司,这个制度到底是如何制订的. 如果是物业公司擅自制订,不但不合理肯定也是不合法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
物业公司可以向小区内业主停车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物业收取的车位费是管理费,不是看车费。车主交费后,物业要为其划定停车区域,并且在停放过程中进行疏导和管理,由此所产生的人力支出,都要从停车费里出。 如果车位的产权属于业主所有,那么只物业擅改公共设施破坏生活环境业主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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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物业擅改公共设施破坏生活环境业主很受伤
  居民小区的公共设施与业主的生活联系密切。但一夜醒来,小区的公共设施突然变了用途的事情时有发生――公共绿地成了建筑垃圾临时停放场;物业用房成了幼儿园!前者大大破坏了居民的生活环境,后者则让业主们担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阅读提示 家门口的公共绿地被毁,建成一个垃圾场。这事儿,被金水区滨河绿苑小区居民郑女士碰到了。“本来天气就热,要是在楼下建垃圾场,我们白天谁还敢开窗户?”郑女士和邻居气愤不过,推倒了建在楼下垃圾场的围墙。
  小区开发商也觉得委屈:小区居民才有700户左右,规模太小,规划中没有垃圾场。居民产生的大量装修垃圾,往哪儿堆放?
  【现实矛盾】绿地成了垃圾场
  昨天上午,大河报记者来到位于商城路与英协路附近的滨河绿苑小区。在4号楼下路旁的绿地,有一处大约20平方米的地方被铲平,地面硬化。4号楼居民郑女士指着这处“建筑”对记者说道:“楼下这一段绿化带,开发商一星期前说拆就拆了。物业负责人说,开发商要建一座临时建筑垃圾堆放站。这事儿,事先谁也没有告诉我们。在自家楼下建垃圾场,我们肯定不愿意。”
  “刚开始铲除绿地时,业主们就和开发商协商,但是多次协商无果。谁知,才一晚上就把围墙垒起来了。我们都很气愤,两天前,多名业主联合,趁他们不注意,就把围墙给推倒了。”气愤不过的刘阿姨说。
  大河报记者拨打郑州市园林规划局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上述情况,业主要先向物业反映,进行协商要求恢复,如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反映给园林规划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到现场取证,根据破坏程度进行处理。一般会要求对破坏绿地进行恢复,如果情节严重会对其进行罚款。
  【物业委屈】装修垃圾无处放
  记者在施工现场,找到小区开发商工程部负责人周经理。周经理面对此事,颇为无奈,“究其原因,是小区规模小,约700户左右,规划时就没有垃圾场,业主们装修产生大量建筑垃圾无处堆放。”
  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发现,居住组团必须配建垃圾收集点。而所谓“居住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换句话说,滨河绿苑小区700户左右的规模,的确不具备设置垃圾场的“资格”。
  周经理说,开发商万般无奈下,选择4号楼楼下绿地作为“临时垃圾场”。不过最后周经理表示,如果协商不成的话,破坏的绿地会尽快恢复。
  【权威说法】私设垃圾场违规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卫处有关负责人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这个小区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置垃圾场,是明令禁止的。”
  这位负责人说,滨河绿苑小区的问题有解决方案。小区管理部门(物业或者社区)可以向所在区的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申请,由执法部门联系一个具有资质的建筑垃圾清理单位进行清理。清理产生的费用,由小区管理部门(物业)和业主进行协商,原则是谁产生的垃圾谁来支付费用。
  阅读提示 在郑州市京广路南三环向南600米处,有一个名为联合花园的小区。近日小区的业主们发现来了很多小朋友后,才知道物业用房被改变了性质,原来小区的物业办公楼变成了一个幼儿园。
  昨天记者在小区物业办公楼三层看到,整层全部是刚搬来的幼儿园(无名称)。幼儿园大门紧锁,不能入内。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管理用房出租,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业主吐槽】幼儿园突然入驻
  前天上午记者来到联合花园小区,该小区共有小高层和高层住宅28栋。小区物业办公楼共三层,正对着北大门。10号楼业主张先生说:“在业主们都不知情、物业也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物业中心三楼突然入驻一所幼儿园。5月21日,业主们发现三层搬进去许多家具,第二天就有好多小朋友过来,后来才知道有幼儿园搬到了这里。”
  随后记者与4位业主一起,来到物业办公楼的三层。未见到幼儿园挂有牌子,只见三层的铁门紧锁,从铁窗外能听到里面小朋友的说话声。
  16号楼业主郜先生吐槽道:“我查过国务院的《物业条例》,物业改变房屋用途,必须征得业委会同意。小区目前尚未成立业委会。但起码物业应公示或通知业主们知道,不声不响就把三层全租出去了。”
  记者将上述情况通报给郑州市房管局物业处程处长,程表示要了解情况后再给记者答复。
  【记者调查】物业出租办公楼
  记者随后以业主身份询问幼儿园使用物业的三层楼是怎么租用,以及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时,秦园长告诉记者:“我们用三楼一整层,面积有四五百平方米,租房的价格还没定,幼儿园是我们管理,物业上收取幼儿园的管理费。幼儿园的活动场地还没协商,户外场地肯定得有,原来物业上说让在三楼顶层做活动场地,顶层得做好防护,加上护栏,上边肯定得投资。孩子们吃饭的食堂,也在三楼。”
  在一楼物业公司办公室,一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家幼儿园是前几天从花寨村搬来的,原来有证,搬到这里后肯定得重新办证,现在不知道他们办证没有。”在物业公司值班的王先生说:“物业办公楼三层全租给幼儿园了,具体情况我解释不清,物业公司的杨经理知道。”
  发稿前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经理给记者来电称:“业主们反映小区道路不通,送小孩去幼儿园不好送,物业上把办得成熟的幼儿园引进来,把三层的用房给了幼儿园,价格比市场上低,给本小区小孩入托打九折,方便业主。”
  小区业主们担心,物业的办公用房被改造成幼儿园,本身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比如窗户的高度、儿童如厕、没有活动场地等等。
  【律师观点】业主维权方法多
  昨天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在受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区划内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企业无权擅自改变用途,更不能擅自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
