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保局对企业早期除名职工社保政策有什么政策

2016年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发表时间: 15:32:12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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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商报记者从四川省社保局获悉,近日全省51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上调了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后人均月养老金达到1525元。此次上调,惠及成都120多万名企业退休人员。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下发的有关通知,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再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在执行普遍调整的基础上,还对7类特殊情形人员予以了政策倾斜,比如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月再增加40元。增加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近日多个市州陆续将1~4月的补发金额发放到了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并从5月开始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  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  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3元  根据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普遍调整的办法为,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根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企业退休人员截至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等,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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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翠屏区社保局有关企业被除名的工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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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翠屏区社保局有关企业被除名的工龄怎么算
安徽 安庆 大观区发表时间: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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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除名职工”连续工龄权益和政策
  一, 再议“除名”  为何“因除名”,就断然取消除名职工的连续工龄?  事由出自浙劳险(号文件,该文件先把一大批因用人单位以辞退、自动离职和除名而解除劳资关系的职工,都列为“早期离开单位的职工”,该文件再宣称:“早期离开单位的职工”本来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因除名而不能计算。  “因除名”成为“早期离开单位的职工”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终极理由,又由于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权益就随之消失。既往二十年左右的劳动付出被否定后,若“早期离开单位的职工”退休,将失去与连续工龄相对应的养老保障金,“除名”给“早期离开单位的职工”带来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为何“因除名”,就断然取消除名职工的连续工龄?难道“除名”的性质和“开除”的性质是一样的吗?   国家对“除名”的性质有权威解释  除名的权威解释,来源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五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湖北省劳动厅的书面答复中,对于除名是这样解释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这是权威部门对于除名的性质最明确的解释。  “除名”是企业对职工强制解除劳资关系的处理方式,不是行政处分,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不能用行政手段剥夺相关者的经济权利,更不能“因除名”,断然取消相关者的连续工龄权益。请问堂堂的浙劳险(号文件的制定者,你有什么权利拿“因除名”作为理由,擅自取消除名职工的连续工龄及其权益。  二,再议“连续工龄”  职工被除名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权益,是职工既往对国家作贡献的凭证,属于受国家政策保护的一项公民权益,不能剥夺。  国家对职工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的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经法院判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部分)  颁布日期: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本年7月25日函及附>收悉。关于西南军事委员会劳动部所请示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提出下列意见,供你们参考:   一、反革命分子曾判处刑事处分或管制者,其本企业工龄,在刑事处分期满或解除管制并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二、贪污分子曾判处刑事处分或管制,以及因其他犯罪而经法院判刑事处分者,其本企业工龄,在刑事处分期满或解除管制并恢复政治权利后,应与以前的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   三、至于职工因其他犯罪(反革命和贪污以外的犯罪)经法院判处徒刑而缓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者,如在缓刑期间继续在本企业工作,自不发生本企业工龄中断的问题。   此复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到国家对“职工本企业工龄”的原则和政策溯源,经纬分明。  【附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简略)  颁布时间: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 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十六条 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未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50%;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60%;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70%。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四十二条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 。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相关文件1:  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号文件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豫劳便[1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复。  相关文件2:  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号文件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参考文件:  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1997]54号文件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   最近有些机关、事业单位询问被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其工龄如何计算,经请示国家人事部,答复如下: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或因其它原因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1994年至1997年(以上三个文件)期间,不仅对“早期被辞退、自动离职和除名职工”的连续工龄给予承认,而且对他们重新就业后的工龄,按照国劳办发﹝号文件和京人发[1997]54号文件规定,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是,我省的社会保障机构在落实以上三个文件时,却出现了大量否认“除名职工”连续工龄权益的政策偏差,造成大量上访人员和“民告官”案件,但在地方行政面前显得无可奈何。  如前所述,既往,国家对职工的本企业工龄,即连续工龄有既定政策。既往,  国家有劳办发﹝号文件,都可以看作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所作的溯及既往特别规定:  1,对职工被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及其权益均认为合法并保留,见劳办发﹝号文件;  2,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和再就业后的工作年限(一般工龄、缴费年限)合并,见劳办发﹝号文件。  时隔四个月,劳办发﹝号文件下达,对劳办发﹝号文件做了补充说明:  1,关于被辞退职工:“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按劳办发﹝号文件的除名职工政策办理,(可以和再就业后的工作年限即一般工龄或缴费年限合并);  3,因为劳办发﹝号文件下发前,全国各地已经实施个人缴纳保险费(见下图),在职职工的连续工龄必须与缴费年限合并,合并后再被除名的职工,又继续缴费的,其计算连续工龄,自然应该“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以便和其之前的连续工龄连接起来。  (连续工龄↓时期)—→(连、缴合并)←—(缴费年限↓时期)376号↓104号文件下发  ————(除名,再就业)——实行个人缴费————(除名,再就业)—————→时间  国家劳办发﹝号文件承认除名职工的连续工龄权益,就是国家对他们既往劳动的认可,国家绝不会否认他们曾经付出的辛劳。  劳办发﹝号文件可以看作是对劳办发﹝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对请示者有三个方面的答复:  一、“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按照(劳人资〔1987〕31号)文件。  二、“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既按照(劳办发〔1994〕48号)文件和(劳办发〔号)文件办理。  三、“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该第三个方面又分为两点解读:  第一点是针对“既有连续工龄又有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除名职工(以下简称“中人除”)而言;  第二点是对“中人除”计算连续工龄时效的溯及力(溯及既往的效力)作了特别规定,因为没有特别规定,“中人除”计算连续工龄时效就没有了溯及力,造成“中人除”在除名前合并的连续工龄和再就业后的工作年限无法对接了,考虑到这个因素,有了“我们的意见”之特别规定,“中人除”计算连续工龄时效,溯及到了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其连续工龄就可以对接了。  卢德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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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社局对工龄清零有特殊贡献!劳办发[号文是劳动部当年对广州市劳动局违规越过广东省劳动厅发出的上行请示函(编号023号)的回复,我们于2008年向该局申请公开,该局以“尚在研究中”为理由拒绝公开并得到法院支持。中青报曾报道本案并一针见血地评价说该局“赢了官司,失了人心”,这篇报道被上海市政府和国务院编进內參。当年状告市人社局的退休职工现在还在追讨工龄,我们将把《致全国人大、广东省人大、广州市人大的公民意见书》发给您,请指正!
