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如果没有户口,有经济利益可得利益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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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户口没房产证,但原房是祖业。动迁有房可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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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的,和有证的一样的待遇,不必担心。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孩子上学需要有服务范围内的房产证和对应区域的户口。
户口与房产证的关系 涉及到孩子的上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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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共居人依据在册户籍但未实际居住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案情简介:
李女系李某与王某之女,马某系李某之母。原共同居住在某弄40号公房,租赁户名为李某。2010年4月,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女由王某抚养,系争房屋动拆迁时,该房屋内有李某、李女、王某三人户籍。王某与李某结婚后一直在外借房居住,双方协议离婚后,李女随母亲生活居住。日,李某与拆迁部门签订《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为:本市某弄40号房屋性质为公房,面积为18.70平方米;根据相关规定,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款计元,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安置方式为,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房屋价值补偿款为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后,根据本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购买拆迁人提供的配套商品房两套,房屋总面积为152.14平方米,总价1283457元,购买配套商品房与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差价为元,由被拆迁人支付;其他各类补贴费用,搬家补助费按证计算每证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104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9000元、无证建筑补贴30000元;奖励费用,集体签约奖10000元、交房配合奖20000元、签约奖按证计算每证80000元、速迁奖150000元;本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搬离原址60日内,拆迁人按上述约定支付补偿款117973元。王某得知上述动迁事宜后,认为其可获得上述动迁利益的三分之一,经与李某交涉未果。2012年3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获得动迁利益的三分之一。
另查明,系争房屋的动拆迁系按户安置,与在该户内的人数无关,由于系争房屋的面积较大,故可安置两套配套商品房。
后李女作为原告将李某、马某诉至法院。
原李女告诉称:李某与拆迁部门签署的安置协议,原、被告作为祖孙三代被共同安置,得到补偿款人民币元、奖励费用300540元。但原告作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权利人,却被马某剥夺了权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应得的拆迁补偿款60万元。
被告辩称:马某并非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不应作为被告。系争房屋的动迁并非按人数而是按房屋面积和户计算。由于动迁时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已经与被告李某离婚,原告是归由其母亲抚养,并已实际迁出居住,故原告并非被安置对象,动迁部门安置时也未考虑祖孙三代因素。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女要求被告李某、马某归还拆迁补偿款人民币6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李女就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是否享有权利?
在房屋动迁一年前,王某与李某离婚,双方约定李女随母亲共同生活居住。上述事实说明原告已不具有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虽然其户籍仍在该房屋内,但动迁安置方案并非按户籍人数进行安置而是以户为单位以房屋面积的大小作为补偿依据。综合上述因素可以看出不是系争房屋的被安置对象,就不享有获得动迁款的权利,因此,李女要求李某支付动迁补偿款60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提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实践中引发许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愈加频繁,户口变动情况复杂,按户口进行安置补偿,很容易导致纠纷,也会给拆迁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即补偿对象是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人。在针对公房的拆迁补偿时,补偿对象往往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一旦因各种原因,导致共居基础被破坏,就很难再依据户口取得拆迁补偿。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薄和户口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可见户口应是一种身份的证明,而不宜被赋予其他财产证明的色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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