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车位办不了车位能办产权证吗,有知道的业主吗

【必看】业主购买停车位却无产权证“没名没分”变成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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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业主提供!感谢一家人!来自首尔甜城业主论坛! 【聚焦】天津泰达港湾小区业主两年前购买小区内一个停车位,最近想要转让时发现没有车位产权证,无法出售。查阅合同发现,购买车位时与开发商签订的竟然是长达63年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开发商出具的是租赁业发票,结算项目是车位管理费。销售人员声称开发商有停车位产权,是“大证”,但给不了业主“小证”,其余一切无可奉告。《天天315》本期聚焦:没名没分的停车位。   央广网北京6月1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有关买卖停车位的问题,《天天315》的节目中说过很多次了,但是这方面的投诉依旧不断。最近,天津听众赵先生向《天天315》栏目的邮箱里,寄来一封求助信,讲述了他买卖停车位遇到的烦心事儿,急切地希望得到帮助。   赵先生家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区泰达港湾福波园小区,2013年3月从开发商天津逸港蓝湾投资有限公司那里购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成交价格是7万2000元,最近想出售车位,发现因为没有产权证,无法出售。   赵先生:2011年从我们同事那买了二手房,买的时候也没有停车位。到2013年时候开发商说有自家停车位,现在也开始出售了,我们就跟他们谈了几次,选了一个位置。我们把钱付了之后,问有没有产权证什么,他们说这种停车位都没有产权证,都是以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方式签的。然后我们问有多少年,他说跟我们的房子一块也是到2076年,所以也就这样了。拿到发票,当时只是看了一下金额,觉得没什么问题这个车位就算买完了,之后就正常使用了。   买了房,也买了停车位,赵先生一家的生活平稳安定。如果不是因为想要改善居住条件,他可能不会发现自己购买的停车位产权有问题。今年,考虑到将来要把父母接来一起生活,赵先生想换房,顺便连同车位一起卖出去,这时候才发现,自己买的车位没有产权证,根本没法卖。   赵先生:今年的时候,我们想改善一下生活环境和这个条件,就想着要卖房。当时一想看看能不能连车位一块卖,结果我们再拿合同一看,说这个买车位得有产权证,要不然也卖不出去。这时候看合同和发票上虽然写的是叫使用权转让,实际就是出租的形式,我们就有点被骗了的感觉。后来我们想着既然出租的话,我们又把那个合同拿过来仔细一看,再到网上一搜,从合同法上来看,租赁的合同只能签20年,超过20年之后都是无效的。我们在网上也查阅了一些类似的案例,开发商为了规避租赁这个字眼,然后他说是卖给你车位,实际上就是租赁的行为,发票上也是写的租赁,税务局已经给定性为租赁,然后我们觉得就不太对劲。   赵先生仔细查阅时跟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发现这份合同名为《福波园小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转让期限和房屋产权一样,到2076年,奇怪的是发票上显示的项目分类是“租赁业”,结算项目是“车位管理费”,明明当时自己是花钱买的车位,难道只是长租?带着这样的疑惑,赵先生咨询当地的律师。   赵先生:后来我们又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了一下,当时律师跟我们说从协议上来看,就是一个租赁性质的合同,他也提到合同法规定租赁性质的只能有20年,超过20年都无效。然后我们就问律师现在应该怎么办,律师建议先找开发商沟通,于是我们就拿着这个东西到开发商那沟通。   既然律师建议先找开发商沟通,也就是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甲方——天津逸港蓝湾投资有限公司,恰好在泰达港湾的附近,开发商又在销售另一个项目泰达风景,于是,在上个月底,赵先生直接找到了泰达风景的售楼处。对于问题的解决方案,他有明确的诉求。   赵先生:我们当时的意见就是说,要么这个合同作废,然后退给我们钱,你这个车位我们也不租了。再有一种方法,把合同更改一下,更改成20年,剩下50年你就把相应的金额整体退给我们。   然而,到了售楼处,反映了相关问题,也找到了当初卖车位的销售人员,赵先生提出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明确的说法。销售人员声称卖出的车位有产权,但是对于赵先生提出的或者解除合同或者退还部分费用的诉求,却没有正面回应。   赵先生:我们把这个情况反映给开发商之后,开发商的负责人始终没有给我们明确的答复。第一次给我们答复就是说我们有产权,也没有说我们是买卖还是租赁,只告诉我们有产权。第二天晚上的时候,联系到他们当时跟进的人员,他说他们经理已经告诉他了,就是退不了,别的什么也没说,也没有说下一步怎么处理,也没有说给我们个什么答复,给我的感觉说这个事可能就要不了了之,就不想管了。   赵先生所说的这位跟进人员,正是当初卖车位给他的销售人员王女士。王女士告诉赵先生,她问过领导,领导的意思是不能退还费用。