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卖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当时没有抓起来,5天左右没有说法,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会怎么处理

民法案件剧本
关于法律小品的剧本民法案件剧本篇一
关于法律小品的剧本(六个人演)
《包公审现代案》青少年法制小品。
人物:包公,警花2、王朝,马汉,犯人, 共6人
地点:审案现场
道具:一桌,两椅,两杖,古装3件,女警服2件
(王朝,马汉抬着包公上,大摇大摆)
(音乐)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辩忠奸。,,,,王朝:落桥!
(王朝、马汉在前两边站齐)
(包公踱步来到前中央)
包公:我包拯办案秉公执法,铁面无私,不徇私情。今受皇上指派,跨跃时空,来到这美丽的地方,令本官大饱眼福。但听说上此地有些青少年不服管教,为非作歹,残害百姓。特叫本官前来定夺,王朝、马汉,快快准备!(回座)
王朝、马汉:是!
包公:王朝、马汉,今日时间为何时?
王朝:回大人话,时间为公元日。
包公:哪个朝代?
马汉:回大人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包公:哎呀,我们可是跨过了几千年来此审案,不方便之处可怎么办哪?
王朝:回包大人话,该朝政府已派两名得力助手前来协办此案,请大人放心。
包公:OK,Very Good,让她们速速到来。
王朝、马汉:是!(下)
(警花甲、乙上)
警花甲、乙(同时):包公包大人,我们两位受司法部门委托,前来协助包大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事宜。欢迎包大人光临本朝。请对本朝青少年管理制度多多指教。
包公:哪里、哪里,你们现代人哪用我这个老朽指教,惭愧、惭愧,见笑,见笑。现在升堂开审吧!
警花甲、乙:是!(退到包公两边)
包公:把犯人带上来。
(王朝、马汉押犯人上)
包公:(拍惊堂木)升堂。
四人:威武。
包公:大胆狂徒,你为何不下跪?
警花甲:哎,包大人,我们的司法制度早就废除了下跪这一条。所有嫌疑犯在法庭上是可以坐下来的。
包公:哦?我乃朝庭命官,与犯人同庭而坐,成何体统?
乙:包大人,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犯了法,我们同样保证他的人格尊严。
包公:啊,我不了解贵朝法律制度。Im Sorry!
包公:(拍惊堂木)来者何人?所犯何罪?通通给我讲来。
犯人:我叫胡非为。我并没有犯什么罪啊?
包公:还想抵赖。王朝、马汉,快快大刑伺候!
王朝、马汉:是,,,,(杖打行刑)
犯人:包大人,我冤枉啊!
包公:有何冤情,请给我细细道来,不得丝毫隐瞒。否则决不饶恕!
犯人:是,包大人,(痛苦样子)我在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我已有10多年没有见到我母亲,也不知道她在哪里?
包公:停,停!(问甲):什么叫离婚?
警花甲:离婚就在法律上解除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
包公:呀,不是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吗?好女不嫁二夫啊,这样的母亲,不守妇道啊!
甲:包大人,现代社会有些父母就这样,也不管孩子们的感受,想离就离。哎,有时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呀!
犯人:我在学校读书成绩不好,经常违反学校纪律,回到家又经常挨骂。放学回家 ,爸爸总不在家,连饭都吃不了,面对冰冷的家,我只有走出家门。爸爸看我不肯读书了,就不管我了。后来我就整天在外面东游西荡,认识了几个哥们儿兄弟。打架斗殴是正常的事情,,,,
包公:子不教,父之过,真是罪过也。哎,,,,
警花乙:这些父母们都说自己生意很忙,很忙!没有起到对自己孩子最起码的监护作用,连孩子在外面惹事生非也不管了,真气死人了。
犯人:我们上游戏厅、上网吧,玩得非常开心。网上什么都有,玩了就不想放下了,有时上网到天亮。
包公:哎,两位,上网是何意?是不是结网打鱼?
警花甲:不是的,包大人,网上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互联网络,只要用鼠标轻轻一点,就可以获取大量的知识和信息。
包公:哦,你们现代社会的这些高科技可真让人看不懂啊。我倒要好好学学这些知识才能再上岗了。
乙:但是,由于现代网络发展不完善,网络法制法规不健全,网上存在一些不健康的信息和不良诱惑。青少年自控能力差,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沉溺网上的虚拟世界不能自拔,也容易被网络罪犯所利用,成为他们犯罪的工具。
包公:哎呀,这可是洪水猛兽呀,对孩子们是大大不利呀。我建议: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请把这些网络全部废掉。
甲:(笑)包大人,这倒不必,网络发展虽然带来负面影响。但给人类获取信息带来极大便利。网络就象一把双刃剑,可以为人类服务,但只有利用不好,才会损害到人类的利益。特别是对青少年而言。
乙:所以啊,包大人,我们请你来,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刑事立法,对于网络网站实行有效监控,对网络犯罪要严厉打击,你能帮我们吗?
包公:好,好,只要是有利与我们下一代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包拯愿效犬马之劳。
犯人:包大人,可这些网吧和游戏厅老板只要给钱,什么人都可以进去呀。
包公:啊,有这等事?王朝、马汉,请你们日后给我好好调查,如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者,逮一个,严惩一个。
王朝、马汉:遵命!
犯人:包大人,我什么都说了,我自从认识了一个朋友叫黄哥,他从广东那里带来很多光碟,我白天跟着黄哥偷卖碟子,晚上一起看碟子。原来,这些都是不堪入目的黄碟。我被这些黄碟污染、同化,我的灵魂在一点点的堕落,每天都是想这些乱七八糟的事情。有几次我都想伸出我罪恶的双手。这都是黄碟害了我呀!
包公:“黄碟”是何物?如此有害?带上来让本官看看。
(王朝从犯人手中搜到碟子,递上包公)
包公:(拿来看了半天)此物害在哪里?本官怎么看不出来?
乙:包大人,这是现代科技精神毒品,毒害大着呢!
包公:啊——,(站起)有毒!王朝、马汉,请快快拿解药来,让这位犯人公子服药。
王朝、马汉:(到处找解药)
甲:包大人,他中毒在这里面了(指脑袋),解药是没有用的。
包公:啊!(瘫坐在椅子上)当年蔡桓公病入骨头,神医扁鹃都没有办法,现在可怎么办哪?(突然站起)王朝、马汉!
王朝、马汉:在!
包公:如果发现制造和贩卖如此物品的人就统统抓来,先打他50大板,然后再动大刑,好解本官心头之恨。
王朝、马汉:遵命!
