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消防队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包含哪些些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来源:黄冈市公安局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消防行政许可子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行使主体黄冈市公安局办理类型□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日通过,日最新修订)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许可范围及条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上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高层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列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建设工程。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工程录入《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管理系统》的信息;
(四)消防设计文件(应达到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包括设计单位制作并签字确认的消防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室外消火栓布置图、单体建筑的全套设计图纸),图纸须折叠成A4规格;
(五)设计图纸电子档文件的光盘,电子档文件的格式为不能修改的格式,如DWF格式;
(六)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七)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定位图、立项批文或备案证的复印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所在建筑首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法律文书复印件和产权合法证明材料、承租合同复印件;
(八)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一套及设计单位根据审图意见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文件或回复说明;
(九)建设单位委托书或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十)其他有关材料
1、属工业建筑的,须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使用原料和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反应釜、储罐的结构图等资料;
2、采用市政管网供水的建筑,须提供当地市政管网主管部门出具的供水压力证明材料。
3、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须提供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及期限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证照批复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之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3.参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受理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事项和办理时限、联系人、咨询电话和收到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加盖本机关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公安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凭证。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本机关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1.省级:无
2.市级: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并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操作规程》(鄂公消〔2013〕48号)第五条
市、州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三)承担办事直通车备案抽查系统内抽查信息的转发和导出,消防行政许可和抽查结果的公告,垃圾备案信息的删除。承办机构黄冈市公安消防支队咨询方式黄冈高新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35号监督投诉方式黄冈高新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35号审核意见(由审改办统一填写)备注
责任编辑: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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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6-06-07消防无小事!关于消防验收,你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消防无小事!关于消防验收,你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农村社会理论
文/廖风华消防无小事,消防问题关乎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是广大群众业及国家相关部门都非常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也是房屋买卖或租赁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业主或租赁双方者经常会因为房屋消防问题产生分歧。今天,律师就房屋卖房或者租赁商铺时可能会经常遭遇到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分享给大家。1《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关于这四条的解读:1、大型人员密集型场所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专项设计审核的建筑不得施工;2、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3、大型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专项验收,该项验收不通,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法有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2如果租赁商铺进行经营,则在装修后,开业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关于这条的解读:如果在公众聚集的场所进行经营,应当在开业前由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消防检查不合格而进行经营的,将会面临着行政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消防安全检查申报的主体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经营者。为了减少合同纠纷,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主体。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法有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3总结如下:1、大型人员密集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必须通过消防设计专项审查;2、其余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消防设计报备;4、在公众聚集的场所进行经营活动之前,必须通过消防安全检查。5、消防专项设计审查、消防专项验收关乎的是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是否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则关乎建筑承租人是否可以合法经营。文中图片来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欢迎关注滔滔雄辩微信订阅号:滔滔雄辩(taotaoxiongbian)获取免费法律咨询。[微信里搜索“滔滔雄辩”或“taotaoxiongbian”即可关注获取免费法律帮助]本文由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撰稿,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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