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跨区县经营要不要办外经证核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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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2:06: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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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凭证利息怎么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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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
您好,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借:银行存款,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负数。
您好,公司支付的拍卖佣金,属于支付给国家的费用支出。该拍卖佣金属于土地的成交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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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直播课()学习笔记: 14 关于建筑业外出经营的征管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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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14 关于建筑业外出经营的征管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
关于建筑业外出经营的征管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各地国税地区口径总局口径[网友18101]韩司长您好!营改增后,建筑业外出还要开外管吗?是在当地开票还是在机构地开票? [ 09:41:55]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 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仍需开具外管证,可以在经营地开具发票. [ & 09:41:55]&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以“20条服务新举措 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在线访谈 7月8日[725644]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我们外出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时间可能会超过180天,怎么办?[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李伟]感谢您的提问。《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第三只眼解读:原来在地税管理期间,这种外经证的办理较为复杂,依照征管法,外经证一般是180天,过了再续或者是有的地方让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从现在的回答来看,是可以超过180天的外经证,这个是不是应适当的明确才好呢。&[ 网友728939 ]我是一名营改增纳税人,现在到外地还需要开具《外管证》吗?[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李伟 ] 感谢您的提问。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应开具《外管证》;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网友724986 ] &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李伟 ] & 感谢您的提问。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网友722470 ] &申请开具《外管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李伟 ] 感谢您的提问。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河北国税【河北国税】问题解答: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发生上述业务的自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山东国税一、关于建筑业临时税务登记问题建筑企业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地税部门管理时,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就地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营改增后,对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基本沿袭了营业税下的管理方式,也是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因此,在移交确认过程中,对这类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不必进行登记确认,也不必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确认信息的纳税人,需要对登记确认信息予以删除。青岛国税一、青岛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何预缴税款?答:青岛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日以后新项目日新发生的青岛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需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填写《预缴税款申报表》,办理税款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日前已报验项目日前按地税部门管理要求,已在地税部门办理报验登记的,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存根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填写《预缴税款申报表》,办理税款预缴,回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这类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确认,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确认信息的纳税人,需要对登记确认信息予以删除。福建国税暂未找到相关解答海南国税七、关于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临时税务登记问题建筑企业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地税部门管理时,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就地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营改增后,对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基本沿袭了营业税下的管理方式,也是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因此,在移交确认过程中,对这类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不必进行登记确认,也不必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确认信息的纳税人,需要对登记确认信息予以删除。北京国税【北京地税】热点问题:五一之后,就营改增了,我公司之前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管证明,五一后建筑施工项目完工90%部分,剩下的小部分工程今年9月份完工,核销时,要到哪里办理核销手续呢?答:营改增之前,你公司在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在5月1日后到期的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如工程未完工需开外经证的,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经证的开具及核销。四川国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全面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二)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持外管证向外出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其管理。同时,应向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其管理。(三)纳税人在日前,已经在地税机关开具了外管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按下列办法办理:1.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向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外管证开具之日至日期间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向开具外管证的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2.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向其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日至申报之日止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3.外管证有效期届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在缴销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外管证。湖北国税31.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1)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2)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项目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管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到其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3)在建的铁路、公路、电网、电缆、水库、管道、内河航道、港口码头、电站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跨市州的建设(施工)标段,跨市州的由建设(施工)标段所经过的市州分别负责征收管理。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由市州局指定一个县(市、区)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河南国税暂未找到相关解答安徽国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等问题的公告 & 2016年第3号:一、日起,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三)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日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登记,且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其报验登记继续有效,纳税人不需要到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再办理报验登记。清泉: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如何使用发票,是总公司开具。还是凭外经证到营业发生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15:31:46)江山: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向工程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并符合自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发包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企业自开普通发票;发包方索取专票的,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且不具备自开普通发票条件的,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5:42:28)浙江国税十二、关于建筑业临时税务登记问题建筑企业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地税部门管理时,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就地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营改增后,对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基本沿袭了营业税下的管理方式,也是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因此,在移交确认过程中,对这类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不必进行登记确认,也不必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确认信息的纳税人,需要对登记确认信息予以删除。深圳国税暂未找到相关解答新疆国税暂未找到相关解答银川国税暂未找到相关解答江西国税6、原纳税人属地税管辖期间,一些做过临时税务登记的工程的临时项目部是否需要到国税进行营改增登记?答:房地产企业跨市县开发房地产项目、建筑企业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8、建筑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在注册地开具还是在服务发生地开具?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因此,营改增后,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后,由于未发行升级版专用设备,无法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应开具机构所在地发票。11、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仍在地税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对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在国税、地税分别办理开具外经证?按照什么时间点开具?答: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项目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管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到其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江西省国税局8月18日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37个问题14、已竣工的外地工程,企业现要求开具外经证,能否开具?答:鉴于当前已竣工的工程均为老项目,为保证税制改革平稳实施,在承包方提供异地建设合同的前提下,我省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江西省国税局8月18日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37个问题9、总局17号公告第9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实际征管中主管国税机关无法判断异地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无法确认其是否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很难判断能否为异地纳税人代开发票。答:纳税人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到服务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厦门国税暂未找到相关解答上海国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6年第3号: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包括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本市纳税人在外省市提供建筑服务。其他个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应直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3%征收率申报纳税。二、预缴管理(一)预缴登记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取得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市税务三分局)办理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市级(或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市税务三分局)办理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按规定无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浮云犹若]:我是一家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日之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进行备案,外出经营工程在哪里备案?[ & 11:00:18][李俊珅]:企业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老项目,应在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的具体规定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4号公告。 & [ 11:01:04]天津国税【天津国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6年第8号一、适用范围我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我市其他个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二、预缴管理(一)预缴登记我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项目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国税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国税机关重新申请开具。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广东国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8号:四、报验户管理试点纳税人所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管证》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手续。吉林国税暂未找到相关解答山西国税【山西国税】12366热线纳税咨询(7月)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今年在国税办的外经证,7月1日到期,但是在项目所在地缴销之后回到公司所在地时已经是7月11日了,去公司所在地的国税缴销时,已经是超过了有效期,请问现在如何缴销,需要罚款吗,要是需要罚款,大约罚多少?7月16日'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应提供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江苏国税暂未找到相关解答广州国税二、外出经营类 & 1、营改增前已签订外出经营合同,当时未在地税申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工程已开始,纳税人现需到税局补申请,请问应在国税还是地税申请? 答:营改增前已签订外出经营合同,当时未在地税申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现在工程已开始,对于这种情况,从5月1日起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2、原地税出具的外经证已到期,但工程仍未结束,该如何处理? 答:原地税出具的外经证已到期,但工程仍未结束,对于这种情况有2种处理方法: 一是5月1日前到期的,如果没有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那么,从5月1日起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对于经营合同过期的,需要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说明申请开具的理由,如:收取工程尾款,工程善后工作等等,主管国税机关可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二是5月1日后到期的,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的涉税业务。 & 3、对于营改增纳税人持有5月1日前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未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外经证上应由税务机关填的营业额、税款、发票使用情况等,应由国税还是地税填写? & 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的涉税业务。 & 外经证上需由税务机关填写的营业额、税款、发票使用情况等,5月1日后应该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4、营改增纳税人持有5月1日前已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何缴销? 答:对于营改增纳税人持有5月1日前已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可到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缴销手续。
TA的最新馆藏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需向机构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到期的原地税外经证可继续使用),向施工地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并按规定自行开票增值税发票。发票的“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在预缴税款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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