包公:那叫黄哥的,倒卖此物的罪犯抓到没有?
王朝、马汉:已经抓到,现已打入地牢,等候处理。
包公:很好,很好。如此这等我包拯就能放心了。
犯人:我进了看守所,只有爷爷、奶奶来看我,我从小是奶奶带大的,感情很深,爷爷奶奶都已是70多岁的人了,还经常来看我,每次来都哭,(哭出来,学奶奶)“你这不争气的孩子啊,你为什么要走这条路啊,,,,”只有到这时候,我才真正感到自己不是人,,,,
包公:,,,,真让人动情也,哎,,,,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犯人:包大人,可怜可怜我吧,你包大人宽容大量,就原谅我这一次吧,我今年只有15岁呀!你就放了我吧?
包公:,,,,这,,,,(看两秘书,无助的样子)
甲:包大人,不可原谅他!
乙:对,他这是金蝉脱壳,想出去后还要贩卖黄碟。
甲:包大人,(递上法律条文)你看,这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包公:是啊!王法在此,本官怎敢放你?
犯人:包大人哪,救救我吧?
乙:胡非为听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除了接受国家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外,还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接受学校和家长的正确教育。如果未成年人触犯了刑法,有了犯罪行为,同样应负刑事责任。
包公:对,如果本官放了你,你还是执迷不悟,还会去害人。刚才你的一番言语,事虽然有因,但你害人是果,分明是你抵制不了不良诱惑,明知是黄色物品而不拒绝,还要协同主犯贩卖黄碟,不知毒害了多少无辜少年。犯下大错,一切罪责本应由你自己承担。但本官念你年幼无知,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为了教育你本人,让你有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也为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本官现在郑重宣判:(站起,拍惊堂木)罪犯胡非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强制执行劳动教养。来人,(王朝、马汉:是)把他押入大牢。(拍惊堂木)退堂!
王朝、马汉、威武——!
(甲、乙两人搀扶包公到前面来)
(甲、乙敬礼!)(其他人鞠躬)(幕 落)民事诉讼剧本民法案件剧本篇二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模拟法庭剧本
地点:衡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人物:
审判员:司马燕
书记员:郭风
原告:秦亮,男,1976年2月生,任职于宁安市图书馆,住宁安苑3区4幢306室
被告:张军,男,1972年5月生,宁安市天达家私广场业主,住宁安市通江路28号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宁安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侵权
纠纷案情梗概: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秦亮,1976年2月生,在本市图书馆工作,住本市宁安苑3区4幢306室。没有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张军,1972年5月生,经营本市天达家私广场,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于日在父亲秦国平和女友方露的陪同下在被告处购买木质家具一套(包括: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张,大小茶几各一张)及电视柜一张,总计价金3290元。购买过程中,我多次向被告询问该家具的材质,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说是红木的一种“花梨木”,并称可以开具发票。在此情况下,我相信了被告所称,认为虽然不是品质很好的红木,但毕竟是红木,于是购买了该套家具。以上事实有所购家具实物、购买发票、证人秦国平、方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套家具之材质实际上是一般木质而非花梨木。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货等请求,并经过安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然被告拒绝。综上,我认为:被告在销售家具过程中,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原告所购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而是为了多做生意,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识能力之机,故意作出虚假答复,误导、欺骗原告,从而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被告那套所谓的“花梨木”家具。被告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陈述虚假事实,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被告退货并返还原告家具款3920元;
2、增加一倍赔偿,即3920元;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日被告确实出售了这套家具给原告,但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质。被告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原告进行的买卖。这一点从价格上即可以看出。这套家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则需1万多元,而不是近4 000元。至于发票上写的“花梨沙发”是指外观品质,指外观上有梨花的图案。此名称本身是从供货商即江吴县厂家引用过来的。因此我认为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对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3920元的木质家具事实均无异议。当天被告开具给原告的送货单记载为“花梨沙发”一套、“花梨低柜”一套,双方对此亦无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送货单上的“花梨”能否认定是指家具的材质。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送货发票一张)被告所说“花梨”是外观上的品质此说法是错误的,被告出具的货单上“花梨”是误导消费者。主审法官: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我提供一份日送货单一张。证明厂商送货时即以“花梨”等表示名称。此外还有“花龙、花鱼”。因此这里的花梨是指外观品质而不是内在木质。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虽然送货单上写着“花龙、花鱼”。但并无这种木质,而且这是供货商与经销商之间的事,消费者并不知情。“花梨”用在这种特定的商品上本身就是误导消费者,而且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又虚假陈述。
主审法官:被告从事家具经营多年,红木包括哪几种,花梨木是否包括在里面?
