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网上贷了款还宜人贷收不到验证码但是人因别的事情被判刑了

贷后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1.对基础交易合同的关注不足;(1)借款人退房,解除购房合同导致借款人免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此,业务人员对借款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2.对标的物的关注不足;贷后管理中,如忽略对借款人基础合同标的物,即所购;3.对借款人的关注不足;对借款人的关注也应是贷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借;(1)借款人
贷后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
1. 对基础交易合同的关注不足
(1)借款人退房,解除购房合同导致借款人免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认定退房、购房合同解除等事实存在,并结合借款人的抗辩或主张,就会直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判决解除借款合同。而对于银行最关心的还款责任承担问题,则由于银行未及时得到借款人或开发商通知而部分法院亦未通知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等原因,无法针对贷款还款责任的承担提出主张。如果开发商已将包括贷款在内的全部购房款都返还给了借款人,银行很可能面临借款人无力还款、开发商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两难局面。
因此,业务人员对借款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情况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加强贷后管理,争取尽早发现借款人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的端倪,并在知情后主动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购房合同解除的诉讼中,以使还款责任的承担问题在购房合同解除之诉中得到落实。如未能及时加入购房合同解除之诉,也应当把握诉讼先机,在知情后立即起诉,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争取最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2. 对标的物的关注不足
贷后管理中,如忽略对借款人基础合同标的物,即所购房屋或所购车辆的关注,也可能给贷款带来风险。如在诉讼清收过程中曾发现,借款人贷款购买的房产因借款人涉及其他纠纷已被有权机关查封保全,银行对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的进一步处置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因此,在贷后管理中,应密切关注借款人基础合同的标的物,因为该标的物往往是抵押物,同时也是借款人无力还款时贷款获得清偿的重要保障,一旦该标的物灭失或被查封,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及早保障债权。此外,对标的物的关注不足还体现在期房的贷款发放后,对于后续事项的办理关注不足。银行部分贷款发放后,开发商迟迟不能办理小产权证,导致抵押权长期无法落实。
3. 对借款人的关注不足
对借款人的关注也应是贷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借款人的情况发生变化,可能给银行个人贷款带来风险。
(1)借款人死亡引起的风险
银行个贷的贷后管理工作中,借款人死亡的情况偶有发生。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借款人死亡后其债务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但事实上在借款人死亡后,银行是无法详细了解借款人的遗产情况和继承人情况,而法院则往往要求银行在起诉借款人的继承人时应提供所有继承人的准确身份信息,导致银行在借款人死亡后债权追索异常困难。因
此,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借款人各方面情况的了解,一旦发现借款人健康状况出现异常,应尽可能全面了解遗产和继承人情况,如贷款已经符合提前还款条件,则尽快提起诉讼,以免将来诉讼难度加大。
(2)借款人离婚引起的风险
在个贷的贷后管理工作中,如出现借款人离婚的情形,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可能对贷款所购房产的所有权进行变更,出现借款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同、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由此导致个人住房贷款向不良劣变,甚至需要通过诉讼手段进行清收。如在某支行与借款人张某及其外籍配偶的个人购房贷款纠纷中,由于双方离婚,借款人张某及其配偶均拒绝向偿还贷款。双方对于该房产的纠纷又给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而由于涉及借款人离婚的贷款纠纷中,对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否为共同财产、贷款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等问题往往存在较大争议,采用诉讼清收存在较大障碍。因此,加强贷后管理,关注借款人婚姻状况,如发生借款人离婚的情况,通过变更借款人等手段重新使借款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保持一致是解决这一问题较好的手段。在办理借款人变更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A.应确保新借款人有独立还贷能力