究竟开发商天津逸港蓝湾投资有限公司有没有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为什么业主购买停车位,却拿不到产权呢?带着种种疑问,记者以赵先生家人的名义拨通了这位王女士的电话。对于车位有没有产权的问题,她是这么回答的:   王女士:开发商跟我说地下车库它是有一个大证,就是没有您单独的一个小证,就是车库整体是有一个大的产权证,具体什么样的我也没见过,反正肯定有那么一个产权证的。   销售人员王女士给出的是相当肯定的回答,开发商是有产权的。但是,她的说法让人听着有点糊涂:开发商手里的是“大个儿”的证,这个大证、小证,究竟是针对整个停车场和具体每个停车位的面积而言,还是产权证本身的体积大小之分?答案不得而知。至少从她的回答来看,作为销售人员,她自己都不清楚产权证是怎么回事儿。而赵先生清楚地记得,当初从王女士手里买车位时,得到的清清楚楚的说法是:没有产权证。那么,王女士能否给出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所言属实呢?   王女士:这个不在我们手里,您要是要的话,得给您问问开发商那个证在哪,因为我也不知道放在哪块。反正就是跟我这么说的,让我这么跟您说一声,实际上东西在人家手里,不在我们销售手里,我们就是卖房子的。   当记者反复追问王女士能否提供,拍张照片发过来即可,但她却以在带其他客户看房不方便记录邮箱为理由,婉言拒绝了。开发商到底有没有停车位的产权?依旧无法证明。   几个小时后,我们栏目的另一位记者拨通了王女士的电话,并亮明身份,询问赵先生家停车位产权一事。面对记者的采访,王女士口风一下子变严了。   王女士:现在我这边没法给您解答。   记者:他现在就想知道他买的这个车位有没有产权?   王女士:我现在没法给您回答。   记者:为什么没法回答?   王女士:因为我作为一个销售,我得需要请示我们领导,   记者:但是您不是已经请示你们的领导好几天了吗?   王女士:因为我没有权利跟您说一些关于细节上的东西。   记者:您没有权利告诉我?那谁有权利告诉我?   王女士:这个我必须要问一下我们领导,您要直接这么问我的话,我没有办法解答您,其实您应该问一下我们领导,他跟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这个我没有最终的一个解释权。   记者:那您领导电话方不方便给我一下,我去咨询一下看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   王女士:不方便,我现在不方便给您,我得问他,看他那边什么意思。   王女士什么都不能说,什么都必须请示领导。于是记者和王女士约定,等她请示过领导以后,再反馈给记者。然而当记者再次和她取得联系,王女士说,已经向领导汇报过了,但是今天不能回复,明天再说。   王女士:我跟咱们领导联系了一下,然后他跟我说,今天不在。   记者:没关系,打个电话就可以。   王女士:没有办公电话。   记者:那请问领导什么时候在呢?   王女士:明天上班看看,跟领导说一下,看看领导给什么反馈。   记者:意思就说您没有找到领导是吗?   王女士:我刚才打电话然后跟他说的,他说今天没有办法给答复,今天没上班,然后没有办公电话,明天领导上班了之后给您问一下。   记者:您请示的这位领导跟您一样也是属于代理销售商还是?   王女士:我不方便说。   记者:那我想问一下,决定这个车位有没有产权的,是属于第三方的销售代理机构还是说开发商本身?   王女士:这个我也不方便。   记者:这个车位所属的商业住宅开发商是哪个公司?这个您可以说吧。   王女士:明天告诉您行吗?明天我们这边会有专人给您或者是给客户回复的。   王女士隶属于第三方销售代理,并不是开发商公司的员工。那么谁是王女士的上级主管领导?怎么才能联系到转让方天津逸港蓝湾投资有限公司?我们无从知晓。对王女士的采访是昨天进行的,到了今天,该是一切见分晓的日子,但是截止到节目播出前,记者和赵先生都没有接到所谓的专人给出的回复。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反复拨打赵先生手中《福波园小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上转让方天津逸港蓝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联系电话,电话始终没有人接听。针对王女士此前提到的让人费解的大证、小证,记者希望她给出具体的解释,但是王女士说这个问题太专业,没法解释。   记者:关于这个车位产权证分一个大证、小证,这个我不太懂,我想请教一下,业内对这个大证小证有什么说法吗?     王女士:这个抱歉我也不懂得     记者:您也不懂?     王女士:对,像您问这么专业的问题,这个能跟您解释的我不是说了吗,明天再问一下领导,看他具体怎么给您回复。  在《天天315》的微信平台上,一位网友留言说,一般的讲,有大证一定能办小证,不能办小证一定是没有产权,这种情况多数因为是人防工程,按照文件的规定,开发商办小证之前应该要先办大证,但是人防工程不包括在大证之内,所以开发商是办不了小证的。因为小证指的是给每户办的证。对于这位网友的解释,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认为,这种说法是比较准确的。所谓“大证”,是开发商或者建造者把产权办到他的名下。而业主通过购买或者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证,视为小证。   假设开发商就是要出售车位给业主,而不是租赁。那么从这个法律上来讲,开发商出售车位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应该为业主出示怎样的证据或证明?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的朱丽莉律师表示:   朱丽莉:如果我们把它明确为出售车位所有权的话,开发商首先要有所有权,首先它要取得一个大证,业主也可以办理产权证。