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银行拖延放贷。卖方合同字体标准怎么维权。

& 卖房子对方尾款等过户才给银行等多久怎么能保证能顺利的收到钱万一银行拖延了或买家有事怎么办
卖房子对方尾款等过户才给银行等多久怎么能保证能顺利的收到钱万一银行拖延了或买家有事怎么办
全部6个回答
具体时间要看银行的政策,建议在过户的时候办理买方公证,这样就算买方出现问题,受托人还是可以代买方办理抵押手续,同时确保卖方资金安全问题。
房屋贷款流程详细步骤:1、借款人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
过户之后,一般一个月左右
正常的得等7到15个工作日,不过还得看银行有没有额度,放心吧,没有风险的!
过户之后,大概15个工作日后到账
只要不过户房子还是你的。买房贷款批不下来或者银行放款没到资金监管账户也就过不了户。至于卖房尾款是等买房银行审批通过后才去清尾款,时间上就是看尾款银行了,因为他项权在尾款银行。
只要银行审批通过了,你就等着放款就行了,可以去过户,但要是审批没有通过就不能去过户了
不可以,你找个情况应该是申请了二次抵押贷款,同时抵押了2个抵押权人,需要2个都涂销之后才可以出售。如果只有一个抵押权人,就还清按揭之后就可以出售了。
不可以,顺序不对!首付七成后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贷款合同出来后才可以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等新产证出来后,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在放款给卖方
交易过户完后一般7到15个工作日
这个是正常的手续流程,您不用担心的
如果买方的批贷函下来了,就可以过户了,这是正常流程
待解决问题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无讼阅读|订约后房价大涨,卖房人违约不办过户,买房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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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订约后房价大涨,卖房人违约不办过户,买房人如何维权?
&原文按:最近几个一线城市房价大涨,导致二手房交易中出现许多违约情况,笔者接到北京和深圳多位朋友的咨询。如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两三个月内房屋涨价超过100万,而卖方实际支付的定金仅20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仅60万,买方还支付了房产中介费。在利益面前卖方要求加高价,否则不办过户,或者干脆明确表示违约不办过户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此时买方如何维权?此类案件中,存在定金、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三者如何协调的问题。总的来说,买方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之一主张权利。&文/叶江湖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一、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约定的办理过户期限届满前,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违约不办过户的(预期违约),买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解除合同。在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期限届满时,卖方仍未办理过户的(实际违约),买方可以催告卖方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过户,该期限届满时仍未办理过户的,买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解除合同。买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卖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合同法》第96条)。合同解除后,买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97条)。赔偿问题涉及定金、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三者的关系,包括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定金与损失赔偿金的并用、违约金的调整以及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的并用,还有房屋涨价损失的确定问题,下面具体分析。(一)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两者取其一。如果双方对定金的性质没有约定的,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该定金具备违约定金的效力。买方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定金与违约金一般只能选择适用,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则可能存在例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3条第2款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因此,北京地区的房屋买卖中,如果在约定条件成就时,作为守约方的买方解除合同时,可以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并用,即同时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但上海、深圳等地并未有类似规定。(二)定金与损失赔偿的并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买方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其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定金和损失赔偿数额总和不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可能包括已支付房款的利息、房产中介费、房屋涨价损失、律师费等。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律师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损失的赔偿请求一般不会被支持,但笔者也见过律师费损失赔偿请求被法院部分支持的个别案例。(三)违约金的调整以及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的并用卖方违约不过户的,买方解除合同后可要求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买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买方又请求卖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增加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不能并用。当然,违约金低于损失,买方既可以选择请求增加违约金直到完全弥补损失,也可以选择请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高于违约金以外的损失。其实这两者只是诉讼请求不同而已,主张的赔偿总额是一样的。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的并用问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45号民事判决。该案中,守约方请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因实际损失大于300万元且该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最高法院支持了守约方的诉求。