B.应取得明确的法院判决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C.注意标的房屋是否已取得房产证
D.注意标的房屋是否已办理抵押登记
E.标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前,应取得新借款人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F.借款人变更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借款人被判刑或刑事拘留引起的风险
在个人贷款的诉讼清收实践中,还出现过借款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而贷款逾期仍未达到提前到期条件的案例。一般来说,借款人的涉刑行为多与债务纠纷有关,作为一个拥有多个债权人的借款人,其未来的还款能力本身就存在不足。除此之外,一旦借款人涉刑,其房屋或者汽车很可能因其所涉的案件而被司法机关查封。因此,在贷后管理中应当对借款人的状态予以关注,一旦出现此类情形,应根据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迅速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避免此后其他债权人或有关部门对于借款人财产的进一步行动给银行债权实现带来风险。
4. 催收不当引起的风险
贷款出现逾期后,向借款人进行催收,直至发出提前还款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银行个人贷款贷后管理的重要环节。如催收不当则可能引发个人贷款风险:
(1)未及时发放催收函或催收不当导致丧失诉讼时效
(2)提前还款函发送不当导致风险发生
5. 担保管理不到位
(1)对保证人的管理不到位
银行个人贷款一般均要求保证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或全程担保,一旦贷款发生不良,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担保是在借款人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个人贷款获得清偿的重要途径。然而,在诉讼实践中,由于对于保证人的管理不到位导致银行个人贷款发生风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在“世纪嘉园”项目案中,直到银行因借款人违约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才发现由于项目销售完毕,作为保证人的项目公司已经解散注销。保证人的解散直接导致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个人贷款丧失担保,借款人成为唯一还款来源,信贷风险暴露无遗。对于此类情况,业务部门除应加快抵押登记办理程序外,更应密切关注保证人的状况,避免贷款脱保风险的发生。
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业务人员还应特别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追究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如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被法院判决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例也曾在银行的个贷诉讼实践中发生。其实,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担保法》及北京市高院推出的相关审判指导意见,对保证人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较为宽泛。但银行过去使用的部分版本借款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规定过于严格,这客观上给银行自身的诉讼权利带来风险。因此,贷后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当时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因保证期间经过造成保证人免责。
除此之外,在法律审查和诉讼事件中发现,目前银行大量个人贷款均由中介机构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这种情况在汽车消费贷款及二手房购房贷款中尤为常见。对于此类中介机构或担保公司的审查和管理应当更加慎重。以其商业上的逐利性本质,中介机构或担保公司往往同时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甚至为银行的多项业务提供担保,必须密切关注其担保能力的变化,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银行债权。
(2)对抵押物的管理不到位
