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算钢结构厂房造价预算中需要考虑进项税吗

&&&&&&& 身份证号:10xxxX
&&&&&&& 【摘& 要】2013年我国营改增的应用范围已经从局部地区试点扩展为全国试点,而且试点的行业和户数也大幅提升,而日起,我国将全面的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纳入试点范围,结合建筑行业的实际特点可以发现,营改增实施后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方式等方面均会发生明显的变化,这将直接影响建筑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中的税金计算,在此背景下,本文为对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产生更加全面的认识,针对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展开研究,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借鉴。
&&&&&&&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影响
&&&&&&& 前言:营改增即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相关方案指出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税率从原本的3%提升到11%,这对建筑工程造价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使计价的方式等发生明显的改变,为对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产生更加全面的认识,需要对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展开研究。
&&&&&&& 一、营改增前后建筑工程造价变化分析
&&&&&&& (一)营改增前建筑工程造价计算分析
&&&&&&& 我国相关规范中明确指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是建筑工程造价计价的主要内容,在营业税环境中将价格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规费之和与利润和税金的总额,换言之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含税建安造价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规费之和与利润、营业税金的总额,而营业税金是营业税税率与含税建安造价的乘积;营业税金可以通过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规费之和+利润/(1-营业税税率)计算获取[1]。
&&&&&&& (二)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计算分析
&&&&&&& 在营改增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将被划分为不含税的进项业务价款和进项税额不同的类型,在这些费用中,材料费所包括的出厂价格和运杂费等将被计入不含税的进项业务价款中,而材料费中的含税价款增值税将不再成为营改增后建安造价费用的构成部分;除此之外施工机具使用费中原本包含的经常或大规模修理费、燃料动力费等部分,仪器仪表使用费原本包含的摊销、维修等费用,企业管理费中原本包含的办公、固定资产和工具使用费等部分等也将以不含进项税的身份存在;而这些费用将通过税率计算,现阶段建筑业在营改增后的税率为11%[2]。营改增后建安造价计价可以通过进项业务价款、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的总和计算获取,可见当营业税改变为营改增后,应纳税额从变值逐渐变化为定值,换言之在营改增后建安造价税金将可以通过销项税额直接的计算,通常情况下销项税金等于税前造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可见在营改增后实现了价与税的有效分离,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建安造价计算的难度。将属于价内税,需要全额征讨的营业税改变为属于价外税,只针对差额进行征税的增值税,其主要目的是有效的控制和消除重复性征税。
&&&&&&& 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
&&&&&&& (一)工程造价体系计税模式发生改变
&&&&&&& 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的税率已经变化为11%,而且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与依据等方面相比营业税环境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为保证建筑招标报价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与营改增后税率向对应的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为工程造价提供支持,例如在确定税前造价等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等之和的前提下,将工程造价利用税前造价&(1+11%)计算获取[3]。由于增值税中含税的造价被减去,所以在增值税实施后,工程造价会表现出明显的缩减趋势,但在实际计算的过程中工程的利润是否会提升,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例如在甲方向乙方工程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并不能获取进项抵扣税票,其需要交纳的税额就会在原有的程度上提升,这将导致其利润缩减,出现与常规利润变化情况相反的情况。
&&&&&&& (二)工程造价价与税分离的程度加深
&&&&&&& 建筑行业在实施营改增后其所有的环节都涉及交纳增值税,而且在营改增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工具使用费等费用项目中税与价要进一步的分离,通过打通抵扣链条,实现所有环节的相扣,但考虑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是否可抵扣差异、抵扣数量多少差异一级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差异,使工程实际获取的利润很大程度上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决定。在工程造价价与税分离的程度加深的情况下,要求工程造价在伏信息价、市场价等数据进行采集的过程中结合营改增后的变化进行,而且正确认识组价过程的变化,对计价体系的运用应予以更多的关注,尽可能避免在造价计算过程中的人为失误。
&&&&&&& 三、营改增后工程造价预算计价模式分析
