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办房产证过了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办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办理房产证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赵先生与某房产开发公司于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赵先生购买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某区的商品房一处,建筑面积144.23平方米,总价款336050元;合同约定某房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某房产开发公司责任致使赵先生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某房产开发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赵先生支付违约金。赵先生已向某房产开发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某房产开发公司实际交付房屋的日期为日。某房产开发公司日才办理了部分房屋的初始登记手续,赵先生至今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日,赵先生起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某房产开发公司给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336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某房产开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本案中,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为日,经过90天履行期,计算诉讼时效到期日应为日。因在此期间并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原告于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案情分析】
赵先生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某房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约定,某房产开发公司负有在约定时间内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初始登记的义务。现诉争房屋已于日交付,而某房产开发公司却于日才办理了部分房屋的初始登记手续,故其违约行为虽然于日即已发生,但该违约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且赵先生至今亦未取得诉争房屋权属证书。因此某房产开发公司提出的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某房产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赵先生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某房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给付赵先生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违约金3360.5元,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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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办房产证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不给办房产证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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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是不会过时效的。。。。。。违约金可能存在这个问题。。。。。。。具体可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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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产证诉讼有时效限制吗?这个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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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房资格需单体验收备案。许多购房者经常有这样的困惑:开发商都开始交房了,可是小区的道路还在施工,绿化还没做好,公建设施还未启用,有的甚至还没有通水通电。这样的房子能交给业主入住吗?开发商究竟开发建设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交房?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二、交接程序先验房后办手续。目前开发商和业主的入住交接程序大致相同,一般分以下几个步骤:1、预检整改。在还没有与业主交接前,开发商一般会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组成内部验房团,对即将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子进行预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经过预检后,开发商将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安排业主验房。2、寄发通知。开发公司售楼部一般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寄发《入住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等交房通知,有的同时还打电话通知业主。此时,业主最好要按约前往。因为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同意交接。如果无故不交接,有的开发商还将从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保管费。业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前往,最好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说明原因。3、确认身份。业主应该根据入住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售楼部确认身份,并联系验收交接事宜。这些资料一般包括:入住通知书、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照片(物业建档客户资料用)。如果委托他人验房,被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4、验房移交。物业公司指派一名相关人员陪同业主现场验房,若验收合格,业主须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领取房屋钥匙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业主应将不足事项明确记录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可暂不办理入住手续,再次交接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过30天。提示:目前有些开发商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往往让业主先交费用及其他手续后再验房,给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三、纠纷处理及时索赔或解约。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及时采取行动,有的还天真地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而交房是违约行为,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1)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通俗地讲,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2)赔偿损失: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对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房人如对开发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开发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效.除了要交购房费和房产证费之外,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其他费用,一般只是代收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是必须交的,现在基本是属于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之一,可以列入房产证的费用里。
撤销房产证诉讼有时效限制吗?这个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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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房资格需单体验收备案。许多购房者经常有这样的困惑:都开始交房了,可是小区的道路还在施工,绿化还没做好,公建设施还未启用,有的甚至还没有通水通电。这样的房子能交给业主入住吗?开发商究竟开发建设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交房?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手续后再验房,给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三、纠纷处理及时索赔或解约。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及时采取行动,有的还天真地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而交房是违约行为,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1)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通俗地讲,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2)赔偿损失: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对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房人如对开发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开发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效.除了要交购房费和房产证费之外,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其他费用,一般只是代收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是必须交的,现在基本是属于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之一,可以列入房产证的费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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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追究开发商逾期办证要重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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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开发商逾期办证要重视时效
说到买房,房产证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一般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开发商交房的时限和在交房后90日或者365日内为购房者办证。现实是,买房人多年领不到房产证的现象十分普遍。买房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的几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并给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那么买受人的诉讼请求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009年4月,李先生在一新开发的楼盘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2010年10月交房,交房后三个月内办好房产证。合同签订之后,李先生觉得有保障了,就在交房之前安心把购房款以及办证费用都交给了开发商。谁知交房后,李先生左等右等,就是拿不到房产证,一直到现在,他的房产证还是没有踪影。
李先生告诉记者,针对逾期办证,他找过开发商无数次,可开发商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联合小区其他业主,打算共同维权。根据合同,从2011年1月到2014年的2月底,开发商足足逾期办证3年多。而这个是时候有人提醒他们,诉讼是有时效性的,过了诉讼期他们不但告不了开发商而且也拿不到那么多赔偿,这下李先生更着急了,“难道开发商有恃无恐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么?”
难道真像别人提醒的那样,逾期办证维权诉讼还有有效期?难道就没有办法制裁开发商么?一时拿不准的李先生赶紧给记者打来了求助电话。带着李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栏目的法律顾问向建律师。
法律规定,逾期办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办证的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即超过两年的,法律不再对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赔偿予以支持;但是,对于办证的行为,必须继续履行,不能因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超过了诉讼时效,而将办证的合同义务也予以消灭。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约定,李先生房子的房产证应该在2011年1月办好,从2011年1月开始,开发商就已经逾期了。如果李先生2014年1月才针对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行为提起诉讼的话.那么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法院会支持,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由于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将不支持该段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但是这并不代表开发商不需要履行办证的义务。他依然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履行办证义务。
记者提醒购房者,既然司法解释已经规定逾期办证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追究违约责任,那么,就一定要遵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关于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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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8年,房产证一直没办下来
  曾经有一份在时效期内的诉讼摆在面前我没有珍惜,等失去的时候才追悔莫及,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如果上天能给我再来一次的机会,我会对即将买房的业主们说:请注意,开发商逾期交房,一定要及时申诉!
