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修房子时将工地食堂承包价格承包给别人了,但是出了安全事故,死了人。法院

兰州新区某工地塔吊发生侧翻事故致1人死亡
中国新闻网
日上午,兰州新区兰石化产业园发生一起意外安全事故。事故中工地一塔吊发生侧翻造成1人死亡。事故具体详情,请您与佰佰安全网一同关注了解。
工地施工安全第一,但多少起血与泪的教训,依旧会有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
日上午10时许,兰州新区兰石化产业园安置房项目十一标段安徽三建工地一塔吊发生侧翻,事故导致1人死亡,2辆摩托车被砸毁。事发后,新区公安、安监、建设等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现场40米的塔吊横躺在地上
事发后,记者立即赶到现场看到,工地已经停工,不少人工人围在现场,一个长约40米的塔吊横躺在地面上,摩托车被巨大的塔吊压在下面,已经散架,塔吊的零件七零八落的散落在地,驾驶室也被摔碎。记者看到,倒地塔吊是一在建的18层高楼施工所用,这栋楼的七八楼及十四楼楼外侧固定塔吊的扶墙已被塔吊扯断。
讲述塔吊倒了司机身亡
在现场,一位工友告诉记者,早上10点多工地已经开始施工,吊车也已经开启,工地内的工人们正在紧张忙碌着。突然,听到有人发出尖叫声:“不好!塔吊倒了”。我回头一看,塔吊从18层高处倒了下来,一瞬间就砸在了地上,驾驶室的司机随同塔吊从40米的高空掉落,当场死亡。当时在塔吊的正下方停放着两辆摩托车,也被压得粉碎。事发后工地的工友们立即报警。
死者的一位工友告诉记者,死者22岁,来工地时间不久,谁也没想到发生这样的事,事发时,塔吊从根部断裂。
处置多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随后,记者在工地寻找工地负责人时,一名男子称,现场的几位人员都是看工地的,负责人都被警方带走了。随后,在工地门外遇到了一位自称是工地的负责人,但他不愿接受采访。
事发后,新区公安、安监、建设等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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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还可以输入200字阆中:违规建筑工地工人殒命,包工头赔偿50万还被判刑
  &阆中市某工地没有任何建筑承建资质,也没有工程违规改建,甚至在施工现场连安全防护设施都没有&&&今年5月的一天下午,就在这个工地上,工人陈军从在建房屋上坠落,包工头等责任人不仅赔偿了死者家属50万元,包工头本人更是受到了刑事处罚,被阆中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没有资质 大胆包工头违规建房
  2013年1月,包工头张强承包了阆中市水观镇4户居民的联合建房工程,双方还签订了建修合同。但作为承建方的张强根本没有任何建筑资质,民间包工头就这样大胆的承接了工程。
  在施工期间,张强知道自己承建的联合建房工程属于违规改建,但抱着侥幸心理的他仍组织工人施工修建。阆中市水观镇相关工作人员在对镇上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该4户建房户建房手续不全且违规在规划改建房屋后空地上新增面积建房。同时发现,施工现场没搭设脚手架,施工人员未戴安全帽等危险情况,立马现场要求停工整改并下达停工通知书。
  接到停工通知书的张强并没有在安全方面引起重视,仍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继续组织工人施工建房。
  没有安全防护 工人跌落致死
  2014年5月,事故还是发生了。张强雇请的工人陈军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现场粘贴外墙瓷砖时不慎从楼上坠落,后经送阆中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陈军死亡后,经水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强及4户建房户共计赔付陈军亲属人民币共50万元。本以为陪了这么多钱,事情就算了结了,可张强万万没想到,不久后,张强就被传唤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这次事故,而后还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赔偿50万还被判刑 安全红线不能松
  2015年1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张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阆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明知其直接负责的工程在安全设施上不符合国家规定,在主管部门提出停工整改意见后,仍不采取措施,继续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导致发生施工工人从高处坠落致死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案发后,张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综合张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张强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存在对建筑施工安全不重视,认为即使出事也不过赔点钱,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也可以构成刑事犯罪。&该案承办法官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找具有施工资质的正规建筑公司进行此类作业,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务必要牢记安全红线,避免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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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倒塌砸死一人伤两人 工程发包人、无资质承包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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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案情回顾】
被告人郭某将本公司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方,施工方又转包给无拆除工程施工资质的扶某,扶某在组织工人作业时房屋倒塌致使三名工人被砸伤,其中一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被告人郭某曾任中国核工业某建设公司后勤管理部主任,负责对外发包临建工程,二九年十二月,郭某将公司一果园小区的二、三期菜园生活区临建房的拆除工程发包给魏某(另案处理),据郭某无拆除工程施工资质的魏某,魏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无拆除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扶某。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十时被告人扶某在组织工人进行拆除作业过程中,忽视施工安全,没有对工人进行相关培训,违章施工,拆除一栋板房时,二层拆了以后拆一层时,本应该从上往下拆,却一层的房顶没拆就拆一层的窗户和门,致使房屋倒塌将进行拆除作业的工人张申、李将、王群(均化名)砸伤,工人张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张申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伟超已同被害人张申家属达成协议并已赔偿。被告人郭某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方,扶某无拆除工程资质却承揽施工工程均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属于违章作业,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房山检察院于日以被告人扶某、郭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扶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郭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扶某无拆除资质承包拆除工程,组织未经过培训的人员施工,工人在拆除作业中违章操作,最终导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案中郭某虽然未参与直接拆除工作,但是其在发包工程的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明知没有资质的个人,最终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其行为也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近年来房山检察院受理了多起因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最终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案件。发包人在发包时考虑的不是对方有没有施工资质,能不能安全施工,而往往考虑的是多年的熟人朋友关系,或者无资质的施工队价格低廉。正是出于这种原因,让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有了可乘之机。殊不知在生产、作业中可能稍有过失就会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而这些无资质的个人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人员素质较低,本身安全意识低下,很容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而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发包人有时不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最终也难逃法律制裁。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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