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交易中,需要防范的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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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会潜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从实践经验总结得知,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对外的风险、对外交易的风险以及对内人事的法律风险。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中小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防范知识。
  一、中小企业运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当企业经过创业发展,拥有一定的资金储备时,都会谋求更大的发展,或者扩大既有规模,或者投资其他行业,会选择利益最大化的项目。在没有太多投资经验、没有对投资项目进行深入的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没有对投资背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好充分的准备的情况下,仅凭合作伙伴的一面之词、仅凭对项目的向好预期和再创业的激情、对投资风险选择性的忽略或在侥幸心理的推动下,盲目投资就此产生。
  (二)对外交易行为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对外交易与个人去商店买东西可以即时完成不同,因此需要一份合同来明确包括交易标的、质量、价款、交货验收、时间、等在内的权利义务。
  1、很多人不重视合同,如口头的交易比比皆是,即使有合同亦是简单几个条款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使合同条款貌视齐全但与当次交易却诸多不符;
  2、更多人不重视合同的履行过程控制,如约定交货日期却不保留交付凭证,约定进行验收却不制作验收备忘,约定可协商变更交货地点但不就协商变更形成书面文件,如此等等;
  3、相当多的企业公章管理混乱,签约代表不明,导致所签合同或者公司无法控制,或者无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等等。
  因此争议产生,无法完成,交易风险就此产生。
  (三)法律风险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从招聘面试、录用、签订、试用期管理、薪酬福利、用工管理直至离职这一整个流程中,都受到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给企业造成声誉影响和经济损失。
  实践中常见的风险有:求贤若渴录用了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或原尚未解除的人员、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缺少相应证据、劳动合同不签订、薪酬管理不规范、考勤管理走形式、随意劳动者、自行离职人员不及时处理、技术人员离职随意等。人力资源管理不善,除了可能导致及遭受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外,还将导致企业吸引力下降、人才流动大队伍不稳定。
  二、中小企业运营
  (一)强化企业管理层的法律风险意识。
  如果企业管理层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在决策时往往忽视或者轻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更注重于速度和效率,结果是不但达不到决策的预期目标,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危害。
  强化管理层的法律风险意识不能仅停留在纸面上或口号上,应落实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从风险预防到对外交易流程的坚持均需要管理层给予实际操作人员明确地授权,不能人为地破坏流程。
  (二)与合作伙伴建立透明、合法的合作关系,通过确立现代化的治理结构。
  在对外投资上,公司利益理应是第一位的,因此投资应该审慎,应对被投资人或合作伙伴进行仔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投资标的公司应根据国家关于的规定,严格建立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决策、监督机制,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外部审计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尽在掌握之中,进一步确保投资的成功率。
  (三)梳理公司业务的商业流程,完善公司运营管理制度。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终止等环节如何操作,货物的交付、验收、退换、延期、付款等流程如何保全证据,财务管理上的回款、付款、报销、等业务如何办理,公章、部门章如何使用、公司文件如何管理,等等,均需要公司有明确详尽的商业流程。同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该商业流程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惩戒措施并严格执行。
  (四)健全劳动人事制度。
  随着劳动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职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及人才流动的增多等因素,对企业劳动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劳动争议中法律赋予企业的举证责任亦使企业的败诉率居高不下。为此,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细化劳动用工管理流程,制定有效的岗位职责,建立合理的长效激励机制,同时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的培训,以确保制度和流程的有效贯彻。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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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要防范法律风险