  @ 我在江苏徐州,前几天刚办退休,办理手续时才发现这还真是个问题,我一直没有中断缴费,本以为应该从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只因86年企业不景气,我去自谋职业了。其实我所在的企业96年破产倒闭清算后才开始,给下岗职工补交上了保险,而我从93年就开始自己缴费了,结果计算工龄就从93年算起,原来的20多年全不算,退休金只有正常的一半,还差了6年的医保需要一次交清,等于从今年开始我就要吃低保了!真是岂有此理!
  楼主:能否在这里联合工友们,向这些吃人肉还不吐骨头的败类们讨个公道!
  我今天郑重宣布,与他们开战!
  您好!  我是今年7月办退休的,83年9月参加工作,96年7月离职企业除名的。社保局办理时83年9月--89年不算工龄,按缴费时算。说是执行川劳发(2006)18号文。国家劳动局说除名前可以合并计算工龄。我的除名前工龄不算对吗?
16:42 文件太多,有时自相矛盾,给受贿贪官办事留余地。
  我父亲在湖南,也是同样的遭遇。  九十年代,向企业领导多次提交辞职申请,长时间没有答复,后来离开单位自谋职业并缴纳保险金。直到去年准备领取养老金时,才发现被除名。十八年的工龄不能被合并计算,养老金少了一大半。  想当年,我父亲是同事亲戚眼中的标准劳模,每天早出晚归,经常加班到深夜,做事任劳任怨。只是因为人老实倔强、不油滑奉承,和企业领导关系不好,才辞职自己干。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谈不上不遵守劳动纪律,莫名其妙被除名。而且除名也不是行政处罚呀。难道十八年来,为国家、为集体的辛勤工作就可以被一笔抹去吗??  请问“工龄”二字的解释到底是怎样的??  再根据楼主列出的各项法律文件,可以说,把除名前的工龄不算数的行为,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现在习近平主席关于依法治国有重要论述,明确要坚持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而以上事例明显违背了这个原则。在这个美国同性恋都平权的时代,在人民的声音越来越容易被听到的新中国,“有正当行政权力的被除名的公民要回自己的工龄”这样的合理合法要求一定要实现。我们不断地发言和行动,就是争取这一天早点到来!!
  把几十年的工龄清零使超过60岁的人一分钱养老金也没有而造成老无所养——这是古今中外最罪无耻的政策!!  旧社会的地主、资本家在解雇长工和工人的时候,还给予一定的补偿。而当代的资改派连一分钱的补偿都不给——古今中外有这么天怒人怨的做法吗??????
16:37 我是沈阳的:今年12月办退休,由于单位人事科工作失职工龄前几天才去确认,结果81年以前的工龄全部被人社局扣掉了,原因说我属于“自动离职”“二次招工”,我74年下乡,78年辽河油田面向知青招了一批筑路工人,自愿报名去干了两年,然后离职又回到了青年点,80年末抽回沈阳,6年半工龄扣掉合理吗?
16:56 希望上层领导对老百姓负责任,拿出一个让老百姓心服口服的文件,企业工人不容易,挣的少养老保险给交的最低,原本退休就开不了多少钱,为国家做贡献的工龄在被扣掉,让我们企业工人心里怎么能平衡。
  除名问题影响了那个年代一批人。我妈妈也是因为除名的问题要丢了8年的工龄!!!我陪着我妈妈跑了区社保局,办退休业务的直接态度很差说除名就是没有工龄的,等我跑了市社保局咨询又说那8年可用现在市价价格去补,能和后面的交足的工龄和缴费年限连接起来,那我就在想这样不就是间接地要用钱去买!!诶,我妈妈说这除名问题她们那个年代有很多人,现在快退休了,有些人用钱补,有些人也就放弃了那些工龄。我自己也百度过这个问题,都说政策文件是有,但是好像各个省地方实施起来又不是一回事!!太气人了。。。
  我是重庆市的1名除名工人,79年参加工作,91年因旷工除名,如今去办社保,被告之工龄无效,我如今57岁了,我不知道“旷工”是什么罪行,居然判处了我12年的工龄,使那12年的视同交费年限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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