&&&&&&& 在营改增实施后,消费者成为税负理论上负担的主体,这与原有营业税环境存在显著的区别,结合价税分离报价模式在其他价外税领域的应用效果和经验,在营改增后工程造价预算计划模式也需要发生改变。
&&&&&&& (一)全部实施价税分离
&&&&&&& 此项调整主要表现在以应用营业税环境中的报价为前提,在对原有计取税费进行扣除后,将原有报价中的税费也扣除,获取&裸价&,然后对裸价进行新一轮的组价,对获取的材料价格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在此种计价预算模式应用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等工作的复杂程度会有所提升,例如在制定招标书的过程中要保证其计入的直接成本中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将相关方面准确、全面的摘除,所以其需要付各种类型的项目预算工作全面的进行,在数据积累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市场价格上行因素,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现阶段营改增已经在建筑行业试点进行,并形成了稳定的工程预算计价模式,相关材料显示在应用完全价税分离计价模式后,企业的收益会缩减近6.01%,在计价的过程中,为保证工程收益的稳定性,需要保证市场上行因素与利率的乘积与营改增前工程总造价与6.02%的乘积相等,即市场价格上行因素的大小通常应设置在营改增前含税总造价的5%至6%之间,此种计价模型的价值通过实践已经得到证明。
&&&&&&& (二)记取综合税负
&&&&&&& 此种预算计价模式是对增值税下取费标准进行修改,使其成为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可见此种调整方式相对简单,但在实际中对建筑行业的平均综合税负进行准确的判定难度较大,而且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此方法虽然在保证工程造价顺利进行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其并不能持久应用,在现阶段的特殊情况下,作为过渡政策使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 (三)合理调整计税税率
&&&&&&& 按照我国提出的营改增方案等材料内容,可以发现在营改增后如果按照税法的内容对计税税率进行调整,而保持运用营业税环境中的分项计价模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在其应用的过程中施工企业获取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的难度会进一步提升,使营改增的推行受到更大的阻碍。
&&&&&&& 现阶段我国结合以上各类工程预算计价模式的性能和优缺点,实施深化价税脱离的计税税率调整,并结合工程造价在营改增中的影响,提出劳务分包费不进行提升等推动政策,这对推动营改增方案在建筑行业的落实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相关的政策仍需要国家结合建筑行业的实际特点进行进一步的优化,而且应注重循序渐进的落实,不能将新老建筑项目&一刀切&。
&&&&&&& 结论: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工程造价体系计税模式发生改变,而且价与税的分离程度进一步加深,这对缩减重复征税概率具有积极的作用,要保证工程造价在营改增后有效的进行,需要对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进行积极的调整,相关工作需要逐步优化进行。
&&&&&&& 参考文献:
&&&&&&& [1]王良,吴伟平.&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邮电设计技术,-92.
&&&&&&& [2]特约撰稿 杨冬梅 杨赛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营改增&对建筑业工程造价的影响[N].中国联合商报,A04.
&&&&&&& [3]姜恒.&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J].中国招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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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招标控制价怎么编制?一位资深造价管理人这么说(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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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成本控制不再单纯是工程造价、财务核算、物资采购分离的状态,要求成本控制人员必须具备工程造价、工程财务、采购管理等综合能力,才能做好企业成本控制工作。
& & & &从确定计价模式和要素增值税税率,准确计算除税金额,精确识别供应商纳税主体三个方面,确定造价专业人员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要点。
确定计税模式及要素增值税税率
简易计价 or 一般计税
& & & &简易计价模式的情形,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情况可以采用简易模式确定工程造价。
& & & &(1)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 &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者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 & &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指全部或者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 & &(4)总承包招标工作已完成且合同开工日期在日之前的,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 & & &(5)由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工程项目。
要素增值税适用什么税率?
& & &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 & &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中明确的不同产品和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结合建筑工程造价构成要素的特点,参考增值税模式下《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选用的税率,在此列举了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有12种情况:
准确计算除税金额
为什么要计算除税金额?