  2012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已高达878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虽然从资产规模上看我国海外投资事业收获不少,但是投资失败率也很高。研究报告指出,过去20年里全球大型企业兼并案中取得预期效果的比例低于50%,而具体到中国则有67%的海外投资不成功,尤其矿产资源等领域的投资,几乎成为失败收购的重灾区。仅2013年前三季度,就有大量大型矿企并购案以失败告终。
  “以防为主”应对海外投资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失利,也让我们认识到海外投资存在着一定风险,要谨慎对待。中国企业要想真正“走出去”,在海外完成投资,并且取得良好的收益,就必须强化自身的风险意识,时刻警惕在海外并购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对此,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律师认为,虽然中国企业迎来了迄今为止海外并购的最佳时期,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只有认识不足才能防范风险。第一,对外投资累计规模较低。尽管中国对外出口额在全球出口额中的比例已经跃升至10%,但中国对外投资累计规模却仅为世界外商投资总规模的1%,约为外商对华投资累计规模的10%;海外并购的金额只有的10%。第二,投资主体单一。国有企业“走出去”是目前我国海外并购的主要特征,但“主权基金”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猜忌。并购发生地对中国企业并购背后的政府行为的质疑和审查,是并购失败率高居不下的重要因素。第三,并购技巧有待改善。国内投行、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发达,导致国内企业海外并购缺乏技巧。根据有关机构测算,与英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海外并购失败率达到1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2%的比率。
  与此同时,我国企业“走出去”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据东介绍,中国企业过去仅需承担生产经营风险,而现在却要承担更为复杂的国际竞争风险,而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政治风险,其主要指一个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可能采取的改变其预期投资收益的各种手段,最终体现为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如任意修改法律、征收征用资产、提高税负、限制利润汇出、限制换汇、限制外来投资等。二是法律风险,主要涉及东道国的国家安全审查、税法、公司法、劳工法、外汇管理法、会计规则及其他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东道国法律风险还包括该国法律变更的风险,以及在签署并购协议时出现没有预测到的法律变更,如提高准入要求、加重税负等,影响并购方利益的情况。
  针对风险应该如何应对?王卫东表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当坚持“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原则,并应“以防为主”。首先要对被并购方所在国的外资准入制度、公司法律框架、体制、劳动法律制度、环保要求、外汇管制要求等与企业运营和收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详尽的调研和确认。其次,要对被投资主体或目标资产的法律进行调查。在签署正式投资文件前,应确认未来合作方、被投资主体的法律资质、合规性,目标股权或目标资产是否存在任何瑕疵,完成相应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以此有效避免海外投资的潜在法律风险。第三,要策划、设计交易结构和融资方式。根据国内企业未来着眼点的不同,从合理避税、退出机制等不同角度,分析各种交易结构的利弊,设计不同的交易结构、海外股权框架。同时,针对投资所在国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金融体制的不同,选择并购贷款、股东贷款、当地金融机构贷款以及股权基金注资等多种融资方式。
  “走出去”的行为模式受法律意识指导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目前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都有加深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态势。事在人为,人的行为受自主意识的支配。法律是规则,“走出去”的行为模式受法律意识的指导。
  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宝源表示,海外投资经营出现法律问题,就是因为欠缺真正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意识与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如果企业家对国际业务接触较少,在海外发展过程中,一旦不能根据所在国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就容易把自己以往在国内认为较为有效的经验运用到国际化经营中,导致不能正视当地的法制环境,形成法律风险。再比如,某公司到国外设厂,按照当地标准作了环评,通过了政府批准。但在真正计算生产成本时,并未认真考虑环境保护成本,导致在实际作业中不得不投入更多资本,造成资金缺失,长期无法开工。”
  “‘走出去’为的是效益和发展,但核心问题却是法律问题,要具备自己的法律意识。”牛宝源指出,与运作模式、股权结构、法律风险管控、媒体、非政府组织、危机公关相比,我国企业家更习惯重视生产环节,如矿石含量、采掘条件等。“但要在海外经营发展,‘内功’和‘外功’都要硬,这个‘外功’主要表现在法律意识上,其将为制度设计和以后经营铺路。”
  (本栏目由“我的律师网”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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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特征是什么?
