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申请到期员工不来续签公司怎么办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我续签,我该如何维权?
我是05年6月1日进入公司,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时间是08年3月1日至11年2月28日,现在已经过期,公司没有叫我离职,我还在公司上班,工资照发.现在到了十月份,我通知了公司,公司也没有反应. 问题1:如果公司找我续签劳动合同,我不愿意续签,我该如何维权,能得到哪些赔偿"?
我是05年6月1日进入,第二份的时间是08年3月1日至11年2月28日,现在已经过期,没有叫我离职,我还在公司上班,工资照发.现在到了十月份,我通知了公司,公司也没有反应.
问题1:如果公司找我续签,我不愿意续签,我该如何维权,能得到哪些赔偿"?是否有没有签合同这段时间双倍工资的差额+经济补偿金?
问题2:如果公司与我签劳动合同,给我换部门,我不愿意去,我又该如何维权?赔偿是否有没有签合同这段时间双倍工资的差额+经济补偿金?
问题3:公司部门解散,把我炒掉,我又能得到哪些赔偿?
补充:我的工资是5000,加生活,房补,电话费等一个月下来是5750.另我的劳动合同是2月28号到期,一直没有续签.
请大虾们帮我一下,我该如何维权(我部门马上面临以上情况,因为公司部门解散,有可能直接炒人,也有可能将人员调动至其它部门,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的话,如果我不同意续签,是否有双倍工资的差额+经济补偿金?
不胜感激!谢谢!你好!1、如果公司与你补签劳动合同你不同意,公司可以终止你的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和向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如果你们不能就有关条款达成一致,公司也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补偿和支付标准同前;3、公司部门解散,公司应当与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你们不能就变更条件达成一致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必须要有协商变更合同这个环节,否则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和支付标准同上;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你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包括你在这期间的所有工资性收入;5、如果维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仲裁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可以要求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的,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你好,
1.按照你的说法,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公司从日到现在的双倍工资补偿。
2.如果公司更换你的工作部门,这要分两种情况。
(1)之前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部门岗位的,新的劳动合同待遇不低于原劳动合同待遇的,经济补偿金不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之前的劳动合同已经约定工作部门岗位的,而且部门已经解散的,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3.双倍工资补偿是指实发工资的两倍,因为你之前已经拿了一次,所以现在只能再申请拿一倍。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你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值,是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那天开始往前计算的。
1.先收集好前12个月的工资证明。(工资条,工资卡流水账等)
2.直接向当地劳动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尽量要求通过调解处理。
3.实在调解不成功,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4.不要随便相信社会上的某些,尤其是主动搭讪的,千万不要随便写委托书给任何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公司从日到现在的双倍工资补偿。
2.如果公司更换你的工作部门,这要分两种情况。
(1)之前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部门岗位的,新的劳动合同待遇不低于原劳动合同待遇的,经济补偿金不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之前的劳动合同已经约定工作部门岗位的,而且部门已经解散的,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3.双倍工资补偿是指实发工资的两倍,因为你之前已经拿了一次,所以现在只能再申请拿一倍。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你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值,是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那天开始往前计算的。 如果您不同意续签,是否有双倍工资的差额+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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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用迷魂药将他迷晕,你再带上手套握住他的手,抹上印泥在他要签名的地方按上......不就成了吗?嘎嘎~~~~          不过,他为公司效力8年了,也算老员工了,合同约定满了后,按新劳动法你们得多付一个月工资.此工资为年总收入/12,也就是说包括奖金和其他什么的
  按照旧劳动合同法处理,可以不用赔偿,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其公司不续签就可以了,他不接受是他的意愿,合同到期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可以有旁证签名,证明那位员工收到了通知书  
还可以公示,与某某人不再续签.  
特快专递送达,也有本人签名滴.
  上面几位说的对啊  提前通知  确认签收  到期就终止了啊,而且不用补偿的
  最好的办法是:单位在第三人(工会代表或当地劳动所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仍然不签订,则按拒绝达成劳动关系处理。
  以上的回答都不太正确。按照劳动法,企业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LZ面临的问题是员工不愿意在书面通知上签字。可以采用的方法很多,例如:用特快专递把终止通知书快递到员工本人家庭,同时在快递封面上注明是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如此,公司确保已经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员工了,员工也不得不承认已经被公司正式通知了。
  抱歉,没有看清。以上几位回答的都正确。
  你说的只是提前终止的那种
  上面有两位同仁提前使用&劳动合同法&了,按&劳动法&,合同终止是不需要经济补偿金的,而且就如以上几位所说,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即可.书面通知可以通过邮政,可以公示,可以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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