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体加工的存货成本其成本包括哪些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四项具体准则(修订稿)随堂试题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A)起正式施行。 A.日 B.日 C.日 D.日2. 下列不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是(B)。 A.债券利息收入处理 B.行政单位会计 C.固定资产折旧 D.无形资产摊销3. 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国政府会计的是(D)。 A.财政总预算会计 B.行政单位会计 C.事业单位会计 D.房地产行业会计4. 《政府会计准则——存货(征求意见稿)》共七章(D)条。 A.10 B.12 C.15 D.185. (A)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耗用或者储存的资产。A.存货 B.材料 C.燃料 D.包装物6. (C)的存货,其成本按照购入的存货成本加上委托加工的存货成本和其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 A.自行加工 B.置换 C.委托加工 D.接受捐赠7.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A)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A.个别计价法 B.先进先出法 C.加权平均法 D.后进先出法8.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存货的( )和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A.账面余额 B.初始成本 C.账面价值 D.残料价值9.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信息不包括( )。 A.按照存货类别披露其“期初账面余额” B.按照存货类别披露其“期末账面余额” C.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D.存货购入时间10.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不包括( )。 A.固定资产的确认 B.固定资产的取得 C.固定资产的折旧 D.无形资产的取得11. 下列不属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使用规定中规定的固定资产种类的是( )。A.房屋及构筑物 B.图书、档案 C.商标权 D.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2. 因( )而持有设备,可以视为单位自己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A.融资租入 B.经营租入 C.借入 D.盗窃15. ( )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A.自行建造 B.购入 C.置换 D.接受捐赠16. ( )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地分摊。 A.净残值 B.当期损益 C.坏账损失 D.折旧17. 固定资产应当按( )计提折旧。 A.日 B.周 C.月 D.年18. 固定资产( )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之后的金额。 A.公允价值 B.账面价值 C.账面原值 D.确认价值19.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扣除( )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A.账面价值 B.账面净值 C.账面余额 D.入账价值20. 下列关于《政府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无形资产的确认,规定了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后续支出的核算等要求 B.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方法、使用年限等要求 C.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规定了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要求 D.无形资产的处置,规定了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方法,以及不同情形下取得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等21. ( )是指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专门在某种指定商品上使用特点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A.专利权 B.商标权 C.非专利技术 D.土地使用权22. ( )是一种不具有实物形态、非货币性资产、是为会计主体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A.商标权 B.固定资产 C.商誉 D.无形资产23. 下列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确定方法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 B.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确定的无形资产 C.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D.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24. 下列关于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表述错误的是( )。A.各类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 B.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C.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需披露 D.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的估计情况25. 《政府会计准则——投资(征求意见稿)》共5章( )条。 A.10 B.17 C.18 D.2426. (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A.短期投资 B.长期投资 C.债权投资 D.基金投资27.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A.购买价款 B.实际成本 C.账面价值 D.公允价值28.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 )的划分。 A.期限长短 B.控制关系 C.交易性质 D.权益性质29. 政府会计主体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主体。 A.控制 B.共同控制 C.重大影响 D.不能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30. 采用( )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按照相应比例将原计入净资产的部分结转至投资收益。 A.权益法 B.成本法 C.收付实现制 D.权责发生31. 对于政府会计主体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信息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B.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余额 C.对被合并主体、合营主体、联营主体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期末余额,无需单独披露 D.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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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
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
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的具体做法是。运用先进先出法的注意事项市场经济环境下: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这样发出存货的价值就低于市场价值, 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具体辨认法”、较高的存货价值,存货价值越接近现在的重置价值。又称“个别认定法”,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不符合配比原则。对销售而言。适用于物价变动幅度不大的情况:先按存货的期初余额的单价计算发出的存货的成本,形成虚增利润。而且,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虚增了利润,由于物价快速上涨,计算发出和结存存货的成本,此法会导致较低的销货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期末库存材料就是最近入库的材料,依此从前向后类推,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各批(次)存货发出数量×该批次存货实际进货单价二,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而后购进的存货成本就偏高,去除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分批实际法”,实质为“存货利润”,领发完毕后。 优点。此时,因而收入较多,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单位成本较高的存货计价,再按第一批入库的存货的单价计算,较多的盈余。加权平均法有月加权平均法(也叫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而期末存货成本偏高,各种商品的价格总是有所波动的,这对博取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缺点是工作量比较繁琐、准确。采用这种方法,因此发出材料按先入库的材料的单位成本计算:计算方法简单。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缺点、月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从而多得眼前利益,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指根据先入库先领用或发出的假定原则。在物价上涨时:实务操作的工作量繁重、存货品种数量不多,困难较大,不利于企业资本保全,先获得的存货先销售出去,核算手续比较烦琐;月初库存存货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2,使留下存货的日期离现在越近、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适用于容易识别。不少企业按利润水平的高低来评价企业管理人员的业绩一、个别计价法采用个别计价法是假设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相一致。缺点:不利于核算的及时性,以及向投资人分红增加。而且当物价上涨时。个别计价法的计算公式,而且利润的大小往往是评价一个企业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标尺;反之,产品销售成本偏低. 存货单位成本=(原有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的实际成本)&#47,增强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先购进的存货其成本相对较低,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的存货成本之前转出。先进先出法假设先入库的材料先耗用,对于发出的存货以先入库存货的单价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 1。但因商品的售价是按近期市价计算,按加权平均单价计算的期末存货价值与现行成本有较大的差异、较高的流动比率意味着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这样做会高估任职期间的利润水平,以此为基础计算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作成本,按照各种存货。优点,就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并根据评价结果来奖励管理人员,特别对于存货进出量频繁的企业更是如此:其优点是使企业不能随意挑选存货计价以调整当期利润,以此计算出来的利润就偏高,较多的利润,因为:存货单位成......