& & & &(1)建筑工程的开标一览表和招标控制价中的开标记录表都需要准确填列专业工程暂估价除税金额和暂列金额除税金额,且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否则就属于实质性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废标条件。
& & & &(2)现行建筑工程评标办法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经济标报价得分计算需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充分体现竞争性。
& & & &在招标过程中,鉴于招标人给出的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等一般是含税工程总价,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该做好除税计算。
暂列金除税金额计算
& & & &定额材料价和机械使用费全部为除税金额,增值税模式下的税金是指增值税销项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则暂列金额和专业暂估价的增值税率也应该是11%。
专业工程暂估价除税金额计算
& & & &招标文件中给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包含与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招标人预估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是含税工程总价,增值税模计价模式下,应该计算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除税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除税计算方法与暂列金额计算方法一致。
市场询价材料除税
& & & &增值税模式的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的价格计算。工程量清单组价和结算编制时,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材料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 & & &营改增后行业协会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格,包括除税的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自行询价的市场价材料价格需要调整为除税预算价格进行组价,提供材料的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才能有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模式下材料预算价格组成的内容没有变化,只是要计算相应的除税金额。
精确识别材料设备供应商纳税主体
& & & &小额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材料设备询价时需要考虑税收成本区别对待,不再是营业税模式下的简单收入比例计算税收成本,不同的纳税主体供应商对工程成本产生巨大的成本差异。
& & & &鉴于提供产品报价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招标控制价编制阶段的特殊性,建议所有询价材料设备供应商都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这样既简化了招标控制价阶段的工作程序,同时也能保证招标控制价在承发包阶段的控制作用。
& & & &举例:某五金产品以含税价每件17.55元售出,采购时有三家供应商都能提供同款产品。
& & & &该案例足以说明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不再是简单的进价高低,还要综合考虑纳税费用。
素材来源:
素材来源:《建筑经济》杂志,2017年5期,题目:营改增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要点研究,作者:刘丽芸“甲供工程”——建筑业营改增中需要明确的重大问题
&&“甲供工程”——建筑业营改增中需要明确的重大问题
&&&&&&&&&&&&&&&&&
赵国庆——财税星空
“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从营业税税率3%提升到增值税一般征收税率11%。这不仅是建筑业税率变化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增值税改革从把原来营业税的价内税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这个不仅对整个建筑行业的招标定价规则,内外部分包转运营规则、发票管理规则、内外部承包、挂靠风险管理机制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鉴于很多建筑企业年营业额都要超过500万,都面临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管是大型的央企、还是各种民企建筑公司,大家都面临很大的困惑。
&但是,在36号文中,对于建筑企业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新项目有一个非常特殊的规定,就是甲供工程的简易征收。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什么是甲供工程,36号文的解释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在文件下发之初,我们读到这条规定时就已经注意到这里的规定,全部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属于甲供工程,对于施工企业可以按3%简易征收,这个大家都没有疑问。但是,文件也说了,对于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也属于甲供工程,也可以简易征收。但是,你提到了部分,这个部分究竟比例是多少呢,是不是哪怕我建设单位提供一个螺丝钉给施工单位,都可以算甲供工程呢?这个真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本来个人认为,这个“部分”的口径解释应该似乎从紧的。但是,从目前各种迹象来看,大家对于这个甲供工程中“部分”的口径似乎准备用非常从宽的标准来把握。比如,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营改增政策问答》http://www.ah-n-/ahtax/ssxc/sszt/yysgzzzssdzt/wtjdsdzt/7196.html)中第一条第三款这个解释: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安徽第一个明确了对于甲供工程中的甲供材比例没有限制,那就是说,我施工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轻易的将2016年5月1日后所有的建筑工程都选择作为甲供工程,按3%简易征收。