被告:产地泰国、缅甸的花梨木统称东南亚红木,这是国家认可的,这才是真正的花梨木,其它国家的都是杂木,花梨木在红木中是最低档的,最高档的是柴檀木。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我认为发票上写的“花梨”是指木质,一般消费者都会这样认为。原告将花梨二字用在家具上就是误导消费者认为材质为“花梨”。就象“真丝”布,一般人都会认为就是“真丝”的布料,而不会认为花纹象真丝的布料。至于家具的价格并不能说明材质。消费者只是懂得一般红木家具要贵,但是对于品质差些的花梨木,究竟要多少钱,消费者却不是很清楚。就象商场里常有商品打
对折甚至更低的折扣出售一样。正是在被告的误导下,原告才愿意用3920元买下这套“花梨”家具。被告的欺诈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欺诈的目的不是暴利,也是促成交易,获取利润。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
1、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看中了这套沙发,在购买过程中,原告仔细向被告了解了家具的一些情况,被告也如实告知了材质是普通材质及价格。事实上被告所买的沙发还有花龙、花鱼等品种。
2、被告在原告询问材质时已作了如实告知。而且原告也应当知道“花梨木”沙发应远远高于3920元。其花3920元是不可能买真正的花梨木沙发的。
3、被告知道出售伪劣商品的严重性,事实也不会冒这风险进行欺诈。被告:发票上的“花梨”是指雕着象“梨”的图案,“花鱼”上雕的象“鱼”,“花龙”雕的象“龙”。之所以这么称呼是为了区分不同图案的沙发。假如是真正的花梨木沙发应记载为“花梨木”沙发,“花梨”沙发不等于“花梨木”沙发。主审法官:双方互相辩论。
4、原告:事实上家具上并无被告所说的明显“梨”型图案,只是雕刻着“麒麟”。花鱼沙发上也并无“鱼”。因此被告所说不能成立。一般的消费者只是知道“花梨”是红木的一种,至于其品质种类不可能知道得那么详细,具体。被告告知原告是品质差的一种,对此原告深信不疑,对于销售价格高于一般木质也就可以理解了。如果被告当时不是告知我们是花梨沙发,我们是不会购买此套家具的。
被告:原告称销售过程中作虚假宣传并无证据证明,发票上记载为花梨沙发,原告理解为花梨木沙发,是原告理解错误。假如发票上记载的是花梨木沙发,那么我话可说。
主审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在家具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同意退货,但不同意增加一倍赔偿。
主审法官: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主审法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家私广场购买沙发等是因生活消费所需,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要求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原告作为消费者在向被告购买家具时,作为经营者的被告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出售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现原、被告对交易商品信息的真实情况存在争议,原告以被告出售家具时对材质作虚假宣传的事实由其出具的送货单证明为由支持其主张,被告对此予于否认,并解释此花梨并非指家具的材质,而是指家具的外观品质、花纹图案。被告的解释是否合乎情理。本庭分析认定如下:花梨木是红木的范畴,花梨木家具的品质不同于一般材质的家具,一般在木质家具上标记花梨二字,除非经营者特别提示消费者此花梨不是指花梨木,否则常人均会认为为花梨木。因此的被告的解释不合情理。本庭不予采信。被告向原告销售沙发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虚假宣传,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隐瞒真实情况,不予告知。本案被告否认在向原告销售家具的过程中作了虚假宣传,然即便未作虚假宣传,其也并未向原告作特别说明,其为了获得对其有利的交易结果,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致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了商品。故应当认定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行为。至于经营者是否获得暴利并不影响欺诈的构成。被告以未以花梨木价格出售该套家具为由否认存在欺诈之说,不能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货,并增加赔偿一倍价款的诉讼请求,本庭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书记员: 全体起立)主审法官:一、被告张军返还原告秦亮家具款3920元,增加赔偿原告家具价款3920元,合计7840元。二、原告将在被告处购买的一套沙发(含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张、茶几两张)、一张电视柜返还给被告。上述一、二两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宁泰市中级人民法院。(坐 下)闭 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刑事案件庭审剧本民法案件剧本篇三
刑事案件庭审剧本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刘贵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贵到庭。
被告人刘贵就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刘贵:我叫刘贵,1975年 4月 11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初中文化,住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刘贵:日收到。
审判长: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于洋、刘君、丁丽红组成,由于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丽担任法庭记录;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晓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刘贵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振洋出庭为被告人刘贵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刘贵: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你是否申请回避?
刘贵: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石检刑诉(2009)第99号
被告人:刘贵;性别:男;年龄:34;日;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族:汉;文化程度:初中文化;单位:无业;住址: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
被告人刘贵、徐广山、徐广平、徐广水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经济南市公安局侦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上述犯罪事实,由被告人供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民法案件剧本}.一、被告人刘贵殴打被害人罗益致其伤害,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4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二、公诉人认为刘贵在其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45条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被告人刘贵犯罪情节严重造成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严惩。
石家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晓晓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诉讼代理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石家庄新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害人的委托,经指派由我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调查和阅卷工作,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解。我认为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一案,已构成犯罪,且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罗益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被告人刘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证据证明,被告刘贵半夜闯入被害人家中,被告人携带凶器,故意伤害罗益致其重伤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民事部分
(一)被告人刘贵侵害致原告受伤,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公安机
关的笔录,和伤残鉴定,表明被害人的伤由,被告人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致,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应对原告下列经济损失赔偿:
1、 医疗费:受害人罗益于案发当日即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首次住
院治疗10天,医疗费4373.82元,鉴定费550元;
2、 误工费:受害人罗益过去一直在煤矿工作,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
31950元。有原告的工资表证实;
3、 护理费:受害人罗益所受伤害系全身多处受伤,按每8小时换一
人一天24小时也要3个人从事护理,共计650元;
4、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共住院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80
5、 营养费:受害人罗益受到损伤,一直竭尽所能的为其增加营养,
购买补品及营养品花费已超过100元;
6、 交通费:733元;
7、 住宿费:400元;
通过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及相关证人陈述,不难看出,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新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媛媛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刘贵: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刘贵: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刘贵,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刘贵:听清楚了。{民法案件剧本}.公诉人:被告人刘贵你与被害人罗益第一次发生争执时谁处于上风?
刘贵:罗益打了我好几拳,并且言语不干净,对我进行多次辱骂,一开始我并没有想跟他打起来。
公诉人:半夜你去罗益家时是否有带凶器?
刘贵:有,带了一个水果刀,只是防身用。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刘贵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刘贵进行发问?
辩护人:有的。
辩护人:被告人刘贵,你在第一次与罗益发生的争执是如何挑起的?
刘贵:是罗益挑起的,他在玩牌时赖了我的钱,我跟他要他不但不给还态度蛮横,他先推我一下,我们才开始互相动手的。
辩护人:被害人罗益再次对你进行辱骂时你动手了没有?
刘贵:没有,当时想的是对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是后来他越说越难听了,我实在气不过了,他还扬言威胁我,不但说不给钱,还打算打我,然后把手机抢走,我说我要报警他才离开的。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李勇到庭作证。
审判长:(李勇上后)李勇,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李勇:我叫李勇,今年32岁,高中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审判长: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李勇:我跟罗益是哥们。
审判长: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李勇: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李勇,你把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李勇:好的。
公诉人:罗益为什么要打刘贵你知道吗?
李勇:不大清楚。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要阻拦刘贵?
李勇:我是罗益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这个人的。
公诉人:你有没有打刘贵?
李勇: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被告人刘贵的辩护人是否需要进行发问? 辩护人:有的。证人,罗益再次对刘贵进行辱骂时你是否看见?
李勇:看到的。
辩护人: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李勇:当时罗益有点不服气就又找到刘贵,说的也不是很严重无外乎就是说没有赖他的钱,别污蔑他,当时双方都挺生气的就是。
辩护人:罗益是怎么殴打刘贵的?
李勇:拍巴掌,用拳头打等。
辩护人:打得厉害吗?
