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标准申请怎么写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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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德州市物价局、德州市财政局、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通知》(德价发〔2015〕9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县污水处理收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收标准  将现行的行政事业性用水0.7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9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居民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20元/立方米。  二、优惠政策  对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的居民污水处理费实行优惠政策,仍按原标准0.70元/立方米执行。  三、其它事项  此标准于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其它相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仍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夏津县人民政府  日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南城街236号& 邮编:253200& 电话: 内容保障电子邮箱: 
版权所有:夏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公告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拟对我区污水处理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标准:小溪塔城区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含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建制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民按0.85元/立方米、非居民按1.2元/立方米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对象:凡在小溪塔城区、重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优惠政策:对离休干部和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免征污水处理费。
  四、执行时间: 日起执行。
  夷陵区物价局
责任编辑:朱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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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事项内容]&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广大居民用水户:
& & 根据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税〔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十七届第100次常务会批准,现就调整我县县城和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 一、重新划分污水处理收费类别
& & 根据川发改价格〔号文件精神,将污水处理费征收类别重新划分为: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类。将原来的行政事业、工业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用水类合并到非居民用水类。
& &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调整标准
& & (一)将县城区和已建成运行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国家、省规定的污水处理收费最低征收标准,即居民每吨用水0.85元,非居民每吨用水1.20元。
& & (二)对已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站),在未投入运行前,污水处理收费征收标准调整到居民每吨用水0.4元,非居民每吨用水0.6元,在建期间所收污水处理费作为政府投入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收费3年后仍未建成运行的,应立即停止收费并接受财政、发改、环保、水务等部门的检查。建成投入运行时,经环保、水务、财政、发改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上述第一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
& & (三)对企业(含工业园区、开发区)排放污水,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经环保部门监测并提供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非居民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 & (四)对污水处理厂(站)出水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核实的不达标排放量,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 & 三、征收对象及范围。城镇(乡)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用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 & 四、征收管理。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按南财综〔2015〕47号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力协助征收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和相关征收工作。
& & 五、执行时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自2016年12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 & 特此通告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主办: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江县政务信息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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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定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 14:02:09&&&&来源:收费科&&&&阅读:0次&&&&字体:&&&&&&保护视力色:&&&&&&&
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定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 根据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定西城区污水处理费的申请,市发改委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依法进行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关于调整定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意见,并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有关调整意见作如下说明。&&&&&& 一、调整的理由及依据&&&&& (一)依据《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省发改委、住建厅、环保厅《关于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甘价服务[号)的规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要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自觉接受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二)定西城区现行的污水处理收费与其成本倒挂幅度较大,难以维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现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2007年省物价局制定的,标准为居民污水处理费0.6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平均为0.79元/立方米(按年均售水比例加权平均)。根据成本监审情况,按售水量(污水处理费随水价征收)计算,现行平均成本为1.19元/立方米,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亏损0.40元,其中:居民污水处理费亏损0.59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亏损0.24元/立方米。&&&&& (三)定西城区现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与国家、省上的目标要求差距较大。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服务[号)的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而目前定西城区的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为0.60元/吨,其他用水为0.95元/吨.&&&&& (四)周边情况。2015年以来,其他市州对污水处理费陆续进行了调整(见下表)。&&&&&&& 二、污水处理费的调整标准及幅度&&&&&& 将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上调0.35元/立方米,调幅58.3%;&&&&&&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0.95元/立方米调整为1.4元/立方米,上调0.45元/立方米,调幅47.3%;&&&&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平均由0.79元/立方米调整为1.19元/立方米(按年均售水比例加权平均),上调0.40元/立方米,调幅50.6%。&&&&&&&&&& &三、污水处理费调整后对消费者的影响&&&&&& 居民生活用水占总用水量的45%,&按居民每户每月用水5立方米左右计算,这次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提高0.35元,使每户每月增加支出1.75元左右,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 &四、听证会的情况&&&&&& 日下午,市发改委组织召开了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会上,听证会参加人普遍认为调整定西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一方面以成本监审为依据,另一方面符合国家和省上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利于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良性循环,是必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市发改委提出的调整方案理由和依据充分,客观公正,数据测算翔实可靠,在考虑经营者利益的同时,又兼顾了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完全符合定西市区实际。听证会参加人对市发改委的调整方案持赞同意见。&&&&&& 五、污水处理费调整后对企业的要求&&&&&& 一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知晓率。此次定西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是符合污水处理成本实际情况和国家、省上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要通过电台、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二要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企业技术改造,确保污水处理符合国家标准。三要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督查力度,强化企业自律意识。污水处理企业要认真执行规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严格贯彻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政策规定。四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运行。努力降低污水处理成本。&&&&&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日起执行。&&&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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