这真是建筑业营改增中非常重大的一个问题。因为增值税究竟按照何种计价方式进行,直接影响到后期的招标造价规则。如果我们对于新项目适用简易还是一般的规则不能明确,5月1日后大家的新工程根本无法进行招标造价,会造成很大的混乱。如果真的如安徽国税明确的这个口径,我估计建安企业大部分的新项目都会选择按3%简易征收,毕竟选择按3%简易征收,不抵扣进项,对现行建筑业的核算、管理、造价规则都不会有太大的调整。同时,在36号文附件2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我如果对于2016年5月1日后的新项目作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虽然我的材料、动力等物资价款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最大的建筑分包部分不抵扣进项税但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差额征税。这样,我对于新项目选择按甲供工程简易征收,税负比营业税下的确实现了只减不征。
有人可能认为,你建筑企业对于新项目选择简易征收,可能建设单位不答应,因为人家建设单位可能要取得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这个完全是不理解增值税的看法。因为,下游抵扣的进项税本来就是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的,这个从新的建筑工程招标造价办法中可以看出来。如果建设单位要取得11%的专票,含税价一定会比简易征收的含税价高。也就是说,那我下游何必要自己先把进项税支付出去再回来从销项抵扣呢。另外一个角度是,如果我比较营业税下含税造价和增值税一般征收下不含税造价比,一般征收下,增值税不含税造价(这个就是下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的成本)理论上比营业税要低。以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一般计税方法下,包工包料建筑招标造价规则为例:
分部分项工程费
清单工程量&除税综合单价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材料消耗量&除税材料单价
3.施工机具使用费
机械消耗量&除税机械单价
(1 3)&费率或(1)&费率
(1 3)&费率或(1)&费率
措施项目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
清单工程量&除税综合单价
总价措施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费率
或以项计费
其它项目费
1.工程排污费
二 三-除税工程设备费) &费率
2.社会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二 三 四-(除税甲供材料费
除税甲供设备费)/1.01]&费率
一 二 三 四-(除税甲供材料费 除税甲供设备费)/1.01 五
因为是一般计税方法,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相比原来营业税而言,由于进项抵扣因素,需要从含税变为不含税,因此,后面都乘以了一个除税综合单价,这样价格应该比营业税下要来得低。但是,江苏的管理费费率提了1%,主要是把原来营业税中的附加税直接加到管理费中。但综合来看,由于增值税下,一般纳税人是以一
四(即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作为自己的成本的。因此,下游建设单位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项目选择一般征收对下游成本肯定是下降的。从理论上来看,这个下降也是有道理的。因为,营改增后,施工单位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链条打通了,上游的材料、设备、动力的进项税都可以顺利转移到下游抵扣,同时上游施工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原来是下游的成本,但现在上游缴纳的增值税下游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不增加成本,肯定增值税下的建安成本是下降的。不过这个可能仅仅是理论上的。因为,一般征收下,招标造价规则考虑的是理想状况下的建安成本组成。实践中很多材料、动力、设备,由于商业模式的原因、经济利益的原因、现实状况的原因,根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建安企业如果一般征收,需要对现有管理模式、运行机制、财务核算进行非常重大的调整,这个成本的增加并没有被考虑到造价中,也无法考虑。因此,如果考虑这些因素,下游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如果选择一般征收,施工单位由于这些不确定因素可能会进一步要求提价,这样估计提价后的价格并不见得比营业税下来的低。当然,对于有些EPC工程而言,可能选择一般征收要更好一些,这个都需要进一步测算。
如果按照非常从宽的口径,我估计大部分新项目,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综合权衡后都会选择简易征收。毕竟一般征收后本身成本下降的空间就有限,考虑到施工单位额外成本的增加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不确定性以及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简易征收基本不改变现有游戏规则,更易被双方采纳。
总之,甲供工程的把握口径已经是建筑业营改增中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了,这直接影响到后期整个建筑市场的有序运行。如果双方按照简易规则招标报价,后期税务局认为不能简易需要按一般11%,双方可能都无法接受。如果双方当初按11%招标报价,后期发现按3%也可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可能又要进行不断的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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