李勇:一点也不厉害的。
辩护人: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你对证人李勇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刘贵: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李勇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赵刚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赵刚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赵刚,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赵刚: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赵刚:我叫赵刚,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9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日下午六时,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刘贵)背着书包对罗益讲:“你玩牌赖我的钱什么时候给我啊?别敬酒不吃吃罚酒啊!”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罗益便对刘贵讲了一句:“我就是没有,你敢动我一下试试!”后转身离去。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证人赵刚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刘贵: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赵刚退庭。(退庭后)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孙磊的证言(我叫孙磊,本市人,今年35岁了,在大发大社区自己经营的公用电话亭,在,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当时在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罗益在殴打刘贵,要刘贵把钱交出来,李勇呢拉住了刘贵的左臂,后见刘贵拿出一把水果刀对李勇讲:“你让开,是他欠我的钱,这没你什么事”,李勇讲:“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们时,见刘贵向李勇捅了一刀但是没碰着。接着,他扔下水果刀边朝我这边跑边喊:“报警!报警!”我就赶紧回到电话亭报了“110”。打完电话后我又跑出电话亭,只听见罗益在喊“打死你”,又听见刘贵在讨饶,我腿不好,跑得慢,跑过去想阻止罗益时,又看到刘贵从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罗益,然后满脸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钟后“110”来了。侦查三卷第6页。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刘贵:听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鉴定书两份。
第一份:石家庄市公安局活体损伤鉴定书,石公刑法字(2009)第78号,被检验者:罗益,男40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
分析意见: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罗益之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鉴定结论:李四之损伤为重伤。
检验人:马永杰(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日 侦查三卷第18页。
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石公刑活体检字(2009)第29号
被检验者:刘贵,男,34岁,本市人;
分析意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刘贵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关于法律小品的剧本民法案件剧本篇四
关于法律小品的剧本(六个人演) 《包公审现代案》青少年法制小品。
人物:包公,警花2、王朝,马汉,犯人, 共6人
地点:审案现场
道具:一桌,两椅,两杖,古装3件,女警服2件
(王朝,马汉抬着包公上,大摇大摆)
(音乐)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辩忠奸。……王朝:落桥!
(王朝、马汉在前两边站齐)
(包公踱步来到前中央)
包公:我包拯办案秉公执法,铁面无私,不徇私情。今受皇上指派,跨跃时空,来到这美丽的地方,令本官大饱眼福。但听说上此地有些青少年不服管教,为非作歹,残害百姓。特叫本官前来定夺,王朝、马汉,快快准备!(回座)
王朝、马汉:是!
包公:王朝、马汉,今日时间为何时?
王朝:回大人话,时间为公元日。
包公:哪个朝代?
马汉:回大人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包公:哎呀,我们可是跨过了几千年来此审案,不方便之处可怎么办哪?
王朝:回包大人话,该朝政府已派两名得力助手前来协办此案,请大人放心。
包公:OK,Very Good,让她们速速到来。
王朝、马汉:是!(下)
(警花甲、乙上)
警花甲、乙(同时):包公包大人,我们两位受司法部门委托,前来协助包大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事宜。欢迎包大人光临本朝。请对本朝青少年管理制度多多指教。
包公:哪里、哪里,你们现代人哪用我这个老朽指教,惭愧、惭愧,见笑,见笑。现在升堂开审吧!
警花甲、乙:是!(退到包公两边)
包公:把犯人带上来。
(王朝、马汉押犯人上)
包公:(拍惊堂木)升堂。
四人:威武。
包公:大胆狂徒,你为何不下跪?
警花甲:哎,包大人,我们的司法制度早就废除了下跪这一条。所有嫌疑犯在法庭上是可以坐下来的。
包公:哦?我乃朝庭命官,与犯人同庭而坐,成何体统?
乙:包大人,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犯了法,我们同样保证他的人格尊严。
包公:啊,我不了解贵朝法律制度。Im Sorry!
包公:(拍惊堂木)来者何人?所犯何罪?通通给我讲来。
犯人:我叫胡非为。我并没有犯什么罪啊?
包公:还想抵赖。王朝、马汉,快快大刑伺候!
王朝、马汉:是……(杖打行刑)
犯人:包大人,我冤枉啊!
包公:有何冤情,请给我细细道来,不得丝毫隐瞒。否则决不饶恕!
犯人:是,包大人,(痛苦样子)我在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我已有10多年没有见到我母亲,也不知道她在哪里?
包公:停,停!(问甲):什么叫离婚?
警花甲:离婚就在法律上解除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
包公:呀,不是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吗?好女不嫁二夫啊,这样的母亲,不守妇道啊!
甲:包大人,现代社会有些父母就这样,也不管孩子们的感受,想离就离。哎,有时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呀!
犯人:我在学校读书成绩不好,经常违反学校纪律,回到家又经常挨骂。放学回家 ,爸爸总不在家,连饭都吃不了,面对冰冷的家,我只有走出家门。爸爸看我不肯读书了,就不管我了。后来我就整天在外面东游西荡,认识了几个哥们儿兄弟。打架斗殴是正常的事情……
包公:子不教,父之过,真是罪过也。哎……
警花乙:这些父母们都说自己生意很忙,很忙!没有起到对自己孩子最起码的监护作用,连孩子在外面惹事生非也不管了,真气死人了。
犯人:我们上游戏厅、上网吧,玩得非常开心。网上什么都有,玩了就不想放下了,有时上网到天亮。
包公:哎,两位,上网是何意?是不是结网打鱼?
警花甲:不是的,包大人,网上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互联网络,只要用鼠标轻轻一点,就可以获取大量的知识和信息。
包公:哦,你们现代社会的这些高科技可真让人看不懂啊。我倒要好好学学这些知识才能再上岗了。
乙:但是,由于现代网络发展不完善,网络法制法规不健全,网上存在一些不健康的信息和不良诱惑。青少年自控能力差,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沉溺网上的虚拟世界不能自拔,也容易被网络罪犯所利用,成为他们犯罪的工具。
包公:哎呀,这可是洪水猛兽呀,对孩子们是大大不利呀。我建议: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请把这些网络全部废掉。
甲:(笑)包大人,这倒不必,网络发展虽然带来负面影响。但给人类获取信息带来极大便利。网络就象一把双刃剑,可以为人类服务,但只有利用不好,才会损害到人类的利益。特别是对青少年而言。
乙:所以啊,包大人,我们请你来,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刑事立法,对于网络网站实行有效监控,对网络犯罪要严厉打击,你能帮我们吗?
包公:好,好,只要是有利与我们下一代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包拯愿效犬马之劳。
犯人:包大人,可这些网吧和游戏厅老板只要给钱,什么人都可以进去呀。
包公:啊,有这等事?王朝、马汉,请你们日后给我好好调查,如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者,逮一个,严惩一个。
王朝、马汉:遵命!
