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可以买社保吗合同工是否在一九九三年之前可认定工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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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之前没交社保的农民合同工算工龄吗?
93年之前没交社保的农民合同工算吗?
律师回答地区:浙江-杭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72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算的 21:19工龄认定需要哪些材料(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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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认定需要哪些材料(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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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12看完你就知道工龄认定需要什么材料了 看完你就知道工龄认定需要什么材料了 话说大家是不是还不知道工龄认定需要什么材料?那不妨赶紧跟着乔布简历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关键词:工龄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一)日前正式参加工作且申请连续1984年底前的临时工工龄的。 1、连续工龄审查情况呈报表。 2、本人档案原件与相关复印件。 3、座谈调查取证材料原件,须有调查人(2人及以上)和被调查人的共同签名和主管部门公章。 4、其他相关原始材料(工作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等;下乡知青需提供原始下乡和回城证明、服兵役的需提供士兵档案)。 (二)日后正式参加工作申请连续工龄的。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 1、原始劳动(聘用)合同和转正定级审批表的原件与复印件; 2、所涉及各年度会计凭证中所附的会计凭单及原始工资明细表原件与复印件(起止月份和每年的3、6、9、12月份)。 以上所述复印件均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和出证单位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出证人、调查取证人(均两人及以上)签名。篇二:工龄认定材料清单 工龄认定材料清单
1、 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并盖章(注明联系电话、手机号); 2、 工龄认定审批表(研究同意后填报); 3、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携带原件核对); 4、 招工录用手续复印件一份(需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5、 工资册、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各一份(需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6、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案(由社保中心出具); 7、 其他佐证材料。 8、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时无违法犯罪记录篇三:连续工龄认定所需资料1 连续工龄认定所需资料 一、“三支一扶”类(录用转正后才办理工龄认定) 1.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当场返还) 2. “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当场返还) 3. “三支一扶”协议书 4. 江津区人社局录用文件 5. 本人申请 6.单位要求认定其连续工龄的请示 二、其他类(转正后才办理工龄认定) 1.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当场返还) 2. 原单位的录用文件(劳动局或人事局的文件) 3. 协议或合同 4. 工资清单复印件 5. 解除协议或合同的文件 6. 江津区人社局录用文件 7. 本人申请 8. 单位要求认定其连续工龄的请示 9. 如是企业,还需提供原单位单位性质的文件和本人是单位正式职工的依据篇四:工龄认定需提供相关认定材料须知doc
附件2: 工龄认定需提供相关认定材料须知 一、有在企业工作经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q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2q单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等),都必须加盖当地社保部门公章; 3q与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依据。 二、有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q招录或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时,人事部门的录用或聘用文件或相关(录用、聘任)审批表; 2q转正定级依据(转正定级审批表或转正文件); 3q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情况; 4q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者辞职相关依据。 三、参加“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需提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等级表。篇五: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 1、工龄的概念 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 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的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3、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①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凡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而连续工龄只能从一九六一年算起。如果他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的,其连续工龄就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在这里就是相等的。②革命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的关系 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目前分别规定为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局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干部的工作年限与其连续工龄是一致的。 革命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一定都是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包括革命工作年限之前没有间断的连续工作时间。如某教员一九四六年到革官办学校任教,当地是一九四八年解放的,解放后他仍然一直在那个学校任教,他的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当地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之日算起,而连续工龄则可以从一九四六年算起。 ③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的关系 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正式招收或录用为职工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一个时点概念,而不是首先确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并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计算连续工龄有起点。所以,一般来说,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的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一致的。应当注意的是,参加工作时间有时与连续工龄又不是一致的。比如,一个职工在参加工作以后,中途被精减回家,以后又再次参加工作。按照规定,精减前的工作年限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该职工连续工龄就不能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计算。又如:某职工原在集体或私营企业工作,后因转、并、调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该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与转、并、调入人与所有制单位之日计算。 4、计算工龄常用的两种方法 一是“连续计算”。连续计算是指一个职工的工作时间没有间断过,但是在不同的几个单位工作,或是具有几个阶段,在计算工龄时,予以连续计算。二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是指一个职工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具有间断性,在扣除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一段时间后,其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工龄的作用 工龄规定是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衡量职工工作时间长短的标志,是确定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具体说来,工龄具有以下作用: ①工龄是指职工退休的条件之一。一九七八年国务院以国发[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职工退休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退休的条件,一是年龄,二是连续工龄,三是因工致残。除因工致残职工退休以外,其余正常退休和非正常退休,其连续工龄均须达到十年,否则即认为符合退休条件,而只能按退职处理。 ②工龄的长短决定保险福利待遇的高低。连续工龄越长,保险福利待遇越高。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疾病、非因工负伤的劳保待遇就是按工龄来计算的。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的六个月以内的病伤假期工资为便,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为本人工资60%;满二年不满四年的为本人工资70%;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本人工资80%;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八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100%。职工退休待遇的高低也取决于连续工龄的长短。例如,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伤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 ③工龄是国家处理职工工资和工资性津贴问题的依据之一。由于工龄是衡量职工为社会劳动和所作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准之一。所以国家在处理职工工资和某些工资性津贴问题时,往往对职工的工龄作了充分考虑,并给予适当的规定。例如:规定一定年限杠杆内职工标准工资应当达到的最低水平,低于或等于最低水平的可以升级。又如: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结构工资制,工龄津贴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工龄津贴的设置,就是对工龄长的职工的一种激励。 近几年来,工龄的作用范围更加广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如工资升级、职称晋升都有工龄规定,许多单位不把工龄作为享受医疗待遇、分配住房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条件,对连续工龄长的职工给予照顾和优先等等。这虽然不是国家所作的统一规定,但也说明了工龄的经济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二、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 建国以来,国家为了正确处理职工的工龄问题,以适应工资制度和劳保福利制度的需要,先后颁发了许多文件,这为我们正确计算职工工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这些文件中,有四个基本文件:一是一九五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二是一九五五年国秘字第245号命令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三是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充通知》;四是一九五七年国务院人事局发出的《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上述四个文件,明确了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概念,确立了工龄计算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工龄的基本计算方法,因而成了工龄计算的基本文件,是我们解释工龄计算问题的主要依据。