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验资要求?

探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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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网讯:  招商引资一直以来都是地方政府推动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各地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区域间的竞争也处于激烈状态。通过多年审计发现,招商引资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重视并应在今后加以完善和改进。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  六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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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
2013年12月
  1.各地政府以产业扶持或奖励的名义从公共财政资金中安排给企业扶持资金的做法最为常见。由于国家明令禁止地方政府擅自减免企业税收,通过财政扶持企业的方式成为各地普遍采用的做法。尽管财政扶持名义上采取产业扶持或奖励的形式,但实际仍与企业税收挂钩,属于变相减免企业税收。主要形式包括:  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给予奖励,各地一般均有“面上政策”和“一事一议”政策。对一般的引进企业实行面上政策,即由各招商部门在政府规定的返还比例区间内,自行确定扶持比例。对重点项目一般由分管的政府领导或政府招商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扶持比例,对涉及特别重大的项目或扶持比例特别高的项目,往往由政府党政一把手参与协商、谈判、确定扶持政策的情况。  根据企业的产值、销售收入、解决就业人数、完成目标等指标进行奖励。如某区政府对引进的某集团公司,以按其承担的区内建筑工程业务总量的0.5%给予奖励。  对企业上市、发行集合票据、获批专利等事项实行一次性定额奖励。  2.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直接奖励的政策措施。主要形式包括:  对企业高管,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常见的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对区域内纳税百强企业高管实行普惠制的奖励;另一种是针对某些高收入行业如行业高管进行奖励。  通过与公司合作,引进限售股解禁的个人,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  许多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招商牵线搭桥引进企业,并按企业规模、用地面积、产生税收贡献、产值等,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招商中介往往都是个人或个人投资的公司等。  3.地方政府采取定向优惠出让、与国有企业合作、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给予引进企业用地方面的优惠。  一是定向优惠出让土地。尽管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应通过公开招拍挂形式出让,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往往“量身定做”,通过设定限制性条款,将其他企业排除在外,从而使得引进企业顺利地以低价取得土地。  二是与国有企业合作,优惠获取土地。地方政府下属的国有企业一般都拥有大量优质的存量土地。在土地出让指标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将国有企业土地低价长期出租给引进企业,或以土地低价入股的形式被引进企业无偿使用等方式,帮助引进的重点企业获得土地的实际使用权。  三是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在国家三令五申禁止返还用地企业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通过产业扶持资金、土地延期交付补偿、贷款贴息、补贴等方式,对引进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给予返还。  4.为支持企业发展,地方政府还采取为企业承担相关费用或减免相关费用的优惠措施。表现形式是政府所属的开发区公司为园区内引进企业承担应由企业负担的桩基工程、配电房等配套工程建设成本;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减免企业应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民防工程建设费等。  5.为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地方政府还通过出借资金、提供低息贷款、国有企业等方式为引进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如某区政府将财政预算外资金1亿元出借给引进企业,解决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缺口。又如某区政府要求所属某国有企业为引进企业贷款担保5000万元,再由财政安排对企业进行贴息。  6.为企业提供相关社会性,如引进人才奖励、提供人才、解决引进人才户口、为企业高管子女入学就医开辟绿色通道等。如某区县政府下发各招商部门和下属街道、镇内部文件,对招商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承诺地方税收每年500万以上的,给予企业2名高管子女在本区示范性中小学入学,高管及子女不限人次在三级甲等就医的优惠政策。  问题出现在哪里  1.用财政资金补贴竞争性企业,政府职能范围不清晰。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职能。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主要是后面两种职能。用财政资金补贴竞争性企业的做法,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微观市场活动,从而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从公共财政角度来说,用公共财政资金补贴竞争性企业,与公共财政旨在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支出理念不符。  2.各地招商引资竞争带来企业无序流动,扭曲市场竞争环境。部分地区甚至会作出违背中央精神和国策的行为。如某区为引进外区的一家重点企业,承诺在外区给予该企业区的部分税收60%返还的基础上,再增加20%返还,达到80%。企业往往通过在不同地区的比价,不断提高自己的谈判筹码,最终选择条件最优惠的地区。各地不规范的招商引资竞争导致企业的无序流动,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3.财政扶持资金作为公共财政资金,理应按照预算的要求纳入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目前各地在编报预算时并未将财政扶持资金单列,而是拆分后并入相关支出科目,如“城乡社区事务”、“资源勘探等事务”、“科学”等。财政扶持资金的总量、对象、扶持标准等情况,目前仍局限于政府内部掌握,未向社会公开。人大和社会也无法从已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中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相关信息。  4.部分“一事一议”招商政策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腐败问题产生。各地在招商引资政策方面,一般都会出台“面上”的产业扶持政策,确定对引进企业的扶持政策“底线”。如果涉及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的引进,扶持力度往往会突破上述政策底线,这时候各地往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对该企业的优惠政策。有由政府主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有由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也有由专门的招商领导小组开会决定。以上种种形成,由于扶持标准的不规范和优惠政策确定的依据不充分,往往存在寻租行为,导致腐败问题发生。  5.对企业高管奖励,带来职务犯罪和收入差距反向调节。各地纷纷采取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贡献进行奖励,本质上违背了公共财政的理念,也抵消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差距中发挥的作用。各地奖励的标准和依据往往不统一、不透明,个别企业高管为了获取更大比例的奖励,甚至不惜以企业户管搬迁进行要挟。