犯人:包大人,我什么都说了,我自从认识了一个朋友叫黄哥,他从广东那里带来很多光碟,我白天跟着黄哥偷卖碟子,晚上一起看碟子。原来,这些都是不堪入目的黄碟。我被这些黄碟污染、同化,我的灵魂在一点点的堕落,每天都是想这些乱七八糟的事情。有几次我都想伸出我罪恶的双手。这都是黄碟害了我呀!
包公:“黄碟”是何物?如此有害?带上来让本官看看。
(王朝从犯人手中搜到碟子,递上包公)
包公:(拿来看了半天)此物害在哪里?本官怎么看不出来?
乙:包大人,这是现代科技精神毒品,毒害大着呢!
包公:啊——,(站起)有毒!王朝、马汉,请快快拿解药来,让这位犯人公子服药。
王朝、马汉:(到处找解药)
甲:包大人,他中毒在这里面了(指脑袋),解药是没有用的。
包公:啊!(瘫坐在椅子上)当年蔡桓公病入骨头,神医扁鹃都没有办法,现在可怎么办哪?(突然站起)王朝、马汉!{民法案件剧本}.王朝、马汉:在!
包公:如果发现制造和贩卖如此物品的人就统统抓来,先打他50大板,然后再动大刑,好解本官心头之恨。
王朝、马汉:遵命!
包公:那叫黄哥的,倒卖此物的罪犯抓到没有?
王朝、马汉:已经抓到,现已打入地牢,等候处理。
包公:很好,很好。如此这等我包拯就能放心了。
犯人:我进了看守所,只有爷爷、奶奶来看我,我从小是奶奶带大的,感情很深,爷爷奶奶都已是70多岁的人了,还经常来看我,每次来都哭,(哭出来,学奶奶)“你这不争气的孩子啊,你为什么要走这条路啊……”只有到这时候,我才真正感到自己不是人……
包公:……真让人动情也,哎……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犯人:包大人,可怜可怜我吧,你包大人宽容大量,就原谅我这一次吧,我今年只有15岁呀!你就放了我吧?
包公:……这……(看两秘书,无助的样子)
甲:包大人,不可原谅他!
乙:对,他这是金蝉脱壳,想出去后还要贩卖黄碟。
甲:包大人,(递上法律条文)你看,这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包公:是啊!王法在此,本官怎敢放你?
犯人:包大人哪,救救我吧?
乙:胡非为听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除了接受国家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外,还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接受学校和家长的正确教育。如果未成年人触犯了刑法,有了犯罪行为,同样应负刑事责任。
包公:对,如果本官放了你,你还是执迷不悟,还会去害人。刚才你的一番言语,事虽然有因,但你害人是果,分明是你抵制不了不良诱惑,明知是黄色物品而不拒绝,还要协同主犯贩卖黄碟,不知毒害了多少无辜少年。犯下大错,一切罪责本应由你自己承担。但本官念你年幼无知,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为了教育你本人,让你有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也为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本官现在郑重宣判:(站起,拍惊堂木)罪犯胡非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强制执行劳动教养。来人,(王朝、马汉:是)把他押入大牢。(拍惊堂木)退堂!
王朝、马汉、威武——!
(甲、乙两人搀扶包公到前面来)
(甲、乙敬礼!)(其他人鞠躬)(幕 落)经济法模拟法庭剧本(民法)1民法案件剧本篇五
主审法官(审判员):XX
书记员:XXX
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原告是否到庭?
原:到庭。
书: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代:到庭。
书:被告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书: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没有。
被:没有。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进入或退出审判区;
(三)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提问时不准使用侮辱性、攻
击性语言;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证人到证人室听候通知,不得参加旁听;
(六)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七)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吸烟。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劝告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原告宋淑峰、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法定
代表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首先核对原告方的基本情况。原告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原:
审: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下面核对被告方的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
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核对完毕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告123和委托代理人、被告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活动。杭州市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就原告123与被告中被告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和公司盈余分配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书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下面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 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
有权提起反诉;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审判长同意
不得擅自发言;
(五)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六)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
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审: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清楚了。
被:清楚了。
审: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员及有关人
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双方什么时候受到开庭传票?
原:三天前。
被:三天前。
审:原、被告在三天前收到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开庭。现在围绕
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审: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2001年11月,昌邑市铁矿改制为{公司0}(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华星公司是由原告
姜光先等49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原告姜光先出资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华星公司分别于2004年3月、2004年7月、2005年5月进行了三次公司盈余分配,再加上2005年下半年应分配而尚未分配的公司盈余,原告应得88万元,但是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自被告公司成立以来,还按月息2分支付股权利息,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公司盈余分配款(分红)88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股权利息款12.88万元(自2001年11月至2005年9月);(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4)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
审: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1)原告在被告处的投资是原告挪用国家的资金注入的,是犯罪行为,因而原告不能
享有股权;(2)本案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应为给付之诉;(4)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取得股东资格,不能分取红利,原告主张的股金和利息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举证方应将证据的出处、证
据的名称及证明目的逐一表述,质证方围绕证据的三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所有证据应在质证阶段出示,否则本庭不予认定。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审: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代:1华星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其中原告姜光先出资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8%;2华星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其中载明原告姜光先是股东之一。
审: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代:无异议
审: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代:.1:日,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姜光先投入到华星公司的资金14万元系挪用应属于华星公司的资金,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已从姜光先个人处追缴全部14万元赃款
2.昌邑市体改委和经贸局文件,证实因姜光先已构成犯罪,不能再担任董事长,取消其股东资格,由其他人认购其14万元出资;
3.华星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证实39名股东(无原告姜光先)出席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因其14万元属于挪用的企业资金,所以不享有股权,取消其股东资格,并推选赵安会为新的董事长;
4.华星公司提供的三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审:原告可以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我方对于被告提供的第2和第3点证据有异议,被告方无权取消原告的股
审: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证据需要补充的吗?
原、被:没有了。
审:针对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其中没有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存有异
议的部分,待本院进一步审查后再予以确认。法庭调查到此结束。
审: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开始前我院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总结了如下两个案件争议焦点:(1)原告姜光先是否还具有被告华星公司的股东资格?(2)原告姜光先主张的分红和股权利息应否支持?原被告对于上述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代: 没有。
被代:没有。
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接受姜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告姜光的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一、原告姜光具有股东资格。
首先,尽管姜光是以挪用的资金出资,但这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次,昌优秀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民法案件剧本篇六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专业:法律事务
姓名:×××
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请注意,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
〈5〉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6〉携带手机、寻呼机者需关机。{民法案件剧本}.〈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江北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江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王双喜;审判员:徐凌飞,刘燕,依法组成合议庭,冯玉红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远东省江北市
审判长:住址?