二 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
三 如何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四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当前多数公司法律服务市场上存在一种不正常的需求现象,许多公司重诉讼轻预防。这些公司在面临诉讼时不惜一切代价试图胜诉,然而熟知胜诉需要坚实的证据作为基础,需要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法律程序保障,而出现问题的公司在这方面却往往处于劣势,因此当公司诉讼缠身企图寻求律师帮助时,却回天乏术。
实践证明,诉讼是公司解决危机与风险的最后选择,需要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不到最后不采取这种处理方式。事实上,公司的核心能力并非取决于其诉讼能力,而是通过一系列的管理能力来提升和避免由于工作的疏忽带来的争议和诉讼,从而以较小的成本达到化解不特定法律风险的目的,这才是企业应当采取的上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公司作为核心经济主体的地位日益彰显,在竞争日益激烈与市场环境变幻莫测的背景下,公司既可能面临丰厚的经济回报,也蕴涵着更多风险,公司从设立到运营至到后期的清算、注销都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因此法律风险的发生或法律问题的出现常常是全局运作中最关键的一环。在这种现状下,解决公司各种法律困境、有效预防法律风险,最好的手段就是融法律于公司运营过
程中,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辅助来实现规范化管理,把法律风险最大化的规避。
法律风险的界定
法律风险的分类
公司的法律风险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风险的来源将其归纳为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
公司内部法律风险
所谓公司内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公司自身的设立及内部运作而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具体包括公司设立时的法律风险、公司制定章程中的法律风险、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风险、公司内部人事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公司清算的法律风险等。法律赋予公司经营自主的权利,如何规避以上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制将是保证公司良好运转的基础。
内部风险来自于企业所处的内部环境,例如:由于财务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手段致使资金被挪用且追回不能; 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的法律约束机制不完善致使人才流失且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等。
(二)公司外部法律风险
所谓公司外部法律风险,是指公司在与他方进行合作、交易的过程中所存有的法律风险。公司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通过经营来实现利润,而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与他方存有合同关系,因此必定面临着相应的法律风险。这种外部的法律风险是公司最常见的风险形
式,是数量最多、最重要的风险,与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相比,虽然这种风险更容易引起公司的关注,但是对公司的管理层来说更不容易掌握,如果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公司时刻都处在外部法律风险的包围之中。公司外部法律风险具体体现为投资风险、合同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产品责任风险、品牌形象风险等。
法律风险的防范
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受环境的影响是不断处于变化之中的,由于公司的性质、经营模式等不同,各个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一致,法律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工作方法应根据每个公司自身的特点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但是无论有怎样的千差万别,总是可以找到一些原则与精髓。笔者从整个风险过程的角度来谈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一)事先防范――整个防范体系的基础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基础就是要对法律风险进行事先防范,有效的防范将影响公司正常运作发展的法律风险。公司对法律风险事先防范的成本与事后救济的成本成反比,事先防范投入的成本越大,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越小,而且通过事先防范手段取得的效果要远比事后补救效果好得多,因此应重点防患于未然。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中,事后补救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先防范,若事先防范工作做不好,等到法律风险转化成法律障碍、法律纠纷时,必定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此时再来寻求补救,恐怕请来名气再大的律师也于事无补。
(二)过程控制――整个防范体系的关键
就算拥有最完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但如果这些具体实施步骤和工作在防范过程中得不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就无法在公司运作中有效控制,继而得不到预期的效果。对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的控制,应贯彻并渗透于公司运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关键,它对有效控制法律风险,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内外合作――整个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最好模式
多数大型公司都有内部法务部门,从效率上来讲,它使得公司内部的信息传递保持畅通,反应迅捷、准确,这是它的优势。但其是围绕公司的业务可能涉及的法律领域展开工作,主要负责常见经济合同的审阅、起草等常规法务工作,对其从未涉猎或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领域,显然无法胜任,这是它的劣势。
如何解决多数公司现有的这种矛盾?笔者建议采取内部法务部门与聘请专业律师这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模式,一方面可以将频繁发生而又简单的法律事务自行处理,以便提高管理运行的效率;另一方面将复杂且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交给律师事务所处理。当然律师事务所处理的事务须经过公司管理部门的审核。这样便形成一个良好的流程循环体系,互相合作,互相制约最大化的发挥各自的功能,将公司的法律风险规避掉。