但是如果是以转让车位使用权的名义,那开发商要具有相应的使用权,它是相关的权利人,那他去转让车位的使用权也是可以的。我们通常所说的买一个车位,首先肯定是要知道开发商究竟是一个产权人,还是使用权人,这是一个非常正当的要求,并且也是保护权益的做法,开发商也应该出示相关的证明。   这位销售人员说,产权证有大小之分,开发商持有“大证”,但每个车位没有自己的“小证”。这个说法让人听着有些不明不白。邱宝昌解释说,在规划、建设里面就是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一般由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之后,业主可以通过买卖、赠送或者租赁的方式获得这个车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选。而如果是归人防工程,开发商企业只能通过委托的关系代国家来租赁。所以首先要明确它有没有产权。而案例中这位销售人员一直在回避这个产权归属的问题。关于租赁的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另外一方面,如果是地上停车位,建于小区空间之上,又在规划当中的,就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不能归开发企业。所以这个车位的权属应该首先分清。   这个案例中,他签订的合同有很多让人疑惑不解的地方,发票显示项目为租赁业,转让期限又长达63年。赵先生说自己也咨询过律师,得到的回答是“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赵先生手中这份合同究竟是买卖性质还是租赁性质?两位律师分别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朱丽莉:如果开发商对于车位是有产权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它肯定是可以的,正常情况下,它应该是可以给购买的业主办理小产权证。但是如果说是人防工程的情况,首先它的使用权是归国家的,开发商本身就不可能取得这个所有权,因此它也只能去转让使用权。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上来讲,并没有禁止转让使用权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这个性质确实一些不明确的问题。我觉得它更靠近转让的合同。   邱宝昌:我分析它肯定没有产权,至少是有瑕疵的,要么人防工程,要么没有办理好大证,所以不能去买卖,但是为了资金的回笼,对消费者是卖的,但是对消费者又说是使用的费用,所以消费者在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注意。实际上这63年不是一种转让,而是一种使用,因为它没有去过户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它是一种隐瞒实情,以买卖的方式来欺骗消费者。如果是租赁合同的,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法律不支持,消费者要求退除多余的款项是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如果是买卖,消费者要求过户,那开发商就应当有配合的义务,要给他办理产权证,因此造成的违约行为,要承担责任。   在《天天315》的微信平台上,有网友指出,现在普遍都存在这个问题,就是多数地下车库的归属都是不明确的,国家也缺乏这方面的法规。一旦我们的车位出现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邱宝昌认为:现在停车位越来越重要,在设计规划当中,开发商要满足业主的需求。对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价格构成和面积分摊等问题,物权法应该做相应的调整、修订和完善,既要体现出投资和收益,更要体现出消费者的基本需要。   案例中,销售人员王女士所谓的领导一直没有露面,赵先生本人也好、记者也罢,反复追要这位领导的联系方式,想要个说法,却一直遭到拒绝。如果商家始终抱着这样的态度,问题该怎么解决呢?朱丽莉律师认为,业主的本意也并不是一定要拿到产权证。他想要达到的目的是把车位和他的房子一起转让。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跟开发商进行协商,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相关的权利进行明确,把停车位转让给第三方。同时,假如这个合同被认为是租赁的合同,那么,超出最长期限以外的租赁费用,消费者可以申请按照比例赔偿。 首尔甜城是燕郊最热门的楼盘,**房,,体育公园(818亩)房,高速房,进京最快的房,线,京秦高速,京平高速,徐尹路潮白大桥,体育公园,幸福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理工大学,诸葛店小学,办公区,酒店,,挨着,挨着顺义,挨着人民大会堂后勤服务部,去机场,天津,秦皇岛加速就到,可享受燕达医院免费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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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小区地下车位只卖不租