原 告:江北市咸安区解放路20号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 代:(宣读)
审判长:被告?
被 告:江北市人事局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刘铁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江北市东山区中华路11号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 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6.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的权利
提起上诉的权利
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 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民法案件剧本}.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 代: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
被 代:检测结果是什么?
证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
被 代: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
证 人: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
被 代: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不合格
被 代: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
证 人:是依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
被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 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副主任医师
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0年
原 代: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民法案件剧本}.原 代: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
证 人:我院是依据江北市人事局的委托。
原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请法庭准许证人解放军863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远东省乙型肝炎治协会副会长边霞出庭做证。
审判长:传证人边霞到庭(告诉证人可以坐下)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边霞
审判员:民族
证 人:蒙古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解放军863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江北市新城区海洋路101号
审判员: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被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
被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 代:证人,能否告诉法庭你院的级别?
证 人:国家三甲医院
被 代:作为公务员招录体检复检的指定医院你院对原告王楠作出的复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
被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
原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 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5年
原 代: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是什么? 证 人:在两对半检测中她的一五两项呈阳性。
原 代:能否说一下一五阳与小三阳的区别?
证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指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中,小三阳表现为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一四五三项均呈阳性,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一五两项呈阳性。小三阳是急性乙肝病毒感染趋向恢复,病毒复制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一五阳是新近感染乙肝病毒或向慢性化发展,是乙肝病毒的慢性携带者。
原 代:一五阳是否具有传染性?
证 人:一五阳由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可排出病毒成为传染源,因此我们认为它具有传染性。
原 代: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边霞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日江北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民事模拟法庭案例剧本首例博客告博客案民法案件剧本篇七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沈阳,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委托代理人高纪宾,沈阳微博法律专栏法律顾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郭亚静,沈阳微博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被告。
[被告张明]:张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
[被告微博网]:宋都微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微博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张明]无异议。
[被告微博网]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
[被告]有。
[审判长]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宋都微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槌)由本院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亚光、李雪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梁小燕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
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方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听清了?
[被告张明]听清了。
[被告微博网]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张明]:不申请回避。
[被告微博网]: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明立即停止侵权,在微博网、天涯社区等相关互联网媒体论坛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判令被告张明在微博网、天涯社区等相关互联网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张明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被告承担,公证费用为101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沈阳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张明,于2015年6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自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原告在微博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为:《解剖沈阳》。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张明。题为《解剖沈阳》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沈阳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微博痴呆症了吧!沈阳除了有微博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可怜的沈阳先生摇尾乞怜,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沈阳的妻子发了《敬告沈阳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人都有最起码的尊严,被告这样肆无忌惮地公然攻击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特向贵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陈述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张明,首先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张明]: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状篇幅较长,首先申请法庭给以我充分
时间进行自我辩护,并对不得以占用法庭过多时间表示歉意。因沈阳起诉我名誉权纠纷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日,我与沈阳通过QQ聊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当天沈阳发表文章,不仅没有与我沟通,擅自有选择性地将我们的聊天记录发布到互联网络,文中说“你与顺风在文革中一定会成为毛主席的红卫兵”。这种恶意宣扬别人的聊天记录,并有目的性的对刚刚认识的网友进行暗示性中伤,极大地影响了我对沈阳的印象,由此,当日我便将沈阳从我的QQ里清除出去。
随后的数天内,沈阳又发表具有火药味与暗示性攻击的文章,将一场本来是对中国互联网民族产业思考与反微软垄断的思考,变成人身攻击,大量地将“新文革”、“网霸”等词语用在我身上。作为被攻击者我查阅了沈阳近一年来的专栏文章及资料,惊讶地发现,沈阳对互联网业界的很多从业人员与思考者进行了大量类似的隐晦性攻击。作为有相同遭遇的我,看到那么多的人被沈阳攻击,一时义愤之下,便写出了《解剖沈阳》。因为当时非常气愤、情绪难以控制,言词有过激之处。
日,沈阳开始写《透视江淮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微博逻辑系列》,开始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对我攻击,在第一篇就把我的姓名、学校、系别、年龄、联系方式等,甚至还从其他地方找来了我的照片,一并发布到互联网。如此恶劣的大肆公开宣扬一个学生的个人资料,明显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是赤裸裸的人参骚扰,我忍无可忍。
日,有朋友劝我,把姿态放高一点,要大度一点。在众多朋友的劝说下,我也决定主动让步。因此,在日、16日、17日,我采取了以下行动:日,发出《投诉函》,向微博网投诉沈阳。 日,发出《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处理意见——致信微博网、方兴东先生,及沈阳》,首次提出主动退步,寻求和解的可能,并且承认自己处置不当。这是我第一次就沈阳与我的争端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寻求和解的可能。