最后套用美国通用总裁杰克韦尔奇的一句话来说明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生活休闲娱乐、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14浅谈公司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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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给企业带来的十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间:&&|&&作者:刘志鑫&&|&&浏览:936
结合一定的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这部法律,同时也提出我个人的一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希望对企业预防法律风险有所帮助。
结合一定的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这部法律,同时也提出我个人的一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希望对企业预防法律风险有所帮助。一、客户信息利用不当带来的风险谈到各户信息利用的问题,我有一个好的消息要告诉大家,同时也有一个坏消息告诉大家。那你们是想先听哪一个呢?我们今天的重点是在讲新的对我们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说是坏消息多了。那我们就先说好的消息吧。各位老总,是不是一直面临这样的烦恼。什么样的烦恼呢?就是一天接不完的推销电话,删不完的推销短信。现在好消息来了,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新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以前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商家是“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罪魁祸首,但消费者常投诉也无门,也没有部门管,本次《消法》首次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权利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以后随着新法的进一步实施,私人信息的利用会越来越规范。我们老总被打扰的烦心事会变少很多了!伴随着我们个人的好消息而来的,是我们企业面临的坏消息来了。说实在的,在做的企业没有做过短信推广的请举手?很少吧?随着新法的实施,我们再要做短信、电话营销更加的困难了。因为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那么,法律有规定了,以后我们的企业还要不要做短信推广、电话销售,或者怎么做呢?这儿我们也可以适当分析一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现在办银行卡、手机卡、买房、购车、办婚宴等等,都要向商家提供详细的信息才能办理相关业务。因这样的趋势,消费者其实也根本无法确定信息泄露的源头,取证困难,所以虽然有明文规定不准泄露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但从根本上说很难解决消费者的困扰。因而,也很难确定商家使用的信息怎么得来的。同时,上面的规定如何处罚违规的经营者也不是很具体。所以说,我们商家也可以适当的利用一下,当然怎么利用你们自己把握,我就不再展开叙述了。二、企业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的风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70岁的马先生在家乐福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那这个要不要赔呢?我们可能会想,这么大年纪了逛什么家乐福超市嘛,明明是身体不好禁不住挤摔倒的,和商场有什么关系啊?现在我们很多大型商场,一到打折时候人群涌动,摔倒摔伤的事时有发生,那么这样的伤害,我们商家要不要赔偿呢?上面马先生这个案例,最终法院作出断定,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先生5万余元。可见,遇到这样的事,我们商家脱不了干系,必须得预防。并且在此前,消费者在消费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遭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都是依据、及的规定来向经营者追偿损失,本次的修订明确了“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更是明确了我们经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那么怎么来防范这个法律风险呢?其实也不难,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在平时的经营过程中多注意做一些提示,比如“路面湿滑,小心摔倒”的提示,人多时候要求我们的工作人员疏导一下人群等等,这点大家下次去逛家乐福、沃尔玛的时候可以多留意学习一下。三、格式合同条款使用不当带来的风险格式合同我们大家都不陌生,并且我们企业为了统一管理规范合同使用,一般都是事先拟定好一定的格式的合同,以供重复使用。但是往往我们提供使用的合同只考虑了我们使用的方便但是没有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会因为合同条款使用的不当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目前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一是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应尽义务,有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二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一旦发生问题,以此为自己免责。还有的则将合同中属于双方约定的条款事先填好,签订时不容协商。四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一些商场、超市在各种促销活动中,都不忘声明“本公司具有活动最终解释权”,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无疑,上述几类霸王条款都是无效的,以前的法律也有规定,但是现在的新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制。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涉及交易应当注意的主要条款信息及与交易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要求进行说明。最好的防范方式,请我们帮你们起草、审查,并且今天在做的企业我们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顾问服务,起草合同这类的事,愿意代劳,各位可以私下和我交流合作。四、消费欺诈要杜绝,最少也要赔500以前我们的一些经营者,尤其是买些小东西的经营者,都将买点假货,实施点欺诈行为不以为然,但是随着新法的实施,这类做法我觉得需要经营者及时杜绝。举个例子,比如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但是,新法实施以后,消费者维权的兴趣就会增加了,相应的我们的经营者风险高了很多。根据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经营者们,看见这条都傻眼了吧?法律确实规定的清晰明了,唯一的防范方法,我个人觉得就是杜绝这种欺诈行为的发生。