现行的很多规定都是根据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某种具体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 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情况相当复杂,具体规定很多,为了便于大家研究,现就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分类予以介绍。 1、关于临时工作人员转正和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①临时工被录用或转正后的工龄计算临时工(包括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民办(代课)教师被招用录用后的工龄计算 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国家在同时期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日,教育部对此作了综合答复,规定在职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分为三个阶段: ①一九七O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后省教委、省劳动人事厅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答复: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一九七O年以前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考入各类大、中专学校学习包括研究生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其学习期间与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3、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按周年计算。 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义务兵退伍回到城镇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③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④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时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⑤担任民办教师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教育工作的,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⑥担任赤脚医生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仍从事卫生工作的,其原任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卫生工作的,原任赤脚医生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4、关于担任乡干部、公社半脱产干部、农民技术员被招收录用的工龄计算问题 ①国家职工曾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乡一级或者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担任乡长、党支部书记、秘书、财粮委员、治安委员、妇女主任、青年团支部书记等职务,如果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该项工作,即歌舞安专职从事工作对待,这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②对参加“四清工作队”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加“四清”工作时起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④农民技术员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关于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①私立学校或私立医院的职工、在所在单位改为公立以后,仍然继续工作的,其在该单位中连续工作时间,不论是解放前还是解放后,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②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曾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关于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兵团、农村工作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 ①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凡是因工作需要从信用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篇六:工龄认定流程
工龄认定流程图
篇七:认定工龄 认定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审批表
篇八:工龄认定程序
根据市局要求,现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认定程序规范如下: 一、个人提出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需要认定连续工龄的,转正定级后,由个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申请连续工龄的理由和起止时间等,同时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汇报能查证、核实个人经历的单位、当事人及有关资料(本人取证无效)。 二、单位审核 所在单位根据个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符合条件的形成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主管部门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1、查阅本人档案记载情况。 2、审查原始劳动(聘用)。 3、逐月审查所涉及各年度会计凭证中所附的原始工资明细表。 4、找两名以上原所在工作单位同期工作的人员进行座谈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 掌握原则,凡有涂改、后添加等可疑痕迹的材料以及后出的证明,均不能作为核实上报的依据。 四、呈报 经核查情况属实并且符合连续工龄条件的,主管部门以红头文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经调查申请人*年*月-*年*月在何单位从事和工作,符合*文件第*条规定和研究形成的意见等内容),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 五、上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日前正式参加工作且申请连续1984年底前的临时工工龄的。 1、连续工龄审查情况呈报表。 2、本人档案原件与相关复印件。 3、座谈调查取证材料原件,须有调查人(2人及以上)和被调查人的共同签名和主管部门公章。 4、其他相关原始材料(工作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等;下乡知青需提供原始下乡和回城证明、服兵役的需提供士兵档案)。 (二)日后正式参加工作申请连续工龄的 。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 1、原始劳动(聘用)合同和转正定级审批表的原件与复印件; 2、所涉及各年度会计凭证中所附的会计凭单及原始工资明细表原件与复印件(起止月份和每年的3、6、9、12月份)。 以上所述复印件均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和出证单位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出证人、调查取证人(均两人及以上)签名。 五、复核审批 人事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对有关原始证件和复印件,材料不齐全的指出需补充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连续工龄条件的集中提交局务会研究后审批(人事局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审核),不符规定的予以退回。 六、责任追究 各部门对申请人的调查情况和呈报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如有不实,导致认定结果有误的,追究呈报部门的责任。工龄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县人事局。篇九:我国法律关于连续工龄认定的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连续工龄认定的规定 我国《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从上面两个法条当中可以看出,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发生变动,劳动者并不受其影响。一方面,未完成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另一方面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何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劳动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如果劳动者这种问题,除了要注意保存证据之外,如要求法院提取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寻找以前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等,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八十七条向原用人单位索要赔偿金。第四十七条是关于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则是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提醒劳动者要提高警惕,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个人的利益。这不仅有利于劳动者个人,对于规范我国劳动市场秩序也有重要意义!篇十:工龄计算有哪些法律规定 工龄计算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用以后,他们在正式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以前,在几个单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连续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 [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号)规定:凡调离中小学的教师、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审核、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具有中专、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须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10000元师资培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意见,对有经地、市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改行手续的,不能接续其原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的工龄。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干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工作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根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是从一九五九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的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工作的,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工作的,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与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半脱产 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上被直接招收、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岗上直接被吸收、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 [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对何为“国家职工”,省教育局、劳动局日发出的冀教政字[80]158号、 [80]冀劳险字第25号文曾作过一个规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单的干部和固定工(包括学徒工,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建设兵团的正式职工)。这就把临时工排除在外了。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研究生,获得硕士学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照发工资,工龄 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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