2016年2月,我在天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采访时,再次表示愿意主动就自己的过激言词表示道歉,该节目于日播出,题目是《你微博了吗?》。这是我第二次表达对于针对沈阳的过激言辞的歉意。 日,我又公开发文《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表示:在我过去所写的涉及沈阳的文章里,确实有用词不当,言词过激的行为,对于因此而影响了当事人的感受,我愿意承担因自己的过错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我表示我诚挚的歉意,在此我诚恳地说:对不起。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与沈阳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我已经连续3次,在互联网、中央电视台等公开向沈阳道歉,对自己因为年轻和一时气愤而发出的过激言词,表示了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
但是,在沈阳对我的起诉状中,以及很多媒体的报道中,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对于我先后多次、在多渠道向沈阳道歉的事实予以忽略,沈阳甚至在起诉状中继续提出我向他道歉的法律主张,形成我从来没有向他作过道歉的假象,并为媒体广泛传播。如上陈述,从一开始通过连续发文希望沈阳停止对我的骚扰并且真正主动寻求事情解决办法的人是我。
[审判长]微博网公司,现在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微博网]:我公司是微博网的运营商。微博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
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鉴于无法对微博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我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沈阳的任何投诉。沈阳所诉的几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已被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系被告张明自行删除,故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长]:根据刚才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本庭总结双方有如下三个争议焦点:1、被告的文章是否有诋毁性、污辱性。 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下面进行法庭质证,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我方有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主体身份。2、被告微博网的企业注册信息资料,证明其主体身份。3、沈阳参加两次国际会议的证明,张明在文章中称沈阳根本没有参加越南、日本两次国际会议,显然是不属实的。4、宋都市公证处公证的长达137页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张明在网络上以秦尘为网名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我们要证明:第一,秦尘系张明的网名,该公证书中的多处明确表明秦尘系张明的网名,而且这是张明自己注册的信息:第二,张明多次发表攻击沈阳及其家人的文章,数量相当多,从这份公证书的厚度就可以看出来;第三,张明发表的这些文章已经广为传播,其搜索量很高。5、公证费用票据原件,证明我方公证费用的支出。6、证人证言,我们要证明的是沈阳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的原件,公证书的原件提交给被告。(法警向被告出示证据)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对原告提出的前五份证据都没有异议。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被告微博网]:对原告提出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一些内容有异议,其中部分内容是通过百度搜索存储(“网络快照”)的,其网址和服务器都不是微博网的,百度也指出“网络快照”不代表网站的即时页面,这些文章在公证时我们早已经删除了。另有一部分涉及天涯网站的内容与我公司无关。关于秦尘在天涯网登记的个人信息部分我们不予确认。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原告]请求法庭允许我方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原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我方有两个证人,一位是原告的妻子,一位是原告的邻居。
[审判长]法警带证人原告的妻子出庭。(法警带原告的妻子进场)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王丽]我叫王丽,今年32岁,公司部门经理,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
[审判长]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王丽]我是他妻子。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没有异议。
[被告微博网]没有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丽]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开始发问。
[原告]你丈夫最近有哪些异常,请详细陈述。
[王丽]他就没有出过家门,每天在家就只知道抽烟喝酒,每次我回到家,屋里总是烟熏熏的酒味十足,他甚至连孩子也不接送了,无缘无故就会摔杯子,有时吃饭时就会发脾气,甚至把餐桌给掀了,整天愁眉苦脸的。
[原告]你丈夫精神异常,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王丽]都是那个大学生张明发的那些文章。大学生,我看你连个小学生也不如。
[被告张明]你以为每个大学生都是洪战辉呀。(法官敲槌,原告方喊抗议)
[审判长]请被告张明注意法庭纪律,否则,法庭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听见没有?
[被告张明]知道了。
[审判长]请证人也注意说话的方式。
[王丽]对不起,审判长。
[原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发问。
[被告张明]好的,请问,我发给你的邮件的题目,是“警告”还是“敬告”?
[王丽]是“敬告”。
[被告张明]你丈夫现在有工作吗?
[王丽]暂时没有。
[被告张明]那你丈夫在家是不是家庭妇男,整天就做做洗洗涮涮的活?
[王丽]这是我的家事,用不着你管!
[原告]抗议!被告的问题有对原告人身攻击的嫌疑。
[审判长]请被告注意在法庭上的言辞。
[被告张明]我问完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张明]证人是原告的妻子,对她的证言,我方不予认可。
[被告微博网]鉴于证人与原告的密切关系,我方对证言有异议。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王丽签字)请证人退庭。(王丽退庭)法警带证人原告的邻居出庭。(法警带原告的邻居进场)
[审判长]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潘红雨]我叫潘红雨,今年30岁,机械厂销售科科长,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4号。
[审判长]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潘红雨]我是他邻居。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没有异议。
[被告微博网]没有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潘红雨]听清楚了。
[审判长]原告方开始发问。
[原告]你和沈阳是邻居吗?
[潘红雨]是
[原告]沈阳现在的精神状况如何?夏俊峰案件剧本民法案件剧本篇八
湖南文理学院
法学11103班
指导老师:杨传兰 田华
模拟法庭综合材料
组员角色分配
,,,,,,,,,,,,,,,,,,,,,,,,,,,,,,,,贾文琪
,,,,,,,,,,,,,,,,,,,,,,,,,,,,,,,,
,,,,,,,,,,,,,,,,,,,,,,,,,,,,,,,,
,,,,,,,,,,,,,,,,,,,,,,,,,,,,,,,,肖国庆
,,,,,,,,,,,,,,,,,,,,,,,,,,,,,,,,封华清 周拾曲
被告人,,,,,,,,,,,,,,,,,,,,,,,,,,,,,,,,,,刘杰
,,,,,,,,,,,,,,,,,,,,,,,,,,,,,,,,
,,,,,,,,,,,,,,,,,,,,,,,,,,,,,,,,
诉讼案卷正卷目录
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检刑诉【号
夏俊峰,男,日生,身份证号:
111218,汉族,高中文化,住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60-2号961室,无职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俊峰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日11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因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章设摊经营,而被沈阳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申凱(被害人,男,卒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男,卒年34岁),张伟(被害人,男)等执法人员查处,后被告人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庭剧本(最终版本)民法案件剧本篇九
旁白:1人(声音要响的,红字内容都是旁白来)
审判长:1人(最好是主持大局的,可以方便的提醒左右人,减少意外)
书记员:1人(酱油,有少许的话)
原告人:1人,原告人A公司。(酱油)
原告人代理律师:1人
被告人:1人,被告人XX保险公司。(酱油,有少许的话)
被告人代理律师:1人
警察:1人(酱油)
观众:N人(酱油)
案情概述:1.原告A公司所有的集装箱汽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作某同学拿着单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动作)2.该车在保鲜期内,在江苏省太仓某某公路转弯处,发生倾覆压伤路人甲的事故。(作某同学开车的动作转弯时把身上带的“集装箱”扔到另一个某同学身上并假装受伤。。。)3.经公安警察大队认定,该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作某警察跑过来进行仔细鉴定“集装箱”和现场,并开出罚单,还要教育驾驶员几句)但该车驾驶员无赔偿能力,(作摆手或点头动作)4.保险公司又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规定,坚持由被告给予赔偿。(听到这句话后,再作摆手或点头动作)5.原告欲求不满,愤然上诉(假装生气状,作抗议的动作)6.又于日向被告索赔,遭拒绝。原告感到自己合法利益被侵犯故有今天的案情。(可以根据这个表演,需要道具)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要吃瓜子、水果。(感谢作者刘旭峰)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现在请审判员入席。’
(转身)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二、开庭程序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锤!)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家住哪里?
原告人:。。。。。。A公司,2年工龄。
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原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又住哪里?
被告人:XX保险公司,2年工龄。
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怎么都不是人。。。。。。。原告被告双方可以坐下了。
审判长:被告原告双方,今天法庭公开审理你集装箱车倾覆伤人一案,你们要如实回答提问,知道吗?