  记者 聂炜昌 摄影 张琰
  吴先生八年前一定没有想到,当时买的这套房子,会一直“闹心”到现在。
  交房时,连防盗门都没有安装,有的甚至连电都没通;八年过去,房产证一直没能办下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索赔违约金,居然还败诉了。
  买房8年 难办房产证
  八年前,吴先生位于解放碑的老房子拆迁。经过挑选,他看中了南岸六小区“金色家园”的楼盘,“售楼小姐说小区环境好,不仅有沙坪坝小学的分校,还有网球场和游泳池。”
  号,签下购房合同
  2004年的7月31号,吴先生花去30万元,和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了这个小区C栋二单元4-2的一套商品房。
  两个月后,就是2004年10月,应该交房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两个月后将房屋交给吴先生使用。
  再半年后,也就是2005年3月前,应该办下房产证
  交房后半年内,开发商要帮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
  而事实上,2006年6月,开发商才通知入住
  但一直等到合同签订近2年后,也就是在2006年的6月,开发商才通知吴先生入住,“我们来看房子的时候,连防盗门都没装。”
  办理房产证的事更是一再延期。
  甚至,房产证至今都没办下来
  如今,八年过去了,吴先生的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购房合同上约定的延期违约金更是一分钱没见到。售楼小姐口里说的小学也变成了幼儿园,网球场和游泳池至今还没有修好。
  而与吴先生有同样遭遇的业主,在金色家园还有不少。
  王女士得到8000元违约金,房产证却一直没拿到
  也是在2004年,王女士花了28万元,买下了C栋二单元6-4一套商品房。
  同样,跟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相比延迟了近2年后,开发商才通知王女士入住,“进去电都没通,我们还是找隔壁搭的线。”
  因为延迟交房,开发商赔付了王女士8000元的违约金。
  但房产证的事情,仍然一拖再拖。
  为什么2012年他们才向法院起诉开发商?
  就是因为这份承诺,
  这份盖有开发商鲜章的承诺
  开发商承诺:
  业主请求违约金,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去年9月21日,吴先生找到住自己楼上的王女士,两人一起请了律师,将开发商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南岸法院,要求开发商立即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每人索赔逾期交房违约金8万元,以及逾期办证违约金10万元,共计18万元。
  既然2006年就已经入住,吴先生和王女士为什么要等到6年后,也就是2012年,才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违约金呢?
  庭审时,吴先生向法官出示了一份由开发商于日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书中,开发商称“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房屋相关手续滞后……关于违约金事宜,公司拟定于交房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且违约金的追诉期限不计诉讼时效。”
  原来,早在2008年前后,吴先生等人就准备起诉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并索赔违约金。经过多方协商,开发商表示违约金会按时支付,并承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承诺书上盖有开发商的鲜章,我们当然就相信了。”吴先生说。
  昨天下午,吴先生拿出了一份由南岸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南建委(2011)16号文件。文件中称,“由于金色家园……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即使办理了销售合同登记备案,仍不具备产权登记和办理产权证的条件……”
  2011年11月前后,小区完成全部验收
  想着马上可以办理房产证了,
  业主们很高兴
  但他们失望了――
  因为一直没有拿到房产证,吴先生自住进小区后,从没交过物业费。开发商提出,业主要办理房产证,除了补齐物业费,还要缴纳1万多元的大修基金。
  这让吴先生等人无法接受,“开发商不给我们违约金,相反让我们再拿钱出来?”
  多次协商无果,吴先生和王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他们更为失望。
  2012年
  9月5日,
  南岸法院
  逾期交房违约金:
  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办证违约金:
  也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开发商曾承诺“违约金追诉期限不计诉讼时效”:法院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承诺书本身不合法
  去年9月5日,南岸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子。
  庭审时,吴先生向法官出示了开发商“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承诺书原件。
  但被法官驳回。
  “这个承诺书本身就不合法。”庭审法官解释,《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从日起,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就已经构成,而吴先生在2006年6月就已经对涉案商品房进行占有使用,也就是说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行为已经在2006年6月终止,“6年之后,也就在2012年,吴先生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法院不予支持。”
  同理,法院认为吴先生在6年之后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开发商曾经向吴先生等人承诺“违约金追诉期限不计诉讼时效”,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去年11月15日,南岸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履行将相关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给吴先生等人的义务,同时驳回吴先生等人要求索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业主:房产证还是没有办下来
  判决结果出来后,吴先生称开发商至今没有与他们取得联系,“房产证到现在还没办下来。”
  离开吴先生所在的小区时,我们在公告栏上看到物业公司贴出的一则告示,上面称,“因为部分业主长期拒交物业费,从2012年9月至今,亏损近20万元……”  (原标题:买房8年,房产证一直没办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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