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借据上延长分期还款借据日期,担保人没签名咋办

-- 沂蒙晚报 --
版次:[A11]
新借条未签字担保人仍担责
2014年4月,因店铺资金无法周转,袁某向顾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当年6月还款3万元,一个月后再归还剩余 3万元,袁某的朋友朱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由于袁某未能在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当年9月10日,他重新向顾某出具借条,承诺在当年10月20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但原担保人朱某未在新的借条上签字。由于袁某一直无力偿还这笔借款,担保人朱某又以未在新的借条上签字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袁某归还借款,担保人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袁某归还借款,担保人朱某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在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对于同一笔借款可能出具多份借条,以达到对该笔借款还款时间、还款人、利率等内容的补充。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明确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虽未经保证人同意,但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限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借款人袁某前后写了两张借条,其后一份借条可视为出借人对借条约定的新还款期限的认可,而原先旧借条中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担保人等实际上并未发生变动,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担保人朱某仍应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记者赵泽军 整理&
&& (不填默认为匿名)第06版:说法
本版新闻列表
台州日报社旗下媒体:
担保人未在落款日签字,可以不承担责任?
  法院:签名属实,应承担违约责任  借条落款日系胡某住院生小孩期间,而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属实,那么,能否以此推翻胡某为父亲提供担保的事实呢?日前,三门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判胡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通讯员&毛林飞&王兴华&商报记者&章韵  【案情回顾】  去年3月,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三门的老胡向陈某借款50万元,并于3月23日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月息2%,胡某为父亲老胡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后老胡陆续归还借款37万元,尚欠13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陈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至三门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某立即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法庭上,被告胡某辩称,在借条上签名属实,但“担保人”三字并非自己所写,可能是其在空白A4纸上签名被他人写上的。因此,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而原告陈某反驳,借款事实清楚,也有各方签名,被告是借款后几天再在借条上签字的。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银行转账回单。  为了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被告胡某向法庭提交了住院病历原件一份,拟证明去年3月20日住院生小孩及3月24日出院,期间一直卧床在病房,不可能在3月23日去签字担保的事实。  那么,担保人有证据证明未在借条落款日签名,能否成为脱保条件呢?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持有借条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悉在借条上签名可能带来的后果,故借条能证明被告为老胡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对被告称可能是其在空白纸上签名被他人拿去写借条内容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于去年3月20日至24日住院,并不足以推翻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事实,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父亲追偿。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为他人提供担保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免承担不利后果。拒绝访问 |
| 百度云加速
请打开cookies.
此网站 () 的管理员禁止了您的访问。原因是您的访问包含了非浏览器特征(c661c-ua98).
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担保人还款证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