  杭州的地下车库(位)可以补办了!近日,这条新闻在岛城引起极大关注,很多市民争相询问青岛何时出台这样的政策。6月16日,记者采访发现,很多小区地下车库(位)权属存在争议,开发商只售不租问题依然普遍。对此,房管部门表示,经规划审批、权属明晰的地下车库可以办理房产&大证&,但目前还不能办理车位&小证&。
  1个车位24万但是没有证
  家住崂山区某花园的业主张先生,最近刚在小区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花费9.5万元 .&开发商给我一张使用合同,我觉得应该给我产权证。&张先生说,根据《》规定,自己买了车位,就应该拥有产权证。
  6月16日上午,记者致电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说,该公司负责车位售卖,目前双车位已经卖完,单车位每个9.5万元 .&整个车库的产权是开发商的,单个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购买业主享有永久使用权,跟办产权证一样。&记者了解到,该小区已经至少入住300户居民,地下车库约有120个车位,目前卖得只剩下20多个。&开发商对车位只卖不,这是强迫业主。&小区业主刘先生说。
  记者随后采访了解到,慧博园 、金海广场小区等众多小区都存在类似& 只售不租&的问题。有些价格高得令人咂舌。领世华府每个车位高达23万元 .东海路9号地下车库价格同样不低,负二层的20万元 ,负一层24万元。都办不下产权证,只有一纸使用协议。
  符合条件可以办&大证&
  近日,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杭州已建成的存量经营性地下空间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并申报地下空间。这意味着地下车库(位)可以补办产权证了!这条新闻在岛城引起热议,市民们一边讨论车位没证的弊端,一边盼望青岛早日出台类似规定。
  &我花钱买了个地上车位,万一哪天出了变故,这钱岂不是白交了?&市民王先生家住市北某小区,开发商将小区地下车库和地面车位都进行了出售,小区业主们为此意见很大。王先生担心哪天开发商撒手不管,自己车位到时不保。同他一样,不少市民都觉得花了10万元买车位却只有一纸收据和合同,心里不踏实。不过,也有人担心,一旦办了产权证,地下车位的价格会因此涨价。
  青岛地下车库产权证如何办理?记者咨询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青岛市对于地下车库的,必须同时具备规划许可、可独立使用构筑物 、权属明晰等诸多要素,因此,如果是独立的单体车库可以办理产权证,如果是以层为单位的地下车库也可以办理&大证&,但地下车位和地面车位都还不能办理产权证。&车位产权牵涉面广,审批需要非常谨慎,目前岛城还没有办&小证&这方面的计划。&
  行政审批应紧跟《物权法》
  山东万桥于昊律师类案件多年。他告诉记者,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说明《物权法》已经认可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目前,如果是规划审批的车库,开发商能以&层&为单位办理&大证&,但购买的业主却不能因此分摊办理&小证&,这从法律意义上是不合理的。&当然,行政部门的审批牵涉太多方面,不可能这么快改变,但既然法律已经明确了,行政审批就应该加快步伐。杭州的&小证&破冰值得青岛借鉴。&
  ◎新闻延伸
  不办证的背后可能有猫腻
  其实,地下车位不能办证也给了开发商钻空子的机会。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地下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一些开发商就忽悠业主。&有些车库是未经规划审批私自改建的,有些是占用公共部位,比如说将公共绿地改建、公共道路划线销售等等,还有一种就是已经按照公摊面积转移到了全体业主身上,但却不告知业主私自出售车位。&
  于昊律师提醒业主 ,想知道小区车位有没有被私卖,业主首先要看商在开发时是否获得了有关行政部门的合法规划并获得。如果没有规划,则没有合法产权,销售是不合法的。此外,就是占用公共面积改建,这方面可以向房管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他山之石
  占小区道路卖车位败诉
  龚先生购买上海某小区房屋一套,后来又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小区地面一个停车位,价款为1万元。2007年9月,龚先生以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使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新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将车位出售给龚先生,与法有悖。一审判决开发商返还龚先生地面停车位转让款1万元及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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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产权车位的问题提要:骗术4 人防工程偷着卖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
  关于无产权车位的问题