  闫主任说,一旦业主的权利遭到侵害,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维权,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倘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当然业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物业管理企业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无效,请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
(责编:尹晶晶、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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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我们认为,当发生物业公司与业主因为共有的设施、设备发上损失赔偿纠纷时,应首先查看物业公司对共有设施、设备是否具有管理职责,主要依据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
文章来源自
&&& 小区设施引发业主人身事故,物业公司有无责任?&&& 一、案情&&& 某小区业主7岁的孩子在小区内通道路面上玩耍,燃放烟花爆竹,突然旁边道路的污水井内气体膨爆,井盖砸到小孩头部,小孩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业主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地下管线和井盖的管理者,负有日常检查和防患于未然的责任,故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三万余元、教育费一万五千元、死亡赔偿金十二万一千元、精神抚慰金四万元、手术补偿费用四万元。&&& 二、法院判决&&& 该案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受害人在自家门前玩耍时,被楼前路面的污水井盖砸伤致死,作为该井的管理人――某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称井盖炸起是因为受害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所致,无据佐证,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业主医疗费三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十二万一千元、精神抚慰金四万元,驳回该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从案件引发的分析&&& 我们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由小区内设施引发的业主人身损害事故,物业公司究竟有无责任,而判断物业公司有关责任的关键就在于物业公司对哪些设施、设备负有管理职责。&&& 通常,居住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可分为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两种。专用设施、设备是指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设施、设备,其所有权和管理权均应归属于业主本人行使。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专用设施、设备以外的、为全体业主服务的设施、设备。&&& 共有设施、设备的权属,可以依据《物权法》等来判断。《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法第七十条同时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物权法》对于究竟哪些设施、设备属于共有设施、设备现有物权法并未进一步定义。根据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范本》中对共用设施的约定内容看,居住小区内的绿地、道路、消防设施、污水井、雨水井、监控设备、公共照明设备、电梯等设备,类属于共用设施范围。另外,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日发布的《北京市前期(征求意见稿)》&以及《&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3项规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监控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供水系统、电视天线接收系统、避雷装置、通风系统、弱电系统、电梯、热力管线、煤气管线等(由专业服务机构负责的除外)。”似也可以反映出哪些设施、设备属于小区共有的设施、设备。再结合《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养护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居住小区内,共用设施所有权及管理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有视的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有的则属于专业的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而不能一律将共有设施、设备的管理权均认定为物业公司。&&& 在实践中,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也并非全部归物业公司管理和维护。比如:某些小区内供热系统是由热力集团负责,那么,供热管道等设施的维护工作即应是热力集团来承担,而不是由物业公司承担。&&& 四、案件的启示&&& 我们认为,当发生物业公司与业主因为共有的设施、设备发上损失赔偿纠纷时,应首先查看物业公司对共有设施、设备是否具有管理职责,主要依据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查看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约定有物业公司对相应的设施、设备拥有管理的义务,如果负有义务,才是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本案中,发生爆炸的污水井的产权人或管理者究竟是谁,法院未予以进一步考虑,物业公司作为被告也未能清晰、明确地提出这一有力的抗辩理由。但我们经过分析该案的资料,认为该案对污水井盖负有管理责任的主体可能不只是物业公司一家,环卫部门或者其他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在本案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不能简单的直接认定为物业公司就对此负有责任,而应对此进行进一步调查和了解,来确定真正的管理人,并依据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范围,来追究其责任,而不能将全部管理责任均归咎于物业公司。&&& 另外,如果确定了物业公司对某共有设施、设备具有管理职责,则应比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日起施行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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