A.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担保落空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用保证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方式,即保证人自贷款发放至抵押办理完毕并将抵押登记证明交付银行收执之日止承担保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部分项目在取得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后长达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银行也未提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需求。保证人长期承担保证责任,随时间的经过保证人担保能力发生变化,甚至如上所述出现保证人解散的情形,这对银行债权极为不利。此外,如银行未及时行使权利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或未留存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证据,可能被法院认定因不作为客观上阻止了担保方保证责任解除条件的成就。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银行此前发生的金某与某支行纠纷即属此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存在过错,保证人仅就借款人债务的30%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贷后管理中,应加强与开发商的合作,在房屋产权证办妥后,通过向借款人发函督办、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等多种方式,催促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以免因借款人的不出现或不配合,致使银行不能落实对贷款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B. 不及时解除抵押导致被诉
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贷后管理并未结束,还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解除抵押手续。银行曾发生因不及时解押导致的被诉案件。借款人白某、张某在某支行办理个人购房贷款,后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办理了贷款结清手续。在某支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过程中,由于与相关部门交涉中存在问题,导致正常情况下1到2个月即可办理完毕的注销登记拖延超过半年。因未能及时解除抵押,原借款人无法以所购房屋办理抵押贷款购买新的住房,遂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银行败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银行应在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合理时间内注销抵押登记,否则即构成违约,并根据迟延注销抵押登记的时间及实际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及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也是抵押权人的附随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除应当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外,也要履行合同未作约定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因此,银行一方面应当加强贷后管理,提高办理效率,及时解除抵押;另一方面应当与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机关加强沟通,熟练掌握工作流程,提供完备的材料,满足登记机关规定要求,确保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对保证金质押的管理不到位
保证人在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同时,向银行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质押,是目前个人贷款业务中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常见形式。保证金由于扣划便捷,可以较快的实现银行债权的清偿被各银行广泛使用。然而,通过与法院的沟通,银们发现,法院对于银行能否就保证金优先受偿存在争议,在实践操作中态度较为谨慎。此前银行即发生过保证金被扣的情形。在该案中,开发商伯雅公司曾多次向银行申请将此保证金帐户中的资金用作别的用途,银行均未予同意。此后,伯雅公司因其他债务纠纷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伯雅公司为逃避承担对银行债权的担保责任,主动将其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了执行申请人,致使法院裁定扣划了伯雅公司在银行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导致银行债权因失去质押物的保障而面临较大的风险。通过该案可以看出,法院对于银行是否就此类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不同观点,一旦保证金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甚至直接扣划,银行债权担保减少不可避免。因此,银行应当在借款人发生重大债务纠纷等保证金扣划条件满足后及时扣划保证金。此外,银行还出现过保证金未及时缴纳、保证金扣划后未及时补足等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出现借款人违约情形,银行扣划保证金权利的无法行使必然给银行债权的安全造成影响。
6. 清收处置不当
(1)委托中介清收时存在的问题
银行部分个人贷款的清收由中介机构负责。为达成清收目的,清收中介可能采取一些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清收手段,如采取暴力或以银行名义向借款人作出减免利息等承诺。而一
旦因此发生纠纷,借款人基本都会将银行作为被告告上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如银行在清收中介选择上存在不当之处,则基本会被法院判决为清收中介的不当清收行为负责。