  地下车位买卖存在的最大风险就是产权。”昨日,记者就地下停车位买卖一事咨询多位法学专家,他们不约而同地市民在车位买卖交易中要多加提防。那么,究竟存在哪些陷阱?市民又怎样才能做到“心水清”呢? 专家提醒:车位交易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要弄清楚,车位的原始产权到底归谁所有?
  关键问题1:无产权证车位不受保护
  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举例,当发展商把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由于这些产业并非属于发展商的,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而不是产权证。
  这些没有产权的共有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小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消发展商对这些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合同撤消后,购买这些私卖车位的业主只能向发展商追讨购车位款项。一旦商“走佬”,业主的钱就存在追不回的风险。
  关键问题2:车位被开发商多次出售
  “没办理产权的车位有可能被开发商二次销售!”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广州今年3月国土局专门颁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然而,有的开发商迟迟没办理这个“确权”手续,使得买了车位的小业主始终拿不到产权证。如果开发商等车位涨价时再办确权手续,把车位以高价第二次卖出并帮第二买家办理完过户,那么第一次的买家反而成了被赶走的那个。“法律就只承认已过户的车位”。
  专家在此提醒,无论交易一手车位还是二手车位,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关注车位原始产权到底归谁所有。买家交易前首先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明晰以后才能够确定交易的合法性和购买的风险,以及购买人签的合同的保障力到底有多大。
  关键问题3:人防工程车位有特殊性
  “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在战争时会被防空部门统一管理,有可能当时不作私人停车位用途。”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人防工程车位的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在战争发生的时候,就要无条件地把这个车位交出来给有关的防空管理部门统一支配。因而,购买车位时市民要留意合同里的细则看是否明确列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
  关键问题4:租赁期限超20年后无效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提醒,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那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专家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现在有些开发商都在卖车位,没有产权且价钱还不便宜,其后遗症很多。
  1、地上车位是占用的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地,地下架空层是属于全体业主的防空实施,其产权毫无疑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所以不会有产权证.
  2、开发商在完成开发以后是要退出的,质保期以后就与该物业没有任何关系了,大部分开发企业是会关门的,谁来保证购买者70年的使用权,在法律上开发商的保证是无效的,相当于你签一份合同将别人的东西卖了,那有保证吗?将来你找谁去?没有买车位的业主倒是随时可以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3、有些车位是已物业公司名义销售的,那更没保障,物业是随时可以换的,物业公司随时可以破产的,你将来找谁去?
  所以我告诉你,车位(库)是否可销售的惟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已经购买无产权车位(库)的消费者应该赶紧要求退赔,可以租车位,千万不要买车位(有产权的除外),且一次租车位的合同不要超过5年,这样可以减少风险。谨防车位诈骗!
  骗术1 “秘” 敞开式地上车位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骗术2蒙 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库)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骗术3 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这地下车位(库)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提示: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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