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卖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四)房屋涨价损失的确定&1.房屋涨价损失应予赔偿卖方之所以违约,是因为合同签订后过户前房价高涨。房屋涨价后的增值部分为合同履行后买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卖方也应当赔偿该涨价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4条第1款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北京高院支持房屋涨价损失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第6个问题的解答,也表明上海高院同样支持房屋涨价损失的请求。2.房屋涨价损失的评估确定房屋涨价损失一般需要经过评估才能确定,但对于房屋现值的评估确定时间,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作法。在笔者检索了数十个相关案例中,有请求以委托评估时间为确定时间节点的,也有请求以立案时间、合同约定办理过户的期限届满时或者房屋被转卖而无法取得房屋时为时间节点的,而法院认定的时间节点也并不统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第6个问题的部分解答:“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该解答可以作为确定涨价损失时间点的参考。最高法院在(2014)民一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中说明,鉴定意见仅系法院最终确认的参考,以何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进行鉴定,系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因此,法院在房屋涨价损失评估时间节点的确定问题上拥有自由裁量权,并且评估结果也只是法院最终确定涨价损失的参考而已。3.确定房屋涨价损失应考虑的因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第6个问题的部分解答&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该解答可以作为参考。(五)违约赔偿的两条界限(两个原则)《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款规定可知,违约赔偿存在以下两条界限。1.损失补偿原则违约损失赔偿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原则,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即不能使守约方因此获益。定金罚则本身具有惩罚性,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仍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买方主张定金和超过定金以外的损失金的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另外,违约金低于损失而增加后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与超过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赔偿金的总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违约金高于损失的30%的,调整后的违约金最高为损失的130%,超过损失30%的部分具有惩罚性。2.合理预见规则(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为平衡双方利益,将订约风险限定在当事人可以预见的范围内,也体现了合同法促进订约和交易的立法倾向。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办理过户取得房产,并主张损失赔偿《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两条规定,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不办理过户(预期违约),或者超过约定期限仍不办理过户(实际违约),买方可以起诉要求卖方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如果还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请求赔偿。实践中应注意银行按揭贷款问题。如果买方能够自己付清房款的,法院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没什么问题,买方可以顺利过户取得房产。但如果需要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因为银行按揭贷款需要卖方协助,卖方不愿意配合则难以获得购房贷款,最终会因无法付清房款而无法取得讼争房产,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和主张损失赔偿。总之,买方可以采取的维权手段,要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取得房产,要么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实习编辑/马瑞跃
TA的最新馆藏九月底交的首付,然后就在家等贷款了,结果今天中介打电话说,买家银行流水没通过,买家纯商贷,请问这样是不是贷款就下不来,我应该怎么办呢。
楼主邀你扫码
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15-10-06 16:12
这下麻烦了
发表于:15-10-06 16:16
???我一周前才协助我父母卖了一套房,正在等贷款审核,没通过就不成交,通过了才办过户呢。你们怎么反过来了
我从金陵来,要到长安去
发表于:15-10-06 16:31
你没走网签吗?走网签贷款如果审核不通过是不能过户的。为今之计,贷款下不来就让买家付现吧,或者换一家银行再贷,所谓银行流水不通过都是借口,这些材料作假都做得,只要花钱没有什么办不了的,责任不在你,你应该问对方想怎么办。
爱吃的娃和爱做吃的妈~
发表于:15-10-06 16:36
都是中介在办,我们也不懂,现在是要等贷款的钱来买房,所以比较急
发表于:15-10-06 16:37
中介应该会有办法解决的
发表于:15-10-06 16:39
银行先审核,通过才去过户
发表于:15-10-06 16:59
已经完成过户了吗??
发表于:15-10-06 17:10
发表于:15-10-06 17:14
去问问中介吧!
凯典免费量房、做方案和报价、免费送效果图、凯典隐蔽工程质保十年。
发表于:15-10-06 17:15
让中介帮对方找人做流水吧。。
要装修&扫一扫加微信吧!
发表于:15-10-06 17:20
流水可以作假的,让买家找人或是找中介。
发表于:15-10-06 17:30
这中介是煞笔,现在中介走流程都是先预审,才过户
发表于:15-10-06 17:37
现在的南京是两江版块是不走网签的,还是原来的老流程,不过我觉得要是大的公司不管网签不网签都会把贷款预审走在前面,然后在办交易。不过话又说回来了,你这个问题应该不大,找担保公司做流水是可以的。
发表于:15-10-06 17:47
借贴问一下,如果买新房,流水万一不通过咋办?
发表于:15-10-06 17:54
找父母开个收入证明就可以了
发表于:15-10-06 17:56
我家刚卖的房子在桥北的,贷款审核通过才过户
&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
&我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
发表于:15-10-06 17:57
发表于:15-10-06 18:11
准备好律师 收违约金
发表于:15-10-06 21:02
担保公司,花钱可以搞定,就看买家愿不愿意了
发表于:15-10-06 21:04
当时签字时有担保公司
发表于:15-10-06 21:15
不都是有贷款合同书下来,才开始办过户吗,贷款合同书就是银行表示可以贷款给你,才可以过户啊,没有贷款合同书怎么过户的呢?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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