此外,在中介完成清收后,业务人员应及时处置清收资产。此前某支行曾发生过此类风险,在中介成功清收借款人车辆后,支行相关人员疏于保管,抵债车辆丢失,导致银行个人贷款无法获得清偿。
(2)催收人员擅自与借款人达成协议
除中介人员在清收处置时可能擅自与借款人达成协议、作出损害银行利益的承诺外,银行催收业务人员也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言慎行,不得擅自处置银行债权。如在马某与某支行的纠纷中,借款人马某在银行办理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出现违约,支行业务人员进行催收时,为取得借款人车辆,擅自与其签署了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车辆抵偿银行贷款余额。后某支行向马某起诉要求其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并保全了马某的其他财产。庭审中,马某出示了银行业务人员与其签署的以物抵债协议,法院认定在签署以物抵债协议时,车辆价值足以清偿贷款余额,遂判决双方债权债务已然结清,驳回银行诉讼请求。而银行由于采取了保全措施,马某极可能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3)收车后怠于行使权利
在清收取得借款人车辆后,银行应当及时处置,否则会因为怠于行使权利丧失清偿贷款的时机。目前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案件中,依据银行已经收取了借款人贷款所购车辆事实,基本均认定贷款已经被所收车辆抵偿,进而判决借款人免责。如在朝阳法院审理银行某支行的几笔汽车贷款案件中,支行均存在收取贷款所购车辆后,怠于行使权利、未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等问题。支行在收车后的较长时间内,在未就车辆处置事宜与借款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既没有及时对车辆申请保全提起诉讼,也没有将车辆退还借款人,导致车辆价值贬损。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上述案件中,违约的借款人将车辆交给支行后,支行没有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也就无法对车辆价值贬损导致车辆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据此,在无法对支行收车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银行的债权已经通过收取车辆全额实际受偿。因此,在清收取得贷款所购车辆后,业务人员应及时与借款人就车辆处置等还款事宜进行协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车辆价值的减损。
(4)扣收行使抵销权不当导致被诉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据此,如借款合同中就抵销权的行使有所约定,银行将可依据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在银行存款加以扣划。银行目前使用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等个人信贷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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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理“借用”8万贷款 5人因逾期拒缴案款被抓
  贷到了款但未见到钱
  闫乾坤后来了解到,从臧林峰处贷款出问题的并非他一人。南鲁镇李堂村村民刘启平,因做生意需要,于2011年3月经中间人介绍通过臧林峰贷款30万元。
  提交贷款所需各种证件后,刘启平始终未等到银行的调查人员。“几天后他(臧林峰)直接让我带着担保人去信用社取贷款”,刘启平称,“当时银行让我办了一张卡,办好后臧林峰说他替我操作,就把银行卡要走了,后来又说卡先不给我了,信用社转账需要几天。”
  刘启平认为臧林峰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但之后他多次找到臧林峰,后者均称钱还没转过来。至今,刘启平也未见到这笔30万元的贷款。
  日,成武县信用联社将刘启平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26万余元借款及利息。刘启平又去找臧林峰,“他说贷的款让他们挪用了,用于信用社将要出现的不良贷款和应急利息”。
  日,臧林峰又给刘启平出具一份书面说明,上面写着“用刘启平30万贷款归还马庙村马进秋贷款30万元”。刘启平了解到,有人替他还了4万元贷款,“不是我还的,我也不知道是谁还的”。
  成武县法院于日对刘启平贷款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刘启平在法庭讲述了前述贷款经历,至今未见到30万元贷款,“原告从贷款到现在也一直没向我催要过该笔借款”。
  刘启平出示了臧林峰给其出具的欠条等书面证据。
  法院认为,刘启平辩称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该笔借款,而是被臧林峰所用,自己不应履行偿还责任,但他认可原告将30万元汇入其账户,刘启平将银行卡交给臧林峰使用,臧林峰给其出具了欠条,这仅能证明刘启平与臧林峰之间有借贷关系,并不能免除刘启平偿还原告借款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刘启平偿还原告本金26万余元及利息,另3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刘启平追偿。