双方:知道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你们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原告:不愿意
被告:不愿意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
审判长:原告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或有何证据?
原告方律师:原告方有关XX保险公司负主要责任的证据!
审判长:请呈上来。(书记员呈现原告证据)
(10)见书上P112~113
审判长:嗯,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律师:有异议!首先,被告确认原告为其集装箱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次,是集装箱从车上倾翻掉地致人伤害的,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嗯,原告方对此事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原告人律师:有!原告方认为原告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集装箱汽车从车上倾翻掉地致人伤害,事实明确。造成赔偿他人费用元。原告方要求被告方给予理赔。
审判长:被告方对这事有什么解释?
被告方律师:被告方对原告提供的第十份证据和原告有理解上有所不同!原告认为适用第二条被告旨在证明集装箱和运输集装箱及集装箱汽车的区别。我话说完了。
审判长:呈上被告交通部的有关材料。
原告方律师:反对!原告方认为原被双方已具体订立保险的事实,被告方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审判长:反对无效。原告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原告人律师:暂时没有,不过!原告想说明一个有关专业名词的解释,集装箱一旦装上专用车辆后即属于该车额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为什么人们常用“集卡”这个概念呢。 被告人律师:审判长!被告有话要说!
审判长:好,被告人有什么要说明?
被告人律师:被告认为原告说的有大错!因为集装箱式集装箱,汽车是汽车。。第三段。。。。。
其可以随车、随船装载货物。
审判长:嗯,被告说的有理,原告方还有其他更有力的证词吗?
原告人律师:是的!原告方发现一个关键事件!
审判长:哦?请就此事说明。
原告人律师:好的,原告人发现集装箱汽车在太仓境内行驶中是因车速太快致使集装箱从车上倾翻掉地的!这是事实,被告无法否认,而原告依据其集装箱一旦装上汽车后既属于汽车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理论认为不属货物掉落!!
审判长:嗯,有理。被告方对此事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律师:有,而且认为原告说的都是对此事的误导。因为集装箱是运输设备,更本没有属于汽车的理论!!
原告方律师:呵呵,混淆视听的是被告方吧!
审判长:原告方,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原告人律师:根据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的第四条的第一点,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的过程。主要运输形式有: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输。所以是完全符合集装箱汽车的!!
被告人律师:要我说几遍?!这!和!我!无!关!!
原告人律师:可是,这根本不适应你所说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因为,集装箱本身不是货物!而是汽车的一部分!!因为集装箱汽车是指集装箱和汽车是一体的!!!
被告方律师:但这是又怎样?这只能说运输方式是汽车运输,车上的货物掉落伤人依旧不是我方责任。
审判长:嗯,本庭支持被告观点。原告,你不断证明集装箱汽车是指集装箱和汽车是一体的,可这和你说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又相互矛盾着,原告方再举不出更有力的证据的话,本法庭就将结束辩论环节。 旁白:原告最终还是需要为此次的事件负全责吗?之前搜集证据的努力就要化为泡影。原告的辩护之旅就要到此为止了吗?
原告方律师:不!审判长,直到现在我才明白这件事件的主要责任人
审判长:嗯?看。
原告方律师:审判长,真相只有一个!首先,被告人,你能告诉我?该车驾驶员是怎么把整箱货物倾覆的吗?
被告人律师:这不是很简单嘛,是在江苏省太仓市某公路转弯处发生倾覆压伤行人的嘛。 原告人律师:哦?就这么简单??正常情况下,集卡转弯会掉下集装箱的吗?? 被告人律师:啊,这。。。。。
原告人律师:之所以集装箱会掉下来,书上可是说了,集装箱汽车在太仓境内某转弯处赢车速过快集装箱倾翻掉地致人伤害的,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的第十条,说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应是技术状况良好,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能满足所运载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这可是一位明显新手的错误啊。
被告人律师:。。。。。。可这又怎么样?你还是没法将我治罪呢,这都是司机的错,你去找他才对!!
原告人律师:别急啊,好好听人说完话才是礼貌吧。正如被告所说,原告方也这样认为,这
全是司机的过错。
审判长:等下原告,你也应该是知道的。当时的司机可是毫无偿还能力的,并不能支付本次案件涉及的金额。既然原告方承认是司机的过错,而司机又无偿还能力,本庭就此结案。稍后进行宣判。
原告人律师:审判长!原告还未说完!!
审判长:责任已经明确,司机确实是主要责任者,但无能力支付。
原告人律师:审判长,正是因为这样,原告方想追溯司机所开的集装箱汽车的所有人,就是该车的车主!!
审判长:哦?原告的意思是说司机并不是该车的车主?
原告人律师:是的。因为据我方调查,该车司机并不是该车车主,而是借他朋友车而进行送货的。而司机所犯下的过错,就算他无法偿还也是可以追溯车主。犹如上次我的老师说过的一个案例,是有关男方婚礼,男方本来是向他朋友借车进行接新娘的,而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损坏,受害人索要赔偿。男方因为婚事,已经无法拿出更多的钱去赔偿。洁儿转由该车车主赔偿了所有的损失。
审判长:啊,是啊。我也想起我的老师也说过这样的案例,那时的我还很是年轻。 (庭审质证中,原被双方辩论激烈。)
审判长:(敲锤!)肃静!!现在法院对本案的事实已有认定,休庭10分钟后,进行宣判。
第四阶段,宣判阶段
审判长:(敲锤!)肃静!!现在法院对集装箱车倾覆伤人案再次开庭!
审判长:依据原被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和成述意见,法庭对本案的事实可以认定如下:
首先,原告所属的集装箱汽车已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次,集装箱汽车从车上倾翻掉地致人伤害,造成赔偿他人费用元的事实,法庭于以确认。依据原告提供的日交通部发布的《关于发布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的通知》
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荐发{1999}27号)第四条第四款,法庭认为,集装箱属于专用运输车辆,两者组成集装箱汽车这一机动车辆,符合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第四条。集装箱是一种集装箱是有一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运输设备,且属于集装箱汽车在太仓境内某转弯处因车速过快集装箱倾翻掉地致人伤害的特征,故原告在庭审中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原告要求车主赔付保险金86196.46元的诉讼请求,鉴于并非车主过错,车主
支付其40%的费用,司机支付其30%的费用,原告承担20%的费用,按情理被
告也因承担10%的费用。
(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保险赔偿金的利息损失9463.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以
支持。本案受理费3379元由原告负担。
作者:刘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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