这种利用企业资源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严格来说是一种职务犯罪。特别是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高管,往往在上级总部不知情的情况,利用企业资源获得个人利益。  6.招商“黄牛”猖獗,违法纪律问题时有发生。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引进企业、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前提是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目前,一些打着“咨询公司”、“投资公司”名义的民营招商中介以政府名义从事招商引资工作。这些招商中介往往事先与政府招商部门签订内部协议,按照引进企业税收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再由该中介扣除支付给企业的扶持金额后,赚取差额部分,甚至出现政府工作人员兼职招商“黄牛”的现象。  7.规划用地手续不规范,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招商引进的企业在规划和用地方面往往一路“开绿灯”,甚至不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政府在未获得用地批文情况下,擅自将土地“出让”给引进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引进企业,擅自调整规划,扩大用地面积或提高容积率;更有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圈占用地成立区,在征地、拆迁等方面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乱象背后的体制机制因素  1.目前,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中,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如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合同利用外资额等经济指标都列入了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而招商引资是快速拉升经济指标的捷径。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经济指标,不惜大比例返还企业税收,尽管名义上财政收入增长很快,但实际可用财力却没有增长。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引进税收大户,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2.财政预算制度不完善,导致对招商引资扶持力度缺乏约束。自国务院下发《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后,地方政府基本上停止了直接减收或先征后返的做法。但由于预算法对财政预算支出没有明确的限制,地方政府改而采取财政列支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税收返还,加上目前财政预算还不够细化,人大在审议预算安排草案时也无法获悉政府给企业的财政扶持情况,预算缺乏约束和监督。  3.部分地方政府利用国家财税政策修订的滞后性,通过出台奖励政策将其他地方的税源引进本地区。各地争强总部税源和个人所得税源就是其中突出的现象。  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收政策,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按照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25%在总机构所在地入库,50%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入库,其余25%先缴入总机构所在地中央国库,再按一定的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这就意味着总部机构所在地可以分享更多的税收利益,再加上企业研发总部、销售总部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将集团内大部分税收留在总部所在地缴纳,驱使地方政府不惜一切手段引进企业总部,并许以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另外,限售股解禁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眼中的香饽饽。现行的税收政策,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因此,许多地方政府通过对证券公司进行,并对限售股持有人许诺高比例返还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将开户账户迁移至本地的证券营业部,引进税源。  4.对招商引资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违规问题难以消除。由于财政预算安排不够细化,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机制尚不能完全发挥效用。地方政府也为了完成经济指标,对各部门招商引资中出现的垫付验资款、通过民营中介招商、返还个人所得税款等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结果助长了恶性招商的不断扩散,很多地方政府领导甚至还鼓励上述做法。  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  行为的对策建议  1.严格法规政策,加大监管力度。我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间争夺优质企业的竞争一直存在。各地区为完成相关经济指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自行出台了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够严格,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惩戒有关。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必须严格法规政策,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国家有关部门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确保各地享受同样的财税政策,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规范企业的无序流动;二是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进行清理,杜绝地方政府制定新的违背国家法规的优惠政策;三是加大人大、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增加威慑力。  2.完善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必须完善现行偏重GDP、税收收入等经济指标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淡化对地方政府GDP、税收收入的考核,强化对综合经济实力增强、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考核。2013年底,中组部下发了《关于改进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通知》,提出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考核评价政绩的,不能搞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并完善考核指标。随着各级政府对干部政绩考核机制的不断完善,各地违规进行招商引资的动力将逐步减弱,直至消除。  3.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确保财政支出的方向。建议要按功能分类科目和按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列示财政扶持支出,对不符合公共财政使用方向的财政扶持资金人大审议时不予通过;进一步细化支出科目到“项”级,最终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制定绩效目标,便于考核;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扶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杜绝通过中介转拨的行为。  4.转变招商思路,坚持服务至上原则。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要转变理念,更好地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进一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推进法制建设,从而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到来。