否则,给我们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都是很大的。五、因有缺陷商品带来的法律风险谈到产品质量缺陷,我首先想到的就是我们国家的公民都是不怕死的“小强”。有什么缺陷的产品到我们手里都可以勉强用之,久而久之,我们的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产品时也吃准了消费者的这个心理,觉得“弄一点吧,没事的”。或者粗心大意,一个批次的产品出点小问题了,也觉得消费者能忍下去。就是这种心理,所以很多次我们看到国外的汽车召回他们的有缺陷的车辆,但是针对的只是海外的车辆,和我们国家没有关系,好像销售到我们国家的车辆就是玩好无损的一样。但是,新法实施以后,我们国家有法律层面的正式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了,相应的,我们的经营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此次新消保法对产品召回做了明确规定,召回的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明确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同时,新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可见,因故意提供缺陷产品或者服务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损害作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将前者增加赔偿的金额规定为所受损失2倍以下。并且,依照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生产或者故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带来更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此,我提醒大家,产品缺陷带来的法律风险相当的严重。企业在产品质量的检验、审查等各个环节都要谨慎对待,尤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最终触犯,引来牢狱之灾,就会得不偿失。六、面临消费者随时退货的风险以前消费者退货的时候,看见吊牌没了、包装坏了也可以作为理由拒绝一下。现在新法实施了以后,这样的理由恐怕难以应对消费者了。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不是想退就退,完全自由了。我们关注到,新消保法也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可见,消费者退回的商品也需要保证产品整体完整性,因此经营者在查看退货时,也需要进行必要的详细的检查。其实,法律这样的规定,给消费者提供退货的自由度很大,对于大宗的贵重的物品,最好是和消费者签订购销合同,就有关产品的质量、规格要求、验收等情况进行规定,以减少自身的风险。七、举证责任义务加重的风险在坐的有卖电脑、电器这类产品的吗?有这么个案例,看看你们之前是怎么处理这类情况?案例是这样的,消费者张某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要求免费修理或退还。你们会怎么做呢?如果他起诉到法院,你怕不怕他?以前,我们商家可能都觉得没事,这么久了,就说是人为损坏的,反正电脑用户不一定懂。其次,打官司也不怕,对方要举证证明证据不好搜集,打官司自己胜诉可能性也大。但是,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无疑,上面的案例放在现在,商家败诉的风险就相当的大了。你要自证清白,自己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问题,对于商家而言,这也是一个考验和难题。尤其是我们的非技术人员,我们也不懂产品这块方面的问题。在此,我提醒商家在和厂家或者授权企业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拟定相应的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约定这类产品出现问题。八、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网购中如果买到崴货,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新法的这些规定无疑对电商企业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但是也不怕。只要我们的网站平台在选择商家的时候注意甄别真假即可。因为该条款规定严格,但是只要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就可以避免法律上的麻烦。九、因虚假广告带来的法律风险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常见的虚假广告的问题主要有:一是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二是使用绝对化的语言。三是利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四是存在不具备资质也做广告的情况。五是利用广告进行欺骗,特别是在一些电视购物中,消费者反映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此外,还有一些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包含涉及农业快速致富的虚假消息,导致农民损失很大。对此,新法严格做了规定,新消保法规定,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保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新消保法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因此,以后我们的一些广告公司对我们企业的产品审查要求更加严格了,我们的商家也要特别重视广告的设计、使用、描述的情况。不得肆意做虚假宣传,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会逮到谁就算谁,给自身带来很多麻烦。十、刑事法律风险综述三滤奶粉的案件,可以说是多任何一家企业都具有警示作用,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风险,不必多说。由于时间关系,在此我仅对我国刑法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对经营者所做的规定,例举一下相应的,以提醒大家注意。今天,我主要围绕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的变化为大家进行了粗略的梳理,希望对大家今后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帮助作用,还有很多没有顾及到或者说的不到位的地方,还请大家多多包涵。当然了,企业管理也是方方面面的,法律风险也贯穿在企业运作的各个过程当中,是要我们时时注意防范,希望以后有机会我们再一起多加交流。刘志鑫律师金牌律师郑重良心提示:请律师不要急,真金不怕火炼。建议您咨询过所有律师后,要聘请律师之前来我们这里咨询一下,花费您的时间不多,但结果可能影响一生。以免像以前的某些当事人一样,请过几个以后,才来找到我们,耽误了最佳时间。又重复支付了。
作者: [广东-深圳]专长: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股权纠纷 公司法 律所: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20154积分 | 帮助2257人 | 5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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