  刘启平对法院判决不服,仍认为自己没用这笔钱、不应当偿还,但他并未在15日之内上诉。对此,他称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可以上诉。
  和刘启平情况一样的还有南鲁镇鲍田庄村民鲍春雷。日,鲍春雷通过臧林峰贷到9万元,“臧林峰卡住贷款的发放卡迟迟不给我,后来告诉我说信用社内部使用一下这笔资金用于周转,保证在7月10日前给我”。臧林峰也给鲍春雷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到鲍春雷现金玖万元整,7月10日前还。借款人:臧林峰”,落款日期为日。
  南鲁镇范张庄村民范伯燕、北村村民刘振营、鲍楼村村民鲍加全也各通过臧林峰贷款9万,因与鲍春雷相同的原因未能拿到贷款,均被告上法庭,并被判偿还贷款。
  村民还贷资金被截留
  臧林峰还被村民指控截留村民还贷资金。鲍春雷的父亲鲍言革就是其中一位。
  鲍言革和同村的鲍加付曾于2013年通过臧林峰贷款9万元。鲍加付的儿子称,贷款成功后,他们发现做生意只需要7万元,就将剩下的两万元还给了臧林峰,“他是信用社副主任,我们通过他贷的款,他说还给他就行,他再帮我们还到柜台上,还给我们打了收条,我们就直接把钱还给他了”。
  鲍言革家属给记者提供的“收条”显示,“今收到鲍言革贷款(现金)贰万元整,收款人臧林峰”,落款时间为日。贷款到期后,鲍言革通过信用社柜台将剩余7万元贷款还清。
  “当时我们也不知道这两万元有没有还,直到信用社把我们起诉了,才知道臧林峰没把这两万元还给信用社”,鲍加付的儿子称。
  鲍言革家属称,被起诉后,他们曾拿着臧林峰写的收条找到南鲁镇信用社负责人,“他们说这两万我们不用管了,他们帮我们往上报”。收到传票后,鲍言革及鲍加付又找到信用社负责人,对方称,“法律程序得走,但你们放心,不找你们要钱”。但鲍言革不久就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让其偿还剩余的两万元贷款。
  李园村村民李福光的情况和鲍言革相似。2011年10月份,因生意需要,他通过臧林峰在南鲁信用社申请了30万元的贷款,2012年他还了20万元,几天后,臧林峰催他还另外10万元,“那天我到时信用社已下班,在二楼的办公室找到了臧林峰,他说让我把钱给他就行了,他次日上班替我还,我把钱给了他就走了”。
  但到了2013年4月,李福光接到了信用社的催款电话,让其还10万元贷款,他就又找到臧林峰,“他说当时临时用我的钱周转了一个周期,还没来得及给我还,让我不用担心,他给信用社说一下”。
  臧林峰给李福光写的“收条”显示,“今收到李福光现金壹拾壹万元整(含利息,记者注)。收款人:臧林峰”,落款日期是日。
  半年后,李福光又接到信用社催款电话,他再次找到臧林峰,“他说挪用我的还款去还了别人的贷款,还没周转过来”。臧林峰又给李福光写了个书面说明,称“今挪用李福光贷款10万元整。使用人:臧林峰”,落款时间为日。
  此外,南鲁镇李楼村村民李保收贷款15万元,通过臧林峰提前还款3.9万元被截留;李园村村民李全印贷款20万元,通过臧林峰还款20万元,有10万元被截留。
  记者核实到的上述10笔贷款中,共计99.9万元被臧林峰截留或挪用。多名村民表示,臧林峰并未向他们承诺允许其使用贷款会有什么好处,“不但不给我们利息,还要我们还多贷的款的利息”。
  挪用他人贷款充“坏账”
  2014年9月份,闫乾坤等多名贷款村民已联系不上臧林峰,便到成武县公安局报警。几天后,闫乾坤得知成武县农商行已向警方报案,指控臧林峰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臧林峰已经被刑拘。
  成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日,原南鲁镇信用社工作人员带着村民刘启平的贷款手续来到县公安局报案,称臧林峰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违反贷款发放规定,不认真调查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编造借款人、保证人虚假资信等情况,给县农商行造成重大损失,警方随即对此立案调查。7月11日,臧林峰被刑事拘留。
  办案民警介绍,他们主要针对农商行报案称臧林峰未按规定核实贷款人、担保人资质的问题进行调查,发现臧林峰对其发放贷款的部分贷款人、保证人的资质未进行核实或核实不准确,他们于8月6日提请检察院逮捕臧林峰,检察院于8月15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不予批捕。警方于8月16日按规定对臧林峰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11月,警方曾向成武县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但检察院未支持起诉。2015年2月,警方对臧林峰解除监视居住,“目前来看,对他的调查也只能到这里”。
  该民警介绍,对于贷款被汇入贷款人账户之后被臧林峰使用的情况,属于贷款人与臧林峰之间的私人借贷关系,农商行向贷款人追偿后,贷款人可再向臧林峰追偿。对于闫乾坤所称的其掌握的录音,该民警称,他们曾多次找闫乾坤要该录音,但其始终未能提交。
  另据知情人介绍,臧林峰被抓后曾向警方供称,为了不能出现非应计贷款和利息,他用刘启平的30万元贷款归还马进秋名下的贷款,用范伯燕的9万元归还张先玉名下的逾期贷款,马进秋、张先玉名下贷款的第一责任人都是臧林峰,剩余资金都用于归还将要出现的不良贷款本金以及非应计贷款和利息。
  随着贷款陆续到期,村民们一个接一个被成武县信用联社告上法庭。这些村民认为身为客户经理的臧林峰,以信用社内部利息及贷款周转需要为由使用他们的贷款,理应属于臧林峰的职务行为,自己并未全部或部分使用这笔贷款,因此拒绝偿还。
  记者在南鲁镇走访了解到,鲍楼村、西李楼村等多个村庄的多名贷款人因未执行法院的还款判决而被法警抓走,有的村民在交了一部分贷款后获释,后因未能还清再次被抓。这些村民均通过臧林峰贷款,贷款情况相似。村民们反映,他们统计到的有10多个人、100多万,还有很多人因不愿还款担心被抓而离家出走,也有人认倒霉把贷款还了。
  5人因逾期拒缴案款被抓
  鲍楼村村民鲍加全2015年8月被判偿还9万元贷款。鲍加全妻子李玉琴称,法警到他们家抓捕鲍加全之前,他们家不知道鲍加全已被告上法庭,未曾收到法院传票,也不知道何时开的庭。
  李玉琴介绍,今年4月的一天凌晨,20余人到其家中搜寻鲍加全,鲍加全当时正在外地做生意,此后再未敢回家。8月10日,鲍加全听说多名村民要进京反映情况,便回到成武县,未及与家人见面,就和其他10人一起坐火车进京。
