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诉第一财经记者记警告代签名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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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要求员工签协议 再有自杀不负法律责任
  富士康昨现“第11跳” 死者年仅19岁入职42天 郭台铭急赴深圳  距离“第10跳”仅仅4天,富士康再传“第11跳”。昨天清晨6时35分许,一名入职仅42天的19岁员工跳楼身亡,遗书称心理压力大。  鸿海集团总裁郭台铭昨天表示,晚上会前往深圳了解状况,也会开放全世界媒体采访富士康,希望媒体了解后再报道。  昨天晚间,富士康多名内部员工向早报记者确认,他们收到了公司的“自杀切结书”。   与“第1跳”同部门同车间  昨天清晨6时35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接110转富士康员工报警称:观澜街道樟坑径富士康华南培训中心C4楼有人跳楼,120医生到现场后确认跳楼者已经停止呼吸。接报后,市、区公安机关派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富士康集团工会副主席陈宏方透露,坠楼死者名叫李海,男,19岁,湖南醴陵人,中专学历,暂住观澜街道樟坑径富士康华南培训中心C4幢404房,入职富士康42天。  现场有目击者称看到死者从5楼走廊越过栏杆跳下。经现场勘查、调查及尸体检验,死者系自己跳楼导致死亡。  警方在其宿舍找到其写给亲人的遗书,称其自杀是因为心理压力大,感到现实与其对前途的期望差距较大以及家庭因素等原因,失去生活信心。  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是今年以来该集团第11起员工坠楼事件,共造成9死2重伤。  据与李海同一车间的工友介绍,他们所在的车间是富士康mrpc事业群的研磨车间。富士康“第11跳”的李海和“第1跳”的马向前是同一部门同一车间的员工。  郭台铭闻讯训高管   郭台铭昨天上午按照行程接待访台的四川经贸交流团时表示,晚上会前往深圳了解状况,也会开放全世界媒体采访富士康,希望媒体了解后再报道。   接待完贵宾后,郭台铭表情严肃,对着十几位鸿海一级主管一顿训话,还不断伸手指指点点,足足5分钟,没有主管敢出声。  富士康急于撇清责任  昨天中午,在富士康“11连跳”发生后的几个小时,深圳富士康公司通过其内部通讯邮件Notes发布了题为“关于组织集团员工对《致富士康同仁一封信》进行签名确认事宜”的邮件,有员工将其解读为,今后员工再发生诸如跳楼自杀等事件,富士康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该邮件在富士康内部员工中引发轩然大波,并遭到强烈质疑。有员工将该邮件的页面扫描并上传到国内部分网站上。  早报记者在天涯社区论坛里看到,在这封名为《致富士康同仁一封信》里,先是表示若是员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挫折、困惑、烦恼、委屈等,可拨打集团内部的“员工关爱电话”及其他内部投诉电话等。接着,话锋一转,请员工“务必理解”,“基于国家法律、集团制度和人道关怀之原则,集团对员工意外事件的处理均依法依规进行,对员工意外事件(含自杀、自残等),公司将不支付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赔付项目,但定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依法补偿,并进行合理抚恤工作。”在这封信件的最后,要求员工签署知情同意书。  昨天晚间,富士康多名内部员工向早报记者确认,他们的确收到了上述“自杀切结书”,有员工表示拒绝签署,更有员工将该制度斥为“变态制度”。  据了解,此前,为了防止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加班时间过长等,富士康曾要求员工签署“自愿加班切结书”。“切结书”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用语,类似于“协议书”,一旦签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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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兄弟呗骗了,稀里糊涂签了个合同,是富士康的,签了五个月,他本人是不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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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兄弟呗骗了,稀里糊涂签了个合同,是富士康的,签了五个月,他本人是不愿意的
陕西 西安 发表时间: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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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2 条
自己签的合同,不愿意为什么签字?
律所: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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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什么合同
律所: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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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强迫员工签保密协议 被指霸王条款(图)
06:29:29  南方都市报
富士康让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记者 高贵彬 摄)
不签保密协议调离岗位?
4月10日晚,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公布了“富比案”最新进展,两位从富士康跳槽至比亚迪的员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侵犯富士康集团商业秘密罪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零四个月。
长达两年起诉比亚迪盗窃商业机密案,使得富士康痛定思痛,决意下“狠招”。日前传出消息,富士康要求其相关员工
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书,规定违反相关条款者必须先行向公司支付60万元违约金(不包括其它赔偿费用)。
对此,富士康员工们有不同看法,不想跳槽者无所谓,而掌握商业机密多欲跳槽者则大为不安。律师指出,富士康保密协议的大致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有待完善并应与员工充分协商,例如,公司方在操作中对不签协议者调离岗位等做法属实的话则涉嫌违法。
员工: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公司方
据富士康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们介绍,3月中旬公司发下一份《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要求一定等级以上员工签订。这份保密协议书中关于员工辞职后找工作的严格限制引起不少争议。协议书复印件显示:员工自离职日起二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在富士康所在国家及地区从事任何与公司方业务或其业务有关事务的相竞争行为。
“限制范围太广泛了。”富士康的一名员工认为协议中相关细节不明确。如,给受限员工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等,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公司的手里。还有一些员工认为协议中违约金太高。据知情者分析,对于欲跳槽谋求更好发展的员工,保密协议严重束缚了他们的流动,同时,一些高层员工被列入公司严格控制之列心里也感到不舒服。
协议自3月中旬下发以来,仍有部分员工没有签。一名员工透露,4月初,公司的部门主管开始找没签保密协议的员工,说要是不签将会导致个人奖金大打折扣,同时影响一年一次的加薪等。但这种说法被富士康方面否认。
富士康:保密协议合法合规
昨日下午,富士康给记者的采访答复函中说,保密协议条款内容符合有关法律,协议制定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富士康表示,协议广泛听取了全国总工会、全国人大法工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征集了劳动法专家的意见,在富士康内部召集员工代表多次协商,历时三个月才定稿。
此外,富士康指出,该协议只针对集团重要干部,如当事人不愿意签不会与加薪奖金挂钩,更不因此辞退员工,但基于集团某些工作的保密要求,会考虑调整不愿意签订员工的岗位。对富士康的说法,一些员工则表示此前并没有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是霸王条款。
律师:操作细节涉嫌违法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认为,富士康的做法和保密协议大体内容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但操作细节上涉嫌违法。
王建说,对于保密协议,新旧劳动法里都有相关规定,但该协议对于限制范围区域、补偿金违约金数额等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要求双方协商决定。如,员工不签就调离岗位的做法涉嫌违法。如果富士康因为员工不签保密协议就调整员工岗位,会迫使员工不得不签。岗位是由之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如果员工不服可以上诉维权。
■背景链接
富士康起诉比亚迪侵害商业秘密案
富士康起诉比亚迪侵害商业秘密案被称为“中国高科技知识产权第一案”。2006年6月,富士康在深圳对比亚迪提起诉讼,控告其盗取商业机密,并索赔500万元。日和2007年10月,富士康又在香港把比亚迪告上法庭。
根据富士康今年4月10日对此案的最新进展公报,富士康全资附属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两位前员工柳相军、司少青离职后跳槽到比亚迪工作。随后,柳相军成为比亚迪IT产业群体主管兼海外商务部经理,司少青则任比亚迪的系统管理办公室主管。之后,柳相军通过原来在富士康的同事获得富士康的数份文件,司少青则在富士康工作期间就带出了公司的数份文件,用于比亚迪同类文件的编制。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柳与司被检方分别控以侵犯富士康商业秘密罪。今年3月31日,柳相军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3月24日,司少青被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记者 周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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