特别是目前经济处于转型发展阶段,地方政府应当从关注短期的政策优惠转变到关注企业长期的发展,以及对区域经济社会作出的贡献上来。  5.深化区域合作,建立共赢机制。在招商引资初期,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是不可或缺的。但随着国家区域的确立,以及区域一体化的推进,各地应深化区域合作,建立招商引资合作平台。一般而言,可以采取税收分成、土地异地置换等方式开展区域间多种形式的合作,从而降低招商引资的交易成本和竞争成本,把招商引资导致的恶性竞争转变成良性互动,实现区域间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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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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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文 章来源 莲山 课 件 w w w.5Y k J. c 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充分调动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鼓励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引荐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苍南产业导向的下列投资项目,并对引荐成功者给予奖励。
  (一)生产性项目;
  (二)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三)技术转让项目;
  (四)扶贫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地投资者为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苍南籍人士在外地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荐者为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者在项目投资方与县政府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县举办成功的行为。
引荐者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或章程、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投产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荐项目成功标准,是指项目经县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投资者同我县国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厂房购买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并且土地款、购房款或租房款实际到位,项目竣工投产。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引荐者的奖励以来苍投资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县外境内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境外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为准)计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第八条 对引荐者的奖励标准。
引进县外境内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4‰兑奖。
引进国外及港澳台资金,按5‰兑奖。
引进县外境内一次性投资300―1000万元人民币、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按3‰兑奖。
引进非生产性项目和市场建设项目,参照以上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单个投资项目奖金合计不得超过100万元,奖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兑现。
  第九条 对境外招商联络员,除按第八条标准予以奖励以外,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大小,一次性给予一定的项目洽谈费补助。实际投资金额每50万美元给予项目洽谈费补助5000元,依此类推,单个投资项目洽谈费补助合计不超过5万元。对境内招商联络员,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1000万元给予项目洽谈费补助5000元,依此类推,单个投资项目洽谈费补助合计不超过3万元。境内招商联络员引进国外及港、澳、台项目的,项目洽谈费补助参照境外招商联络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凡投资起点高、技术先进、效益较好,对苍南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全球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驰名商标企业等,除享受上述奖励以外,县政府还将采取一事一议制,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引荐者在引荐项目时,应先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外地来苍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第十二条 引荐者的资格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审查合格。引荐者在向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须提供下列:
  1、引荐的外地来苍投资项目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2、引荐的外地来苍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引荐的外地来苍投资企业验资及复印件;
  4、引荐的外地来苍投资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5、外地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件;
  6、《外地来xx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7、引荐者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引进县外境内项目的奖励,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引进境外项目的奖励,由县外经贸局会同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原则上每年兑奖一次,奖金(含乡镇奖励部分)由县财政局负责兑现。
  第十三条 引荐者奖励实行自行申报,经审核后发给《外来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
  第十四条 引荐者持《外来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如引荐者不能亲自前来领奖,可委托他(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人代理。代理人在领奖时应提交引荐者的委托书和引荐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五条 凡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投资的,项目奖金将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别兑现。
  第十六条 凡引荐者为单位(部门),奖金可集体分配,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凡引荐者为个人,全部奖金归个人所得;如引荐者为数人(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个项目只发放一笔奖金的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由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引荐者所得奖金(指个人所得部分),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文 章来源 莲山 课 件 w w w.5Y k J.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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