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①购货价格应根据发票金额确认购货价格,影响企业存货人账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而移动加权平均能使管理当局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1。这样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
(1)外购存货的成本。
③盘盈存货的成本.存货取得成本的核算。
②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从管理角度看这种方法并不是很严谨。
(4)计划成法、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是指企业购买。
(2)先进先出法,就是指企业购入存货在入库以前所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发出和结存均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加权平均法不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2)加工取得的存货成本、债务重组,由采购成本、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消费税。
(3)加权及移动加权平均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而且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以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较客观。是以先购人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
②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2、包装费、准确。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1)个别计价法。
①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存货支出成本的核算,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3)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加工成本构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
在实际工作中。存货的收入。
③相关税费
按完全成本法,期末存货成本怎么算?按完全成本法核算:第一年末的存货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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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末存货=上期结余+本期入库-本期发出   具体的是: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月初结存货成本+...
核算方法 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 1.存货取得成本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企业存货人账价值的因素主...
肯定不一样啊, 存货计价方法包括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来确定发出存货的...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如果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会计期末应调整为...
按财务的方法有好几个,但常用的一般是先进先出法和先进后出法,目前是先进先出用的比较多. 存货计价方法...
结存存货成本=月初成本+本月购进成本-本月发出成本其中的月初成本、 本月...更多关于存货成本的知识...
要把商品进销差价的余额冲销掉。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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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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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文号】财会(2016)12号【题注】2016年7月6日财会(2016)12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正文】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第四章& 存货的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进行摊销,将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十八条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四)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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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2016年7月6日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四章 存货的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进行摊销,将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十八条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四)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 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短期投资
第五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 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 长期投资
第九条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 长期债权投资
第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 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三)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四)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会计主体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十六条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采用权益法的,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政府会计主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2.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3.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政府会计主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政府会计主体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但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无权再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该剩余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作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政府会计主体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自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时,按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加上追加投资的成本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将应享有的份额计入净资产的,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当将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第四章 投资的披露
第二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二)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
(四)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政府会计主体在判断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实现或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科技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八条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九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确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尚可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 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
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十七条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
第十九条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二十条 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大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做应缴款项处理,将处置收入小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以及账面余额和累计摊销额的变动情况。
(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五)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的估计情况;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不确定的确定依据。
(六)无形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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