  此前,多名贷款人已多次到县信用联社、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县信访局、菏泽市信访局及银监会、山东省信访局、山东省银监会反映情况,但都没有结果。
  8月11日上午,11人抵京后到国家信访局递交了材料,随后被成武县政府人员劝回。
  8月13日中午12点多,一行人上了一辆15座中巴车,经过近10个小时的奔波后,中巴车回到成武县,开到了成武县拘留所。11人在拘留所等了一个多小时,核实完身份后,鲍加全、鲍言革、李保收、范伯燕、刘艳平5人被司法拘留,其余人员被允许回家。
  村民认为这5人系因进京反映问题才被抓,汶上镇人民法庭负责人对此予以否认。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这5人的案件均已判决,且他们均未上诉,逾期未缴案款,成武县农商行已申请强制执行。在多次下达执行书等法律手续后,他们仍拒缴案款。8月13日,法庭接到举报,称该辆中巴车上有5名被执行人,因此将车上人员带到拘留所,核查完身份后将该5人司法拘留。对于线索来源,该负责人称属司法秘密不能透露。
  □回应
  银行:相关问题系个人行为
  现成武县农商行南鲁支行负责人、原南鲁镇信用社主任王忠旭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臧林峰系原南鲁信用社客户经理,因其于2014年新增6笔不良贷款116万元,于日被解除劳动合同。
  王忠旭称,发放贷款,客户经理需按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客户及其担保人进行调查,对有偿还能力的客户才能发放贷款。当时臧林峰的身份是南鲁信用社的客户经理,给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办理贷款手续是其职责。
  王忠旭称,客户申请的贷款批下来后,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到柜台办理贷款入账手续,信用社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存入借款人本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并由借款人在“贷转存凭证”上签字确认,贷款资金入账后由借款人自主支配使用。还款时,借款人可将资金存入其名下个人账户由系统扣划,也可由借款人持现金到柜台当面归还,柜员当面打印还款通知单交还款人,还清贷款本息的还将退还借据。
  他表示,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将依法诉讼、依法清收,谁承贷谁还款,谁担保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我从来没有让臧林峰或其他职工用客户资金作为信用社内部周转,谁借款谁还本付息,也用不着周转”。对于闫乾坤提供的录音中,臧林峰称他的行为经过主任同意一事,王忠旭回应称,“臧林峰的录音、收条、借条之类的问题,属于其个人行为。如果臧林峰截留村民的贷款或还款资金,属犯罪行为,我将向总行汇报,移交公安立案查处”。
  法院:抓人属正常执行程序
  汶上镇法庭庭长魏震良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成武县信用联社向他们起诉后,他们已依照法律程序通知所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发放举证通知书,告知被告人有举证反驳对方的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魏震良称,被起诉的贷款被告人中,90%以上都没到庭应诉。部分受访村民表示,他们没收到开庭通知,对此,汶上镇法庭负责人称,他们对所有案件都履行了法定告知程序。另有部分村民认为自己没用钱就不需要还款,故未到庭。
  魏震良称,“按照法律规定,拒不到庭应诉的,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可以缺席审判”。他表示,如果村民认为自己没拿到钱、不应该还款,可以在法庭上提交相应证据,经审查如发现其中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法院将把有关案情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但因大部分贷款人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质证,法庭只能根据信用社在庭上提交的证据审判,“有的村民提交的是臧林峰个人签字的借条,这种情况属于私人借贷行为,并不影响信用社向贷款人主张还款权利”。他称,他们对拒不缴纳案款人员的抓捕属正常履行执行程序。
  成武县法院副院长周生勇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贷款村民如不服汶上镇法庭的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之内提起上诉,错过上诉期后,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申诉,如申诉期也已错过,可以向检察院民刑科提交能够充分证明原判有误的证据材料,经检察院审查后,做出是否支持其抗诉的决定。但新的司法程序启动之前,原判决仍然有法律效力。
  8月26日,记者多次拨打村民提供的臧林峰手机,均提示空号。成武县农商行南鲁支行负责人称,他们也无法联系上臧林峰。记者从汶上镇法庭获悉,臧林峰曾因借民间高利贷未能偿还被司法拘留,但法庭未透露其具体借贷时间及金额、拘留时间等细节信息。
  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发自山东成武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摄
责任编辑: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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